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騷, 你不能擾”: 中國式反性騷擾前途幾何?_風聞
文化纵横-《文化纵横》杂志官方账号-2018-10-23 07:49
酈菁 / 浙江大學社會學系
[導讀]自今年5月起,一波性侵事件在大眾傳媒上曝光,吸引了人們對於這一問題的關注。曾經對性侵害問題緘口不語的中國社會,首次將目光聚焦在性騷擾問題上。本文提出,面對性騷擾事件頻發而相應防治機制不足的現狀,如何形成完備的制度與機制,成為下一步需要關心的問題。作者考察美國與歐洲在反性騷擾政策方面的話語建構與政策形塑過程,進而指出中國在反性騷擾政策制定上的可能路徑。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特此編髮,供諸君思考。
**▍**Me Too,那麼下一步呢?
大約在2006年,當美國的性別運動者柏克最早採用“Me Too”這一標籤, 甚至在2016年美國演藝界“Me Too”成為一場運動之際,參與者也許並沒有想到,這將成為一場全球公民社會運動。從2017年底開始,以王敖教授等為代表的跨國網絡開始參與中國的公共空間,並因“徐鋼事件”、“陳小武事件”、“瀋陽事件”等逐步發酵,且在2018年六七月藉由學術圈、公益圈和公知圈的持續爆料而成為一場網絡公共空間內的社會運動,其政治能量和話語動員力絕不容忽視,很快將要或已經在中國開闢出一個新的話語/政策空間。那麼,下一步呢?換言之,如何從學術研究、公共討論以及社會運動與社會組織的議題和訴求,最終進入政治過程,轉化為實踐中的政策?或者説,如何建立公共討論與政策實踐之間的連接,使兩者相互滲透、深刻互動,而非對立和對抗?
實際上,這一過程充滿不確定性,決不能在理論上推定其必然能實現。由於中國在防範性騷擾方面還尚沒有全面而完備的制度和機制,僅在2005年修訂的《女性權益保障法》第六章中提出“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更缺乏具體的實施條例,考察其他國家如何從運動到政策,特別是如何建構政策話語,如何形塑政策過程,也許是及時而必要的。
**▍**美國與歐洲:反性騷擾政策的話語建構
20世紀60~70代,美國第二波女性主義運動風起雲湧,成為了性別政治權利平等、平等僱傭、墮胎合法化等一系列政策背後不容忽視的原動力。但是性騷擾話語的建構則要推遲至70年代初。最終,把“性騷擾”建構為“性別歧視”的政策話語獲得了更多的支持,並迅速形成了一定規模的政治聯盟。回頭來看,這主要得益於這一話語的“嵌入性”,及時回應和利用了當時出現的“話語機會結構”。歷史和現實中的女性運動,內部往往有不一致甚至相互牴牾的多重意涵,對何為“性別平等”、“女性權益”等的理解大相徑庭,各自隱含了不同的政治理想和道德評價標準,最終只有某些意涵轉變成了可行的政策話語。
#Me Too從美國演藝界起步,在2018年進入了中國的公共空間。
話語競爭的過程,不啻為一個充滿不確定性的政治和社會過程。在這一過程中,第一重要的是“話語機會結構”,包括一國特定歷史時期的國家權力結構和行政制度資源;公共空間的時代精神、主導意識形態和話語生態;還有,特別對於女性主義政策來説,之前的性別關係、國家的廣義性別政策範式也很重要。第二是話語策略,比如延伸、轉義、收縮和定位等。很多時候話語的建構、講述和轉譯,只是另一種形式的政治利益整合、政治協商和政治聯盟建構。第三,當一定的話語成為主導的政策話語之後,會打開一些新的可能,但也會關閉另一些可能,需要進行更為細緻的分析和評估。這也是所謂的政策的非意料後果和溢出效應。
