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電視劇十大編劇維權糾紛案_風聞
000000000000-不以美貌动天下,但以风骚惊世人 的番老板2018-10-10 18:34
作者 / 周燚 本文獲授權轉載自微信公眾號“新劇觀察”(ID:xinjuguancha)
真正的維權,不應該是權力強勢的欺負權力弱勢的,維權不應該是站隊式的維權。
維權不要帶節奏帶情緒,不要情緒化渲染,不要“利用民意”。
維權的最佳方式是法律,總體而言,法律還是公正客觀的。

第1起
電視劇《羋月傳》維權糾紛案
**當事人:**蔣勝男VS花兒影視(鄭曉龍、王小平、曹平等)
【上半場】
**案件起始:**2015年11月10日蔣勝男髮長文聲稱被侵權:
1.電視劇《羋月傳》製片方王小平侵犯其編劇署名權;
2.製片方侵犯其小説《羋月傳》出版權;
3.製片方不承認電視劇《羋月傳》有原著小説。
案件糾紛點:
1.電視劇《羋月傳》部分海報、片花未載明“本劇根據蔣勝男同名小説改編”、未署名蔣勝男編劇身份(署名原創編劇)是否侵犯蔣勝男的署名權?
2.將王小平署名總編劇是否侵犯蔣勝男的署名權?
**聲援蔣勝男作家編劇:**常江、饒俊、我吃西紅柿、路金波、卻卻、顧惜之、至尊玉等
**聲援鄭曉龍、王小平:**餘飛
【下半場】
**判決結果:**花兒影視不構成侵犯蔣勝男編劇權、出版小説不構成侵犯電視劇劇本權
2016年11月21日,蔣勝男訴王小平、東陽市樂視花兒影視文化有限公司侵害編劇署名糾紛一案在温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宣佈一審判決結果,一審法院認為王小平和樂視花兒影視不存在侵權行為,判決駁回原告蔣勝男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為宣傳電視劇而製作的海報、片花並非作品本身。作品是作者享有署名權的前提和載體,離開作品,就不存在侵害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署名權。對海報、片花是否應當為編劇署名我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也無行業慣例,更無合同約定,且樂視花兒影視已在電視劇片頭載明“本劇根據蔣勝男同名小説改編”、為蔣勝男署名“原創編劇”,已完成法定及合同約定的署名義務,因此,樂視花兒影視未在部分海報、片花中載明“本劇根據蔣勝男同名小説改編”、未署名蔣勝男編劇身份不構成侵權。
樂視花兒影視與蔣勝男簽訂的合同中約定,若蔣勝男的劇本達不到拍攝要求,樂視花兒影視有權聘請其它創作人員對其交付的劇本進行修改,對劇本內容進行的修改不視為對蔣勝男權利的侵犯,蔣勝男仍享有《羋月傳》一劇在電視劇片頭中編劇之一的署名權,但排序由樂視花兒影視公司決定。並且在《補充協議》中雙方達成一致,蔣勝男同意在電視劇《羋月傳》中署名為原創編劇,且樂視花兒影視公司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對蔣勝男的署名義務,因此,將王小平署名為總編劇並無不妥。
【新劇觀察覆盤】
1.整個事情形成了有意思的三起訴訟:
訴王小平署名總編劇涉嫌侵權案。浙江温州鹿城法院一審宣判駁回蔣勝男全部訴訟請求。
訴《羋月傳》同名小説出版涉嫌侵權案。經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蔣勝男違約。二審終審判決仍確認蔣勝男違約行為,但因為當時電視劇已經播出,不再限制蔣勝男出版小説的行為。
訴小説《羋月傳》涉嫌抄襲《羋月傳》劇本案。北京海淀區法院受理。花兒影視公司關於蔣勝男創作的《羋月傳》小説侵犯了《羋月傳》劇本的改編權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在蔣勝男不構成侵權的情況下,浙江文藝出版社的出版發行行為及中關村圖書大廈的銷售行為亦屬於合法行為,不構成對花兒影視公司享有的著作權的侵犯。
所以到底是“先有小説再有劇本“還是”先有劇本再有小説”(即出版小説侵犯了電視劇劇本版權)才是本案最大利益糾紛點。
2.整個過程可以看出,蔣勝男的劇本鄭曉龍是不滿意的。
3.蔣勝男其實是獲得了實際利益的(應得的稿費、小説出版熱度、應得署名權)。
4.原著作家兼編劇,涉及到兩個核心權益:原著版權和劇本版權,一旦有新的編劇參與進來,原著到劇本存在較大變動,糾紛就會複雜化。本質上,《羋月傳》一案最後變成了作家一派權勢和編劇一派權勢之爭。

第2起
瓊瑤訴於正侵權案
**當事人:**瓊瑤VS於正
【上半場】
**案件起始:**2014年4月15日,瓊瑤在《花非花霧非霧》官方微博發表給廣電總局的公開信,舉報於正《宮鎖連城》多處劇情抄襲《梅花烙》,並列舉了幾個於正的抄襲案例作為證據,她懇請廣電總局領導即時停止播出於正新劇《宮3》,並呼籲觀眾不要看於正劇,更稱自己因為此事心如刀絞,已經病倒。
2015年4月28日,瓊瑤正式起訴於正侵權,同時對播出單位——湖南衞視一同追究責任。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宣判此案。
