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景帝為什麼要“否定”漢文帝的改革?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39629-2018-10-08 11:04
漢文帝十五年九月壬子,詔有司舉賢良文學士,晁錯名列其中。
《漢書·爰盎晁錯傳》不厭其煩地記錄了晁錯的數條對策,其中一條,列舉了文帝登基以來的代表性善政,並總結道:
今陛下配天象地,覆露萬民,絕秦之跡,除其亂法……所為天下興利除害,變法易故,以安海內者,大功數十,皆上世之所難及,陛下行之,道純德厚,元元之民幸矣。
翻譯過來就是文帝上台之後,廢除秦朝亂法,為天下興利除弊,變更舊法,還百姓以安定, 有大功數十條,都是前代所無從比擬的,而文帝推行之,可謂行正道有厚德,天下百姓何其幸運?
注意其中的四個字:
變法易故。
一
過去我們往往以為文帝屬於“清靜無為”的黃老政治,那麼,**“變法易故”**是不是黃老政治?
且看一下“清靜無為”政治的源頭——蕭規曹隨。
見《史記·曹相國世家》:
孝惠帝元年,除諸侯相國法,更以參為齊丞相。參之相齊,齊七十城。天下初定,悼惠王富於春秋,參盡召長老諸生,問所以安集百姓,如齊故諸儒以百數,言人人殊,參未知所定。
聞膠西有蓋公,善治黃老言,使人厚幣請之。既見蓋公,蓋公為言**“治道貴清靜而民自定”**,推此類具言之。參於是避正堂,舍蓋公焉。其治要用黃老術,故相齊九年,齊國安集,大稱賢相。
翻譯一下,即漢惠帝元年,廢除了諸侯國設置相國的法令,令曹參為齊國的丞相,此時的齊國有70城之廣闊領土,時值天下剛剛安定,齊王劉肥正當年富力強,曹參於是徵召境內的長老、百家之士,求教如何安定、聚集百姓,沒想到齊地遺留下來的儒生數以百計,卻各自説法不同,讓曹參無所適從。
直到曹參聽説膠西地方有一名擅長治黃老之學的學者,名叫蓋公,就派人重禮邀請,等到見面之後,蓋公告訴曹參,治理之道最上等的就是“清靜”,則百姓自然安定,並以此為宗旨告知具體的措施。
曹參於是讓出自己府邸的正堂供蓋公居住,以尊重之。在他的治下,則行用黃老之術,為齊相9年,國內安定,百姓稱頌他為賢相。
這段記載,説清了什麼叫“清靜”,而“無為”,則在下一個故事之中,見《史記·曹相國世家》記載:
至何且死,所推賢唯參。參代何為漢相國,舉事無所變更,一遵蕭何約束。
擇郡國吏木詘於文辭,重厚長者,即召除為丞相史。吏之言文刻深,欲務聲名者,輒斥去之。日夜飲醇酒。卿大夫已下吏及賓客見參不事事,來者皆欲有言。
……參見人之有細過,專掩匿覆蓋之,府中無事。
參子窋為中大夫。惠帝怪相國不治事,以為**“豈少朕與”?**乃謂窋曰:“若歸,試私從容問而父曰:‘高帝新棄羣臣,帝富於春秋,君為相,日飲,無所請事,何以憂天下乎?’然無言吾告若也。”
窋既洗沐歸,間侍,自從其所諫參。參怒,而笞窋二百,曰:“趣入侍,天下事非若所當言也。”至朝時,惠帝讓參曰:“與窋胡治乎?乃者我使諫君也。”
參免冠謝曰:“陛下自察聖武孰與高帝?”上曰:“朕乃安敢望先帝乎!”曰:“陛下觀臣能孰與蕭何賢?”上曰:“君似不及也。”參曰:“陛下言之是也。且高帝與蕭何定天下,法令既明,今陛下垂拱,參等守職,遵而勿失,不亦可乎?”惠帝曰:“善。君休矣!”
這段太長,不過還是需要翻譯一下。
蕭何將死時,只推薦了曹參作為自己的繼任者,而曹參代相之後,凡事毫無變化,一切遵從蕭何時的慣例。
他任命地方長官往往選取不擅長文辭,有點木訥的人,而選擇丞相府的辦事公務員(丞相史),則喜歡忠厚長者,凡是糾纏律令,用法煩苛的刀筆吏,或者是想邀名取寵的精明人,則往往罷黜之,每天也不管事兒,就是坐那兒喝酒。
不過曹參如果發現人有“小過失”,往往親自幫忙掩蓋而非治罪,所以府中不折騰。
這些情況,看在漢惠帝眼裏,就對曹參的兒子曹窋説,你回家勸勸你爹,別説我説的,怎麼當丞相不管事,而且還不對我“請事”(即大事交天子定奪)呢?難道説是嫌棄我有什麼不足嗎?
曹參兒子説完,捱了老爹200板子,結果惠帝掛不住了,説,你收拾兒子幹嘛,是我讓他問的。
曹參摘下帽子跪地解釋,你覺得你比你老子高帝劉邦如何?惠帝説那哪兒敢比,又問,你覺得我比蕭何如何?惠帝説好像你差也點,曹參立刻接話:
您説的對,高帝和蕭何定天下,法令已定,也以明示天下,您就安居九重,我就安守相位,咱們都照着前人劃出的道兒來,不好嗎?惠帝稱善。
簡而言之,“無為”是絕對減少當權者個人意志的干擾,讓制度體系自然運行,在前人劃定好的路上走,不做更張。
在張家山漢墓竹簡出土之前,歷代前賢認可的“前人劃定好的路”是“輕徭薄賦”之路,待到《二年律令》現世,我們才發現,這條路其實還是“秦制之路”,那麼,“清靜無為”除了不興大役又和秦政有什麼區別?