具體來説,彼時美國進入了所謂的“新社會運動”時期,其中風頭最勁、時間上也更早的是種族平權運動,而非性別運動;其政治成果是1964年的民權法案以及之後的一系列行政法令,精神是反對歧視,當然最主要是反種族歧視。一開始,很多激進的女性運動家希望推動獨立的反性騷擾立法,擔心一旦利用既有的平權法案,性別議題會被稀釋。但“保護個人權利”這一積聚了相當政治能量的“總括性話語框架”還是很有吸引力的。職是之故,性別社會運動家和女性法學家最後力圖把性騷擾問題“嵌入”平權法案的第七條(Title
VII)。這一條目反對基於種族、膚色、宗教、性別和籍貫的僱傭歧視,而性騷擾則被建構為一種極為重要的、基於性別的歧視。回顧來看,這一話語建構還是相當有效的,利用了當時已然成熟的法律和輿論環境,使美國成為最早應對性騷擾問題的國家之一。
在話語策略方面,美國的政策推動者顯然運用了上述“轉義”的話語策略,把種族歧視的話語和意涵借用來論述性騷擾問題,擴展了工作場域中“歧視”的操作定義以及相應的政策措施。
最後的政策結果是得失互見的,其積極的一面是,由於利用了平權法案第七條,美國法律要求僱主一方負擔性騷擾的責任(至少是共同責任)。且一旦勝訴,僱主的賠償和訴訟費用是極為驚人的。因之,美國企業就有動力去事先投入相當的資源進行反性騷擾培訓和工作場所的防範。於此同時,企業還會就其法律風險投保,從而催生與引入了法律諮詢公司和保險公司這樣的外部監督者。
意料之外的一面是,僱主同時獲得了另一重規訓員工的合法性,甚至獲得以性騷擾為藉口解僱員工的權力,或者對公共場所進行“道德淨化”的權力。此外,由於使用第七條必須通過訴訟途徑,證明存在基於性別的歧視(正如基於種族的歧視),最後的政策效果必然是強調女性“易受傷害、處於弱勢、需要保護”的刻板印象,並出人意料地加強性別之間的工作區隔,反而造成僱傭機會的不平等。這和延長產假(在沒有政府補貼的情況下)、某些女性專屬的福利項目等類似,對女性的教育和職業前景也許都有負面的影響。從更宏觀的層面看,這種動用和強化特殊身份的政策,正如南茜·弗雷澤(Nancy Fraser)所説,是認同的政治的基礎,而非分配的政治,長期來看是造成美國近幾十年左翼政治衰落和變異的原因之一。
還有一個意料之外的後果是,反性騷擾很可能和美國20世紀70~80年代興起的保守主義合流。在各種“性正確”話語下,女性為了取得在公共空間的保護和平等,很多時候只能作為一種“沒有慾望的性客體”而存在。這無疑是一種倒退。
歐洲主要國家在政策話語建構方面是一個很好的對照。歐盟及各成員國並不具備類似美國的民權法案,也缺乏種族平權運動這樣可資比附的政治前鋒。此外,歐洲討論性騷擾問題有一個特殊的語境:由於美國性騷擾話語和政策建構早於歐洲,當此概念通過跨國女性主義網絡傳播到歐洲時,媒體和政界不免視之為“美國人的過度反應”,或“美國文化的輸入”,而歐洲早已實現性解放,並不需要這種清教文化的產物。
在此話語背景下,女性主義運動的行動家和反性騷擾政策的推動者需要尋找替代性的“話語機會結構”。其中最重要的一個結構性條件是:從19世紀開始,歐洲與美國的大眾政治有一個顯著區別,即勞工運動在政治上取得極大進展,早在一戰後對勞工的政治和社會權力就多有承認與保護,到了二戰後,多個歐洲國家更是建構了全面的社會福利制度。相比之下,美國除了30年代的新政時期和二戰後短暫的幾年,勞工政治內部分化,工會受地區行業分割,也沒有社會主義傳統或全國性的社會民主黨(共產黨也很弱小)。因此,反性騷擾最終動員的“總括性話語框架”是1976年歐盟層面的“平等待遇指令”(Equal Treatment Directiveof 1976):這一由歐盟委員會通過的行政指令,旨在保護不同社會羣體的公民都享有平等就業機會、升遷機會、職業培訓以及平等工作條件(如身心健康、安全等)。這一行政令主要是保護勞工權利的,而不是專為性別而設。當然,各成員國在制定具體政策時,話語可能發生另一次轉變,比如在法國,性騷擾就被界定為“權力的濫用”,主要目的是為了爭取社會黨的盟友,也回應了該國曆史上對階級權力和等級制度的批判。