案件糾紛點:
1.於正聲稱《宮3》故事的源頭來自於她與演員張庭的一次聊天,她想重拍《絕色雙驕》,故事裏也有“偷龍轉鳳”的橋段;
2.於正稱《宮鎖連城》的劇本也第一時間交給了瓊瑤的的公司創翊文化;
3.瓊瑤聲稱《梅花烙傳奇》25集劇本瓊瑤已經寫完,中途自我放棄。
4.《宮鎖連城》主演戴嬌倩爆料《宮鎖連城》故事起源《梅花烙》遭於正斥責。
**聲援瓊瑤:**趙冬苓、六六、李亞玲、劉毅、鄒越、寐語者、賀子壯等
【下半場】
**判決結果:**法院判決《宮鎖連城》侵犯了《梅花烙》的改編權,於正被要求向瓊瑤公開賠禮道歉,五家被告則共計賠償500萬元。2018年4月26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陳喆(瓊瑤)與餘徵(於正)侵害著作權糾紛一案。
2018年5月,因為於正被判侵權遲遲不向瓊瑤道歉,三中院依據判決在《法制日報》刊登案件內容作為公告。2018年5月23日,從北京市三中院獲悉,該公告費用33.6萬元全數由於正承擔,於正現已將錢交付。這意味着,該院審結的陳喆(瓊瑤)與餘徵(於正)侵害著作權糾紛一案已全部執行完畢。
【新劇觀察覆盤】
1.瓊瑤一開始沒有走法律途徑,而是選擇了寫公開信的方式,而廣電總局的領導並沒有公開直接回應;
2.瓊瑤要求湖南衞視停播《宮鎖連城》,而事實上《宮鎖連城》並未停播,反而收視率高升,彼時和瓊瑤關係要好的歐陽長林台長已不在位;
3.於正在公開信中稱瓊瑤是“言情劇鼻祖”已顯露出瓊瑤在影視文化界的強勢權力。
4.於正至今沒有道歉。

第3起
匪我思存撕流瀲紫案
**當事人:**唐七公子VS大風颳過、匪我思存VS流瀲紫
**案件起始:**起因是九寨溝地震的第二天早上,《三生世十里桃花》的作者唐七發了條微博,擺出四川西部知識產權司法鑑定所鑑定書、作品比對法律意見書等一系列證據證明自己並無抄襲嫌疑。
在《三生三世》與疑似被抄襲原作《桃花債》的對比調色盤面前,網友並不買賬。還有律師站出來表示,唐七的鑑定書都是單方面委託的,放在法庭上根本沒有法律效力。
唐七的聲明發布之後,事件的另一位當事人,《桃花債》作者大風颳過也連着發了兩條微博。諷刺唐七炒作。
整件事情激怒了匪我思存,匪我思存爆料流瀲紫《甄嬛傳》抄襲自己的作品《冷月如霜》。之後又爆料流瀲紫第二部長篇小説《如懿傳》涉嫌抄襲。
案件疑點:
1. 匪我思存聲稱因為《甄嬛傳》抄襲自己的作品曾起訴了一年零四個月,依然沒有結果;
2.四位當事人唐七、大風颳過、匪我思存和流瀲紫有一個共同點,都曾給網絡文學網站晉江文學城投過稿,或者當過網站的駐站作者。
【維權進度】
雙方都沒有進入司法程序,真相依舊撲朔迷離。
【新劇觀察覆盤】
《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是否抄襲《桃花債》一案中,餘飛出的鑑定報告引發無數非議。
餘飛依據亂序原理、邏輯鏈原理、歸納適用原理進行鑑定,和網友們習慣用的“調色盤”完全不同,比對的不是具體的每個字,而是人物關係、故事主線,以及由情節點和信息點組成的邏輯鏈,由此得出“抄襲不成立”的結論。
但電影《搜索》的原著作者文雨在微博指出,去年,餘飛作為《羋月傳》的訴訟專家證人,鑑定電視劇劇本是否侵權時,用的就是逐字逐句對照的“調色盤法”。文雨直言:“標準不統一,得出了截然不同的結論。結果是哪方委託,得出的結論利於哪方。”

第4起
武瑤《莫語者》“三角標”
遭200萬欠薪案
**當事人:**武瑤VS盛夏星空
【上半場】
案件起始:電視劇《莫語者》殺青後,片方開始第一波宣發。而《莫語者》的編劇武瑤的一條朋友圈卻揭發了自己遭片方欠薪事件。
同時武瑤也在微博揭露了整個欠薪事件的大致時間流程。
武瑤透露:“整個欠薪的前半場就是2017年4-6月,劇組錢不夠,就斷斷續續的不能按時給錢,他們甚至多很多演員:黎明、楊玏都有欠薪,我知道他們沒錢,也就理解包容,並且幫着他們融資找平台。9月正式停機了,我們都沒有停止的做修訂,以及依據他們因為條件限制實現不了的,我們都一一配合他們修改。一直進行到10月。11月13號晚上追着求着武瑤籤合同,14號就開機了,開始了侵權拍攝。”隨後武瑤將侵權方告上法庭。
**聲援編劇:**李曉兵、高大庸、董潤年、李眉、史航等
案件糾紛點:
1.武瑤和片方交涉的過程中存在一次重要的合同轉換:《莫語者》一開始是由北京盛夏星空影視傳媒和完美時空文化傳媒(北京宸曦)聯合出品的電視劇,後來項目資金鍊出現問題,完美時空(北京宸曦)將權利和義務轉交給盛夏星空,而盛夏星空新投資方則是中影集團、東海影業。
2.片方和編劇武瑤在劇本總字數上存在嚴重分歧:負責對接編劇的聯合制片人羅偉認為劇本字數不到要求的68萬字。武瑤透露總字數原委“劇本的字數超過69萬字,但是羅偉把劇本上必要的三角標記去掉了,才出現不到68萬字的情況,而合同上也沒有寫明三角標記不計入總字數。”
3.完美時空和盛夏星空關於劇本的版本交接不清:武瑤稱“完美時空(北京宸曦)的老闆王曦,和盛夏星空在8月的時候用劇本報扶持獎金,當時用的是初稿劇本是61萬多字,羅偉的61萬字的劇本,就是王曦發給他們的,但是他們沒有把8910三個月的劇本扉頁近10萬字算進去。我把這些扉頁整理好做成完整版並且發給了他們,但是盛夏星空始終不説這個事情,只是不斷拿八月份的版本説事,只能説明是完美時空和盛夏星空交接不清”。
