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篇文章賠10萬!主審法官解釋為啥要今日頭條這麼賠!_風聞
这不是我小号-2018-10-22 12:00
來源: 傳媒茶話會
作者:單甜甜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 法官
日前,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上訴現代快報一案被駁回,字節跳動賠償現代快報及無錫分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及合理費用10100元,引起了高度關注。
中國版權雜誌《知產案評》第一時間約請到本案一審主審法官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單甜甜,撰文分析本案中侵權認定及賠償數額確定,闡釋關於網絡平台審查義務界定等思考。
案情簡介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江蘇現代快報傳媒有限公司、江蘇現代快報傳媒有限公司無錫分公司
現代快報公司及無錫分公司依法享有《現代快報》無錫地區新聞作品的著作權。現代快報公司發現字節跳動科技公司運營的“今日頭條”手機新聞客户端未經許可使用其享有著作權的《為能多見見孫子,失去獨子的老兩口起訴兒媳要探望權》等4篇新聞作品。現代快報公司認為今日頭條侵犯其著作權,故提起訴訟,要求賠償20萬元及合理費用1萬餘元。字節跳動科技公司主張涉案4篇作品系從其他合作方獲得授權而鏈接,其不構成侵權。

判決
無錫中院一審判決認為:字節跳動科技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今日頭條客户端上使用了涉案作品,侵害了現代快報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當對其侵權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字節跳動科技公司主張其僅提供鏈接服務,證據不足;且即使字節跳動科技公司確實僅提供鏈接服務,因其主觀上存在過錯,構成“應知”,也不能免除賠償責任。因此依法判決字節跳動科技公司賠償現代快報公司及無錫分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及合理費用10100元。
字節跳動科技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字節跳動科技公司主張其對涉案4篇文章僅提供鏈接服務的辯解不能成立。今日頭條系業內具有相當影響力的媒體,經營規模大,涉案文章通過網絡進行傳播,受眾多,影響範圍廣,字節跳動科技公司主觀上具有一定的過錯。綜合考慮以上相關因素,一審法院酌情判決字節跳動科技公司賠償現代快報公司、現代快報無錫分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及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10100元並無不當。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製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權利。該項權利的核心在於公眾對“時間”“地點”的雙重自主選擇。今日頭條主張的“僅提供鏈接的行為”是否構成不侵權抗辯以及是否能免除賠償責任,一是取決於其主張的鏈接行為是否有證據支持,二是其是否在鏈接行為中盡到應盡的審查義務。
1、對於鏈接行為而言,平台需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其所設鏈的文章的後台信息顯示的URL地址可以與權利人主張的侵權行為發生時APP客户端前台頁面顯示信息相印證,否則這種事後提供URL後台信息的行為僅系平台的單方陳述,不能直接認定為提供鏈接的行為。
2、即使平台確實是提供鏈接服務,也不必然導致其可適用“通知+移除”規則予以免責。《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搜索或者鏈接服務,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後,根據本條例規定斷開與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侵權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該條中的“侵權的作品”與“所鏈接的作品”均指作品未經權利人許可而被上傳至被鏈網站,即上傳者的行為系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直接侵權,而對該作品設鏈或保持鏈接的行為,則為這種未經許可的傳播提供了便利。如果設鏈者對此明知或應知,其行為屬於間接侵權,對此,設鏈者需要證明其不存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形下,才能免除賠償責任。網絡平台僅要求合作方提供知識產權權利瑕疵擔保不能認定為盡到了必要審查義務。
具體到本案而言,字節跳動科技公司在一審中陳述其根據相關算法集合所有合作網站裏的相關內容,根據用户設置搜索的關鍵詞,如果合作網站有該文章且對今日頭條開放端口,則用户可搜索到該文章,點擊之後跳回合作網站,並提供合作協議予以證明。足以見得,首先,今日頭條的算法技術完全可以支持對特定關鍵詞的篩查檢索;其次,今日頭條已經注意到其設鏈行為存在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可能性。但是,在此情況下,字節跳動科技公司僅在與第三方的合作協議中要求第三方網站承擔知識產權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並未要求第三方網站提供任何關於其擁有合法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所涉權利人的清單列表,也未自行設置可能引發侵權的關鍵詞篩查,在搜索所得內容顯示的權屬情況與來源網站存在不一致的情況下,未採取措施進行甄別,故在其應有能力範圍下,尚不足以認定今日頭條盡到了審查義務。兩原告主張其享有著作權的這四篇文章並未授權江蘇網、中青網、東方網刊登,今日頭條對這些文章設鏈的行為為所鏈接的作品的傳播提供了便利,今日頭條主觀上為“應知”,具有過錯,因此不能免責。
關於賠償數額的確定一直是知識產權案件中的難點,如何把握侵權與賠償之間的合理尺度,既使權利人的合法利益得到充分、有效保護,杜絕“贏了官司輸了錢”的倒掛現象;又尊重互聯網環境下網絡服務提供者所處的信息網絡傳播的中樞地位,使其充分發揮為大量分散用户的網絡傳播行為提供便利條件這一基本功能,避免阻礙技術的發展,是在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案件中的考量重點和平衡難點。此種考量的前提依然是充分尊重著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以促進創新、促進知識生產為核心。
今日頭條作為“一款基於數據挖掘的推薦引擎產品,為用户推薦信息,提供連接人與信息的服務的產品”,其產品特色為“基於個性化推薦引擎技術,根據每個用户的興趣、位置等多個維度進行個性化推薦,推薦內容不僅包括狹義上的新聞,還包括音樂、電影等資訊”,其公司規模已屬於“會影響到幾億用户的平台公司”階段,並在進一步邁向“需要面對各個不同國家不同的文化和監督的全球平台公司階段”。對比之下,以現代快報為代表的傳統紙質媒體無論其影響力、受眾面、傳播範圍、傳播速度遠不能與之相較。但是,是否就能因此而否定傳統紙媒生產的內容作品的經濟價值?答案顯然是否定的。“信息已經在那兒,如果沒有有效的組織和分發,其實產生的價值就很有限。”今日頭條以特定的算法集合開創有效組織和分發的新業態,但是如果不尊重信息產生的源頭,則將產生涸澤而漁的不利後果。對傳統紙質媒體作品不加區分的隨意使用,不但會造成對內容生產者創新積極性的打擊,也會導致新型網絡平台應對分散、單獨的小權利主體的侵權訴訟的風險和成本的增加,從長遠看並不利於整個互聯網內容變現模式的發展,更不利於對互聯網平台“走出去”全球化目標的實現。同時,對於互聯網平台而言,獲取內容的有效授權並非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本案中,原告未提供其因字節跳動科技公司侵權所受損失及字節跳動科技公司因侵權獲利數額,主張法定賠償。法院綜合考慮今日頭條作為新聞集合式瀏覽媒體這一網絡平台的特殊性,其受眾更多,影響範圍更廣,涉案文章通過其平台進行網絡傳播,在傳播速度、傳播廣度上都遠大於其他網絡渠道,且其個性化推薦的方式對新聞閲讀受眾產生的影響也相對更大,字節跳動科技公司對涉案侵權行為主觀上具有一定的過錯等因素,支持本案賠償金額10萬元。兩原告為本案支出律師費和公證費,係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也予以支持。
作者注:本文中關於今日頭條及其公司的描述引用自百度百科及字節跳動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張一鳴的多篇訪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