當性騷擾被建構為勞工平等待遇的題中之義,性騷擾就不再是美國式的“性別歧視”,而是對於勞動者普遍尊嚴的侵犯以及對其心理健全的危害。如是,性騷擾影響的是全體勞動者,而不僅僅是一個性別權力的問題,且關乎普遍的人權。從這一行政令和某些成員國相應政策的具體條目來看,反騷擾不光保護女性,還保護男性和非異性戀者的受害者;與基於其他原因,比如族裔、宗教等的騷擾同等對待。由此可見,歐洲的話語建構使用了“延伸”的話語策略,擴展了勞工尊嚴的意涵。這和美國的“轉義”策略有微妙的區別。後者用一類羣體的權利去比附另一類羣體的權利,最終造成各自喧嚷的身份政治;而前者是把既有的民主秩序擴展補充,(理想情況下)並不會造成原有政治共同體的分裂。
歐洲政策的結果當然也如硬幣的兩面。一方面,與美國的性別特屬政策不同,歐洲把性騷擾納入普遍的公民權/勞工權來加以考量,有助於維護普遍民主秩序背後的政治聯盟。並且,美國的案子一旦贏得訴訟,受害者個人就可以獲得鉅額賠償,這並不利於女性達成集體行動,也付出了極高的社會成本,比如瓊斯訴克林頓案,最後達成庭外和解,賠償額為85萬美元,大部分都為律師所得。而歐洲政策的執行依賴於協商的行政手段,有利於女性作為一個集體性的政治主體獲得賦權,社會成本也更低。但如影隨形的另一面是,由於歐盟採用的是“建議”和“行政決議”這樣的政策方式,在與成員國的協調中就變成了“軟性約束”,實踐中各國有權自行決定如何執行。比如在德國主要是僱主、工會、行業協會、政府等相關方面的協商,這當然與其法團主義傳統有關;在西班牙、奧地利、荷蘭依靠政府官員的巡視,也可以走訴訟的程序,比如法國通過刑法來提起訴訟,等等。因此,與美國的僱主責任制相比,責權並不明確,且缺乏專門的政策工具,政策執行往往不力,無法實質性地保護女性權益。當然,歐盟在2002年修訂了《平等待遇指令》,加強了對成員國執行的控制,但仍和美國有距離。
**▍**美國與歐洲:反性騷擾政策過程
在話語建構之外,政策過程也是形塑女性主義政策的最終性質和績效的重要因素。之前很多政治學研究把政策結果簡單假定為利益集團競爭的結果,或官僚/立法機構自主利益的體現。實際上,過程本身並不是結果無涉的,包括國家的結構限制和制度資源、行動主體之間的互動以及歷史或然性的耦合,都會影響政策本身。其中第一個重要的維度是,國家權力結構與政策進入點;第二個維度是行動主體的網絡、理念、政治資源與互動模式。前者是比較政治學研究的經典議題之一,通常追溯不同國家或同一國家不同歷史時期行政、立法、司法權力之間的消長起落,以及每個系統內部的權力組織方式和結構。一個關鍵的推論是,對應不同時空中的權力模式和權力結構,政策進入點與否決點也會出現在不同的系統和場域,這導致最後的政策結果也不盡相同。
還是先看美國國家內部的權力結構。美國以總統為代表的行政權在過去百年中固然不斷增長,但直接以行政令推行新政策的情況並不多。總統及其班子作為重要的議程設置和政策發起人之一,還是要通過國會的場域,經過兩院協商(以及政黨協商)的立法程序才能推動政策。這和歐洲主要國家以及中國多用行政令的狀況多有不同。有關性別的運動和訴訟實際在20世紀70年代的美國就相當活躍,一個重要原因是有民主黨總統的支持,特別是吉米·卡特(Jimmy
Carter)。而到了80年代,以里根為代表的共和黨上台,開啓了此後近三十年的保守主義時期。在這種政治背景下,無論是通過總統還是通過政黨,反性騷擾的立法都變得更為艱難。