【下半場】
維權結果:
記者聯繫了武瑤,武瑤稱事件已經友好解決,具體細節基於保密協議,不便透露。
而從該劇其他投資方獲悉,案件開審前夕,在其他投資方協調下,盛夏星空已完成對武瑤在稿酬、署名等方面的義務履行,確保了武瑤一方編劇、監製,以及相關工作署名。
倘若屬實,那這就是目前所有維權案件中結果最完美的一起。
【新劇觀察覆盤】
1.武瑤遭欠薪案出現侵權的一個重要環節來源:因為資方轉移導致的委託合同變更,合同的轉移導致案件複雜化;
2.片方“三角標不計算在總字數”的做法遭到了編劇羣體的嘲諷,因為三角號標記是一種常見的劇本符號;
3.武瑤維權案在短時間內勝訴(諸多編劇維權案長達2—5年),在編劇維權事件中屬高效成功案例,背後的律師和維權當事人經驗豐富,戰鬥力非凡。

第5起
電視劇《暗算》麥家楊健糾紛案
**當事人:**麥家VS楊健
**案件起始:**2007年11月21日至22日,麥家在成都連打三場官司維權。法庭上,原告麥家分別向電視劇《暗算》製作發行單位——北京東方聯盟影視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四川省有線電視實業開發公司和《暗算》電視劇劇本署名人楊健(該劇總製片人)共計索賠48萬人民幣,以維護自己的權利。
原告作者麥家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並在電視劇播出地的報紙及網站上向原告賠禮道歉。訴求電視劇原著署名權,賠償侵權損失20萬元人民幣。
2005年10月24日,電視劇《暗算》在浙江電視台科教頻道首播,被告沒有按合同約定在電視劇片頭將原著作者署名,並且在電視劇派生品(VCD、DVD等錄影錄像及宣傳資料)上也沒有署原著作者的名字。對此,作者向被告提出異議,並要求被告按照法律規定和雙方合同約定為原著作者署名。但原告對此置之不理。2007年7月9日,《暗算》原著作者麥家向成都中院提起民事訴訟。
**案件糾紛點:**麥家在起訴狀中稱,2004年2月25日,原告與被告簽定合同書,許可被告使用長篇小説《暗算》之上部《聽風者》、中部《看風者》、下部《捕風者》中的《韋夫的靈魂説》,即長篇小説《暗算》除《刀尖上的步履》之外的所有內容以及電視劇本《地下的天空》改編成同名電視劇劇本。雙方對稿酬約定為:被告向原告支付稿酬60萬元,預計30集,超出或不足30集,雙方按每集2萬元標準結算。同時,雙方在版權合同中約定,原告擁有電視劇作品以及一切派生品的原著署名權,被告在電視劇作品的片頭打“原著麥家”的字幕。
麥家在訴狀中稱,2005年10月24日,《暗算》在浙江電視台教育科技頻道首播,被告不僅沒有在電視劇片頭為原著作者署名,並且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在電視劇的派生品《暗算》電視劇本上將楊健署名為第二編劇。2007年6月11日至15日,上海國際電影節期間,被告以楊健為第一編劇、麥家為第二編劇的形式向上海國際電視節組委會提供獲獎申報材料,經專家組評選,《暗算》獲最佳編劇獎。作者認為,被告作為獲獎申報單位有責任將獲獎信息通知原告,但被告故意隱瞞這一信息,不通知作者,以便楊健以獨立身份領獎。同時,作為北京東方聯盟影視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人和《暗算》電視劇的總製片人楊健在明知其沒有編劇署名權的情況下,以第一編劇的身份單獨出席了頒獎晚會,並領取以該獎項,侵害了原告的權利。
署名權官司之後,2007年11月22日下午,在不到一天的時間內,麥家狀告北京東方聯盟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和四川省有線電視實業開發公司告侵權糾紛案又再次在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開庭。法庭上,麥家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電視劇《暗算》稿費尾款人民幣8萬元。
麥家在訴狀中稱,兩被告委託麥家創作電視劇劇本《暗算》,改編完成之後,北京東方聯盟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和四川省有線電視實業開發公司按照合同規定以30集向原告支付了人民幣60萬元。2005年10月24日,電視劇《暗算》在浙江電視台教育科技頻道首播,公開播出的《暗算》電視連續劇總共錄製了34集。即比雙方合同約定的30集多出4集。按照合同約定,被告應按照每集2萬元的標準,再向原告支付人民幣8萬元。
楊建的反擊:
1.沒有署名 “原著麥家”是因為審查原因;
2. 麥家在小説《暗算》中寫了五個中篇,電視劇《暗算》用了其中兩個,但麥家又擅自將其中韋夫的故事等改編權賣給了別人,而且就某些篇章重新寫了新的小説發表,這樣就造成改編權上有重疊。
3.關於楊建為什麼要署名第二編劇?