以這樣的標準來看,**“絕秦之跡、除其亂法、興利除害、變法易故”**的漢文帝一朝,真的是“清靜無為”國策的延續嗎?
二
“變”和“不變”,當然是兩回事。
其實,《史記》、《漢書》根本沒説漢文帝行的是黃老之政,恰恰相反,在《史記·儒林列傳》和《漢書·儒林傳》裏有一段大同小異的文字:
孝惠、呂后時,公卿皆武力有功之臣。**孝文時頗徵用(三解注:儒者),然孝文帝本好刑名之言。**及至孝景,不任儒者,而竇太后又好黃老之術,故諸博士具官待問,未有進者。
也就是説,漢文帝本人喜歡的是刑名之言,兼愛儒生,並沒有表現出對黃老之術的愛好,至於過往將《漢書·食貨志》中的“約法省禁”扣在文帝的頭上,**對照下《史記·平準書》的原出處,**其實是班固的筆法問題,他將司馬遷原本描述的“惠帝、呂后”政治安在了漢文帝的腦袋上。
“黃老之術”的真愛粉是竇太后,也就是文帝的皇后,在《史記·外戚世家》裏有這麼一句話:
竇太后好黃帝、老子言,帝及太子諸竇不得不讀****黃帝、老子,尊其術。
亮點在這“不得不”三個字上,文帝活着時候,肯定不會“不得不”聽她的“清靜無為,無所更張”,恰恰相反,“除秦之跡,變法易故”,才是貫穿整個文帝時代的主題。
《漢書·文帝紀》記載:
(元年)十二月,立趙幽王子遂為趙王,徙琅邪王澤為燕王。呂氏所奪齊、楚地皆歸之。盡除收帑相坐律令。
簡單翻譯一下加粗部分,就是全面廢除收帑相坐律令,之所以用“盡”字,在於“收帑”和“相坐”,其實是兩個事。****
所謂“收帑”,即“收孥”,只看“孥”字,上奴下子,顧名思義,就是一人犯法,妻與子連坐,沒為官奴婢。
所謂“相坐”,即“連坐”,就是一人犯法,株連他人一同治罪。
不過很有意思的是,不少人往往把這倆東西當成了一回事,即“廢除連坐法”。
在《二年律令》中有《收律》,其中有一條:
罪人完城旦舂、鬼薪以上,及坐奸府(腐)者,皆收其妻、子、財、田宅。
可見,“收孥”是針對完城旦、鬼薪白粲以上的較重犯罪。但是,“收”又不適用於謀反等重罪,因為《賊律》中規定:
以城邑亭障反,降諸侯,及守乘城亭障,諸侯人來攻盜,不堅守而棄去之若降之,及謀反者,皆要(腰)斬。其父母、妻子、同產,無少長皆棄市。
也就是説,在這兩者中間的罪名,才適用於“收孥”,往上就是全家死光光了。
而“相坐”樣式就多了,有“什伍連坐”,即《史記·商君列傳》中説的:
令民什伍而相牧司連坐。
也就是一人犯法,四鄰編入什伍的各家一同連坐。
還有“官吏連坐”,即《史記·范雎蔡澤列傳》中説的:
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
再就是“軍人連坐”,即《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雜抄》中記錄的:
不當稟軍中而稟者,皆貲二甲,法(廢);非吏(也),戍二歲;徒食、敦(屯)長、僕射弗告,貲戍一歲;令、尉、士吏弗得,貲一甲。
綜上所述,雖然都是“瓜蔓抄”,“收孥相坐”其實是針對罪犯家人的,而其他的“連坐”則針對的是不同關係人。
從這個角度來説,僅僅廢除“收孥相坐律”,肯定不能等同於“廢除連坐制度”,而只是其中的一項,我們對照《史記》的記載來看,這個結論就更加清晰,更重要的是,在司馬遷的眼中,這一變革的重要性值得“大書特書”。
《史記·漢興以來將相名臣年表》記載:
孝文元年,除收孥相坐律。
《史記·孝文本紀》則直接闡述了這個政策出台的前因後果:
十二月,上曰:“法者,治之正也,所以禁暴而率善人也。今犯法已論,而使毋罪之父母妻子同產坐之,及為收帑,朕甚不取。其議之。”
有司皆曰:“民不能自治**,故為法以禁之。****相坐坐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所從來遠矣。如故便。**”
上曰:“朕聞法正則民愨,罪當則民從。且夫牧民而導之善者,吏也。**其既不能導,又以不正之法罪之,是反害於民為暴者也。何以禁之?**朕未見其便,其孰計之。”
有司皆曰:“陛下加大惠,德甚盛,非臣等所及也。請奉詔書,除收帑諸相坐律令。”
這段司馬遷重點記錄的君臣爭論,翻譯一下,就是文帝明確表示,法律是治天下的正道,用來控制惡人而引導人向善,而今犯法論罪,使無罪的家人連坐,被收孥成為奴婢,我不支持,請朝廷議論一下合不合適。
有司“皆”曰,注意這個“皆”字,就是朝堂上下都不同意,官吏的理由是,百姓不能自己管理好自己達到“大治”,所以才製法律以為百姓設禁,“收孥”的使用,就是要百姓心有掛礙,加重他們的犯法心理成本,這事兒是長久以來的慣例,能夠延續原來的辦法最好。
