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鼓樓法院:別誤讀!駕駛員一方只承擔31.5%的賠償責任_風聞
东八区北京时间-不分东西南北,只知上下左右2018-10-24 21:58

10月23日晚20時57分,一條“吸毒男子墜樓後遭碾軋身亡,車主擔主責”的貼文在微博中流傳,並引發快速傳播。我院立即組織核查,該貼文使部分網民誤讀為死者的所有損失由駕駛員一方承擔了70%的責任。**實際上,駕駛員一方只承擔了31.5%的責任,並非網上所稱的70%。**現將案件相關情況通報如下:
2017年10月29日23時30分左右,李某駕駛轎車駛入某小區後,停在該小區主樓北側通往地下車庫的主要通行道路上,車內廣播打開。23時32分左右,林某從四樓(經勘驗,高度約為11.3米)墜落至李某臨時停車的車頭近前方道路上,身體呈左側卧體位,行車記錄儀中可聽到較大落地聲響;23時35分左右,李某駕車向前行駛過程中,其車底前部將林某推擠約17米,期間李某曾因感覺車輛行駛受阻下車察看兩次,第一次察看時李某以為輪胎破損未察看車底下方,未能發現林某而繼續駕車前行;第二次下車察看後發現林某在車底,遂倒車將林某身體露出,李某立即報警並報120急救,林某被送到醫院時有自主呼吸,兩天後於11月1日晚經搶救無效死亡。
結合病歷資料、法醫學鑑定書、現場勘驗筆錄、事故認定書等證據,可以證明林某墜落地面時並未當場死亡,原告一方放棄屍體解剖從而導致無法查明詳細死因。林某墜樓與李某駕車推擠行為均為林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兩者相互疊加、共同作用,導致林某死亡。在死亡原因中,林某墜樓所佔比為55%,李某駕車推擠行為佔比為45%。
李某未盡注意及安全駕駛義務,對本次交通事故存在主要過錯。一是李某未能及時發現墜樓落地的林某;二是第一次下車查看時未能排除異響原因;三是第二次下車查看時發現林某後倒車,造成林某再次被車輛推擠。
關於各被告如何承擔賠償責任。本案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林某死亡的損害後果中,45%屬於交通事故處理範圍,在該45%的損失中,根據林某以及李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的責任大小,酌定因林某自身過錯行為可減輕被告李某的賠償責任,故李某應承擔交通事故70%的責任,即林某死亡損失的31.5%(45%×70%)。**涉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責任限額為5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交強險部分,由保險公司根據合同約定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共計39萬餘元。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