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碾死吸毒墜樓男的新聞 反轉了!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32652-2018-10-25 11:31
(來源:揚子晚報紫牛新聞 原標題:反轉!“吸毒男墜樓遭碾壓致死,車主擔主責”?真相是…)
這兩個年輕人的生命本來不可能有任何交集,但生活中總歸有一些極小概率的事件發生,他們在一個非常奇特的點,發生了交集,而且引發了軒然大波。
2017年10月29日深夜11點30分許,30歲的南京市民林某在南京鼓樓區某小區一幢樓的4樓,而35歲的李某則駕車送同事李某某回家,車停在這幢樓通往地下車庫的通行道路上。此時,兩人的垂直距離是11.3米。
事後查明,林某此前和友人在房間吸食冰毒,房門此時突然敲響,兩人嚇得不知所措。林某把窗子打開爬了出去,心慌意亂之下“砰”的一聲掉了下去。墜落的地點就在李某車頭前方不遠。
而此時,李某在車中和同事説話,車裏開着音樂,在深夜中突如其來的聲響並沒有引起他們任何人的注意。
幾分鐘之後,李某駕車起步,車輛緩慢前行,推擠着林某向前駛去……
發現車下有人後,李某立即報警並報120急救。傷情極其危重的林某經搶救無好轉,11月1日晚,林某死亡。
這起罕見的案件,李某該擔何責?南京市鼓樓區法院一審判決後,網上“吸毒男子墜樓遭碾壓致死車主擔主責”的內容引起網友的熱議。造成林某死亡的原因到底是墜樓還是車輛擠壓?駕駛員李某應不應該承擔責任,應該承擔什麼責任?揚子晚報紫牛新聞今日就此進行了採訪。
吸毒後有人敲門 翻窗四樓墜落
徐某(化名)當時是和林某一起吸食冰毒的,在南京鼓樓警方事後的訊問中,他説當晚他們3人在小區401室架起冰壺一起用錫紙燙吸冰毒,過了一會兒,其中一人走了,室內只有他和林某。一個多小時後,門外有人敲門,他倆比較慌,沒有開門。後來又聽到門外有人弄鎖的聲音,於是林某就把吸毒用的錫紙和冰壺扔到窗外。隨後,林某把窗户打開,爬了出去,而徐某此時還坐在沙發上。他聽到“砰”的一聲,連忙到窗户邊察看,發現林某摔倒在窗外一樓的地面上,側卧着一動不動。徐某説他當時很緊張,到衞生間小便,回來後再看窗外,竟然發現林某人沒了,不在原來墜樓的地方。他也爬窗户出去了,爬到隔壁的402室後從樓梯下樓,下去後在林某躺的地方,看了下四周沒人,就趕緊走了。
監控:開車推擠17米後發現車下有人
紫牛新聞記者從當時小區監控和李某車上行車記錄儀看到,2017年10月29日23:30許,李某開車駛進小區,停在樓下的道路上,車內廣播開着,車前燈亮着,兩人並未下車。兩分鐘後,視頻中看到,林某摔在車前磚石道路上,身體呈左側卧體位,腳朝着汽車。這個動靜顯然並沒有對車內的人產生任何影響。

監控視頻顯示,車燈亮着
23:43許,汽車起步緩慢向前行駛,行駛過程中車輛停了下來,李某從車上下來察看。事後李某敍述,他當時感覺車輛行駛受阻,以為是輪胎破損,但下車後沒看出什麼問題,就上車繼續開。一共開了大概17米,李某仍感覺有異樣,於是再次下車察看,這次發現車底下有個人。視頻中明顯可以聽到李某喊“出人命了”等話語。李某趕緊上車將車往回倒,這時林某的身體露出。


這時林某的身體露出
李某報警後,林某被送往南京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救治,入院時林某頭部及全身多發出血,自主呼吸微弱,血壓不能測出。被診斷為:多發傷、休克、重型顱腦外傷,多發顱骨骨折,腦挫裂傷等。