漢文帝並沒有罷休,講了一套道理,**我聽説法令公正則百姓誠實、謹慎,刑罰得當則百姓服從,而且,管理百姓而導其向善的人是官吏,如果不能引導之,反倒用不公正的法律,是坑害人民的暴賊,靠什麼管束他們?**我沒看出來這個法令有什麼好處。
有司的官吏們這時候屈從了,陛下惠及天下,有大德,我們比不了,請求奉詔,廢除“收孥諸相坐律令”,這個“諸”字,恰恰説明在不同的律條裏,都有“收孥”的條款,而非收孥與相坐並列同廢。
這一段爭論,在《漢書·刑法志》裏也有大同小異的記載,且看其中不同的部分:
左、右丞相周勃、陳平奏言:“父、母、妻、子、同產相坐及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也。收之之道,所由來久矣。臣之愚計,以為如其故便。”
……
平、勃乃曰:“陛下幸加大惠於天下,使有罪不收,無罪不相坐,甚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等謹奉詔,盡除收律、相坐法。”
兩位丞相的説法,既然指定了為收“父、母、妻、子、同產”,那就不涉及到“什伍相坐”之類的連坐條款,而在最後,又説“盡除收律、相坐法”,也就是説,“以收孥為手段的相坐法”並不只在《收律》中存在,還在其他律條中存在,這一點上,與“除收帑諸相坐律令”中的“諸”字恰恰相合。
這次爭論,恰恰體現了文帝君臣之間完全不同的對法的認識,即“法正罪當”與“不正之法”的區別,在漢文帝的眼中法是標準,是規矩,而非羣臣所堅持的秦法原則,法是治民的工具,手段。
非常有意思的是,這段討論,在98年後(前179年—前81年)的鹽鐵會議上又一次出現了,調調一模一樣,見《鹽鐵論·周秦》:
文學曰:
今以子誅父,以弟誅兄,親戚相坐,什伍相連,若引根本之及華葉,傷小指之累四體也。如此,則以有罪反誅無罪,無罪者寡矣。
……
**聞惡惡止其人,疾始而誅首惡,未聞什伍而相坐也。**老子曰:“上無慾而民樸,上無事而民自富。”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比地何伍,而執政何責也?
御史曰:
**彼以知為非,罪之必加,而戮及父兄,必懼而為善。**故立法制闢,若臨百仞之壑,握火蹈刃,則民畏忌,而無敢犯禁矣。**慈母有敗子,小不忍也。嚴家無悍虜,篤責急也。**今不立嚴家之所以制下,而修慈母之所以敗子,則惑矣。
賢良文學的理論,認為不當以有罪誅無罪,而御史的反駁則強調刑罰的威懾作用,並舉出了“慈母多敗兒”的比喻,兩者正好觀點和漢文帝元年廢除“收孥相坐律”的廷議一樣,更神奇的是,討論的問題也一樣。
這説明什麼?
“今以子誅父,以弟誅兄,親戚相坐,什伍相連”恰恰説明,到了漢昭帝時代,家族連坐和什伍連坐,仍舊存在,1****00年,成了一個輪迴,原因何在的考證,咱們另文細表,還是按部就班地説説漢文帝的變革。
三
漢文帝的這次“變法易故”,經過前文的考證,已經可以確認並非廢除所有“連坐”刑罰,而只是針對妻、子、同產的“收孥”,可以説,在純粹的法律層面,意義也就與至今人們仍舊津津樂道的“廢肉刑”相提並論。
但是,如果細想一步,這次變革實質上動搖了秦制的根基,一方面觸及了商鞅變法後秦法塑造的倫理邏輯的根基;另一方面,則動搖了秦法對社會塑形的幾個核心支柱。
所謂秦法倫理,歸結起來就是上文中的幾個字:
嚴家無悍虜。
通俗地説,就是棍棒出孝子,重刑威嚇則民不敢違法。
不過這都是表面的説法,只是秦制人力資源生產線的遮羞布罷了,秦制依賴法令以“公正”的面目出現,甚至被今天的一些“大秦帝國粉”理解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進而與儒家的“差等秩序”對立,殊不知大錯特錯。
僅從上文中關於“連坐制度”的辯論可知,秦制的對立面實際上是“是非”問題,即“有罪與無罪”的區分,按照漢文帝的認識,“法者,治之正也”,那麼,“法”最基礎的功能就是“是非”的準繩。
而堅持“秦制”的官吏們,卻告知了我們,“法”的作用在於“民不能自治,故為法以禁之”,用通俗的話來解釋,就是老百姓愚昧,不知道好賴,不懂是非****,所以用“法”告訴他們什麼不能幹,而光告訴還不行,怕他們不長記性,還要用“連坐”重法讓他對法產生恐懼。
注意,無論是漢文帝時候的官員,還是漢武帝時代的御史,他們在討論“法”的問題的時候,其實都有一個默認的前提,就是民眾的“社會智力”只停留在“兒”的層面,無論是慈母多敗兒,還是嚴家無悍虜,還是御史們打的比方(此處未引),什麼怕火燒手,怕刀戳手,**都是將民眾理解為“嬰兒期”的智商,**簡言之,“不知好歹”。
