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住建部修改投標管理辦法,取消合同備案和招標金額限制_風聞
基建通-基建领域原创自媒体,给自己加V2018-10-12 10:34
10月10日,住建部連發三份文件:
關於修改《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決
定;
關於修改《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
關於修改和廢止有關文件的決定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9號)進行如下修改:
一是減少證明事項,刪除了招標文件中應包含銀行出具的資金證明文件的內容;
二是取消備案環節,刪除了要求中標人將施工合同送主管部門備案的內容;
三是刪除了招標代理機構資質管理的有關內容;四是減少施工許可的前置條件,對於評標委員會組成、提交招標情況書面報告等行為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刪除了作為施工許可前置條件的有關內容。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8號)主要進行如下修改:
一是進一步減少證明事項,將施工許可條件中的“建設資金到位證明”修改為“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同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二是減少施工許可前置條件,刪除了施工許可條件中“無拖欠工程款承諾書”和“按照規定應當委託監理的工程已委託監理”的要求;
三是壓縮審批時限,將施工許可審批時間由15個工作日壓縮至7個工作日。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辦市〔2014〕34號)進行如下修改:
一是減少證明事項,將資金證明修改為“提供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
二是實行告知承諾制,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對申請人未履行承諾的,撤銷施工許可決定並追究申請人的相應責任,同時,將申請人的不良行為向社會公開;
三是簡化施工許可前置條件,刪除施工許可證申請表(樣本)中的“無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諾書”“監理合同或建設單位工程技術人員情況”。
《關於加強民用建築工程節能審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號)和《關於認真做好<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宣貫、實施及監督工作的通知》(建標函〔2005〕121號),廢止這兩個文件,取消建築節能設計審查備案。
上述規章和政策文件的修改,減少了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環節,減化了施工許可的前置條件,施工許可的法定審批時間減少一半以上,在建設資金落實方面推行告知承諾制,這不僅可以大大減輕企業負擔,審批時間和效率也將明顯提高。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要求,住房城鄉建設部決定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9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其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二、刪去第三條。
【第三條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的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必須進行招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本地區必須進行工程施工招標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但不得縮小本辦法確定的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範圍。】
三、刪去第十****一條第二款中的“具有相應資格的”。
【第十一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招標人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的,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一)有專門的施工招標組織機構;
(二)有與工程規模、複雜程度相適應並具有同類工程施工招標經驗、熟悉有關工程施工招標法律法規的工程技術、概預算及工程管理的專業人員。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招標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格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施工招標。 】
四、刪去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中的“(包括銀行出具的資金證明)”。
【第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工程的特點和需要,自行或者委託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須知,包括工程概況,招標範圍,資格審查條件,工程資金來源或者落實情況(包括銀行出具的資金證明),標段劃分,工期要求,質量標準,現場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標文件編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標報價要求,投標有效期,開標的時間和地點,評標的方法和標準等;
(二)招標工程的技術要求和設計文件;
(三)採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應當提供工程量清單;
(四)投標函的格式及附錄;
(五)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六)要求投標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刪去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中的“訂立書面合同後7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七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訂立書面合同後7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中標人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並取消其中標資格,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給中標人造成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賠償。 】
六、刪去第五十三條中的“招標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五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招標人重新組織評標委員會。招標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
七、刪去第五十四條中的“在未提交施工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 招標人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施工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在未提交施工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
此外,對相關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發布。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要求,住房城鄉建設部決定對《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8號)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四條第一款第七項。
【(七)按照規定應當委託監理的工程已委託監理。】
二、將第四條第一款第八項修改為:“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單位應當提供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
【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於工程合同價的5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於工程合同價的30%。建設單位應當提供本單位截至申請之日無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諾書或者能夠表明其無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有條件的可以實行銀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擔保。】
三、將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發證機關在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和所附證明文件後,對於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頒發施工許可證;對於證明文件不齊全或者失效的,應當當場或者五日內一次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審批時間可以自證明文件補正齊全後作相應順延;對於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並説明理由”。
【“發證機關在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和所附證明文件後,對於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為十五日內頒發施工許可證;
對於證明文件不齊全或者失效的,應當當場或者五日內一次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審批時間可以自證明文件補正齊全後作相應順延;
對於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並説明理由”。】
此外,對相關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發布。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和廢止有關文件的決定
為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決定對以下文件予以修改和廢止:
一、修改《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辦市〔2014〕34號)
(一)將第一部分第二項內容修改為“(二)落實建設資金。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建設資金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要求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提供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建設單位要確保建設資金落實到位,不得提供虛假承諾”。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建設資金落實情況的審查,要求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提供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或保函,並提交截至申請之日無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諾書或其他證明材料。建設單位要確保建設資金落實到位,不得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二)將第一部分第四項內容中“全國建築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佈平台”修改為“全國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台”。
(三)將第二部分第四項內容修改為“(四)關於建設資金落實情況,實行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制,發證機關應當在施工許可證核發後一個月內對申請人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檢查,對申請人未履行承諾的,撤銷施工許可決定並追究申請人的相應責任。同時,建立黑名單制度,將申請人不履行承諾的不良行為向社會公開,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機制”。
【關於建設資金落實情況,發證機關除審核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或銀行付款保函、第三方擔保外,還要審核建設單位提交截至申請之日前無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諾書或其他證明材料。】
(四)刪去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樣本)表二建設單位提供的文件或證明材料情況中的“無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諾書”“監理合同或建設單位工程技術人員情況”,將“資金保函或證明”修改為“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
(五)增加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樣本)(附後)。
二、廢止《關於加強民用建築工程節能審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號)
三、廢止《關於認真做好<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宣貫、實施及監督工作的通知》(建標函〔2005〕121號)
本通知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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