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高祖劉邦背棄這項承諾,折騰子孫三代一百年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39629-2018-10-30 16:05
漢代軍功爵的尷尬命運,自漢王朝建立,即已註定。
一
三解的文章中,曾經多次引用過“漢高帝五年詔”,見《漢書·高帝紀》:
軍吏卒會赦,甚亡罪而亡爵及不滿大夫者,皆賜爵為大夫。故大夫以上,賜爵各一級。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復其身及户,勿事。
又曰: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諸侯子及從軍歸者,甚多高爵,吾數詔吏先與田宅,及所當求於吏者,亟與。
爵或人君,上所尊禮,久立吏前,曾不為決,其亡謂也。異日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與亢禮。今吾於爵非輕也,吏獨安取此!
且法以有功勞行田宅,今小吏未嘗從軍者多滿,而有功者顧不得,背公立私,守尉長吏教訓甚不善。其令諸吏善遇高爵,稱吾意。且廉問,有不如吾詔者,以重論之。
在《為什麼陳勝、吳廣會喊出“王侯將相寧有種乎”的口號?》一文中,三解已經討論了秦國、秦朝軍功授爵制的一貫邏輯和細節,漢高帝的這份詔書,正好可做印證,提到了以下幾點:
漢軍全軍60萬人都邁過了大夫爵門檻;(秦朝應該沒這麼多“大夫”爵)
七大夫以上,即公大夫爵以上,可以獲得食邑;(和《商君書·境內篇》記載秦制一致)
“非七大夫以下”,也就是**“大夫”、“官大夫”免個人及一户的徭役**;
七大夫、公乘以上都是高爵;(和《商君書·境內篇》記載秦制一致)
“諸侯子”和“從軍歸者”分稱,説明是身份不同的兩種人;(秦制未顯示)
高爵當“先與田宅”,高帝曾多次詔令,仍未執行;(秦制未顯示)
高爵有“封邑”,比擬小邑君主,所以顏師古註釋“爵或人君”為“爵高有國邑者,則自君其人,故云或人君也。”(和《商君書·境內篇》記載秦制一致)
秦時非官吏的“公大夫”以上爵位者**,與縣令、縣丞分庭抗禮,而漢初的縣級官吏已經不把這個等級的“高爵”當回事**,讓他們等着辦事兒;(本即追述秦制)
強硬要求郡守、郡尉及長吏督促部下官吏按照法令規定授予對應爵位田宅,同時對高爵者予以禮遇。(秦制未顯示)
整體來看,“漢高帝五年詔”中展示的漢初爵制與秦爵制除了授予田宅和禮儀尊重的現實無法實現,在制度規定層面區別不大,唯一一個可能的區別即在於“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而秦的“右庶長”、“五大夫”應該都有分封“宗邑”。
“宗邑”也就是“封邑”和“食邑”應有一定區別,《商君書·境內篇》中的記載就有區別:
故爵大夫,就為公大夫;就為公乘;就為五大夫,則税邑三百家。
故爵五大夫;皆有賜邑三百家,有賜税三百家。爵五大夫,有税邑六百家者,受客。
這裏涉及“邑”的,就有税邑、賜邑兩種説法,又最後歸結到“五大夫”爵身上統一為“税邑六百家”,考慮到《睡虎地秦墓竹簡·奏讞書》的信息顯示,五大夫爵有家吏,也就是説,在商鞅變法時的“税邑”等於“食邑”,約等於“封邑”。
馬端臨《文獻通考·封建考》:
列侯國置相(其秩各如本縣主,治民如令長,不臣也。但納租於侯,以户數為限),其官隨國大小為增減,食邑千户以上置家丞、庶子各一人(此家臣也,使理家事);不滿千户,則不置家丞。舊置行人、洗馬、門大夫等官,又悉省。
在《商君書·境內篇》中,庶子是這樣的:
其有爵者乞無爵者以為庶子,級乞一人。其無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隨而養之軍。