《商君書》裏面的統治術要訣,三解就不重複了,其實從頭到尾都是把正常人約束到“嬰兒期”的“智力”,然後再用“利出一孔”引導民力到國家所需要的方向。
秦法與刑徒強制勞動基礎上的國營經濟的結合,完成了第一步,軍功授爵體制下的授田制和秦法動員體系的結合,完成了第二步。
通俗地解釋,就是第一步通過全面的人身管制和重刑恐嚇,完成人口的資源化,順從者主動進入第二步,不順從者則淪為刑徒或者官奴婢,進入強制勞動體系,被動地資源化,進入第二步。
漢文帝廢除“收孥相坐律”,實際上是一個開始,即將刑徒的最大人力補充來源截斷,開始刨刑徒經濟的根兒。
在上文中,三解分別引用了《漢書》和《史記》對於“除收孥相坐律”的記錄,詳略明顯不同,班固這個引用狂人,只在《刑法志》中談了談“新垣平案”,並感慨了“過刑謬論”,可見遠不如司馬遷重視這一變革的意義。
之所以如此,正因為司馬遷身處新舊制度交替的時代,在思想信條上,也經歷着賢良文學和御史們的爭論的“陣痛”,而到了班固的時代,儒家信條已經壓倒了舊的文法吏邏輯,成為整個帝國的主宰。
在班固的眼中,這個手筆,可能還不如“廢除肉刑”對於刑法的影響深遠,因為在他所處的西漢末年、東漢初年,朝野爭論最盛的反倒是“是不是刑罰太輕,導致了犯法者太多?”所以,他觀察和評論着眼點,僅僅侷限於刑罰本身。
而在當時人,尤其是即將主掌國柄的漢景帝眼中,這是無比的大事,所以,在《史記·孝文本紀》文末記錄的為文帝建廟的詔書中,漢景帝言道:
孝文皇帝臨天下,通關梁,不異遠方。除誹謗,去肉刑,賞賜長老,收恤孤獨,以育羣生。減嗜慾,不受獻,不私其利也。罪人不帑,不誅無罪。除刑,出美人,重絕人之世。朕既不敏,不能識。此皆上古之所不及,而孝文皇帝親行之。
拆分一下這段回顧父皇偉業的文字:
1,通關梁。除關,不用傳,允許漢郡、諸侯國往來流動。行於漢文帝十二年;
2,除誹謗。誹謗之罪,有犯此者勿聽治,即不因言治罪。行於漢文帝二年;
3,去肉刑。孟康註釋稱:黥劓二,左右趾合一,凡三,即三種傷害身體的刑罰被廢,同時,還對刑徒規定了刑期。行於漢文帝十三年。
4,賞賜長老,收恤孤獨,以育羣生。除去各種賞賜里民之外,“上為立後故,賜天下鰥寡孤獨窮困及年八十已上孤兒九歲已下布帛米肉各有數。”行於漢文帝元年。
5,減嗜慾,不受獻,不私其利也。不受“獻費”,行於漢文帝元年,而減嗜慾、行節儉則貫穿他的一生。
6,罪人不帑,不誅無罪。這説的就是“除收孥相坐律”,不殺無罪之人,行於漢文帝元年。
7,除刑,出美人,重絕人之世。除刑,《漢書·景帝紀》的同一詔書中寫作**“除宮刑”,**也就是廢除“閹割”的刑罰,**時間不詳;**出美人,即“出孝惠皇帝后宮美人,令得嫁”,行於漢文帝十二年。
這一段的句式,前面是政策,後面是結果、意義,當然,談的都是人君的道德價值,但是一樣將“罪人不帑”放置在了七大功業之一。
更重要的是,這七大功業中,有四項與律令、刑罰有關,我們細分一下,就會發現其間隱藏着很深的制度變革脈絡。
四
在這之前,三解先回顧一下漢文帝之前的“變法”。
有些學者,喜歡把“約法三章”作為西漢律法變革的起點,其實這一政策本就屬於權宜之計,所以《漢書·刑法志》才説:
其後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於是相國蕭何攈摭秦法,取其宜於時者,作律九章。
也就是説,蕭何改訂漢法之後,已經不再施行什麼“三章之法”,後來的更張,也是在他的法令基礎上修正的。
幾次變化如下:
(惠帝四年)三月甲子,皇帝冠,赦天下。省法令妨吏民者;除挾書律。(《漢書·惠帝紀》)
(高後)元年春正月,詔曰:“前日孝惠皇帝言欲除三族罪、妖言令,議未決而崩。今除之。”(《漢書·高後紀》)
總共就兩次,仨內容:挾書律,就是禁止民間藏書;三族罪,就是連坐三族;妖言令,通“訞言”,就是“不當所言”的禍亂人心之言。
不過,能得到“罪三族”待遇的真沒幾個,也就是韓信、彭越被“夷三族”,趙王張敖的臣屬“罪三族”,正經的涉及謀反的“大政治犯”。挾書、妖言涉及面,更是有限,基本上屬於知識分子“思想犯”。
整體來説,以上的改變,並沒有觸及漢律的主體結構,更不會觸及漢朝的底層社會,在這個意義上,“去誹謗”和“除宮刑”,真是惠帝、呂后時代“約法省禁”的思路延續。
而漢文帝上台後的大手筆,結合之後的發展,完全是天翻地覆。
漢文帝元年,“除收孥相坐律”,掐了新晉刑徒的一大來源,等於是把刑徒來源由一家子變成一個人,這種減少是數量級的減少。
而且,按照《漢書·刑法志》的説法:
(漢文帝)選張釋之為廷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罰大省,至於斷獄四百,有刑錯之風。
