説説常識:“順民”是對人民的歧視性稱呼_風聞
吕建凤-批判批判者的批判者2018-10-07 17:06
我一直對之非常尊敬的張鶴慈先生,一直在主張實現“公民社會”。並往往對人民尤其是中國人民中出現的各種錯誤現象進行嚴厲批評。
應該説張鶴慈先生的動機是非常值得推崇的——他以一個曾不得以長期滯留海外的國際著名人士的身份,始終希望中國好起來,因而孜孜不倦的向國內民眾進行各種法治理念教育。其中很多觀點是很正確的,對社會文明有利。
可是他在主張“公民社會”,批判中國人民中存在的各種錯誤現象的時候,在邏輯上犯了很嚴重的錯誤。比如他曾批判中國人民説:
【壓力大的時候不知道爭取和維護自己的權利做順民,壓力小點了就是漫天要價撒潑耍賴的刁民,壓力不在時就是無法無天的暴民。這叫做妥協?大半個世紀的人民表現欠佳】
張鶴慈先生沒有明白——與對於公知們的判斷不同,我敢肯定張鶴慈先生是真的沒有明白,而不是出於故意——這樣兩個問題:
1、被批判為“順民”的人民,是從自身的生存環境與主觀能力要求下,根據自身利益的要求而表現出來的狀態,是合理的;
2、被批判為“刁民”與“暴民”的人民,是被一些社會精英們的意識形態忽悠着,忘記了自身的利益關係的表現。
而且人們應該知道的是,有些從自身的特殊利益關係出發,而破壞社會和諧,乃至於製造社會動亂的“刁民”與“暴民”,其實不屬於人民範疇的概念。因為這些人的根本利益關係、與他們因之而實行的行為,是與人民所要的社會穩定的利益要求相違背的。人們不能把罪犯與人民混為一談。
什麼是人民?人民是一個覆蓋範圍會隨着不同語境而改變的概念。
毛澤東曾經從階級鬥爭與人民是創造歷史動力的角度出發,分析過人民這個概念的覆蓋範圍的變動情況。在他那裏,人民是對社會進步起推動作用、與對社會進步起反動作用的羣體相對立的人的集合。這顯然是從意識形態出發的定義。 但是,一些自由派人士,用公民來代替人民的概念,其實也是階級鬥爭觀念和意識形態的表現。
因為他們把社會的主體簡單分割成了政府與公民,於是兩者之間在自由空間上,就是此消彼長的關係了。於是政府就成了必須壓縮乃至於應該被消滅的對象。這不是階級鬥爭觀念是什麼?
人民這個概念,在很多語境下,確實是承認階級利益關係與階級矛盾。但是這是事實,不承認也不行。 承認階級與階級矛盾,不等於要階級鬥爭。因為階級的消滅其實不在於階級鬥爭,而在於生產力的進步。在於生產力進步導致利益關係對立的階級通過共同進步得以轉化,從而形成新的社會關係。因此不同於公民的人民概念,與階級鬥爭觀念是可以不劃等號的。 人民也不是創造歷史的動力。創造歷史的動力只能是客觀規律。
因為人民只能被動適應社會的要求。引導社會進步的是社會精英。社會精英也是從人民中來,他們也只能依據環境的要求提出社會進步的方案。如果與社會環境及客觀規律不一致,他們的要求也不能實現。
所以我説,社會的變動是不以包括所有人在內的、任何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它只會按照客觀規律的要求運行。所以,創造歷史的不是人民。
毛澤東把推動社會進步的人的集合,作為人民的定義,是不符合邏輯要求的。因為按照這個定義方法,尤其在社會分裂很嚴重的時候,會把極大部分的人羣排除到人民概念之外。而且哪一方是推動社會進步的力量?恐怕只有鬥爭的結果才能告訴答案。 我們知道社會勢力之間的鬥爭,其實不過是不同精英集團的利益鬥爭。與人民的利益關係並不直接。不過有的精英集團獲勝以後,面臨的環境好了,就可以推動社會進步。反之,社會照樣糜爛,會接着動盪。比如秦統一不久,西晉統一不久、隋朝統一不久,都出現這樣的現象。 需要説明的是,並不是因為獲勝的精英集團不要社會穩定——任何統治者首先都會盡力維持社會穩定。而是因為他們沒有獲得一個可以讓社會穩定的環境。
