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天津落户政策、天津積分落户常見問題解答_風聞
落落-专注人力资源服务——就业、户口、社保等相关咨询2018-10-29 13:55

問:申請人具備哪些條件可辦理居住證積分?
答: 居住證持有人具備以下條件的,可按規定申請積分:(1)在我國境內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2)持有有效的居住證;(3)被在津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 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資辦企業),且依法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4)在津具有合法 穩定的落户地點(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產權住房、軍產房、經公安部門認定具備常住户口登記條件的公產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單位及市、區人 民政府所屬人力資源中介機構的集體户口);(5)居住證積分達到申報指導分值
問:如何理解“被在津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資辦企業),且依法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
答:是指申請人在本單位(申報單位)依法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不含補繳)。“滿1年”是指申報月份的前一個月為截止時間向前推12個月,且這12個月繳費的時間、險種符合相關規定。
問:申請人如何提出申請,應當準備提交哪些材料?
答: 申請人申請積分應當登錄市居住證積分專欄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下載填寫《天津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並按照《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的 規定,結合自身的情況準備相應材料的原件及複印件,交給用人單位整理彙總。由用人單位根據網上報名預約的時間到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濱海新區行政服務中心 申報積分入户。
問:到人力社保部門窗口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答:到人力社保部門窗口應當提交單位材料和個人材料兩部分。單位材 料包括:經辦人身份證明及用人單位委託書;加蓋單位公章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社會信用代碼證複印件;加蓋本單位公章的居住證積分申請表;積分聯辦系統自動生 成的預約憑證。個人材料包括:職稱、職業技能資格證書、高級技工學校學歷證書、獎項和榮譽稱號、婚姻情況、退役軍人立功證書及個人信用報告的原件及複印 件。
職稱視本人情況提交以下職稱證書、相關證明原件及複印件:通過評審或認定方式取得,由省、部級人力資源(職稱)部門頒發或授權頒發的 高、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通過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的高、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和職業水平證書;通過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的專業技術人 員執業資格證書,由國家統一組織考試並由國家統一制定合格標準的,對應中級職稱;通過評審或認定取得職稱的,提供加蓋單位人力資源(檔案管理)部門公章的 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表複印件;通過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取得職稱、執業資格的,提供加蓋單位人力資源(檔案管理)部門公章的考試資格審核表複印件。
職業技能水平證書提交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由天津市職業技能鑑定中心考核通過的,直接予以確認;由國家部委、行業協會等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對坐落本 市轄區範圍的企事業單位職工考核通過,並在市人力社保局履行備案手續的,予以確認;未履行備案手續的,其理論知識考核成績予以認可,操作技能由天津市職業 技能鑑定中心進行復核,成績合格的予以確認;由其他省級職業技能鑑定機構核發的,其理論知識考核成績予以認可,操作技能由天津市職業技能鑑定中心進行復 核,成績合格的予以確認。持有國家部委、行業協會等職業技能鑑定機構或其他省級職業技能鑑定機構核發的異地職業資格證書,申請人需提供《異地職業資格證申 請複核表》,經市職業技能鑑定中心審核後,參加複核考試,成績合格予以確認;國家已經公佈取消的國家職業資格不再計算積分。
技工學校學歷證書:申請人是高級技工學校高級技工班畢業生,提供畢業證、高級工職業資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經核查無誤的,按照大專學歷確定積分。
獎項和榮譽稱號:提交獲得國家級或省部級獎項的證書原件、複印件及獲得表彰獎勵的決定(通知)等文件的複印件。
退役軍人:退役軍人服役期間榮立一、二、三等功的立功(獎勵)證書原件及複印件、加蓋檔案管理部門公章的個人獎勵登記(報告)表複印件、加蓋檔案管理部門公章的退出現役登記表複印件。
個人信用報告:申請人交件之日起前一個月內的簡版個人信用報告,本人持身份證到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辦理。
婚姻情況:積分申請人配偶在津就業的,且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五險)滿一年的,應提供配偶本人結婚證、身份證及複印件。
問:如何理解“用人單位不具備申報條件,由居住證持有人本人申報”?
答:用人單位當期申報只有一名申請人的,該申請人可以按照單位申報程序完成網上註冊、登記信息、測評指導分值後,按預約的交件時間持用人單位的委託書,按規定直接申報。
問:社會保險積分如何計算?
答:社會保險積分按照繳費每滿一年,養老保險積4分,其他險種各積2分計算,可分險種單獨計分,五項保險每滿一年積12分。申請人積分時社會保險繳費不足整年的,積分可按險種分值計算到月後進行累加。
積分申請人在本市繳納五項社會保險滿六年的;積分申請人配偶在本市繳納五項社會保險滿一年的,可以按照積分指標及分值表規定的分值計算積分。
個人繳費窗口參保繳費的年限及積分不予計算;積分申請人補繳的社會保險費不計算積分;但是年齡不超過35週歲,並且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職稱、技師以上職業技能等級的申請人,按規定補繳的社會保險除外。
問:哪些獎項和榮譽稱號可獲得積分?