真到了一年斷獄四百,這種減少就很有意義了,當然,這種“輕刑”、“慎刑”,屬於漢惠帝時代黃老政治的延續,《史記·呂太后本紀》就説到惠帝、呂后時代**“刑罰罕用,罪人是希。”**
比較一下秦朝:
奸邪並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潰而叛之。(《漢書·刑法志》)
故貧民常衣牛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重以貪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轉為盜賊,赭衣半道,斷獄歲以千萬數。(《漢書·食貨志》)
這是掐入流,還有減存量,也就是“去肉刑”,具體的內容見《漢書·刑法志》:
諸當完者,完為城旦舂;當黥者,髡鉗為城旦舂;當劓者,笞三百;當斬左止者,笞五百;當斬右止,及殺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賕枉法,守縣官財物而即盜之,已論命復有笞罪者,皆棄市。
罪人獄已決,完為城旦舂,滿三歲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歲,為隸臣妾。隸臣妾一歲,免為庶人。隸臣妾滿二歲,為司寇。司寇一歲,及作如司寇二歲,皆免為庶人。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
前令之刑城旦舂歲而非禁錮者,完為城旦舂歲數以免。
説是“去肉刑”,其實是“減刑”,即肉刑減等,刑徒確定刑期並累計時間升等改變身份,這就由“刑徒”變成了“徒刑”,有了固定的刑期。
一旦有了刑期,刑徒的存量自然就會減少,這也是預期中事。
如果説這些還可以解釋為“無心之舉”,或者説目的性並不指向刑徒經濟,那麼,在漢文帝后元四年的另一個舉措就完全印證了三解的判斷:
(漢文帝后元四年)五月,赦天下。免官奴婢為庶人。
在秦國和秦朝廣泛存在的“居貲”,即債務奴,在《二年律令》中已經消失,而秦制中的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則在漢文帝十三年五月改制之後成為有刑期的服刑犯人,而不再是終身制的奴隸,哪怕是刑期最長的重犯,5年也已免為庶人,而後元四年的這一次“免官奴婢”,則是在此政策施行整7年後,將秦國、秦朝既已存在的官奴婢一掃而空。
換句話説,到漢文帝后元四年前後,西漢王朝自秦朝繼承而來的“刑徒經濟”已經“不廢而廢”。
一個有些周折的出土材料旁證就是湖北江陵出土的鳳凰山10墓木牘,該簡牘被斷代為漢文帝末期到漢景帝四年之間,其間的內容除了之前在《文景之治:只在知識分子夢中的“輕徭薄賦”**》**一文中提及的“算簿”之外,還有“廩簿”、“貸簿”、“田租芻藁簿”等等,不過其中提及的基層吏員,只涉及到了“鄉”和“裏”,完全沒有見到“田部”的痕跡。
在裏耶秦簡中明確可見的“度稼得租”、“税田”、“輿田”、“程”等等田租收取的程序全部不見,而這些程序恰恰需要“田部”官吏的積極參與才能完成。
我們知道,在《二年律令》中仍有“田部”,可見直到漢文帝登基前,這個基層官員系統一直存在,考察《史記·漢興以來將相名臣年表》中的記錄:
(漢文帝十三年)除肉刑及田租税律、戍卒令。
儘管《史記·孝文本紀》和《漢書·文帝紀》都沒有記錄這一條,但是,在《漢書·爰盎晁錯傳》中記錄的文帝十五年賢良文學對策中明確提及:
肉刑不用,罪人亡帑;非謗不治,鑄錢者除;通關去塞,不孽諸侯;賓禮長老,愛恤少孤;罪人有期,後宮出嫁;尊賜孝悌,農民不租。
“農民不租”與“肉刑不用,罪人亡帑”並列,説明這些政策在漢文帝十五年之前已經通行天下,不是假的。
這也就是説,“除肉刑及田租税律”這兩個都必然涉及“田部”、“田官”的政策屬於同步下達,這個基層官吏的職務序列的消亡,應該也是伴隨於“田租税律”被廢除同時,同時被取消的,應該還包括“司空”系統,其所掌管的“刑徒”羣體的消失,自然也就帶動着制度性管理系統的消失,這些可以説是漢文帝改革的大略圖景,遠遠不是全部。
五
早在漢文帝二年,儒生賈誼即上《論積貯疏》,見《漢書·食貨志》:
今背本而趨末,食者甚眾,是天下之大殘也;淫侈之俗,日日以長,是天下之大賦也。
今毆民而歸之農,皆著於本,使天下各食基力,末技遊食之民轉而緣南畝,則畜積足而人樂其所矣。
於是上感誼言,始開籍田,躬耕以勸百姓。
作為政見,賈誼要求的“崇本抑末”無非老調重彈,但是受到剛剛登基的漢文帝的重視,就説明,“背本趨末”在漢文帝初年絕不是個別現象,而是普遍的“世風”,甚至是影響公私儲備的嚴重政治問題,所以他才在漢文帝二年“開籍田”,為民榜樣。
