碾壓墜樓者,車主擔主責?_風聞
疯狗爱丽丝-地表最强战力少女2018-10-24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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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這麼一條新聞,看懵了不少網友。
去年10月,江蘇南京一名吸毒男子墜樓,遭到後車碾壓,送醫後搶救無效身亡。事後,死者家屬向後車司機、同車乘客及車輛保險公司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百萬。近日南京鼓樓法院宣判,車主負交通事故70%的主要責任。
不少媒體都對此判決進行了報道。
吸毒男子墜樓後遭輾軋身亡,車主擔主責。

男子墜樓遭碾壓未屍檢,車主擔交通主責

這些報道里,似乎一個人正好好地開車,突然有一個吸毒男子從天而降,司機躲避不及,從吸毒男身上碾壓了過去,結果在未經查證的情況下,就被南京鼓樓法院判負了70%的責任。
果然,網友們紛紛不滿,大呼魔幻:
明明是你吸毒,為什麼我來擔責任?大家紛紛覺得鼓樓法院的判決存在很大的問題。



但,這判決真的這麼魔幻嗎?
我們首先來看看事件發生的過程。
根據澎湃新聞報道,去年10月,死者林某與朋友相約在南京鼓樓某小區內吸食冰毒。吸毒後,林某被突然響起的敲門聲驚動,在爬窗離開的過程中從4樓墜下。
此時,林某墜樓的位置恰好落在樓下一輛小轎車的車頭位置。小轎車的司機李某當時正在車內,但據他陳述,自己當時正在與坐在副駕駛位置上的同事聊天,車窗關閉,車內音響也開着,他絲毫沒有察覺有人墜樓。
根據行車記錄儀顯示,當天23時38分55秒,車輛在小區主樓北側停下,1分25秒後,林某從樓上墜落至車頭近前方大理石道路上,墜落時左上肢、頭部及左側身軀先着地,可以聽到人體墜落撞擊地面的聲音。
**3分鐘後,司機李某駕車起步緩慢向前行駛,發現有異響後下車查看,但未能發現異常,於是回到車上繼續駕車向前緩慢行駛。**直到23時45分40秒,李某再次下車檢查,終於發現了車下方的林某,隨即向後倒車並報警。
從報道中可以看到這麼幾點:
首先,墜樓者林某並不是墜落在行駛中的汽車前,司機在3分鐘之後才開始起步。因此,司機沒有做到開車前注意觀察。
其次,司機李某在察覺汽車行駛中有異響的情況下曾下車查看,但並未發現異常後又上車繼續駕駛。
同車乘客都已經感覺到了異樣:

司機卻反覆疏忽,這一疏忽,就疏忽了17米。

最後,司機在發現撞人了之後,第一反應是向後倒車並報警撥打120。開過車的朋友們應該知道,發現壓到人後卻向後倒車,是很有可能對傷者造成二次傷害的。
而且,視頻中,原告律師還提到了這麼一個細節:死者遭碾壓後送去搶救,呼吸微弱。

也就是説,司機確實是輾軋了一個活人。因此在交通事故方面,司機確有責任。
因此,事件準確的描述應該是這樣:司機在車內與同事聊天,吸毒男子墜樓落在車前,司機卻因車內音樂聲過大、注意力不集中和沒有檢查路況,直接啓動汽車,從吸毒男子身上碾了過去。
並且“墜樓”和“碾壓”中間存在着明顯的時間差。作為司機,沒有看到聽到人從高處墜落,起步時也不檢查,甚至在感到車下有異物的情況下仍未及時停止,這並不是簡單的“高墜後遭碾壓”。
再看判決。
魔幻點一——“未屍檢”
審理中,法官通過走訪調查、模擬現場等方式進行了查證,經調取事故處理資料並組織雙方當事人質證後,確認陳銘在被車輛推擠後、送醫治療過程中仍有微弱呼吸,認定該案屬於交通事故範疇。
根據現有證據,不能排除林某墜樓後直接產生的嚴重損傷會導致其最終死亡,原告放棄屍體解剖從而導致無法查明詳細死因,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結合病歷資料、法醫學鑑定書等證據,法院認定墜樓事實及被告駕車碾壓行為均為死者的死亡原因。
在死亡原因佔比上,法院認為,從高約11米處墜落至大理石地面且頭部先着地,在通常情形下,會造成嚴重的顱腦損傷,甚至死亡。根據死者存在重型顱腦外傷、多發顱骨骨折等傷情,應認定墜樓受傷是導致陳銘死亡的重要原因。法院酌定,陳銘墜樓在導致其死亡的原因力中佔比例為55%,被告駕車碾壓行為佔比例為45%。
由於家屬放棄屍體解剖,死者確實未經過屍檢(屍體解剖)。但根據規定,只有涉嫌刑事案件的屍體,公安機關才可以強行進行屍體檢驗。
但這是一起民事訴訟,因此,死者家屬放棄屍檢,法院必須尊重。但判決中也已寫明:“原告放棄屍體解剖從而導致無法查明詳細死因,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另外,雖然沒有進行屍體解剖,但屍體經過了屍表檢驗,法官還通過了走訪調查、模擬現場等方式進行了查證,調取了事故處理資料,組織雙方當事人質證,並在病歷資料、法醫學鑑定書等****證據證明下認定了死亡原因。
魔幻點二——“司機佔主責”
針對這一點,好好看判決書:司機負的,是交通事故的70%主要責任。
確定了林某死因後,法院又從交通事故責任佔比進一步劃分。法院認為,被告在駕駛過程中臨時停車(發動機未關閉,車輛處於怠速狀態)約3分鐘並再次啓動車輛時,疏於觀察車輛前方情況,未盡到謹慎駕駛義務,以至於未能發現林某從樓上墜落,之後駕車碾壓林某,違反安全駕駛義務。另外,李某啓動車輛行駛過程中第一次行車受阻,停車下車察看時,不夠規範、仔細,未能及時發現林某,再次駕車向前碾壓,導致對林某的二次傷害。
但林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意識到爬至窗外具有高度危險性,可能產生墜樓受傷甚至死亡的後果,最終墜落於小區主要通行道路上,林某對交通事故的發生並導致其死亡也存在過錯。
根據雙方過錯程度,法院認為被告李某應負交通事故70%的主要責任,死者林某負事故30%次要責任。
據此責任劃分,結合機動車投保情況和原告實際損失,法院最終確定,由車輛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三責險範圍內累計賠付原告39萬餘元。
而交通事故在死者死亡原因中佔比為45%,二者合計,司機在死者死亡的原因中,責任佔比為31.5%,並不是主要責任。
因此,這份判決即使不是那麼合乎人情,但也稱不上是魔幻。
而有些媒體將文字簡化為“吸毒男子墜樓後遭輾軋身亡”,這明顯是一個不規範的簡化,很容易讓人將事實聯想到完全不同的方向,並且以訛傳訛地產生憤怒。
如果標題改為“司機碾壓推擠吸毒男子17米竟毫無察覺”,輿論反饋一定會截然不同。
其實,大家會如此憤慨,無非這麼幾個原因:對於老實人卻遭遇天降橫禍的同情;對於吸毒者的厭惡;對於家屬無理索賠的不滿。
但是,憤慨也需釐清真相,聲援正義也要保持理智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