但是麥家卻認為不存在修改劇本的情況:因為網頁首發時,電視劇已經拍攝完了。
【新劇觀察覆盤】
1.案件的導火索是當年上海電視節上《暗算》獲最佳編劇獎;
2.《暗算》一案一共分為三場官司,麥家維護的是原著署名權、編劇署名權、稿費尾款三項權利;
3.楊建的反擊中,“審查”和“故事置換”導致的“版權重疊”是很關鍵的矛盾;
4. 非常有意思的是後續電視劇《暗算》製作方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稱《風聲》屬於“剽竊作品”。要求法院判處《風聲》停止發行,公開道歉以及總額高達358萬元人民幣的經濟賠償。北京市二中院已經受理此案。
發起訴訟的是電視劇《暗算》製作方北京東方聯盟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和四川省有線電視實業開發公司。他們起訴的對象包括麥家和小説《風聲》的出版機構———南海出版公司。曾與麥家共同署名《暗算》編劇的製片人楊健稱,麥家新作《風聲》講述抗日戰爭時期的一段特工往事,而《暗算》第三部《捕風》故事發生在上世紀30年代的上海,潛伏在國民黨內的共產黨員的故事。《風聲》和《捕風》都屬於密室小説類型,情節構造非常相似。他説:“《風聲》就是移植電視劇裏《捕風》的故事。麥家對劇本只有署名權,而沒有著作權。”
此案和《羋月傳》一案十分相似。
5.因為案件過於複雜,中途柳雲龍出來做過一次調解。

第6起
匪我思存《迷霧圍城》版權糾紛案
**當事人:**匪我思存VS紫晶泉
【上半場】
**案件起始:**電視劇《人生若如初相見》在騰訊視頻播出後大獲好評,但此劇開播後匪我思存聲稱此劇版權侵權,該劇原著是自匪我思存的《迷霧圍城》。2016年就拍攝完的電視劇遲遲未播出,長片花絮放出來後被原作者告上法庭,理由是電視劇未在版權出售期內進行拍攝,屬於侵權行為,要求電視劇下線並不得播出。
【下半場】
法院一判結果:
1.到底在搶着開機協議到期前搶開機算不算侵犯了攝製權。算。判決書這裏很明確回答了這個問題以及闡述了為什麼算?
2.到底電視劇有沒被法院禁發行、禁播:沒有
3.【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構成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這是法定的卻侵權方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法院亦無權對此做出曲解。既然已經認定侵權事實,卻不停止侵權,為什麼?】這裏是法院給出的解釋,生米已煮成熟飯,被侵權方已無權問責了。
4.匪我思存和記憶坊在開庭前新簽了一份高價許可合同(證明其身價),法院認為簽訂系在侵權事件發生後簽訂,且還未履行,法院沒有采納。
5.被告和匪我思存方簽訂協議時小説尚未出版,法院認為這並不影響協議生效而是影響了協議的履行,所以協議期截止日期仍為2016年3月14日,在被告在截止日前完成了劇本改編行為。
6.匪我思存聲稱在出版前已向被告提交了全文,並不影響在小説出版前的改編工作,法院沒有采納。(被告開始着手改編工作是2015年11月左右)被告提出他們與匪我思存方簽訂的協議時通過“購買”的方式獲得涉案小説全部著作權,並無授權期限制,所以不存在侵權,法院不予採納
7.片方指使編劇向法庭作證改編劇本不是源自小説《迷霧圍城》,編劇如實作證改編源自匪我思存;
8.片方請編劇改編劇本的價格在600W左右;
9.有篇採訪中記憶坊老總透露,最早談續約的價格600w不到。而且片方還沒開拍的時候四處倒賣版權,可能不想自己拍,那他們倒賣版權的開價是多少?(這個開價是否會影響匪我思存的開價);
10.片方在自己幾篇文章裏都只提到匪我思存一口要價1200w,卻沒提過一開始的價格(不到600w)這件事,也沒提這個價位和他們的逾期續約價相差太遠不能所以不接受續約。
案件糾紛疑點:《霧色圍城》版權賣出去快五年劇方不拍,快到期的時候才開機,根本來不及在版權期內拍攝製作完成。快到期的時候匪我思存本來給了很低的續約價,但片方不答應,態度惡劣,攻擊作者作品人格,擺明了想要版權不想給錢,匪我思存一怒之下開了1200w續約價,談不妥,對簿公堂(一審)。
作者有選擇的權利,開一億都是她的自由。但是一審結果法院不能完全支持原告的禁播賠償訴求,只判賠錢。
《人生如若初相見》的編劇武瑤曾作證。
【新劇觀察覆盤】
匪我思存這個事件裏面有一個最核心的關鍵點,就是版權的時間是按合同簽約之日起算還是按版權成立之日起算?
判決書裏面有一個特別有意思的細節,法院認為匪我思存版權成立是按6月20日去算,“自6月20日起版權成立”,這是法院的判斷,“但版權使用截止期限為2016年3月12日”,就是説爭議在於是否存在中間的三個月。
跟紫晶泉簽約的是匪我思存做股東的那家公司—記憶坊,記憶坊當時跟匪我思存自己籤的合同,確定了版權擁有期限是小説出版之日起記憶坊開始擁有小説的版權,小説出版6月20日。但在3月12日(或者是3月9日,記不清了)的時候,記憶坊就已經跟紫晶泉簽訂了版權,但其實記憶坊是在三個月之後才有的版權。
這裏就涉及到一個記憶坊是在擁有版權之後合同成立,還是記憶坊這時候就已經版權成立了?至於這個到底該怎麼算,也是法院最終説了算。
而從內容品相來看,《人生若如初相見》是匪我思存改編作品中口碑較好的一部,可惜各種劇集品質之外的糾紛影響了該劇的最佳播出時間。

第7起
吳迎盈《十指連心》維權案
**當事人:**吳迎盈vs蒼狼天下
【上半場】