這個禮儀行為,漢文帝施行過多次,用處其實並不大。之前三解討論過,晁錯上疏言事的“勸農力本”應即《漢書·食貨志》收錄的《論貴粟疏》,時間應在漢文帝十一年六月至十二年三月之間。
最終,漢文帝採納了晁錯的建議,採取“入粟拜爵”的方式來增加邊郡積儲,不到9個月的時間,就堆積了邊郡可支5年,內郡可支1年的積儲。
也就是説,漢文帝時代的核心問題不是缺少糧食,農業不發達,而是舊的“秦制財政”的收入大宗來自於土地税、人頭税和官有產業經營所得,以及一部分市租和資源租税,貨幣收入佔據大宗,卻被通貨膨脹所侵吞,也就意味着真正的危機是“財政危機”,具體點説,即國家控制的“實物”——“糧食”不足。
正是在這個背景下,才有了晁錯的上疏,和“孝悌力田”以户口設置常員的舉措,以及允許“入粟拜爵”,最終廢除田租税律,並廢除舊的“田部”、“田官”。
關於秦朝的公田經營,出土簡牘中略有展示,可以説是秦王朝“實物收入”的一大來源,而漢初直到漢武帝前期的相關情況,則資料闕如,三解只能推測:
首先,漢高帝五年詔要求各地官吏優先保證自家“老兄弟”的高爵授田,同時,又號召離散户口回原籍,“復故爵田宅”,也就意味着在恢復秦朝土地所有的前提下滿足“新貴”的授田,直接後果只能是“公田”授之殆盡;
其次,由《裏耶秦簡》可知,哪怕是秦朝的安定時期,刑徒仍逃亡不絕,秦末大亂之時,刑徒、官奴的逃亡自在情理之中,而《二年律令》中明顯減少了刑徒管理的條文,也説明刑徒勞動不再像《睡虎地秦墓竹簡》、《嶽麓書院藏秦簡》和《裏耶秦簡》的時代那樣繁盛;
第三,漢惠帝、呂后和漢文帝時代,長達近30年的“輕刑”統治,已經讓“罪人是希”,新增的入流大幅度減少,待到“收孥相坐律”廢除後,更是隻能削減到不足以支撐郡縣常態刑徒經濟運行的程度。
綜合一下,到了漢文帝十三年,處於既無公田可耕,又無刑徒、官奴婢可用的境地,留着這項舊制又有何用?
所以,“好刑名之言”的漢文帝才會接受晁錯的邏輯:
爵者,上之所擅,出於口而亡窮;粟者,民之所種,生於地而不乏。**夫得高爵與免罪,人之所甚欲也。**使天下人入粟於邊,以受爵免罪,不過三歲,塞下之粟必多矣。
注意加粗部分,爵位是皇帝手裏的東西,出於口而無窮,就是“沒本錢”,而得到高爵和免罪,人人都會想要,這實際上是一個交換邏輯,而不再是秦制中的義務邏輯。
如果漢文帝是個“好臉”的皇帝,去和臣民換取糧食,還不把晁錯宰了,偏偏他沒有,愣是把“賣爵”變成了“偉業”,還沒人説三道四,也是不同凡響。
而這項“偉業”,又從根本上動搖了我們在上文中已經説到的,“秦制”的另一個根基,就是二十等爵製為基礎的動員體制。
為什麼這麼説?
因為土地。
在商鞅編制的“耕戰”體制之下,“利出一孔”的“一孔”,就是爵位和土地的對應關係,爵位為編户齊民約束下的“人”標定了對應的位置,也設定了對應的“權利”和“義務”,儘管這部分“權利”是殘缺的,只包含了“生存權”相關的經濟條件,仍舊以授予土地的方式給予了“保障”。
而隨着秦始皇三十一年“令黔首自實田”,承認土地的現實佔有,漢興之後沿襲未改,只是用新爵位分封的方式,插進了自己的“爵位授田”階層作為“新貴”,整個體制已經搖搖欲墜。
但是爵位與土地的關係,仍舊由《二年律令》中的設定予以保障,哪怕不授新田,爵位佔田仍舊可以作為一項土地佔有的上限存在。
當然,在沒有戰爭動員的背景下,漢高帝、惠帝、呂后三代仍舊施行了很多“權宜之計”,令個別人能夠完成階層流動,比如高帝十二年、惠帝元年、惠帝五年、高後元年,大漢朝4次賜爵“户一級”,再比如:
(漢高帝二年)高祖乃令民得賣子,就食蜀、漢。(《漢書·食貨志》、《漢書·高帝紀》)
(漢惠帝元年)民有罪,得買爵三十級以免死罪。(《漢書·惠帝紀》)
(漢惠帝六年)令民得賣爵。(《漢書·惠帝紀》)
(漢文帝后元六年)夏四月,大旱,蝗。令諸侯無人貢,弛山澤,減諸服御,損郎吏員,發倉庾以振民,民得賣爵。(《漢書·文帝紀》)
(漢文帝二年之前)失時不雨,民且狼顧;歲惡不入,請賣爵、子。(《漢書·食貨志》)
楚漢戰爭期間“賣子”的遺留問題,漢高帝五年詔後有免庶民因飢餓自賣為奴婢的命令,等於是事後有所解決。至於其他,實質上也是原制度的補充,尤其是遭遇大災的情況下,算是一種自我救濟的手段……
在《二年律令·具律》中其實已經有明確的“贖刑”標準:
贖死,金二斤八兩。贖城旦舂、鬼薪白粲,金一斤八兩。贖斬、府(腐),金一斤四兩。贖劓、黥,金一斤。贖耐,金十二兩,贖千(遷),金八兩。
也就是説,贖死也就2*16+8=40兩黃金,寫得很清楚了,為什麼漢惠帝又搞出了“買爵三十級得免死罪”呢?