答: 參加工作以後取得四類獎項或榮譽稱號可以獲得積分:黨中央、國務院授予的獎項和榮譽稱號;獲得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或中央和國家機關部委等授予 的勞動模範或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並享受省部級勞動模範或先進工作者待遇;獲得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或中央和國家機關部委等授予的獎項和榮譽稱 號;有效的中國發明專利。
如申請人同時提供榮譽稱號與有效的中國發明專利,則只計最高分,不累計加分。
問:職業(工種)需求程度如何積分?
答:經確認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上標明的職業(工種)名稱,與現行天津市《年度職業培訓成本及市場需求程度目錄》相比較,二者名稱一致,並且與當前工作崗位相符,則可按照相應的緊缺程度計算積分。
職業(工種)需求程度項目的積分,以提交積分申請年度人力社保部門公佈的需求程度目錄為準,如當期未公佈需求程度目錄的,以上年度公佈的目錄為準。
申請人工作崗位需由申請單位提供《承諾書》,經核實後予以確認。
問: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納税計算積分的時間結點如何確定?
答:上半年申請的,以上年12月31日為計算結點;下半年申請的,以當年6月30日為計算結點。
問: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國家職業資格證書計算積分的時間結點如何確定?
答:上半年申請的,證書、證明的頒證、發放時間以上年12月31日為截止時間,上半年予以計算積分;下半年申請的,證書、證明的頒證、發放時間以當年6月30日為截止時間,下半年予以計算積分。
問:據瞭解,積分政策中還有負積分,具體是如何規定的?
答: 設定負積分,也就是減分項,共四個方面:申請人5年內有行政拘留記錄的,每條減30分;申請人5年內有提供虛假信息申辦積分入户記錄的(包括虛假户籍、學 歷、專業、就業、住房、投資、納税證明等),每條減30分;申請人5年內有刑事犯罪記錄的,每條減100分;申請人有信用不良記錄的減30分。以上四項負 積分,累計減分。
問:申請人不能提供個人信用報告的,如何積分?
答:申請人如不能提供個人信用報告的,按照《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負積分”中“守法誠信”的“有信用不良記錄減30分”的規定執行。
問:居住證持有人有哪些行為不予積分落户?
答:申請人在當期辦理居住證或積分入户過程中有以下四種行為之一的,均不予積分落户:不具有合法户籍身份的(即:無户籍人員和公民身份號碼重號、錯號人員);違反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政策的;申領居住證或者申辦積分入户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積分期間因犯罪獲刑的。
問:5人及以上的用人單位如何提供個人收入全員全額申報明細?
答: 用人單位登錄個人所得税代扣代繳系統,選擇“統計查詢”項下的“查詢申報明細”項目。截圖並打印一份申請人連續12個月的申報明細,並加蓋本單位公章。時 間節點以申報月份前一個月為截止時間向前推12個月。截圖的申報明細可選擇證件號碼、姓名、申報月份、申報起始日期、收入額五項內容,其他項目略去。
問:申報積分的受理時間、截止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答:一般情況下,每年的1月至4月和7月至10月為申報積分受理時間,申請材料提交的截止日期為每年的4月30日和10月31日(遇節假日順延)。今年上半年的受理已結束,下半年的受理於7月25日開始,10月31日截止。
問:積分如何公佈,申請人有疑問如何複核?
答:積分申請受理窗口每年6月公佈上半年積分,12月公佈下半年積分,並通過天津市居住證積分專欄網站公佈。積分公佈時間為三個工作日。公佈期內申請人對積分有疑問的,可持加蓋單位公章的《天津市居住證積分複核申報表》向積分窗口提出申請,逾期不再受理。
問:如何確定積分排名先後?
答:按照從高到低的順序對申請人積分進行排名。出現分數相同的,以在本市居住證登記或暫住登記的時間早者為先,依然相同的,以社會保險積分高者為先。
問:如何確定入户人員?公示期申請人如何申訴?
答: 市人力社保局根據市發展改革委公佈的年度積分入户人口總量指標和積分排名情況,於每年6月和12月,分兩批確定積分入户人員公示名單,通過市行政許可服務 中心網站向社會公佈,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名單接受社會監督,在公示期內向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服務中心反映或舉報。
問:提交材料原件的如何退回?
答:在提交的材料中,含有職業資格證書、獎勵證書等原件需退回的,在申報期入户名單公示後的6個月內,應由申請人(經辦人)攜帶身份證、材料接收憑證到原交件窗口取回,逾期不再承擔保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