傷情極其危重的林某經搶救無好轉,11月1日晚,林某死亡。

林某死亡的真正原因是什麼
事發後,死者林某的家人將李某及車主、車輛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提出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和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16萬餘元的賠償請求。
南京市鼓樓區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死者林某家人共計39萬餘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紫牛新聞記者今日就網友關注的幾個焦點問題採訪了鼓樓法院有關人士。
此案審判長楊向濤法官告訴記者,死者林某的家人認為林某的死亡是被告李某駕車推擠行為所造成的,但是各被告都對此有異議。林某的家人放棄屍體解剖從而導致無法查明詳細死因,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法庭結合病歷資料、法醫學鑑定書(紫牛新聞記者在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出具的法醫學鑑定書上看到,鑑定意見:林某符合全身多發性嚴重創傷而死亡)等證據,認為林某從11米高的4樓窗台墜落至堅硬地面,和李某駕車推擠林某前行17米,這兩種原因相互疊加,共同作用,最終導致林某的死亡。
李某應該承擔責任嗎
林某為逃避公安機關的調查爬至四樓窗外,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意識到其行為具有高度危險性,可能產生墜樓受傷甚至死亡的後果。所以林某存在過錯,對自己的死亡應該承擔主要責任。
那麼,李某對林某的死亡又是否存在過錯,存在哪方面的過錯呢?
楊向濤法官解釋説,林某墜樓後未當場死亡,其作為民事主體所依法享有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但被告李某在駕駛過程中臨時停車,發動機未關閉,車輛處於怠速狀態,約3分鐘並再次啓動車輛。根據事後的實驗,林某所處的位置,坐在駕駛位上應該是可以看到的。李某在再次行駛前,沒有仔細察看,疏於觀察車輛前方情況,未盡到謹慎駕駛義務,以至於未能發現林某從樓上墜落,也未能發現受傷並躺在其車前的林某,從而發生駕車推擠林某的身體的行為。
還有,李某啓動車輛行駛過程中第一次行車受阻,停車下車察看時,不夠規範、仔細,未能及時發現林某,再次駕車向前推擠,導致對林某的二次傷害。因此應當認定被告李某對本案交通事故的發生並導致林某死亡存在過錯。
司機李某實際承擔責任31.5%
兩種因素疊加導致了林某的死亡,有無主次責任呢?楊向濤解釋説,從高約11米處墜落到堅硬地面而且頭部先着地,在通常情況下會造成嚴重的顱腦損傷,根據林某的傷情,應認定墜樓受傷是導致其死亡的重要原因,因此法庭酌定林某墜樓在導致其死亡的諸原因中佔比例為55%,李某開車推擠行為佔比例為45%。
網友熱議的“車主擔主責”,其實是一種誤讀。死者家屬索賠116萬元,司法確認的死亡賠償金等損失是110萬餘元,最後判了保險公司賠償39萬元,這怎麼能説是主責呢?楊向濤對此表示不解。那麼39萬元的賠償額是怎麼出來的?
楊向濤解釋説,關於原告的損失範圍,原被告一致認可林某的醫療費加上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共計110萬餘元。上面提造成林某死亡的原因,李某駕車推擠行為是次要責任,佔比45%,所以李某應該賠償的金額是110萬*45%。這起事件中還有一個交通事故責任,考慮到林某是因為吸食冰毒擔心被抓而跳窗墜樓,自身也有過錯,所以李某在承擔45%責任的基礎上,應再減輕30%的責任,對於交通事故本身承擔70%的責任,這樣算,實際上是李某最後實際承擔31.5%的責任。當然,最後的實際金額不是110萬乘以31.5%那麼簡單,交強險是不打折的,還有精神損失費,最後保險公司賠償的實際金額是39萬餘元。
不是簡單交通事故 有兩個關係
北京大成(南京)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唐迎鸞律師認為,這起案件非常罕見,死者林某吸毒後害怕被抓到爬窗逃離現場的過程中發生意外墜樓,其本身對這起死亡事故應當承擔責任。司機李某的責任在於駕車離開停車位置時沒有盡到謹慎觀察的義務,導致林某被捲入車輪下。在無法屍檢,不能確定死者到底是死於墜樓還是車輛推擠的情況下,鑑於死者家屬拒絕屍檢和林某本人的重大過錯,應該做出有利於司機的判決。但司機也不能説沒有過錯,開車前應該觀察車輛周圍,發現情況不對也應該仔細檢查。比如車輛啓動時,有小孩蹲在旁邊玩,司機沒看到造成事故,當然要承擔責任。
這起事件實際上存在兩個關係,一個是死亡原因的佔比關係,一個是交通事故擔責比例關係。它不是一個簡單的交通事故,而是一個複合的事故。鼓樓法院作出李某的行為承擔林某死亡的次要責任,再減去30%的責任,只承擔交通事故70%的責任,就是充分考慮到雙方的過錯,給這個兩個比例關係做出了合理的分擔,這個比例顯然不是一些網友認為的司機擔主責。部分網友認為的保險公司背鍋,這個説法也不符合事實。車輛有交強險和商業保險,此事屬於交通事故,李某對此事故的過錯,在保險賠償的範圍內,保險公司理應理賠。
法學專家:判決是否合理,這樣看
紫牛新聞記者就網友關心的問題,採訪了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解亙。解亙表示,本案法院在認定時主要分為兩部分內容,一是死亡到底是誰造成的,二是在此基礎上,被告在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中應承擔的比例。本案判決是否合理,可以從這兩部分分別來看。
在一部分,主要判斷死亡的因果關係。解亙稱本案中之所以存在死亡原因的爭議,是因為存在兩種可能的原因——自己跳樓和汽車推擠,都有一定的蓋然性。在實踐中,具體因果關係在一些時候是無法查清的,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法官依法是可以進行酌定因果關係的。
那麼在本案中,死者跳樓後頭部着地,併發生顱骨骨折、蛛網膜下腔出血,在一般情況下造成死亡的可能性非常高,因此死者墜樓在導致其死亡的原因力中被認定佔55%,承擔主責,是合理的。而其當時並沒有立即死亡,司機駕車對其造成推擠,也不能排除是造成死亡的原因,因此被認定較少的比例。
關於一些網友提出關於原告家屬應該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解亙認為,一般情況下原告確應舉證損失與因果關係。但涉及近親屬死亡後的屍體解剖,涉及另一個重大利益,即人的感情。當涉及這樣的情況時,是可以由法院進行酌定的。
對於第二部分,我國侵權責任法中有過錯相抵的原則。在本案中,即使死亡原因認定一部分是由司機造成的,還要看死者自己在其中有沒有問題。舉例來説,如果此人在馬路中間,司機從距離很遠的地方開來撞上造成傷亡,那麼在相應部分的事故責任認定中就應是全責;本案中,死者掉落的位置非常巧,剛好掉落在車輛的面前,又是在晚上,因此,在相應部分中承擔70%的責任,也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