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犯有資格指責小偷嗎?理論上有,實際上沒有_風聞
黄立-农村,三到一线城市都生活过。-科研转IT。2018-10-24 13:32
按邏輯而言,當然可以指責。但是現實生活中,指責只是組合拳套路的第一步,而殺人犯沒資格在指責後審判小偷,對小偷處罰,並將處罰所得佔為己有。
一般我們生活場景中的“指責”是這樣的:
1.你錯了→2.你該被懲罰→(3.懲罰者處理從你身上懲罰得到的利益)。
當然更殘酷的可能是這樣的:1.想從你身上弄到利益→2.指責你,為侵犯你的利益打掩護。
一般都認為,能處罰小偷的,只有警方,以及被偷的羣體。而殺人犯如果想私下懲罰(並獲利),必然需要使用不正規的手段,而此時之前的指責就發揮作用了:對小偷的指責,割裂了他與周圍其他人的認同關係,他人會認為“這個殺人犯處罰他,是因為他是小偷。我不是小偷,所以他不會處罰我,所以我沒必要和小偷抱團,不用幫他”。這樣殺人犯就把小偷孤立出來了,之後就可以為所欲為了。即使不能為所欲為,指責至少還有兩個好處,1。建立正氣凜然的人設,獲得道德優越感。2.製造大家共同的敵人,獲得團體中的地位。
既然他能從對別人的處罰中獲利,而處罰需要指責為支撐,那麼如果他想獲利,有指責的動機。如果沒有真實的指責理由,那麼他就有動機制造一個指責理由出來。
指責理由本來就是莫須有的東西,製造起來太簡單了:指責殺人犯夠名正言順吧?那不小心撞死人算殺人犯嗎?被別人找碴,結果別人還自己猝死,算殺人犯嗎?病人病重不治,醫生算殺人犯嗎?我(聲稱)家人病重,你不捐錢救,你就是殺人犯,算嗎?更何況小偷這種輕罪,有的是誣陷空間。
這種情況下,指責並不需要符合邏輯,只要能離間被指責者和其他羣眾,讓周圍的人不敢出手幫助就行了,有的是無法證實,也無法證偽的手段。可以編造事實,可以演技十足聲淚俱下,可以合謀串通,安排幾個小孩抱你大腿喊爸爸毀你聲譽;還可以直接封你的口,你什麼都不説自然就是默認了。
既然如此,這個“資格”必然被出於利益而濫用。也正因如此,統治階級必然宣傳並牢牢把控這個“資格”,(所以封建衙門可以僭越受害者的權利,罪人處罰所得歸官府,可以原告被告一起吃),成為上層建築極為重要的一部分。
“指責”在道德和邏輯概念之前,首先是一種權力關係。符合道德和邏輯,並不是指責的必要條件,必要條件只有兩個:1.我有動機去指責;2.我有權力去指責。
在知乎,知識分子氣太濃厚了。一些社會人鑽空子,自私自利,滿嘴跑火車編造事實,騙取同情,道貌岸然的能力,比吃瓜羣眾辨別真偽的能力強多了。就“殺人犯有資格指責小偷”這種依賴於完全瞭解事實、上帝視角的極端理論,根本無法應用於現實。建立“事實”,是種權力,所以才有洗腦一説,才有言論控制,誰聲大誰有理,然後這個理論必然會成為現實權力的遮羞布,和正義無關。
還是馬克思主義學少了,覺得大家都會去做對的事,而沒人會去做“鑽空子但能獲利”的事,所以覺得提出一個邏輯正確的理論,實際問題就解決了。要是真這樣,早共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