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視作品應不應該審查?_風聞
cool18-2018-10-15 16:59
中國電影的問題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第十七條的“內容審查制“,也因為內容審查的存在,國產電影經濟誘因制度被扭曲為崇尚”包裝販賣明星“與”大場面大電腦特效“這種比較能確定吸睛和回收投資的安全牌。
美國從1909年起也存在電影內容審查制度,到了1922年更是由幾大電影公司共同成立Motion Picture Association of America(MPAA),通過Hays Code,禁止“對公眾道德產生影響”的電影上映。
1915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甚至於“Mutual Film Corp. v. Industrial Commission of Ohio ”此案中判決“電影不享有憲法第一修正案之言論自由”,承認Ohio州政府可以合法地內容審查電影。
但即便如此,Hays code的道德標準在保守天主教徒眼中依然是下流淫穢不堪,因此1934年起,天主教徒Joseph I. Breen負責主持新的Production Code Administration (PCA),20年間許多電影(特別是被宗教團體認定有"性暗示")均被刪改,例如著名的Betty Boop的短裙被強制改為家庭主婦長裙;超級大片北非諜影(Casablanca)中任何明示男女主角在巴黎有過一夜情的片段、台詞均被改為暗示。
飛機大亨Howard Hughes拍攝的"Outlaw"中有一幕聚焦女演員乳房的鏡頭, Hughes花了相當力氣終於説服Breen“這個鏡頭並沒有違反PCA”,至於怎麼説服的,各位自己想像吧。
PCA也常有政治審查,例如華納兄弟曾打算拍攝德國納粹集中營相關主題,就被PCA否決禁止而作罷。1938年之前,PCA一直禁止“反納粹”主題的電影拍攝,直到FBI介入才放行。
終於到1952年,聯邦最高法院才又於“Joseph Burstyn, Inc. v. Wilson”一案否決1915年判決,承認電影同樣享有第一修正案的言論自由。與此同時,1950年代大型電影製作廠與一條龍的營運模式不再是票房保證,器材的成本下降催生許多獨立電影製作公司,觀眾口味改變也讓這些獨立製作公司得以生存,PCA的影響力逐漸式微。
1960年代,MPAA開始轉變整套制度為“電影分級制”,並於1968年11月1日正式上路。不過禁片依然存在,例如1969年的瑞典電影"I Am Curious (Yellow)“就因過於色情而被禁止(打官司打到最高法院才終止禁令)。
然而這套電影分級制依然受到許多批評,裏頭一堆黑箱作業一樣讓許多人詬病。
這種審查同樣存在國民黨時期的台灣,因為政治審查而陸續拍了一堆台語文藝愛情片、三廳電影、武俠片甚或許不了類的鬧片,同樣的誘因制度扭曲下的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