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鬥毆記錄就無法正常就業的問題的思考_風聞
京雀-(装?)抑郁家里蹲2018-10-18 12:45
(也是給國家信訪寫的幼稚建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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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了個帖子,user.guancha.cn/main/content?id=46020,大概是講一個人參與了一次大概是打羣架的事情,經過調解賠償了對方一筆錢,沒有定罪,但是之後找一個非公務員,非涉槍涉密的普通工作(房產中介、超市理貨員之類的?),因為開不出來機打的無犯罪記錄的證明文件,最多寫個有鬥毆未定罪的手寫文件,所以無法就業,然後投訴警員的事。
由此我聯想到以前看過另一個案子是一個人被騙入傳銷集團,逃跑時和監工發生衝突,互相勒脖子,用力過猛,誤勒死監工的案件,估計該案判成故意或過失殺人的可能性較大,防衞過當的可能性也不少,正當防衞的可能性最低。那個人等於也是開不出無犯罪記錄了,那他以後也沒法從事正當的僱傭工作,除非有本錢自己創業,否則也只能去參與犯罪活動了?這樣不就變成惡性循環了?
誇張點地推測,以後誰遇到當場盜竊、猥褻的都不能反抗了,只要一不留神防衞過當留下案底就沒法找正常工作了吧?於是又想到,能否對僱傭平台的審查責任進行細化呢?譬如網約車平台、純淨水送水公司,快遞公司的派件員,因為有可能讓工作人員單獨接觸到女客户,所以可以要求平台有負責審查從業者沒有性侵類的犯罪記錄的責任,但不對其他種類的犯罪記錄審查有連帶責任;
房產中介公司招募員工時,有負責同時審查沒有性侵類和……譬如詐騙類的犯罪記錄的責任,但沒有負責審查其他種類犯罪記錄的責任;電器修理公司招募人的時候,有審查員工是否有翫忽職守維修不當造成過失傷人記錄的責任,但沒有其他犯罪記錄的審查責任……
依此類推,如果實際推行時還是發現過於嚴格,也可以加上5年內不得有相應犯罪記錄的年限法定數條件。另外,直接在法律上規定不得歧視與本行業無關的其他犯罪記錄的條文可能沒多大實際意義,用人單位可能還是來個無理由拒絕,也許可以給他們一些特殊的招工優惠條件,或者説限制歧視的方式?
譬如如果用人單位招聘的是有鬥毆但無其他行業相關犯罪記錄的人,前2年可以每月扣20%的應聘者的工資作為保證金,每隔半年未發生鬥毆事件才發放,2年後正常發放(但不得僱2年就無故開除。當然這2年時限若誘導效果不足可增加,反之也可根據實際情況減少)。
當然這也是歧視,等於讓用人單位拿了延期支付的工資的利息,但也許可以減少無理由拒絕?總之就是儘量避免出現一次犯錯,就得終身犯罪,令社會治安成本上升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