也就是有爵者可以申請無爵者作為自己的庶子,一級爵位給一人,有爵者不參戰,則庶子為“其大夫”,也就是官員或領主服役每月6天,有爵者參戰,則要帶着庶子一起去。
通俗地説,就是在原有封建關係(含對領主大夫或國君這個大領主)之外,訂立有爵者和庶子之間的戰場上的封建關係,不恰當的比喻,類似於歐洲騎士與其侍從的關係。
而同在《商君書·境內篇》,還有一個類似的封建關係:
爵五大夫,有税邑六百家者,受客。
漢代許慎的《説文解字》解“客”字為:
客,寄也。
《史記·李斯列傳》:
於是二世乃使高案丞相獄,治罪,責斯與子由謀反狀,皆收捕宗族賓客。
這是秦朝的舊事,李斯下獄,賓客與宗族同捕,可見,賓客本身與權門雖然屬於相對鬆散的“以市道交”,也就是利益交換關係,但在政治上,仍有一定的主從關係,只是不如“家吏”、“家僮”綁定緊密,如《史記·呂不韋列傳》記嫪毐:
嫪毐家僮數千人,諸客求宦為嫪毐舍人千餘人。
諸嫪毐舍人皆沒其家而遷之蜀。
家僮、客、舍人三者分稱,客又求為舍人,説明三者是不同的三個概念,家僮即私奴婢,客即食客、賓客,舍人則為親近“家吏”、“家臣”,而“家吏”與主家的關係就比“客”緊密,所以,會被秦王政遷怒。
總結一下,也就是秦制下,“五大夫”爵有資格“受客”,這個“客”是有一定主從關係的賓客、食客,而非國家分配的佃户或者農奴,其所標誌的,正如睡虎地秦墓竹簡《奏讞書》展示的“五大夫”爵擁有家吏,是其“封君”身份的特權。
推而廣之,即公大夫、公乘二級爵位,雖有“食邑”,卻無“封邑”,雖屬分封,卻為“虛封”。
所以,劉邦的“高帝五年詔”強調了公大夫、公乘兩級高爵之上,“皆令食邑”,這就是對秦制的繼承和延續。
二
比較奇怪的是,時隔7年後,漢高帝十二年的“政治遺囑”中,卻只隱約提到了一點軍功爵的信息:
其有功者上致之王,次為列侯,下乃食邑。……為列侯食邑者,皆佩之印,賜大第室。吏二千石,徙之長安,受小第室。入蜀漢、定三秦者,皆世世復。吾於天下賢士功臣,可謂亡負矣。(《漢書·高帝紀》)
“下乃食邑”看起來似乎概括了“卿爵”和“五大夫”、“公乘”、“公大夫”的封邑食租,後面又強調了列侯食邑,看起來又像在説列侯和關內侯,對於“入蜀漢、定三秦者”,則僅僅強調了“世世復”的待遇,並不能否定上述兩種可能性中的任意一個。
真正清晰的變化,在《二年律令·户律》之中:
(1)關內侯九十五頃,大庶長九十頃,駟車庶長八十八頃,大上造八十六頃,少上造八十四頃,右更八十二頃,中更八十頃,左更七十八頃,右庶長七十六頃,左庶長七十四頃,五大夫廿五頃,公乘廿頃,公大夫九頃,官大夫七頃,大夫五頃,不更四頃,簪嫋三頃,上造二頃,公士一頃半頃,公卒、士五、庶人各一頃,司寇、隱官各五十畝。
(2)不幸死者,令其後先擇田,乃行其餘。它子男欲為户,以為其□田予之。其已前為户而毋田宅,田宅不盈,得以盈。宅不比,不得。
(3)宅之大方卅步,徹侯受百五宅,關內侯九十五宅,大庶長九十宅,駟車庶長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長七十六宅,左庶長七十四宅,五大夫廿五宅,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五宅,不更四宅,簪嫋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公卒、士五、庶人一宅,司寇隱官半宅。欲為户者,許之。
(4)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租,不出頃芻槀。
(5)□□廷歲不得以庶人律‖未受田宅者,鄉部以其為户先後次次編之,久為右。久等,以爵先後。有籍縣官田宅,上其廷,令輒以次行之。