**案件概況:**2011年6月7日,吳迎盈與蒼狼天下影視公司就電視劇《十指連心》簽訂電視劇編劇聘用合同,由吳迎盈為該公司計劃攝製的電視劇《十指連心》進行文學劇本的創作。吳迎盈認為,其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依約完成了《十指連心》電視劇前二十集劇本的創作。但該影視公司拒不支付第六集至第二十集的稿酬,在雙方多次協商無果的情況下,該影視公司另行聘請編劇完成後十集劇本的創作,吳迎盈退出創作。
此後電視劇《十指連心》成功發行,陸續在中央電視台、天津電視台、陝西電視台等電視媒體及網絡上播出,但播出中未將吳迎盈署名為編劇。因此,吳迎盈起訴要求該影視公司支付相應稿酬及利息、署名並賠禮道歉及賠償經濟損失。
公司曾否認收到過吳迎盈的劇本,拒付稿費,直到2012年下半年電視劇播出,吳迎盈把電視劇成片和自己提交的劇本進行了比對,才得以立案。期間,資方多次找藉口拖延開庭時間。
【下半場】
**審判結果:**吳迎盈勝訴,拿到違約款。
法庭上當場驗證郵箱中的交稿紀錄,經法院比對,《十指連心》拍攝版劇本使用了吳迎盈創作劇本的內容,應當署名吳迎盈為編劇之一併登報致歉。2014年7月,順義法院判決,認定吳迎盈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影視公司應當支付吳迎盈當期稿酬及遲延支付的利息。
吳迎盈勝訴,耗時兩年,直接維權成本十幾萬元,間接成本難以估量。
【新劇觀察覆盤】
吳迎盈《十指連心》維權案是國產電視劇中經典的編劇維權案。儘管維權過程重播波折和艱難,但最後吳迎盈獲得了合法利益,為前幾年中國電視劇的女編劇維權決心作出了表率,行業意義較大。

第8起
《北平無戰事》胡、劉訴劉和平案+
劉和平反訴胡、劉案
**當事人:**胡強、劉桉VS劉和平
【上半場】
案件起始:《北平無戰事》播出不久,名為胡強和劉桉的兩位人士突然對外宣稱劉和平使用了他們的創作成果卻未予二人編劇署名,並控告劉和平侵犯其編劇署名權。消息傳出,頓時輿論一片譁然,劉和平及電視劇《北平無戰事》深陷非議。緊接着,胡強、劉桉向法院起訴劉和平,爭議再度升級。
**案件糾紛:**胡強、劉桉是劉和平的湖南籍老鄉,經一位導演介紹,在劉和平的幫助下進入編劇行業。在創作《大明王朝1566》時,劉和平曾讓胡強、劉桉擔任過編劇助手,但無奈二人無法完成創作任務,主動退出並簽署瞭解約協議。除了自己的項目,劉和平還介紹胡強、劉桉參加過香港導演唐季禮執導的電視連續劇《壯志雄心》的劇本創作,並專程赴上海給予指導。
2007年初,在劉和平構思《北平無戰事》之際,他再次請胡強、劉桉擔任編劇助手。2007年4月29日,胡強、劉桉分別與劉和平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市天風海煦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天風海煦公司”)簽訂《編劇合約》,以編劇助手的身份參與該項目,劉和平的身份是總編劇。按照合同約定,編劇助手應當根據總編劇提供的人物關係情節構架來編寫劇本初稿,並通過總編劇認可,共應完成三十集劇本。簽約當日,天風海煦公司向胡強、劉桉預付了20%的稿酬。
劇本寫作並不順利。2007年底,劉桉先提出離開。2008年5月底,胡強也主動退出。截至二人離開之時,劇本初稿只寫了前兩集(胡強稱寫了三集),而且都沒有通過總編劇認可。此後,劉和平依照自己的構思,從第一集開始逐字口述劇本,由打字員記錄整理。(注:劉和平不會電腦打字) 2014年,劉和平花費七年時間終於完成《北平無戰事》劇本。全劇共八十餘萬字,完成片拍攝了五十三集。2014年10月,根據劉和平創作的《北平無戰事》劇本拍攝的同名電視連續劇開始在全國上映。該劇在2015年上海國際電視節上摘得白玉蘭最佳中國電視劇獎,而劉和平也捧得白玉蘭最佳編劇獎。評委會評語是:“劉和平老師以近乎頑固的堅持,完成了一次獨一無二的歷史表述。”
2014年11月5日,胡強、劉桉在網絡上發佈《關於電視連續劇北平無戰事劇本創作及編劇應有署名情況的聯合聲明》,該聲明稱《北平無戰事》使用了胡強、劉桉創作的故事梗概、人物小傳和前三集劇本,要求在播出的電視劇中為二人添加編劇署名,並要求劉和平公開致歉。
2014年12月,胡強、劉桉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二人是劇本《北平無戰事》的合作作者,享有劇本署名權;確認二人為電視劇《北平無戰事》的編劇,享有電視劇完成片的編劇署名權;並要求劉和平和天風海煦公司公開賠禮道歉。
此後不久,2015年1月,天風海煦公司對胡強、劉桉分別提起訴訟,指責二人中途退出劇本寫作構成違約,要求其返還多收取的稿酬並支付利息。隨後,胡強、劉桉在合同案件中提出反訴,稱天風海煦公司未予編劇署名構成違約,並索要5萬元的經濟賠償。
上述三起案件,包括一起侵犯署名權糾紛案和兩起違反著作權合同糾紛案,均由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下半場】
一審判決結果:
2015年8月27日,歷時半年多的審理和六次開庭(包括法庭調查),朝陽法院對三起案件同時作出一審判決。
《北平》案,法院判胡、劉退了全部稿酬。
判決認定胡強、劉桉不享有對《北平無戰事》的劇本署名權和電視劇播出時的編劇署名權,駁回胡強、劉桉的全部訴訟請求。
判決認定胡強履行《編劇合約》存在重大違約,支持天風海煦公司解除與胡強《編劇合約》的訴求,並判令胡強返還天風海煦公司部分稿酬及支付相應利息;同時駁回胡強的全部反訴請求。
判決認定劉桉履行《編劇合約》存在重大違約,支持天風海煦公司解除與劉桉《編劇合約》的訴求,並判令胡強返還天風海煦公司部分稿酬及支付相應利息;同時駁回劉桉的全部反訴請求。
