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警權的濫用應當保持零容忍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37737-2018-10-21 21:06
據報道,日前,因遲到,湖南株洲育紅小學一名三年級女孩,被何姓女教師罰站數分鐘。女孩父親,株洲淥口派出所一副所長知悉情況後,驅警車直入學校,將何姓教師帶走,並關入審訊室7小時。何老師自述:“全程被人監視,限制人身自由,沒給過一口水,一粒飯……從派出所出來的那一刻,淚水從來沒有停止過……我從來沒有因為孩子遲到,打過哪個孩子一巴掌!我勤勤懇懇教書,為什麼會受到這樣的待遇。”
湖南株洲市株洲縣委宣傳部相關負責人10月18日下午回應媒體稱,情況基本屬實,目前當地紀委已介入調查。
這則新聞讓同為教師的我感到本能的憤怒,但憤怒之後是恐懼。
聯想到自己曾多次行使教師的懲戒權,不由膽顫,比如斃掉抄襲的論文,要求學生作業返工,嚴詞訓斥違規的學生,估計有學生的家長也是警察,甚至還有重要部門的領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尋釁滋事罪已將恐嚇他人規定為犯罪。如果這些學生向家長哭訴,不知我會不會也被關入黑屋,限制自由,衣服扒光﹍﹍
回憶自己小時候的經歷,沒少捱過老師訓斥,罰站、吃粉筆頭。我的父母不僅不埋怨老師,反而會對老師感恩戴德。我很感謝老師的嚴厲,能夠大動肝火,犧牲自己的身體來管教我,否則我不可能有今天的成就。
教不嚴,師之惰,這是古訓。世界各國都承認教師的合理懲戒權,有些國家甚至允許教師進行一定的體罰。教育部《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學管理中,有采取適當方式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權利。日本的《學校教育法》第11條也明文規定,校長和教師對學生可以進行懲戒。普通法系甚至允許一定的教師體罰權。2006年英國《教育和檢查法》規定老師有權通過身體接觸管束不守規矩的學生。美國也有23個州的法律允許體罰。當然,法律對體罰作出了詳細的規定:如:不許當着其他學生的面體罰某個學生,體罰時必須有證人在場;必須在其他教育方法都用過並無效的情況下才可以用體罰;實施體罰的老師必須考慮到孩子的性別、年齡以及身體狀況,等等。
學生遲到,老師讓其罰站。這本是稀鬆尋常的小事。即便家長有意見,也可以通過合理的渠道向學校反應。但這位派出所所長居然利用公權力去打擊報復,這種赤裸裸濫用警權的行為,令人髮指。據報道,涉事副所長已被免去副所長身份,並調離公安系統。
這可不是違紀的問題,而是明顯涉嫌犯罪。如果參與抓人的同僚知情,那就是共同犯罪,必須嚴懲。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規定從重處罰。”
同時,《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無論時間長短,都應當以非法拘禁罪立案調查。
除此以外,濫用警權更是一種濫用職權行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兩高《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屬於重大損失。如此明目張膽地瀆職濫權不僅嚴重地損害了警察形象,極大地傷害了包括我在內的教師的情感,如果這還沒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那何種什麼行為屬於惡劣呢?難道非要有人精神失常,自殺身亡,以身殉教嗎?
每次有人侮辱警察,即便在朋友圈中抱怨一二,警方的反應都雷厲風行,動輒尋釁滋事行政拘留甚至治罪。那這次侮辱教師,有關部門能否也迅速果斷呢?
孟德斯鳩説:“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法治最核心的要義就在於限制權力。
如果權力不加限制,不僅會敗壞執法者的靈魂,也會導致整個社會道德淪喪。
人們非常熟悉阿克頓勳爵所説的:“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往往導致絕對腐敗”,他還告誡我們:“歷史並不是由道德上無辜的一雙雙手所編織的一張網。在所有使人類腐化墮落和道德敗壞的因素中,權力是出現頻率最多和最活躍的因素。伴隨着暴虐權力而來的往往是道德的墮落和敗壞。“
一個城市的道德水準往往與其權力約束成正比,越是權力受到約束,普通的民眾才可能保持一種高標準的道德水平。如果權力不受限制,權力成為人們唯一的崇拜,那麼道德必將墮落淪喪。沒有人會願意遵守規則,因為規則唯一的約束對象就是弱者。
吳思《潛規則》一書中,曾提到“合法傷害權”的概念:一朝權在手,便把令來行,公器私用,擁權者在可以做主的範圍裏,利用冠冕堂皇的理由給其治下的民眾以傷害,而且還是打着合法的名義。當一個看門大爺都能將“合法傷害權”用到極致,還能有誰真正尊重規則,社會的道德水準可想而知。因此,法治對權力的約束是那麼的重要,惟有它可以消除民眾根深蒂固的權力崇拜,培養規則意識,避免社會的徹底墮落。
孩子需要管束,權力更需要約束。有一個哲學家叫做盧梭,他認為教育不應按成規來管教學生,放任無為才能一切有為,所以他寫了一本教育學的經典,叫做《愛彌兒》。同時,他也對權力報以極高的期待,認為從民眾而來的權力不會犯錯,沒有必要進行任何約束。據説盧梭看到人類在受苦,就會流出傷心的淚水。但就是這個盧梭和女僕通姦,後者為他生了五個孩子,盧梭都把他們都送往了孤兒院。他在《懺悔錄》中為自己辯護,説他忙着愛人類,以至沒有時間來關心自己的孩子。這是為什麼詹姆士·斯蒂芬在《自由 平等 博愛》一書中説,“我在讀盧梭的《懺悔錄》時發現,幾乎很少有文學作品能像他對人類表達的愛那樣讓人噁心。”
法治從來不對人性報以太高的期待,和孩子一樣,權力也有幽暗的成分,都需要加以約束。否則天使也會成為魔鬼。對孩子放任不管,熊孩子遲早會長成惡魔,對權力不予約束,守護者也會成為施暴人。相比於犯罪,不受約束的權力其實更加可怕。
法治社會,對於警權的濫用必須保持零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