而人民在之前的社會鬥爭中相互視為敵人,鬥爭的結果卻讓他們很快又陷入動盪之中,還得繼續跟着不同的精英集團參與社會鬥爭。誰是社會進步的推動力呢?很明顯,誰也不是。
當客觀規律要求社會走彎路甚至於走回頭路的時候,誰也沒辦法讓它進步。並且都會表現為讓社會倒退的力量。難道這個時候就沒有人民了嗎?所以,把對社會進步起推動作用的人的集合定義為人民,這個方法是錯誤的。 那麼如何定義人民這個概念?其實從語言邏輯角度,概念的作用在於把一事物與其他事物區別開來。人民這個概念也一樣,就是要把與少數乃至於極個別的特殊社會成員不同的羣體區別開來。比如説:
精英與人民,這時候的人民就是指的普通民眾;
領袖與人民,人民就是指領袖以外的全體社會成員;
官員與人民、企業家與人民等等都可以此類推,定義出不同範圍的覆蓋面。
當説到政府與人民的時候,人民的覆蓋範圍就可以與公民概念相同。
雖然不同語境下,人民的覆蓋面各有不同,但是,人民的這個概念一定是把佔全體社會成員大多數的中低層民眾包括了在內。
如果把大多數人排除在了覆蓋範圍之外,比如有些公知用公民代替了人民,然後自稱公民,也等於他們就是人民了。其實他們的利益關係與大多數民眾的不一樣,邏輯上就把大多數民眾排除在人民概念之外了。這樣的定義就是錯誤的。
把利益關係要求與人民的利益關係要求不一致的人,也當做“人民”來分析,是把“人民”概念與“公民”概念混淆了的表現。公民是包括了人民在內的概念。而人民只是對公民中一定包括了中下層民眾在內的、絕大部分公民成員的表述。
當然,即使是身處下層,但是因為特殊原因,其利益關係與絕大多數中下層公民不一致的一些人,也就是從自身利益要求進行行為,而形成的所謂的“刁民”、“暴民”,也不屬於人民範疇。因為從法律上説,這些人是違法分子。違法分子當然與人民不是同一個概念。
我們應該承認的是,人民相對於社會精英,在如何適應世界的要求上,是愚昧的、低能的。否則他們也就是精英,而不是與精英們相區別的人民了。
並且,因為具備相對更加適應世界需要的人必然地只會是少數。所以,人民與精英之間的區別,至少在人類的生產力水平沒有達到讓人類所需要的資源稀缺度接近於零之前,是會一直存在的。
精英之所以是精英,不過是因為他們具有一般人所沒有的適應世界需要的能力,可以獲得與調動需要的資源,實現自己的目的。
而精英的這個能力,是他們的所在客觀環境、以及還是因為他們的曾經所在客觀環境造就了的主觀條件,兩個原因決定了的。一般的民眾沒有精英們所在的客觀環境與主觀能力,所以同樣的事物對於他們的邊際效用,是不會與精英們相一致的。
這就是我用主觀價值理論,對於人民的價值觀與精英們的價值觀不一致現象,進行分析而得出的結論。而主觀價值理論,是西方意識形態的基礎原理之一。
從主觀價值理論分析與推理,人民的價值觀與精英們的價值觀不同,是完全合理的現象。
所以,將從自身利益關係與主觀條件出發,因為與精英中的一部分人的價值觀不同,對社會統治者表現出順從的人民成為“順民”,是違背主觀價值理論的,也是對人民的歧視性稱呼。
需要多餘解釋的一句話是:我這裏並不是説只有順從社會統治者的民眾才是人民。
人民眾當然應該包括了對於不合理社會現象進行反抗的人在內。也不是説不應該批判人民的錯誤價值觀,只不過在説,不應該用歧視性的語言批判人民。
當然,人民的價值觀合理,不代表他們的價值觀不應該得到改變——其實任何價值觀都是應該隨着社會進步而逐漸改變的,即使是精英們的價值觀也一樣,是必須也必然會改變的。
