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蜂窩事件:下一步是競爭法訴訟還是名譽權訴訟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41216-2018-10-23 09:59
最近,以用户UGC為核心競爭力的在線旅遊平台馬蜂窩爬蟲抄襲事件刷屏,通讀了相關報道後,覺得法律討論少了一點,因為,不論事情到底如何,司法訴訟都將成為各方的終結之選。

第一個問題,抓取其他平台用户評論是否構成侵權?
實踐中,絕大部分的UGC平台在網民協議中,都有關於版權的聲明,一般由兩部分構成:一是明確本平台產生的內容,其他主體不得非法獲取;二是用户在平台發佈的自創內容,版權歸本平台所有。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版權聲明中的第二部分內容是無效的,因為用户自己完成的作品,版權當然歸屬用户,網民協議是格式合同,平台不能掠人之美。法律是這樣規定的,司法實踐也是這樣判決的,至今為止,尚未有生效判決支持過平台的這個條款。
如果在平台產生的內容版權歸屬與用户,那麼平台在他人非法抓取內容時,是否有權利維權呢?答案當然是有,只不過不能侷限在著作權法,而是存在競爭法之中。
非法抓取他人內容,這對於以UGC內容為核心競爭力的新經濟形態是非常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後果可能會有三個:其一,侵權者不勞而獲的通過爬蟲剽竊內容,損害了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其二,爬蟲抓取,造成公眾認知的混同,侵害了被抓取者的市場信賴度。其三,抓取行為降低了被侵權人的市場份額,稀釋了用户黏連度。所以,此類情況,一般按照競爭法第二條,即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來判定。
不過,並非所有內容都不能抓取。首先,用户自己在多平台發佈的信息,這屬於用户自由,首發平台沒有權利進行限制。其次,對於一些生活類、廣告類的信息發佈,用户自身就希望信息的擴散,這類信息的抓取應推定符合用户意願。最後,按照國際通用的robots協議,平台是可以決定哪些可以抓取,哪些不能抓取,符合規則的行為不僅不侵權,而且還有利於信息的傳播。
第二個問題,爆料文章是否構成侵權?
這個料是個猛料,觸動了馬蜂窩的核心競爭力,如果爆料不屬實,馬蜂窩當然應該反擊一下,提起名譽權訴訟。有人要問,為何是名譽權訴訟,而不是之前提到的不正當競爭訴訟呢?答案很簡單,爆料者是自媒體,並非,至少表面上不是馬蜂窩這類在線旅遊平台的競爭對手。所以,馬蜂窩要想維權,就只能提起名譽權損害賠償。
法人也是有名譽權的,只不過,法人不能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而已,但法人可以主張因侵權造成的損失,只要能夠舉證證明侵權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對待此類案件,法院還是敢於大比分判決的。如果原告無法證明損害,也不能證明被告獲利,那麼按照侵權法司法解釋,法院可以適用50萬元以下的法定賠償,當然,還不包括律師費、公證費等其他維權費用。
第三個問題,爆料是PR大戰序曲麼?
若要仔細分析,這個事件不太像競爭對手的爆料。若按照一般套路,競爭對手會做好充分準備後,先提起訴訟,之後再發動輿論戰。在此事件中,尚未發現有訴訟提起,當然,事後也不耽誤再提起訴訟,但這樣一來,打草驚蛇,被告很可能會做好準備,包括刪除相關信息,事後取得用户授權等行為,效果比突然襲擊差了很多。
不管是不是公關大戰,這個事件都給以UGC為主的平台提了醒,要做到合規至少要保證以下幾點。第一,非廣告類的用户信息,平台不能隨便抓取。第二,對於一些質量很好的非本平台信息,若想獲取也並非沒有辦法,只不過需要徵求發佈者的同意即可,至於原發平台所謂的網民協議約束,在法律上是無效的。第三,爬蟲抓取的信息,不要欲蓋彌彰的修改內容,去掉水印或者創造出假網民發佈,這種行為會導致性質變化,真的上升到訴訟可能無法以技術中立性抗辯。
若馬蜂窩真的發現這是黑稿和黑公關,一方面可以向公號提起高額名譽權訴訟,另一方面,若可以找到背後確實系競爭對手指使,當然也可以按照商業詆譭來提起訴訟。退一萬步講,若爆料的數據均為虛假的話,那就不是民事法律問題這麼簡單了,刑事法律的各種罪名這裏就不再贅述。
(中國政法大學 朱巍)原載《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