然而,英美政治傳統與歐洲大陸和中國相比的另一個特點在於,司法權亦是相互制衡的三權之一,且在普通法的框架下,可以通過創造“判例”的方式來改變社會認知與實際的政策,因此也是重要的政策進入點。此外,通過司法領域解決的首先是單個的判例,最高法院也是相對獨立於當時的政治權力的,所以反性騷擾從司法領域先突破政治阻力也小,並不需要冗長的政治協商。最後,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墮胎等性別運動中的重大斗爭很多都從司法領域最早取得勝利,培育了成熟的性別議題律師團隊,因而也是一種路徑依賴。綜合以上結構因素,美國反性騷擾政策的“進入點”出現在司法領域,並不令人意外。這和前述美國反性騷擾話語嵌入民權法案的事實,是相輔相成的。
然後是參與政策的行動主體。由於美國的官僚體系職業化程度相對較低,立法程序又冗長複雜,政黨組織也不嚴密,因而總體來説,政策過程對國家外部的社會力量是相對開放的。
第一種重要的社會行動主體是從民權法案時代以來的女性主義運動團體。她們在遊説方面機會甚多,用力也勤,比如關注一般性別議題的全國女性組織(NOW)及其全國性網絡,關注性騷擾問題的職業女性聯合會(WWU)和反性強制聯合會(Alliance Against Sexual Coercion)等,都通過社會運動和遊説的壓力來推動性騷擾議題,雖然她們一開始的目標並非是改變司法判例。
第二種主體更接近所謂的“認知共同體”(epistemic
community),是女性法律學者和律師以及女性律師協會等組成的網絡,擁有相當的專業知識和話語權,可以利用其職業權威推進政策。其中最著名的莫過於凱瑟琳·麥金農(Catharine MacKinnon)與瑪莎·戴維斯(Martha Davis)等。前者早在1979年就出版了《職業女性的性騷擾》一書,最早把性騷擾問題建構為性別歧視。而後美國的司法判決主要區分了“作為條件交換”的性騷擾(quid pro quo)和“敵意工作環境”的性騷擾(hostileenvironment),也是基於她的理論。此外,這些學者和律師還提供“法庭之友陳述”(amicuscuriae briefs),為判例成立提供了條件。她們就是所謂的非對抗性、非激進的政策參與者。
而美國國家內部也有一些關鍵參與者,如公平就業機會委員會(EEOC)。這一機構應平權法案第七條而生,一開始相當弱小,但後來通過平權行動,這一政策工具獲取了相當的行政權力和資源,而性騷擾無疑是另一個拓展部門管轄權的機會之一。在70年代,這一機構主持了性騷擾問題聽證會,出台了相關的指導意見,包括伊琳娜·諾頓在內的女性政策官僚發揮了積極作用。相反,美國勞工部下屬的婦女局並沒有過多參與,很可能是因為美國的性騷擾話語建構並沒有和勞工權益發生緊密聯繫。
相較之下,歐洲由於多了一層跨國行政和立法機構,權力結構更為繁複,亦出現了不同的政策進入點。總結來説,與美國的司法路線相比,歐盟和部分成員國走的毋寧是行政路線。歷史上,由於英、法、德等歐洲主要國家的官僚機構專業化程度更高,行政權力傳統上也比較強。在歐盟建立之後,歐盟議會(立法)和歐盟委員會(行政)的決議具有超越成員國的合法性,需要成員國內部具體的行政機構來執行,因而進一步提升了國內行政權力,貶抑了國內立法權。另外,歐盟與成員國之間也有複雜的互動。歐盟需要成員國讓渡越來越多的主權,因而往往會回應成員國內邊緣化的羣體,作為政策抓手,比如性騷擾問題;而成員國內部的部分行政機構也善於借用歐盟反性騷擾政策的合法性來提升自己的權力。比如像西班牙等經濟政治地位相對邊緣化的國家,會更加積極響應歐盟的政策,以作為融入歐盟的姿態。因此,西班牙早在1989年就出台了反性騷擾政策,比德國和法國都早,雖然最終與國內保守力量也做了不少妥協。這些疊牀架屋的權力結構,為政策行動主體開闢了多重的政策進入點,當然主要是在行政領域。此外,比如法國在1991年正面臨刑法的修訂,也為性騷擾問題的立法創造了機會,其進入點主要在議會。
