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目前有關死刑案判決狀況的幾組數據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15332-2018-10-15 15:44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通過,取消了13個罪名的死刑設置。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通過,再行取消了集資詐騙罪等9個罪名的死刑。
至此,我國刑法中的死刑罪名僅剩下46個。
死刑罪名的連續減少,法學界一片叫好,認為這是廢死主張獲得立法機關的認可,是中國死刑廢止之路上的重要里程碑。
現在有個問題是,就法律規定而言,存在被害人權利但是無被害方權利。
被害人能夠獲得當事人的訴訟地位是經過長期訴訟權利抗爭的結果。
在國家追訴主義下,被害人一直被當做證人來看待,根本沒有任何訴訟權利可言。即使是在司法制度非常發達的美國,這一問題也普遍存在。(比如説,被害人能夠獲得當事人的訴訟地位是經過長期訴訟權利抗爭的結果。在國家追訴主義下,被害人一直被當做證人來看待,根本沒有任何訴訟權利可言。即使是在司法制度非常發達的美國,這一問題也普遍存在。(比如劉強東性侵案的受害者也只是個證人)。
我國關於被害方訴訟權利的規定及其內容隨着被害人的人權保障觀念的推進而逐步完善,但仍存在規定過於抽象而無具體、可操作適用的弊端。
被害方訴求對死刑適用的影響,是一個比較敏感的問題。
大家都關注的一個問題是,如果被害人家屬和“死刑犯”和解,施暴者一方積極賠償,能不能“買命”?
社會民眾對死刑案件最為流行也是最為致命的民意,莫過於報應式的 “殺人償命” 的觀念。隨着我國死刑罪名的逐步減少,以及 “少殺、慎殺” 死刑刑事政策的貫徹,這一觀念與死刑發展趨勢背道而馳。

復旦學生黃洋被室友林森浩毒殺,黃母曾説,他兒子在陰間託夢給他,過得很不安詳,這讓黃家下定決心不接受經濟賠償,要被告執行死刑
吉林大學法學院在江蘇省和甘肅省的調研結果,有這樣一組數據:
被害方最常見的訴求內容是 “不接受被告人經濟賠償,只要求從嚴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佔53. 64%;其次是“要求被告人承擔根本無力支付的鉅額賠償,否則要求從嚴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佔 31. 82% ;再次是 “要求被告人承擔有能力支付的適當賠償,否則要求從嚴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佔 11. 82% ;僅有 1. 82% 的訴求內容是 “要求國家司法救助”;訴求內容為 “既不要求賠償也不要求判處死刑”的所佔比例為零。
統計結果反映了目前死刑案件中被害方的真實心態。這就意味着如果被告人在無能力賠償的情況下,被判處死刑的概率增大。這一結論在另一個問題中也可以得到佐證,在回答 “曾出現過被害方不要任何賠償並且諒解被告人的個案嗎” 時,80% 的法官選擇了 “從未出現”,17. 14% 的法官選擇了 “偶爾出現”。另外,從訴求的整體內容來看,被害方要求判處被告人死刑的實際比例為 85. 46% 。
在調研中有 91. 67% 的法官認為被害方諒解會影響判決並最終改變判決的結果,87. 18% 的法官認為庭外和解會影響死刑案件的最終判決結果,但這種情況在實踐中只是鳳毛麟角。
目前這一組數據顯示,雖然網上經常流傳死刑案花錢買命,受害人一方願意接受錢財的賠償,但看來殺人償命已然深入人心,要求被告速死的比例依然是很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