(6)田宅當入縣官而搶代其户者,令贖城旦,沒入田宅。
(7)益買宅,不比其宅者,勿許。
(8)為吏及宦皇帝,得買舍室。
(9)受田宅,予人若賣宅,不得更受。
詳細分析一下這段律文,涉及的方面極多,不過一個基本的結論就是《二年律令》規定施行爵位對應的田宅授予制,理由就是(9),接受授田、授宅後,無論是贈與還是買賣,都不得再次申請授予田宅,既然有“受”這個程序,就説明漢初國家曾施行過至少一次爵位授田。
(1)和(3)則詳細規定不同爵位等級對應的授田宅標準,一個顯著的區別就是授田只到“關內侯”爵位,而授宅則到“徹侯”爵位,這實際上與“徹侯”有封國、封地有關,不需授田。
(2)則涉及了田宅繼承,如户主死亡,先由“後子”(即繼承人)擇田,這個繼承的過程又涉及到爵位繼承的問題,據《二年律令·置後律》:
疾死置後者,徹侯後子為徹侯,其毋適子,以孺子□□□子。關內侯後子為關內侯,卿侯〈後〉子為公乘,五大夫後子為公大夫,公乘後子為官大夫,公大夫後子為大夫,官大夫後子為不更,大夫後子為簪嫋,不更後子為上造,簪嫋後子為公士。
□□□□(缺不止4字)為縣官有為也,以其故死若傷二旬中死,皆為死事者,令子男襲其爵。毋爵者,其後為公士。
注意,如果是因公當時殉職或受傷後二十天內死亡,都是“死事者”,讓他的兒子繼承爵位不減等,沒有爵位的則為第一級公士爵。
如果是户主正常死亡,那麼除了徹侯、關內侯為世襲繼承外,其餘爵位均為“減等繼承”,卿爵的繼承人都是公乘,五大夫的繼承人為公大夫,公乘繼承人為官大夫,公大夫繼承人為大夫,官大夫繼承人為不更……以此類推。
除了“後子”之外,其他兒子也有繼承,不過這個減等更狠:
關內侯子二人為不更,它子為簪嫋;卿子二人為不更,它子為上造;五大夫子二人為簪嫋,它子為上造;公乘、公大夫子二人為上造,它子為公士;官大夫及大夫子為公士;不更至上造子為公卒。
這也就意味着,户主正常死亡後,會產生超出“後子”爵位規定的大量富餘土地,所以讓“後子”先選擇田地,然後“它子”再選,哪怕是已經單獨立户的,也可以從中繼承,如果田宅不夠,還要補上。不過如果“宅”不比鄰,就不得分配“宅”了。
而三解在《軍功授爵,一場虛幻的“平等”春夢》一文中,已經引用過“秦宗邑瓦書”,其中很明確地記載了“右庶長歜”受封“子子孫孫以為宗邑”,也就是説,秦制下“卿爵”是世襲繼承封邑的。
漢制的這種“有條件世襲”和“減等繼承”田宅的制度規定,明顯已與秦制不同。
(6)則表明,田宅存在收入縣官的情況,也就是“充公”,結合上面的制度安排,可以理解為諸子以爵位繼承後多餘部分的田宅要“充公”。
(7)則表明,宅地可以買賣,不過必須在原宅地的旁邊,不靠着不許買。(8)更像是例外説明,即官吏和“宦皇帝者”允許買房子。
(4)則是一個階級照顧條款,卿爵所自行耕種的田地(特別強調了“自田户田”,也就意味着不是所有户田都免租),不要收田租、田芻藁。
綜合以上的漢律規定,已經可以確認,至遲到《二年律令》的時代,也就是惠帝、呂后時期,在秦制中位居“高爵”的“公大夫”到“輪侯”(漢為關內侯)之間的12級爵位,已經完全沒有傳之子子孫孫的“封邑”,而代之以“田宅”授予。
那麼,關內侯以下爵位都不再有“封邑”,是不是表明“食邑”也不復存在?
這個變化, 或者説劉邦的政治承諾的“食言”到底發生在什麼時候?
又是什麼原因導致了這個變化?
三
先回答第一個問題。
在《二年律令·置後律》還有一條,兩簡拼接後為:
長爵為下爵、毋爵死事者後,及爵與死事者之爵等,各加其故爵一級,盈大夫者食之。
翻譯過來就是,比“死事者”,也就是因公殉職者的爵位高的人,做他的“後”,也就是繼承人,以及兩者爵位相等的情況下,各自在他的原爵位上增加一級,超過“大夫”爵的要“食之”,也就是給予“税户”或者説“税邑”,也就是“食租税”。
那麼,有沒有可能是另外的解釋,比如折算成錢呢?
