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税專項附加扣除不能玩虛的_風聞
首席非人民币观察员-2018-10-25 17:30
個税專項附加扣除草案,有規定很不人性化,比如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就是。都生大病了,一般已喪失工作能力,連收入都不一定有,哪還需要交個税,這種專項抵扣有點忽悠人。以下是本人的一點建議,歡迎複製後去國家税務總局首頁的《個人所得税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專欄提交建議。本人保留版權同時授權不出於商業目的的任何轉載。
1、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應涵蓋納税人父母發生的大病醫療支出,不能只適用於納税人本人。因為生了大病,通常是不能正常工作的,即使工作沒丟,收入也會大幅下降,理論上交個税的可能很低,這一專項附加扣除顯然對解決大病家庭的醫藥費負擔問題並無多大幫助。而且,相對於在職人員,老人患大病機率更高,醫療費支出更多,更需要減輕子女的贍養老人壓力。特別是獨生子女家庭,老人如果得大病,子女負擔會更重。
納税人子女有大病的,也應考慮納入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這比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更為迫切。
2、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扣除應擴大到二套房,以鼓勵羣眾改善住房條件,擴大內需。
3、納税人為獨生子女的,定額扣除標準應提高到三千元甚至四千元,因為獨生子女贍養老人負擔更重。當初國家號召計劃生育,如今獨生子女家庭卻面臨一個子女既要工作又要照顧兩個甚至四個老人的窘境(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仍在世),夫妻則會翻倍。税收政策上應多考慮這方面的情況。
4、增加公益扣除項目:如納税人在一年內有獻血、大額捐贈、見義勇為等公益行為的,應有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標準專項附加扣除。
5、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不應強求納税人提供發票或收據等證明材料,只要有子女就應允許定額扣除。而且,對離婚者,即使子女不歸其撫養,也應允許扣除。因為即使子女不歸其撫養,仍須支付撫養費用。而且,這類人羣,更難取得相關票據。
6、專項附加扣除應減輕納税人的自證壓力和單位代繳個税的工作量,只要有子女、父母、房貸,即可定額扣除,無須額外提供證明材料,如有謊報瞞報行為,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圖片來源:國家税務總局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