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男墜樓遭司機碾壓 南京法院判的這個案子網友又不是很滿意_風聞
高能磷酸键-2018-10-24 14:23
老哥們,今天刷微博刷到一則吸毒男子最後遭碾壓身亡,南京法院判車主擔主要責任的新聞。微博討論的挺熱鬧的,大家糾結的好像是為啥司機要負主要責任。
關於這件事和風聞的老哥們聊一聊。下面是我自己的整理,算是個拋磚引玉。
根據媒體的報道,這件事其實發生在一年前,而最近南京鼓樓法院剛剛對該案進行了宣判。
對於這則新聞,澎湃是這麼報道的:
一年前,一名吸毒男子從4樓墜落,遭後方汽車碾過,經送醫搶救無效身亡。事後死者家屬起訴車主,索賠116萬多元。交管部門勘查得出,男子從4樓墜落地面,汽車將其推擠17米。因原告方放棄屍檢,無法查明詳細死因,法院認定:墜樓和開車推擠都是造成死亡的原因。綜合事實,法院一審判決車主承擔70%主責。
除了文字報道,這條新聞還配了一段視頻。綜合文字和視頻的內容,讓我們一起來劃一下重點:
一、死者去世前在吸冰毒,在聽到有人敲門後,因為害怕,於是翻窗逃跑。在翻窗逃跑過程中,墜落地面。
二、死者在司機停車三分鐘後,從樓上突然墜下
三、司機碾壓死者前,車內開着音樂並與副駕駛聊天
四、被告在駕駛過程中臨時停車(發動機未關閉,車輛處於怠速狀態)約3分鐘並再次啓動車輛。
五、司機拖行死者17米後,發現車子異常。副駕駛下車查看後,發現死者,於是二人立刻報警並呼叫120急救。
六、死者是送醫後搶救無效死亡。
七、原告方,死者家屬放棄屍檢,無法查明詳細死因。
八、法院認定:墜樓和開車都是造成死亡的原因,駕駛員承擔主要責任。
九、同車人沒有過錯。
十、法院認定,駕駛員疏於觀察車輛前方情況,未盡到謹慎駕駛義務,以至於未能發現陳銘從樓上墜落,之後駕車碾壓陳銘,違反安全駕駛義務。
十一、法院酌定,陳銘墜樓在導致其死亡的原因力中佔比例為55%,被告駕車碾壓行為佔比例為45%。
十二、被告(司機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原告380032元。
新聞被報道後,南京法院迅速被推上了輿論的風口浪尖。比如這條評論就可以代表不少網友的態度:

對於這個事件,微博認證為律師的@隱於庭的小法師 發博稱,不要着急罵南京法院和南京法官,仔細看一下新聞內容其實網友很容易弄混其中的不少概念。
比如説:
第一,死者墜樓在導致其死亡的原因力中佔比例為 55%,被告駕車碾壓行為佔比例為45%……法院認為被告馮亮應負交通事故70%的主要責任,死者陳銘負事故30%次要責任。
也就是説,通稿説的車主承擔70%的主要責任有很大歧義。實際上車主承擔的只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不是整個事件的主要責任……
綜合考慮,死亡是由墜樓和車禍兩個原因結合導致的。法院對被告的責任劃分實際是45%*70%=31.5%,整個事件的主要責任還是由死者自己承擔了的。
從判決結果也能看出來,各原告訴請的總金額合計高達110餘萬元,判決結果只有39 萬餘元。

第二,這個墜樓者並沒有墜樓直接死亡,掉下來還活着,還送了醫院的……
送醫治療過程中仍有微弱呼吸,認定該案屬於交通事故的範疇,也並無不當……
真正的瑕疵點,恐怕在於在未屍檢的情況下,直接法院認定了墜樓原因和碾軋原因的比例問題吧……

第三,另外死者並不是突然砸到車前或者車上,導致司機剎車不及碾軋的。
事發時,司機就在車內,當時正與坐在副駕駛聊天,車窗關閉,車內音響也開着,他絲毫沒有察覺有人墜樓。
3 分鐘後,司機起步緩慢行駛,發現有異響後下車查看,但未能發現異常,於是回到車上繼續駕車緩慢行駛。
所以,這個事件要類比就要類比發動車輛的時候碾軋了馬路上沒看見的人一樣,怎麼可能沒有疏忽大意的過失責任?

對於這件事,微博知名博主@吐槽鬼説,在這個新聞事件中好多人被帶了節奏,一個原因是吸毒者這個身份太招人恨,另外一個是替司機覺得冤。
最後的判罰其實能看出很重的調解痕跡。
1 死者家屬放棄屍檢和死亡鑑定
2 判的是保險公司賠錢,在保額內能涵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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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雖然我認為七成的責任明顯多了,就算我沒觀察好裏面,碾壓拖行了二十米,但最多也就一半一半。
但後來看下,這個責任劃定其實就是為了讓保險公司多賠死者家屬一點錢。
然後兩邊都接受,就這麼判了。都別鬧了。
如果真較真,屍檢,如果是碾壓是致死主因,那是不是還要追究司機過失致人死亡的事??所以我覺着這事,司機一不掏錢二不擔責,家屬拿了保險公司的錢也不在繼續折騰。
這事就這麼了了。
吐槽鬼説,其實判罰可以看出明顯的調解痕跡,因為死者家屬放棄了屍檢和死亡鑑定,另外判決書中提到的是保險公司賠錢而且保額能夠涵蓋。
另外,吐槽鬼還説,如果這個事發生在自己身上,自己也覺得這個判決沒問題。

環球時報負責新媒體的主任@paingod也説了自己的看法,他和隱於庭的小法師的觀點基本一致。
南京吸毒墜樓遭汽車碾壓案文字報道説的是,“陳銘(吸毒人)墜樓在導致其死亡的原因力中佔比例為 55%,被告駕車碾壓行為佔比例為 45%……法院認為被告馮亮應負交通事故70%的主要責任,死者陳銘負事故30%次要責任。”我對這意思理解,就是説整件事裏被告的責任是45%*70%=31.5%吧?
原告要求兩被告共同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合計110餘萬元。
法院最終確定,由車輛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三責險範圍內累計賠付原告 39 萬餘元。

另外網友們對南京鼓樓法院好像都很有意見,一些引起全國轟動的案件都是這個法院判的,比如當年的彭宇案、後來的寶馬鬧市飆車案,還有現在的墜樓碾壓案。
大家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