在《二年律令》中,這種以物質補償不夠或者不能升級爵位的功勞還有《捕律》中的兩條:
能產捕羣盜一人若斬二人,爵一級。其斬一人若爵過大夫及不當爵者,皆購之如律。
捕從諸侯來為間者一人,拜爵一級,有購二萬錢。不當拜爵者,級賜萬錢,有行其購。
賜錢賞功則稱“購”,無論是捕殺羣盜,還是抓捕諸侯間諜,都是能拜爵則拜爵,不當拜爵則賜錢。
這個特定“法律名詞”的存在,意味着漢律中的“食之”,只能是“食户税”。
以上的律文證明,《二年律令》的時代,在徹侯、關內侯的法定“食租税”待遇之外,“大夫”以上爵,也有可能“食租税”****,換句話説,“漢高帝五年詔”中的“食邑”不是空頭支票,並沒有因為施行了普遍的“名田宅”制度而消失,兩者是並存關係。
朱紹侯先生髮表於《史學集刊》1992年第2期的《從三組漢簡看軍功爵制的演變》文章中,深入探討了《敦煌酥油土漢代㷭燧遺址出土的木簡》中6條“擊匈奴降者賞令”和《青海大通縣上孫家寨漢簡》中的13條與軍功授爵有關的簡文,第三組《居延新簡》中的相關簡文斷代為東漢初年,三解且忽略不計。
前兩者因為整理、翻譯傳播較少,被通俗説史作者和“秦粉”糟踐的有限,卻對理解漢代軍功授爵制極為重要,分別引用一下與主題相關的內容,見《敦煌酥油土漢代㷭燧遺址出土的木簡》:
□者眾八千人以上封列侯、邑,二千石(日本學者大庭脩認為應為“户”)賜金五百。
□□賦二千石□賜詣□□言及武功者,賜爵共分采邑。
二百户五百騎以上,賜爵少上造,黃金五十斤、食邑。百户百騎……
這三條都涉及到了爵位,第一條缺字處,朱紹侯先生解為“有人(應該指軍官)能擊降匈奴八千人以上,可以封列侯、采邑”,説法應有誤,以漢匈戰爭的實際對抗來説,大規模的戰爭其實佔少數,邊境的騷擾拉鋸是多數。
而此處的賞格,更可能是針對匈奴君長,能帶8000人以上降服的封列侯,給封邑,主持其事的二千石賜金五百斤,這種匈奴降酋封侯自漢初至武帝時就屢見不鮮。
否則,斬首應該用“級”,用“人”字單位,即説明非斬殺,**而若是****虜獲或逼降8000人規模的匈奴部落,軍隊規模絕不可能是邊境戰爭,**看《漢書·匈奴傳》和《漢書·衞青霍去病傳》,得到這個戰果,往往是大出塞,也就涉及不到地方二千石太守什麼事兒。
如果按照大庭脩的解法,“二千石”實為“二千户”,那本就沒有太守什麼事兒,而可能既是對匈奴君主降人的,也是對邊疆守將的,當然,從史書記載看,還真沒有非“大出塞”的情況下因招引降人封列侯,邑2000户的例子。
二千石建言及參與獲得武功的人,也要賜爵並一同分享采邑(食邑),這實際上還是針對“降敵”之功。
第三條是意思最清晰的,斷句改一下,二百户是接上文的,正式開頭是“降”五百騎以上,賜爵少上造,黃金五十斤,食邑百户,百騎則(原簡闕文,應為如何獎賞的細節)。
否則不能解釋,為什麼二百户能出500騎兵,100户就只能出100騎兵了,針對同一對象的統計尺度不可能這麼含糊,不利於基層執行。
哪怕只看這三條簡文,我們也可以清晰地瞭解到,賜爵少上造是可以食邑百户的(就算原斷句,也説明有食邑),當然,對於此令的頒佈時間上限,仍有一些爭論,不過三解更信服《漢書·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的説法:
故至孝景始欲侯降者,丞相周亞夫守約而爭。帝黜其議,初開封賞之科。
漢景帝時才開始有匈奴降人封侯之議,並“初開”封賞之“科”,也就是賞格規條,則這條“擊匈奴降者賞令**”極有可能是漢景帝時頒佈的**,一直延續了下來。
也就是説,漢景帝時代頒佈了這條招納匈奴降人的命令, 隨着漢武帝開河西四郡,敦煌建立了烽燧體系,這條詔令也就擴散到了此處的烽火台,被某位修習律令的小吏保留了下來,作為藏書或者垃圾,又在歷史的長河中被遺忘,最終才在20世紀末重見天日。
那麼,至少説明**,一直到漢武帝后(敦煌漢簡最早紀年為漢武帝天漢三年),“卿級”軍功爵可附麗“食邑”的制度並沒有被廢除,只是獎勵往往搭配上了“賜金”。**