因為這個數字是延續秦律的,《嶽麓書院藏秦簡(貳)》記載:
馬甲一,金三兩一垂,直(值)錢千九百。金一朱(銖)直(值)錢廿四。贖死,馬甲十二,錢二萬三千卌(音xi,四十)。
贖死是23040錢,23040/24(錢/銖)/24銖=40兩黃金。
然而,在**《沒有“輕徭薄賦”,西漢為何沒有“二世而亡”?》**一文中,三解已經算過賬,張家山漢墓竹簡《算數書》時代的黃金市價為1兩315錢,則“贖死”只需要12600錢,價格已經比秦朝減半,購買力更是嚴重縮減。
漢高帝七年(統一後兩年)醴陽縣米價,1石為175錢,是已知秦簡記錄南郡、洞庭郡米價的8.75倍(秦始皇三十年遷陵縣)、5.83倍(秦始皇二十六年前後,雲夢秦簡官價)、3.5倍(嶽麓秦簡數書價)。
相對而言,爵位價格就貴得多,《二年律令·爵律》規定:
諸當賜受爵,而不當拜爵者,級予萬錢。
1級爵位1萬錢,看着不少是不是?
要知道,張家山漢墓竹簡《奏讞書》記錄的漢高帝十一年江陵縣買婢(女奴)的價格已經達到了16000錢,買奴之後還要每年“倍算”,也就意味着是一筆持續的支出。
一個“爵爺”買條命,買爵30級也就是30萬錢,約為黃金952兩,也就是59.52斤,湊個整就是60斤黃金,算多嗎?
六
對照一下《漢書·惠帝紀》此條下東漢末年人應劭的註釋:
一級直錢二千,凡為六萬,若今贖罪入三十匹縑矣。
什麼叫時代差異,這就是,可見東漢人用自己本時代的慣例來理解漢初,與事實之間的偏差會有多大,那還只差了300多年,像我們這種差了2200年的後人,又該多難理解古人?
粗略看一下,漢初“贖死”錢數是秦朝的13.02倍,東漢末年的贖死錢數則是漢初的1/5,,這實際上也就是所謂滄海桑田了,而由於秦和漢初均用半兩錢,參考米價和贖死的價格變幻,大體可以理解為兩者之間的物價差會達到8-10倍左右。
這個趨勢發展到漢文帝時代,米價就跌到了1石10幾錢,絕非農業生產爆發可以解釋,只能用另外一次制度變革來解釋,即《漢書·文帝紀》記載的:
(漢文帝五年)夏四月,除盜鑄錢令,更造四銖錢。
錢法大變,定“四銖錢”的標準鑄造和行用,原本大量流通的“莢錢”被迫退出流通, 物價才能有這種10倍以上的腰斬。
看似是“盛世氣象”,殊不知穀賤傷農?最後只能是富者愈富、貧者愈貧。
所以,晁錯説:
**今法律賤商人,商人已富貴矣;****尊農夫,農夫已貧賤矣。**故俗之所貴,主之所賤也;吏之所卑,法之所尊也。上下相反,好惡乖迕,而欲國富法立,不可得也。
面對現實吧,既然民可以賣爵,買爵可以免罪,為什麼不國家來賣,充實倉儲,賑貧濟困呢?
買一個二等爵上造,要入粟六百石,以1石粟15錢計,也需9000錢,若是第九級的五大夫爵,就要入粟四千石,需要60000錢,**看起來比用錢買爵還便宜點,**但是要考慮運費和不同地區的糧價,雖然效果顯著,規模巨大,但未必是什麼讓利之舉。
當然,更重要的作用是,“爵位”徹底與軍功脱鈎,甚至與“功勞”脱鈎,而變成了一次司法特權與糧食的純交易,儘管是從惠帝時代開始,但集大成者,而且允許全民參與的,則是漢文帝首創。
這次“大狂歡”與文景時代屢屢的“賜民爵”互為表裏,其意義與變化三解會在下期文章中詳解,本文還是重點談談漢文帝改革本身。
《史記·律書》記載:
歷至孝文即位,將軍陳武等議曰:
“南越、朝鮮自全秦時內屬為臣子,後且擁兵阻戹,選蠕觀望。高祖時天下新定,人民小安,未可復興兵。今陛下仁惠撫百姓,恩澤加海內,宜及士民樂用,征討逆黨,以一封疆。”
孝文曰:
“朕能任衣冠,念不到此。會呂氏之亂,功臣宗室共不羞恥,誤居正位,常戰戰慄慄,恐事之不終。且兵兇器,雖克所原,動亦秏病,謂百姓遠方何?又先帝知勞民不可煩,故不以為意。朕豈自謂能?
今匈奴內侵,軍吏無功,邊民父子荷兵日久,朕常為動心傷痛,無日忘之。今未能銷距,原且堅邊設候,結和通使,休寧北陲,為功多矣。且無議軍。”
故百姓無內外之繇,得息肩於田畝,天下殷富,粟至十餘錢,鳴雞吠狗,煙火萬里,可謂和樂者乎!