歐洲與美國類似,最重要的政策行動主體也包括女性社會組織和社會運動,但是有兩點重要的區別:一是關心一般性別議題的女性組織參與很少,主要的政策倡導者是關注性騷擾的單一議題組織,所以力量偏弱;二是跨國性別網絡很重要。歐洲的女性主義者從美國和加拿大等地學習了很多性騷擾專業知識與政策經驗,加速了歐盟政策的出台。此外還有一類歐洲獨有的社會主體:資方和工會。它們在國別政策的制定和執行中也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特別是在法團主義傳統強大的德國。而在國家和超國家機構的內部,比如上述的歐盟委員會,還有部長理事會以及各國的勞工部門,也深度參與了政策制定。
**▍**中國的政策制定:可能與展望
那麼,與美國和歐洲的例子相比,中國的反性騷擾政策應該如何啓動呢?如何建構政策話語,找到恰當的進入點,幷包含哪些可能的政治主體呢?
第一步是找到適當的話語機會結構。美國女性主義運動利用民權法案,在歐洲和中國都無法簡單拷貝。在中國既有的法律框架中,2005年修訂的《女性權益保障法》認為性騷擾是觸犯了婦女的人身權利和人格尊嚴,在第六章“人身權利”之下,但尚缺乏具體的條例。這和歐洲的“尊嚴範式”類似,可作為今後政策話語建構的起點和“總括性框架”,並以此為基礎進行“話語延伸”。當然,“尊嚴範式”在經濟賠償方面困難重重,和歐洲面臨的問題類似。與之相關的一個話語選擇是,強調性騷擾是性別屬性的,還是一般公民權的問題。這是比較女性主義政策研究中的長期難題,並沒有確定的答案。
中國未來當然需要一部獨立的反性騷擾法,正如2015年出台的《反家暴法》一樣。但長期來看,如果停留在這一目標,是否會“遮蔽婦女作為階級、族羣、國家中的一員獲得更具有歷史/現實縱深度的解放”?為了部分解決這兩種模式之間的張力,歐洲在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轉向了“性別主流化”,似乎值得中國借鑑:這一新的理念,力圖在所有政府部門和所有政策環節,都融入性別平等的考量,而不是抽象遵從形式的公民權,或把女性作為弱勢羣體提供“積極行動”。當然,中國的性別平等的緊迫議題和歐洲面臨的問題不同。短期內,推動反性騷擾的獨立法案仍是當務之急,但這和未來轉向“性別主流化”並不矛盾。反性騷擾的政策精神,亦可在勞動法、教育法、政府組織法等多方面得以體現,將之作為政治的一個基本原則,而非對特殊羣體的額外保護,亦可適用於男性和多元性向的受害者。
第二步是找到恰當的政策進入點。中國的司法基礎設施與美國的結構不盡相同,且在基層依靠調解機制,沒必要採用美國昂貴而耗時的訴訟路徑。實際上,中國大多數政策通過行政體系來制定和施行,程度更甚於歐盟,即使有相關的立法,也需要事先通過相關部委的調研、協商和利益的協調。此外,人大、政協也有一定的議程設定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回應公共空間的討論,推動某些社會議題。當然,立法通常只是開端,隨後的“法律實施條例”也相當重要,需要行政部門的高度參與。之前已出台的一些行政指導意見和措施,比如《關於建立健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都可以作為未來的行政基礎。因之,中國未來反性騷擾政策的進入點主要還在行政領域和人大,與美國和歐洲都不盡相同,很可能是一種“行政-立法模式”。當然,在立法之前,可以先從地方性的行政實驗開始。