**爭議焦點一:**兩集劇本初稿的作者是誰?
胡強、劉桉方面主張完成了三集劇本初稿,但由於第三集缺乏內容固定證據、創作時間和交付證據,故一審法院僅確認了前兩集劇本初稿。庭審中雙方的爭議也圍繞前兩集劇本初稿展開。
雙方的爭議首先體現在對創作過程各執一詞。胡強、劉桉提交了其個人郵箱中保存的若干版本的前兩集《北平無戰事》劇本初稿,並稱他們二人獨立構思和創作了兩集劇本的全部內容。劉和平方面提出,胡強、劉桉二人作為編劇助手,其本職工作是記錄和整理劉和平的構思,並根據劉和平的口述內容來編寫劇本,因此其編寫的劇本體現的是劉和平的創作成果,胡劉二人對劇本沒有獨創性貢獻,不能被認定是作者。
本案觸及到一個編劇行業常見的創作模式,即“總編劇-編劇助手”模式。在編劇行業,資深編劇有時會帶着幾個編劇助手寫劇本,資深編劇負責設置人物關係,搭建起戲劇的框架,確立戲的整體風格。在劇本創作過程中,一般都是由資深編劇給助手“講戲”,指導助手將戲劇構思落實為文字。本案中也是類似的情形,根據編劇合約,劉和平作為總編劇,負責提供“人物情節結構框架定位”,而胡強、劉桉作為編劇助手必須要根據總編劇的構思編寫劇本。
劉和平為了證明實際創作過程,提交了9.26劇本詳述、上百頁的“討論記錄”和其他參與過《北平無戰事》創作過程的編劇助手的證人證言。9.26劇本詳述的日期早於兩集涉案劇本時間,其中記載了《北平無戰事》(當時曾用名《他們在北平1948》)的整體立意構思。“討論記錄”記載的是2007年至2008年初之間的十多次劇本討論會,呈現了劉和平如何向編劇助手“講戲”的過程。劉和平對劇本創作的指導非常詳細,涵蓋人物關係、人物性格、故事主線和重要場景,甚至包括人物動作、台詞等細節。2008年3月至2009年6月期間擔任《北平無戰事》的編劇助手之一到庭作證,證明劉和平不會打字,他全靠口述向助手傳達他對劇本創作的意見,並且劇本討論會基本都是劉和平主講,助手能提出的創作意見很少。
除了提交直接證明創作過程的證據,劉和平方面專門製作了“討論記錄”與涉案兩集劇本的比對錶,以此證明涉案兩集劇本與“討論記錄”的高度吻合,反映在:第一,每個版本的涉案劇本的劇情,都可以追溯到更早日期的“討論記錄”中的記載;第二,每個版本的涉案劇本的劇情變動,同樣可以追溯到更早日期的“討論記錄”的記載。以上兩點,説明胡強、劉桉是根據劉和平口述的劇本構思來編寫或者修改劇本。
有趣的細節是,胡強、劉桉對“討論記錄”的態度曾有戲劇性變化的過程。最初,二人無論在庭審中還是書面質證意見中都沒有否認“討論記錄”的真實性,甚至還主動在另一違約糾紛案件中提交部分“討論記錄”作為己方證據。但在最後一次庭審中,胡強、劉桉選擇改口否認“討論記錄”的真實性。
對於胡強、劉桉主張權利的兩集劇本該如何確定作者的問題,一審法院指出,應當迴歸到涉案合同的約定,並結合當事人關於劇本內容的舉證情況予以綜合判斷。根據在案證據,一審法院認為,雙方都不能對兩集劇本中的各自具體創作內容進行區分,但能反映胡強、劉桉和劉和平都參與了涉案劇本的創作,再結合涉案合同關於劉和平負責給劇本提供整體思想立意和人物情節結構框架定位的約定,最後認定胡強、劉桉主張權利的兩集劇本體現了劉和平的創作成果,劉和平應當被認為是涉案兩集劇本初稿的共同作者。
**爭議焦點二:**兩集劇本初稿是否使用在最終電視劇中?
鑑於雙方認可《北平無戰事》電視劇是依據劉和平辦理版權登記的劇本拍攝的,故一審法院將胡強、劉桉主張權利的兩集劇本以劉和平的版權登記劇本進行比對。
胡強、劉桉主張,《北平無戰事》劇本使用了涉案兩集劇本初稿中的二十餘處內容。經統計,該二十餘處內容體現為三處主要情節,即“尋找、指揮飛機降落”、“崔中石行賄徐鐵英”和“三堂共審”的情節,這些部分的字數共有四千餘字,不足全劇的千分之六。
劉和平對該二十餘處“相似之處”進行了逐一駁斥。首先,前兩集劇本是在劉和平口述的劇情框架下編寫的,相似的“三大情節”均出自劉和平的構思;其次,胡、劉二人根據劉和平構思編寫的兩集劇本錯誤頻出、對總編劇的指示執行不到位。胡、劉二人的版本根本無法使用,劉和平不得不重寫劇本。舉例説明,曾可達得知老鷹起飛後前往指揮塔指揮。胡、劉二人版本中,曾可達聽説老鷹起飛後除了吃驚和着急並無其他,趕到指揮塔後看到“亂作一團”的場面、而且曾可達當時仍然信任指揮塔軍官,在聽完報告後才通知方孟敖到指揮塔。而在劉和平版本中,曾可達一聽説老鷹駕機起飛就判斷出是老鷹背後的貪腐勢力在“殺人滅口”,隨後到達指揮塔後果然看到的是“例行公事”、裝模作樣呼叫的場面,立即果斷指令卸下指揮塔內軍官的槍,並通知方孟敖到指揮塔。可見,兩個版本中的人物在具體情節中的表現、性格、動作和台詞都截然不同,戲劇效果也截然不同。