這裏説的是人們對於具體事務的判斷而形成的價值觀,不是指的抽象價值觀,比如自由、博愛、民主、平等。這些抽象的價值觀,因為人性的共同而不會有差異。人們的具體價值觀,正是因為抽象的價值取向一樣,才會在具體環境與主觀能力不同的情況下表現出來不同的現象。 因此,精英們要讓人民的價值觀與自己一樣,即使確實自己的價值觀是符合社會進步的要求,應該做的事情,也不是批判人民的愚蠢,而是讓人民的所處客觀環境,與自己的一樣或者接近。
如果不管人民的客觀環境艱難,只要人民的價值觀與自己一致,其實就是在意識形態領域的思想專制。所以,我一直在批判一些精英們對於人民的“啓蒙”觀點。因為,對於人民所謂的“啓蒙”,其實就是試圖對人民進行意識形態的單向灌輸,也就是所謂的“洗腦”。
近年來,公知們的“啓蒙”叫囂漸漸地平復了。可是張鶴慈先生對於人民的批判,在邏輯上是要走到“啓蒙”的觀點上去的,人民愚蠢,可不就得精英們對他們進行“啓蒙”教育嗎? 批判人民,是站在“公民社會”的要求立場上。可是公民是分階層的。不同利益關係的階層的公民羣體,對於同樣的社會環境,各自的利益關係是不一致的。於是從自身利益要求出發,他們的價值判斷是會不一致的。當然,因此對於社會採取的行為也會不一致。
而主張“公民”社會的精英們,把自己的要求當做了全體公民應該的要求,把別的公民羣體的要求當做了應該消滅的現象。
這在意識形態領域是屬於專制的表現。也因此,凡是主張“公民社會”的人,都會不可避免地站到人民的對立面去。
我一直非常尊敬的張鶴慈先生,雖然是主張西方意識形態陣營中,很理性的學者,也終於不免犯了與同陣營那些被他嚴厲批判的人的同樣錯誤,站到了人民的對立面。這是與民主要求不符合的現象。
“公民社會”是一個違背民主邏輯的概念。是一個錯誤的、具有濃厚意識形態色彩的社會觀念。 查了一下百度,對於“公民社會”的定義是:
【馬克思主義以前資產階級思想家用來表示以財產關係為核心的社會關係的術語。馬克思和恩格斯在其著作中也曾使用過這一術語,一般指資產階級社會,有時指資產階級社會的經濟關係】。
從這個定義來看,“公民社會”説的是:具備從私有財產基礎產生的價值觀的人組成的社會。這個價值觀的特點是主張個人產權基礎上的社會成員自由。 從歷史上反對封建社會制度、張揚個人自由權利的角度出發,這個價值觀有它的積極意義。但是,它抹殺了社會成員中不同階層羣體之間的利益差別,實際上是用公民中少數富裕羣體的要求作為了全體公民的要求。也就是説,大多數底層民眾被少數社會上層成員給代表了。 有人會説,“公民社會”觀念對於反對封建社會制度有積極意義,為什麼説它是錯誤的?
要知道,任何觀念都有它正面與負面的作用,不能説它曾經起到過正面的作用就説是正確的。
封建社會制度的消失,其實是生產力進步的結果,並不是哪一種意識形態的功勞。而任何一種意識形態,都不可避免地有錯誤的內容——不用説,我的意識形態裏面也一定有錯誤,只是我目前沒有意識到而已。
“公民社會”觀念的錯誤表現在:它抹殺了公民內部不同階層成員之間的利益矛盾,用社會上層成員從自己利益關係出發產生的價值觀,代表了佔公民中的大部分利益關係與上層成員大不相同、從而價值觀也必然不同的底層民眾的價值觀,從而把公民中的上層成員的價值觀當做了唯一合理的價值觀。
這樣的思維形式,違背了主觀價值理論邏輯。是一種排除了大多數民眾的利益與意志要求的意識形態表現,當然是錯誤的意識形態現象。
這個錯誤,就是導致一些人把社會成員分為“公民”、“順民”、“暴民”、“愚民”、“奴才”等等種類的原因。
從這些人的這個分類方式來看,很明顯是對大多數社會成員表示了歧視的。本身就在把大部分公民成員排除在公民行列之外、是在歧視大多數社會成員了,主張民主、自由、平等,還有實際意義嗎?
