對(2003)蘇行監字第002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的駁斥_風聞
不屈不挠者-不屈不挠 开拓创新2018-10-07 19:29
對**(2003)蘇行監字第002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的駁斥**
一、申訴人認為,再審審查應圍繞申請再審理由審查原判,法院駁回再審必須回應申訴人申訴理由,如果認為申訴理由不成立,應具體反駁申訴理由。倪志鳳法官駁回再審申請而不駁主要申請再審理由,實際等於無理由駁回了再審申請,典型的司法專橫!
1.本案訴訟中,申訴人首先以南通市國土規劃局沒有在法定時間內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處理決定書》的主要證據,原判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為由申請再審。
倪志鳳法官在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中沒有回應申訴人在申訴狀第一條申訴理由中所提出的上述主要申請再審理由,而是無視一審案卷中沒有 “南通市人民政府批文、土地估價報告、南通市物價局地價確認書” 等主要證據存在,以及土地估價結果一覽表上沒有估價師簽字、估價機構蓋章的客觀事實,照抄原審判決內容,以南通市國土規劃局“報經南通市人民政府批准,……,按評估價給予補償並無不當” 為由駁回再審申請,睜着眼睛瞎説。
2.本案訴訟中,申訴人其次以南通市國土規劃局違反法律適用原則,原判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為由申請再審。
倪志鳳法官在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中也沒有回應申訴人在申訴狀第二條申訴理由中所提出的上述主要申請再審理由,而是以一句沒有指明具體法條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並無不當” , 敷衍搪塞。
二**、申訴人與南通市國土規劃局所籤合同條款中確有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約定,但前提是∶只有在其收回理由符合合同條款約定的情況下,南通市國土規劃局才可以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倪志鳳法官忽略前提條件,僅以合同有約定為由駁回再審申請,斷章取義。**
本案中,南通市國土規劃局收回申訴人土地使用權未經政府批准(沒有政府批文,無法證明權限合法),未給予申訴人適當補償(沒有同意使用權交換要求,剝奪了補償方式選擇權;沒有土地估價報告及南通市物價局地價確認書,無法證明土地補償價格是合法評估價;沒有具體明確的安置房地點、面積,無法證明被收回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到位)。顯然,南通市國土規劃局提前收回申訴人土地使用權不符合合同條款約定,更不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申訴人認為,倪志鳳法官駁回申訴人再審申請,拒絕保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是瀆職侵權。由於《通知書》沒有回應申訴人主要申請再審理由,再審程序並未真正結束,申訴人有權利繼續申請再審,省高院有義務繼續審查並書面回應申訴人的再審申請。
附:原《行政申訴狀》第一條申訴理由複印件;原《通知書》本院認為部分複印件。
申訴人:南通百科經貿中心 第15個申訴年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