在是否使用的問題上,一審法院對文學劇本的比對進行了闡述,指出:文學劇本表達是否相同的判斷具有很強的個案性特點,而關於何種層次或者深度的內容屬於表達的範疇,以此區別于思想,也要結合個案予以分析和判斷;但一般來講,只有將人物放置於具體的情節中予以展開並與故事情節達到緊密結合的程度,以彰顯出角色的性格特點,方能產生個性與區分性。正是此種個性和區分性構成了文學劇本獨創性表達的根本,屬於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文學劇本表達範疇,而且讓讀者或者觀者產生不同的欣賞體驗。
根據涉案劇本的比對結果,一審法院總結相似部分主要體現在:主要人物關係的設置;尋找、指揮飛機降落、賄賂及庭審三大情節的設置;方孟敖指揮飛機降落時使用的技術術語、崔中石初到徐鐵英辦公室情節中關於辦公室場景的描寫、曾可達要求將方孟敖押帶到指揮塔和方孟敖及隊友翹起二郎腿的細節等內容。鑑於涉案合同已約定劉和平負責給本劇提供人物情節結構框架定位,因此在現有證據情況下,三大情節設置應當屬於劉和平提供的人物情節結構框架範疇。而從對相關主要人物的刻畫來看,相關人物關係設置放置於具體情節的展開中時,基於故事情節與人物的緊密結合,二者在人物刻畫上體現的人物性格特點不同,這導致比對的涉案二十餘處場景內容針對具體的情節的展開描述並不相同。而關於戲劇或者文字具體表述方面的兩處相似內容,飛機降落的技術術語屬於有限表達範疇。徐鐵英的辦公室場景描寫、曾可達要求將方孟敖押帶到指揮塔和方孟敖及隊友翹起二郎腿的細節內容與整個劇本相比,內容過少而且顯得微不足道。
一審法院還進一步分析了前兩集劇本與劉和平版權登記劇本的關係,就二個版本的人物角色特點的區別、以及與後續劇情發展的結合緊密程度看,得出結論:劉和平的版權登記劇本系在劉和平已有的劇情構思基礎上創作的結果,而不可能通過簡單的對前兩集初稿的文字修改就能實現。
在上述比對的基礎上,一審法院不認可《北平無戰事》劇本使用了胡強、劉桉具有獨創性內容,也沒有支持胡強、劉桉關於其為《北平無戰事》劇本共同作者的主張。
**爭議焦點三:**編劇助手如何才能取得編劇署名權?
胡強、劉桉主張編劇署名權的依據源於涉案合同中的一個條款,如下文:
編劇合約第八條:“乙方作為本劇總編劇的編劇助手,享有本劇在電視劇播出時的編劇的署名權(可用筆名,署名先後由甲方決定),此外本劇的一切有關權益,包括電視、錄像帶、錄音帶及將來發行播映出版的著作權和版權及將劇本改編成小説的著作權等皆系甲方版權人和著作權人所有。甲方有權決定如何處理有關之一切宣傳發行及出版發行等事宜。”
根據胡強、劉桉的主張,無論他們是否完成合同約定的寫作任務,只要他們參與了《北平無戰事》劇本的編寫,都有權獲得該劇播出時的編劇署名權。而天風海煦公司則主張,胡強、劉桉作為編劇助手,本來並不享有編劇署名權,合同所約定的“編劇署名權”實際是給予胡強、劉桉完成工作的一個對價。胡強、劉桉只有完全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劉和平認可的三十集劇本的創作任務,涉案電視劇予以實際使用了,胡強、劉桉才享有相關電視的署名權。
對於雙方對涉案合同約定的“編劇署名權”成就條件的不同理解,一審法院指出,涉案合同雖然約定胡強、劉桉作為劉和平的編劇助手享有電視劇播出時的編劇署名權,但電視劇的編劇署名權的實現應當與參與整部電視劇劇本創作的程度和深度相匹配,與合同約定的創作對價相匹配,如果僅僅是參與了創作或者説付出了勞動即享有署名權的話,則必然會推導出一整部電視劇劇本哪怕只是使用了參與創作者的一句話、一段話,也要為其署名編劇的結論,這顯然是站不住腳的。基於現有證據,胡強、劉桉在涉案合同的履行上存在重大違約,其關於編劇署名權的訴求不存在合同基礎。而且,從實際使用的角度講,由於電視劇並未使用胡強、劉桉有獨創性的內容,因此胡強、劉桉也無權主張涉案電視劇的編劇署名權。