有人又要説了,主張“公民社會”,是為了要民眾理性地看待社會,理性地向社會表達訴求,難道錯了嗎?
這個目的當然沒錯。但是這不是“公民社會”的特別功能。相反的,“公民社會”觀念也曾導致了不必要的社會暴力——儘管其結果是表現為封建社會制度的毀滅。
但是前面説過了,封建社會制度的消失,本質動力是生產力進步,而不是暴力。因此是可以用文明的方式解決問題的。暴力,無論在任何情況下都是一種不文明的、錯誤的社會現象。
真誠的理想主義者主張“公民社會”,是想要讓公民與政府平等。這其實是一個很荒謬的想法。
因為,政府是調節公民中不同利益羣體之間關係的機構。
人與人之間應該平等:民眾與官員應該平等,打工者與資本家在企業之外應該平等,學生與老師應該平等…人與機構之間如何平等?那讓誰來調節社會矛盾呢?
民主、平等,應該是説的公民內部不同階層的人之間的倫理要求。如果這個倫理要求完全實現了,政府就自然會消失了。
之所以會有這些要求,是因為人類一直面對着資源短缺,社會總體自由空間有限,而不同能力的人擁有的自由空間不一樣,也就是人與人之間不平等,在這個基礎上就會有不同的要求。因為大多數人獲取資源也就是自由空間的能力。相對於少數精英都比較弱,民主與平等才成為普世價值。
如果沒有政府的調節,公民中不同利益階層之間的矛盾激化,會導致社會崩潰。
如果讓公民與政府平等——全體公民之間本身就存在不平等,能夠接近於與政府平等的公民只能是公民中的上層成員——政府將變成既得利益集團的專制工具。就會名副其實的變成了馬克思説的統治階級壓迫人民的手段。這很明顯與真誠的理想主義者們主張民主、主張“公民社會”的初衷背道而馳。
我多次的説過,探討解決社會問題的辦法,不能只在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中打圈圈。人類的不平等不自由,首先是因為資源不足,導致社會總體自由空間不足造成的。
在這個前提下,無論如何調節社會關係,真正自由的人只能是少數人。即使是市場經濟社會,與之前的社會形態比較,也不過是換了一種競爭的規則。規則變了,總體結果不會變,那就是隻有少數能力強的人會成功。不平等、不民主是必然現象。
要逐步實現人類的倫理要求,也就是逐步的實現民主、平等、自由,根本的條件就是生產力的進步。什麼樣的社會制度下生產力進步快,就應該實行什麼樣的社會制度。
西方國家是被認為實現了“公民社會”的。可是我們看到如今他們社會的偏激現象在增加。原因就在於他們的生產力進步遇到了嚴重的困難,趨於停滯。而實行西方國家同樣政治制度的發展中國家,大多沒能實現生產力的快速進步,所謂的“公民社會”也就只能是泡影。
最後説説價值觀與在價值觀支配下的行為的區別:公民中不同階層成員的利益關係不同,價值觀也就會不同。因此對於任何價值觀都不應該歧視。
當然有的價值觀是與社會進步要求不符合的,因此從社會進步要求的角度,不同價值觀之間有相對正確或錯誤的分別,因此應該通過討論來確定哪一種價值觀更適合社會進步的要求。
但是應該尊重別人持不同價值觀的權利。即使證明了某種價值觀是錯誤的,我們也不能歧視堅持錯誤價值觀的人們。比如對於宗教信仰者,我們就不能歧視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