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時評 | 現代法治要符合普通人的常識常理常情_風聞
文汇热点-文汇原创,紧跟热点,引领话题2018-10-08 11:33

作者:郝鐵川
備受社會關注的崑山市“持刀砍人反被殺”一案,隨着崑山公安局和江蘇省人民檢察院發佈的認定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的通告而塵埃落定。這是一堂活生生的法治公開課。從這堂課中,我們不僅學到了關於正當防衞的刑法知識,更是明白了現代法治的一個基本思維方式:法治要符合普通人的良心,具體而言,法治要符合普通人的常識、常理和常情。
認定於海明行為屬於正當防衞的理由,檢察院給出了四條:第一,劉海龍挑起事端,過錯在先。第二,於海明正面臨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現實危險。本案系“正在進行的行兇”。第三,於海明搶刀反擊的行為屬於情急下的正常反應,符合特殊防衞要求。第四,從正當防衞的制度價值看,應當優先保護防衞者。“合法沒有必要向不法讓步”。正當防衞的實質在於“以正對不正”,是正義行為對不法侵害的反擊,因此應明確防衞者在刑法中的優先保護地位。這四條理由簡明扼要,通俗易懂,以致於不少學者認為上述解釋必將在中國司法史上留下光輝的一頁。
我認為,上述四條理據中許多內容體現了根植於普通人良心基礎上的常識、常理和常情。其實此案中最受爭議的一點就是:當劉海龍的砍刀甩落在地後,他立即上前爭奪,而刀被於海明奪得後,劉海龍後退跑向原放置砍刀的汽車。有的學者認為,這表明劉的不法侵害行為已經終止,於海明就不應該繼續拿刀去砍劉海龍,因此,於的防衞行為過當。但這種見解不符合常理、常情,而檢方的“於海明無法排除其從車內取出其他‘兇器’的可能性”的解釋卻能説服普通人,因為從事件的整個過程來看,是劉海龍挑起事端,過錯在先。從該案的起因看,劉海龍主動滋事,挑起事端;從事態發展看,劉海龍先是推搡,繼而拳打腳踢,最後持刀擊打,不法侵害步步升級。因此,常人如何能推斷出劉海龍後退到車旁不是為了再從車上去取其他兇器呢?檢方進一步解釋説:“於海明搶刀後,連續捅刺、砍擊劉海龍5刀,所有傷情均在7秒內形成。面對不法侵害不斷升級的緊急情況,一般人很難精準判斷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傷害,然後冷靜換算出等值的防衞強度。法律不會強人所難,所以刑法規定,面對行兇等嚴重暴力犯罪進行防衞時,沒有防衞限度的限制。檢察機關認為,於海明面對揮舞的長刀,所作出的搶刀反擊行為,屬於情急下的正常反應,不能苛求他精準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雖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衞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於明海跑到車旁,取出劉海龍的手機,以防劉海龍通過手機呼叫同夥,符合常人的防範心理。
“法律不能強人所難”,這是檢方解釋的指導思想,是符合普通人的常識常理常情的。案件處理結果契合社會公眾期盼,大家懸着的心終於落地。法律既具有專業性、技術性的一面,又具有常識常理常情的一面,法律只能實事求是地按照普通人的境界作為罪與非罪的界限。
十多年前,我寫過一篇《法律應該符合普通人的良心》,西南政法大學教授陳忠林寫下《常識、常理、常情:一種法治觀與法學教育觀》一文,我們都呼籲法律職業共同體既要有高深的法律知識素養,又要有普通人良心的常識常理常情。縱觀這起案件進展全過程,我們看到了司法所表現出的理性、責任和進步。(作者繫上海文史研究館館長、中國法律思想史學會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