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誰,在歧視“有前科”的人?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42004-2018-10-17 07:16
最近六哥遇到個值得社會深思的事。
一位市民到某個公司打工,公司要求這位市民到派出所來開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按照程序,民警會將此人的身份證號碼輸入系統,系統會自動比對他是否被打擊處理過或被採集過嫌疑人信息。如果系統內檢索不到,可以直接點擊打印證明,蓋章後提供給市民使用;如果系統內發現該人被錄入過信息,則打印按鈕顯示灰色,無法打印。
巧了,這位市民就是灰色的。
但是他堅持説他沒事了。六哥直接登錄了辦案系統,發現他曾經被錄入過嫌疑人,系統顯示他因故意傷害罪被取保候審,並於前年與其他兩個同案人一起被移送到了檢察院起訴,幾個月後取保候審解除。
我説:“你這不是因為故意傷害罪被取保候審過嗎?”
他説:“我沒動手。”
我説:“起訴書上不是寫着你持木棍將XX毆打致輕傷嗎?”
他説:“都處理完了。”
我問:“怎麼處理的?”
他説:“檢察院給調解了。”
我説:“檢察院調解了,只是你積極賠償,沒有被起訴至法院判刑,不代表你故意傷害這個事可以被抹去,當做沒有發生過,凡是被錄入系統的,派出所是沒有權限刪除的。”
他説:“法律規定沒有經過法院判決的人,都不能認定有罪。”
我笑了笑,説:“我沒説你有罪啊,我只是告訴你,現在系統裏顯示你以前因為故意傷害罪被起訴過,你的‘無違法犯罪記錄’無法打印。”
他説:“那怎麼辦?”
我説:“如果你非要,我就給你開手寫的,但是我要如實寫上這段經歷。”
他説:“你為什麼要寫?”
我説:“系統裏顯示的,難道這不是事實嗎?”
他説:“是事實但都處理完了,你就非得寫嗎?”
我説:“我發現了這段事實,我故意隱瞞不寫,一旦將來出了事,被追責的不是你是我,用你的公司告的不是你是我故意隱瞞事實啊!”
他説:“你們為什麼要這麼歧視我們這些犯過罪的人?”
我説:“你去個小公司幹個小文員,一不接觸槍炮,二不接觸機密,就這麼個破公司為什麼非要逼着你們應聘的每個人都開‘無犯罪記錄證明’?到底是誰在歧視犯過罪的人?”
對方愣住了,似乎他覺得六哥説的這句話踢到了蛋上,正中要害!
是啊,經常會有人抱怨派出所開不出他的“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卻從未抱怨過自己當初選擇了違法犯罪,更沒有抱怨過為什麼找個破工作還要被無理的要求開這種證明,甚至還要被政審三代,你到底是僱傭我,還是僱傭我爺爺?
如果將來的工作真的需要接觸武器、機密、國防等關鍵或涉密部門,對犯過罪的人不放心也就罷了,但是現在連什麼房產中介、商場超市、團體公司這樣的單位都需要員工到派出所必須開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這到底是誰更歧視“有前科”的人呢?
六哥認為,即使很多人開不出“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公安機關如實的出具此人的犯罪記錄,用人單位在如實掌握前科記錄後,再全面衡量是否僱傭該人,這才是一種對社會負責的態度和務實的做法。可惜,大多數的單位,已經把逼員工開出一張“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作為應聘和僱傭的“必備條件”。
也許,這些公司的老闆就是歧視“有前科”的人的,如果不歧視,幹嘛非要折騰應聘者去開這種對於公司沒有任何意義的證明呢?但是,試想,如果老闆把自己不想使用“有前科”的人的事推到派出所身上:“派出所給你‘開不出’‘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我也沒辦法錄入你。”那,這位應聘者會恨誰?
當然是我們!所以,那個和六哥對話的男子的12345投訴,也如期而至!別人病了,我們吃藥,這也算是一種奇葩的神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