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茄保險案-如果發生在我國_風聞
KiesHuang- 2018-10-11 21:39
不知從何時開始,保險界開始盛傳一個案例段子:
在美國北卡羅來納州夏洛特市,有位律師買了一盒極為稀有且昂貴的雪茄,還為雪茄買了火險。他在一個月內把這些頂級雪茄抽完了,接着卻提出要保險公司賠償的要求。
在庭審中,律師説,雪茄在"一連串的小火"中受損。保險公司當然不願意賠償,理由是:此人是以正常方式抽完雪茄的。結果,律師贏了這場官司。
法官在判決時表示,他同意保險公司的説法,認為此項申訴非常荒謬,但是,該律師手上的確有保險公司同意承保的保單,證明保險公司保證賠償任何火險,且保單中沒有明確指出何類火不在保險範圍內。因此,保險公司必須賠償。
與其忍受漫長、昂貴的上訴過程,不如接受這項判決,保險公司賠償了1.5萬美元的雪茄"火險"。
律師將支票兑現之後,保險公司馬上報警將他逮捕,罪名是涉嫌24起"縱火案"。有他自己先前的申訴和證詞,這名律師立即以"蓄意燒燬已投保之財產"的罪名被定罪,要入獄服刑24個月,並被罰2.4萬美元。
這一案例讓保險業人士深刻地意識到涉及“保險範圍”的條款的制定需引起重視,審慎注意,防止投保人鑽文字、法律之空檔。那麼作為準法律界的我,也來談一談這起案子如果發生在我國的話,從實體上來説結果會如何。
律師與保險公司締結的保單合同中並沒有把正常點煙之火排除在外,這也是本案的關鍵所在。但值得注意的是,抽煙,是一個“積極”的行為,律師點燃雪茄的行為必然是基於“故意”,即積極地作為。所以,律師正常抽雪茄致雪茄滅失的行為是一個故意的積極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七條 第二款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外,不退還保險費。
因此,法院可以認定律師的行為是故意製造保險事故,根據上述的規定,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不退換保險費。全劇終。
退一步來説,如果沒有充足的證據證明抽茄的火是律師本人點的,從而導致無法認定上述行為為投保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就會出現以下情況。
《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格式合同的解釋】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保險合同中的“保險範圍”一般屬於格式條款。本案中,雙方對“點煙之火”是否屬於保險範圍發生了爭議。根據《合同法》上述的規定,應予以通常解釋。根據《全國人大法工委合同法釋義》和《最高院關於審理保險合同糾紛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通常解釋”包括廣義的文義解釋、目的解釋等一般解釋原則。
從文義解釋角度,點煙之火屬於火;從目的解釋角度,投保人投保之目的是為了在雪茄受意外之火後得以補償,故點煙之火不在保險範圍。因此,根據通常理解就產生了兩種解釋。
從而應當做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即保險公司敗訴。但不意味着保險公司被一棍子打死。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可撤銷合同】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保險公司還可能以“重大誤解”為由,根據上述《合同法》的規定,請求法院撤銷合同。但我國《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並未明確“重大誤解”的認定標準,保險公司若想通過此種方法去挽救敗局或許難度不小。
無論此案真實性如何、也無論最終結果怎樣,如果保險公司能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審慎注意“保險範圍”條款的制定,及時彌補文義漏洞,把“點煙之火”明確排除在火險之外,也就不會出現本案如此荒謬的糾紛和爭議,這一段子案例也算給保險業人士敲上一記警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