第三,從以上的比較可以看到,性別政策的技術性其實不如金融、外交等政策領域,和“再分配政策”更接近,能夠且必須動員廣泛的行動主體參與政策制定。國家內部與婦女權益保障相關的機構和其他部門,完全可以利用性騷擾議題創造政策工具,從一個弱機構成長為有實際話語權和政治資源的組織,也可以擴展政策調研和諮詢功能,牽頭組織出版中國性騷擾問題的年度調查報告,從而影響政策和社會輿論。廣義上,像教育部、人社部、司法部也可以成為“女性友好”的機構,共同推進政策。而人大、政協中關心性別議題的委員會和代表也應該是重要的議程設定者。
而具有政府組織與非政府組織雙重屬性的婦聯是極具中國特色的政策參與者,與歐洲法團主義國家中的各類半官方協會類似。婦聯從中央到地方都擁有相對專業的隊伍,且有充分的政治聯繫。此前,全國婦聯聯合國家六個部門,共同下發《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見》,為《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創造了行政和政治的基礎。在未來的性騷擾立法中,婦聯也完全可以充當一個聯結各種資源和行動主體的樞紐平台。
此外,最近五年成長起來的女性社會組織已有相當程度的公共服務經驗,可以提供一些具體的社會服務,如企業培訓、教育普及、調解、心理救助等,以補充國家行政能力的不足。美歐的經驗都説明,社會組織的基層經驗、政治能量和社會敏感性是政策制定過程中不可或缺的元素;而把社會組織吸納進來,更易達成社會共識。社會組織也許並不必強調其相對國家的主體性和獨立性,而是進入、滲透國家的某些場域,尋找合適的彈性空間,與國家內部的某些行動者達成合作。實際上,從來沒有“存在於真空的主體性”,而獨立自主、與國家截然對抗的“公民社會”至多是美國學界的理論想象,國家與社會交融的“第三領域”才更符合中國的情況。此外,跨國性別網絡也是一種重要的政治和組織資源,正如中國的環保運動也有許多來自全球公民團體的組織參與。
筆者還想闡明有關責任主體的考量。大部分的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國有企業都有充沛的資源來執行反性騷擾政策,且作為責任主體來提供培訓、監督和民事賠償。但大量中小企業是力有不逮的。在這種情況下,一是可以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定期派出專員監督,但要防止政府的過度干預;二是利用現有的不同層級的勞動爭議調解機構,並會同工會、相關的社會組織,一起來協商解決。這一點更接近歐洲的制度安排,但必須部分借鑑美國,引入適度的經濟賠償機制,否則很容易陷入執行不力的局面。
最後,有關性騷擾的具體司法定義,還需建立在廣泛深入的政策研究之上,決不能簡單照搬美國的標準。實際上,歐洲的政策參與者時常批評美國清教文化對性別交往規範的規訓,而法國、西班牙等拉丁文化對於身體接觸的尺度要寬鬆得多,北歐文化中身體接觸是禁忌,但色情產品被認為是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在實踐中,考慮到中國的社會情境,法律條例的制定需要建立在廣泛的調研和一般性案例研究上,並要避免以進入媒體的高調案例為基礎,正如美國法律界常説的,“極端案例造惡法”(hard case makes bad law)。這一政策研究不僅需要性別研究和性學研究者的參與,也需要社會學、政治學和公共政策領域的加入,兩者並不能像現在這樣囿於學術分工體系。
本文原刊於《文化縱橫》2018年10月刊**,原標題為“Metoo之後:反性騷擾政策在中國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