司馬遷在此不厭其煩地記錄了將軍陳武(即柴武)與漢文帝的國策交鋒,最後以漢文帝沉甸甸的四個字“且無議軍”結束,並明指出這個國策與漢文帝時代繁榮、和樂景象的因果關係。
可以説,漢文帝治國,緊緊抓住“百姓福祉”的宗旨,而不受“以一封疆”的功業引誘,在具體的政策層面,**上文中的七條“偉業”梳理,**很明顯展示出兩個集中時段,一個是漢文帝剛剛登基的元年、二年,一個是漢文帝十二年(當年還發生了置三老、孝、悌、力田)、十三年。
而且,前一個階段的“善政”多為“人心層面”的,也就是以諸侯王入繼大統,漢文帝需要聚攏人心,增加自己皇位的支持者,所以,要的是“德”名。
而後一個階段的“善政”則多為“制度層面”的,這個時期,非常集中地出台了一系列的“變法易故”,理由就沒有之前那麼直接了。
但是如果我們將之前的一系列政策聯繫到一起,這個理由也就呼之欲出了。
在《沒有“輕徭薄賦”,西漢為何沒有“二世而亡”?》和**《暴虐的西漢為什麼沒有像秦朝一樣二世而亡?》兩篇文章中,三解已經談到了一個問題,就是漢初的軍功授爵階層此時面臨兩個“到期”**高潮。
一個是60萬跟隨劉邦的漢軍“老兄弟”,本人和子女一代“復”的結束,因為及身及户,哪怕是漢高帝五年才從軍的“小字輩”,當時哪怕只有20歲,到漢文帝十三年也已經54歲了,如果是漢元年跟隨劉邦入漢中的部屬,則已經59歲了,也就意味着他們的子女已經跨過了“傅”的坎兒,早該分户了,依當時的婚齡,孫子可能都該單獨立户了。
另一個就是這個年齡段,實際上面臨本人死亡後,土地繼承的問題了,現代點説,就是“土地使用權到期”,因為漢初軍功爵明確為減等繼承,而且削減的幅度很大,哪怕是當年足額分配的田地,在這個時候,也不可避免地要分拆,如果按照律令,低爵子分完之後,多餘部分還要還給國家。
而三解在之前的文章裏,已經粗略計算過這些“老兄弟們”佔有的田地,如果足額授田,將佔據西漢王朝耕地的絕大部分,這也就意味着,這個王朝的絕大部分有產者將面臨一輪重新洗牌,更重要的是,這部分有產者還是王朝的基本盤。
此時,漢文帝必須給他們一個説法,也就是尋求一個解決方案來避免動盪。
在制度上,漢文帝有進一步和退一步兩種選擇:
**退一步,**就是恢復耕戰模式,此時距離天下平定已經30年,按照漢初的婚齡,人口孳生已經兩代,完全可以進行對南越、朝鮮,乃至匈奴的戰爭,從而製造新的軍功爵羣體,在大地產分拆的前提下,走回秦朝的老路;
**進一步,**則是承認土地私有,以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手段,完成資源的調配,自然也就回避了“授田”的問題,同時,也順應了當時“末業興起”的“世道”,且不違背“且無議軍”的“非武裝化”國策。
歷史證明,漢文帝選擇了“進一步”。
七
在瞭解了以上的事實之後,我們可以很明確地知道,晁錯稱讚漢文帝“**絕秦之跡、除其亂法、興利除害、變法易故”**的原因了,漢文帝等於是狠狠地刨了秦制的根,但是這種“絕和變”,到了漢景帝登基之後,恰恰沒有繼續下去。
所謂“文景之治”,根本不是政策、制度的連貫時代。
過往的解釋,往往指出漢景帝這個“大孝子”是聽信了竇太后的“黃老之術”,繼承了漢文帝的“寬仁政治”,但是如果我們一條條地對照,就會發現,在他在位期間,又將漢文帝已經廢除的東西,重新撿回來了。
當然,這種“後找補”,文帝也幹過,最典型的就是對欺騙他的術士新垣平的處置——夷三族,等於是把呂后時代已經明令廢除的刑罰拿出來解了一回恨……
不過漢景帝就幹得多了:
(漢景帝元年)五月,令田半租。(《漢書·景帝紀》)
(漢景帝四年)四年春,復置諸關用傳出入。(《漢書·景帝紀》)
(漢景帝七年)春,免徒隸作陽陵者。(《史記·孝景本紀》)
(漢景帝中元四年)御史大夫綰奏禁馬高五尺九寸以上,齒未平,****不得出關。(《漢書·景帝紀》)
(漢景帝中元四年)秋,赦徒作陽陵者死罪;欲腐者,許之。(《漢書·景帝紀》)秋,赦徒作陽陵者。(《史記·孝景本紀》)
(漢景帝中元六年)十二月,改諸官名。定鑄錢偽黃金棄市律。(《漢書·景帝紀》)
(漢景帝后二年)令徒隸衣七稯布,止馬舂。(《史記·孝景本紀》)
(漢武帝建元元年)赦吳、楚七國帑輸在官者。(《漢書·武帝紀》)
對照一下晁錯在漢文帝十五年的賢良文學對策和漢景帝立廟詔書中“痛誇”明君的功績,到漢景帝時代,廢除殆盡:
1,“農人不租”變成了**“三十税一”**;
2,“罪人亡帑”變成了“帑輸在官”,直到漢武帝時才赦免;
3,“鑄錢者除”變成了**“鑄錢者死”**;
4,“通關去塞”變成了**“出入用傳”+“戰馬禁運”;**
5,“除宮刑”變成了**“欲腐者,許之”;**
6,“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