**爭議焦點四:**返還部分稿酬的請求是否超出訴訟時效?
由於胡強、劉桉中途離開,沒有按約完成劇本編寫工作,天風海煦公司另案起訴,請求解除與二人的編劇合約,並要求二人返還多收取的稿酬。胡強、劉桉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一審法院指出,合同解除權屬於形成權,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合同解除後的返還請求權屬於債權請求權,當事人可以對其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因返還請求權是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故其產生的時間是合同解除之時,其訴訟時效的起算點也應是合同解除之時。因此,鑑於胡強、劉桉的違約事實確鑿,天風海煦公司未認可胡強、劉桉交付的兩集劇本初稿,也沒有實際使用此兩集劇本初稿,因此,一審法院支持了天風海煦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同時駁回了胡強、劉桉的全部反訴請求。
【新劇觀察覆盤】
本案提供了在總編劇-編劇助手的創作模式下,如何判斷編劇助手的稿件被實際採用的分析視角。由於總編劇負責提供劇本構思和人物關係設置,因此主要情節和人物關係的近似不能成為編劇助手主張權利的依據。
本案提出文學劇本的獨創性表述應當體現在將人物放置在具體情節中展開並與劇情緊密結合,彰顯出人物角色的性格特點,從而產生個性與區分性,帶給觀者不同的欣賞體驗。

第9起
李亞玲陳思誠《北京愛情故事》糾紛案
**當事人:**李亞玲VS陳思誠
【上半場】
**案件起因:**2012年《北愛》電視劇播出後,編劇李亞玲與該劇導演陳思成之間的關於著作權、稿酬的戰爭就沒有停歇過,兩人更是斷交已久。陳思誠甚至曾專門召開新聞發佈會進行過澄清,稱著作權由他獨家享有。而李亞玲在之後的近2年時間裏,三次就該劇著作版權的問題起訴陳思誠。
**案件過程:**電視劇《北愛》的編劇李亞玲訴該片主演兼導演兼編劇陳思誠單方面轉讓劇本一案,雙方的爭論點聚焦在陳思誠與北京某工作室簽訂的《聘請編劇合同書》是否得到了劇本合作者李亞玲授權這個問題上。
庭審中,原告李亞玲的代理律師認為被告陳思成未經原告同意私自轉讓了涉案劇本的著作權,原告也未追認,因此希望法庭判決2010年8月12日簽訂的《聘請編劇合同書》無效,訴訟費全部由被告承擔。
而被告陳思成則辯稱,其系《北京愛情故事》的原創作者,對外簽訂聘請編劇合同得到了聯合編劇李亞玲的全權授權。編劇合同簽訂後,李亞玲以實際行動認可並履行了合同。綜上,本人代為簽署並處置該編劇合同等行為具有明確的事實根據和充分的法律依據,相關協議合法有效。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主張。
案件疑點:
1. 陳思誠在2012年7月開過一次有幾十家媒體參加的發佈會,稱李亞玲不擁有《北愛》版權;
2.《北愛》這個電視劇是由新麗傳媒投資的,但與他們籤合同的公司不是新麗傳媒,是一個註冊資金只有十萬塊的公司,而且這個公司有12個股東,法院要求這12個股東都找到,都追加為被告才能開庭。
【下半場】
**維權結果:**經法院調解李亞玲撤訴雙方和解,陳思誠支付編劇稿酬及利息。
2014年9月,北京市西城人民法院,著作權糾紛塵埃落定。李亞玲收到了遲到的稿酬。李亞玲表示自己已經撤訴,並且既往不咎,而稿酬將兑現她之前的諾言,全部捐獻給“大愛清塵”和“免費午餐”這兩個慈善項目。
【新劇觀察覆盤】
1.李亞玲最終稱諒解陳思誠的行為,撤訴並不再追究以往之事;
2.李亞玲稱自己“贏了官司輸了錢”, 陳思誠不過是向李亞玲支付了已拖欠了3年8個月的稿酬和利息而已,而我卻為打這個官司花費直接經濟成本10萬元以上,間接損失則不可估量。
3.陳思誠代理律師稱案件系雙方當事人和解結案,不存在輸贏;陳思誠也從未向李亞玲作出過道歉的表示。

第10起
電視劇《風箏》署名糾紛案
**當事人:**肖錨VS柳雲龍、楊健
**案件過程:**小説《風箏》原著作者肖錨發文稱自己被楊健侵權
然後宣稱會走法律程序打官司
電視劇《風箏》製作方東方聯盟影視文化有限公司曾在2018年1月31日發聲明稱人民文學出版社出版的電視劇同名小説《風箏》未經授權。2018年2月8日,該公司再度發表聲明,就該劇的編劇署名權做出解釋。
就該聲明中顯示,電視劇《風箏》的編劇署名方式是根據與“秦麗”方簽署的《協議書》賦予的權利而做出的合理決定。並提出蘇州文藝出版社出版的同名小説《風箏》未經公司授權,涉嫌侵犯著作權,因其已經停止出版行為,故公司未採取法律措施追究其法律責任。
該公司進一步在聲明中指出,肖錨在網絡上渲染《風箏》的編劇署名權以及原著事宜,造成了大量不實言論,涉嫌侵權,公司已委託法律團隊進行維權。
聲明發出後,編劇肖錨在微博上公開回應,其先是對電視劇《風箏》前後兩次更改編劇名字提出質疑。進而指出2008年連載發表的《風箏》小説也沒有經過東方聯盟的授權,“看完小説簽訂劇本合同貴司不會是忘了吧?”雙方各執一詞,令此事發展情況更加撲朔。
案件疑點:
1.《風箏》是小説改編的,原作者是肖錨,改編編劇也有肖錨。結果《風箏》的宣傳海報上根本沒有編劇的名字,有人看了替肖錨心酸,就給編劇P了個海報,P上大大的“編劇:肖錨”。編劇很憤怒,指責出品方不尊重編劇,剝奪了他的署名權,結果出品方説片頭的編劇署名“楊健、林麗”,“林麗”就是肖錨太太。然後,肖錨否認“林麗”是自己太太(他太太確實不叫“林麗”,叫“秦麗”)。這個片頭相當於直接抹殺了肖錨作為編劇的存在。然後,現在,出版社出版的《風箏》小説上,封面直接寫着“作者:楊健、秦麗”。
2.官微稱肖錨的書是盜版,號召支持正版(楊健版)
3.肖錨回應稱柳雲龍、楊建盜取了他的內容,侵佔署名權
4.楊柳發聲明認為是肖錨污衊
5.肖錨再回應
6.還有該劇演員稱沒見過肖錨寫劇本
【維權進度】
該案更多關鍵的合同簽署細節尚未公開和爆出,維權尚未有明確結果,案件依然撲朔迷離。
【新劇觀察覆盤】
1.據悉,“肖錨”不是一個人的筆名,而是聯合共有署名;整個案件中還出現了兩個特別有意思的名字“秦麗”和“林麗”。
2.實際的主筆人叫林宏、輔助的叫秦光,秦麗是秦光的妹妹、是林宏的妻子。這種關係導致“林麗”也不排除是個聯合共有名的可能。
3.微博“編劇肖錨2”發聲的實際幕後人是秦光,而真正的主筆林宏其實並沒有發聲太多;
4.該案又是一起原著作者和製片人在編劇署名上和小説版權上的糾紛案。因為出現了兩個版本的小説,到底哪個是正版哪個是盜版,雙雙各執一詞;
5.具體小説版權轉讓以及編劇具體署名的合同,是本案的關鍵。但因為和楊建一方簽署的具體合同並未公開,本案變得撲朔迷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