四
《青海大通縣上孫家寨漢簡》的簡文規定則具體得多:
(1)軍吏六百(石)以上,兵車御右及把摩(麾)幹(竿)、鼓正(鉦)鉞者,拜爵賜論,爵比士吏。
(2)各二級,爵毋過左庶長。斬首捕虜,拜爵各一級。車□□□□□斬捕首虜二級,拜爵各一級;斬捕五級,拜爵各二級;斬捕八級,拜爵各三級;不滿數,賜錢級千。斬首捕虜,毋過人三級,拜爵皆毋過五大夫,必頗有主以驗不從法狀。
(3)二級當一級;以為五大夫者,三級當一級。首虜不滿數者,藉須復戰。軍罷而不滿數,賜錢級……
(4)虜什二人以上,拜爵各一級;不滿……
(5)二千級,若校尉四百級以上,及吏官屬不得戰者,拜爵各一級,爵毋過五大夫。
(6)捕虜拜爵滿五大夫,欲先罷者,許之。
(7)毋過人五級,爵皆毋……
(8)可擊之,能斬捕君長有邑人者,及比二千石以上,賜爵各四級;其毋邑人,及吏皆千石以下至六百石,賜……
(9)從軍,斬首捕虜,爵禪(單)行,至右更。
(10)其士吏以上拜爵者,皆禪(單)行,得至……
(11)斬首捕虜者,勿賜爵。
(12)約者,軍吏賜爵三級,也(他)吏卒賜此不能得者,賜其令爵三級,五□……
(13)長以上食邑二百户,斬……
(14)凡為公乘者……
(15)城戰斬首捕虜,毋過……
這裏的引用,除了朱紹侯先生文章中的13條,三解又多加了幾條,都和軍功爵有關,而且是西漢後期,約為宣帝、成帝時代的軍事律條。
其中很明確地展示了,漢代後期的軍功授爵制度實操中,並不像很多人根據《商君書》和《韓非子》記載中想象的, 一顆腦袋=一級爵位。
恰恰相反,砍腦袋的人與被砍腦袋的人的身份,決定了爵位的賜予,比如校尉部斬首四百級以上者,屬吏沒能參戰者同樣拜爵一級。
最重要的是,在(2)中,明確規定了“斬首功”的標準**,即斬首2個,升爵1級,5個升爵2級,8個升級3級,在軍隊罷歸解散之前,這個數字可以累計**,如果實在湊不夠升爵的腦袋,就每個腦袋賜錢1000錢,但是,個人斬首升爵總共不能超3級,更不能超過“五大夫”爵。
一個有意思的現象是(8),腦袋的價值並不以軍隊中的身份而定,而是以社會身份而定,所謂“君長有邑人者,及比二千石以上”一個腦袋頂4級爵位,所謂的“無邑人,及吏皆千石以下至六百石”,前者是“有土有民”的“君長”,也就是“封建”的列侯和關內侯了,同等待遇的官職在比二千石以上的現任官吏;後者則是沒有封邑的“君長”,那範圍就大了,“食邑”、“食租税”的有爵位的貴族,與六百石以上、千石以下的現任官同等待遇,基本上就是卿爵了。
按照《二年律令·賜律》的規定:
賜不為吏及宦皇帝者,關內侯以上比二千石,卿比千石,五大夫比八百石,公乘比六百石,公大夫、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比三百石,不更比有秩,簪嫋比斗食,上造、公士比佐史。毋爵者,飯一斗、肉五斤、酒大半鬥、醬少半升。司寇、徒隸,飯一斗、肉三斤、酒少半鬥、醬廿分升一。
吏官卑而爵高,以宦皇帝者爵比賜之。
公乘就是個坎兒,正好是自它以上的五大夫+卿,是六百石以上, 千石以下。
偏偏在(14)裏有這麼一個殘句“凡為公乘者”,可見此爵位至少在西漢中晚期軍中已經有身份特殊性。
當然,更新鮮的是(1),“軍吏”只有執行特殊任務的“六百石以上”的,才可以比擬“士吏”賜爵賞功,**説明“士吏”是軍隊中一個特殊的階層,或許為有印綬的國家常設軍職,以區別於臨時授予的“軍吏”職務;**也可能是“宗室”、“列侯子”、“卿子”之類的高爵貴族子弟擔任的軍職。
比如**(10)中就寫道“士吏”以上拜爵者,同樣為“單行”,沒有寫賜爵的上限,但可以明晰他們屬於例外於普通官兵的特殊存在。**在(9)中,雖然前面缺少了“誰”來從軍,但其待遇是“單行”,賜爵的上限可以達到“右更”,是簡文中所見的最高爵級。
大膽猜測一下,貴族子弟和高官子弟,或是有秩祿的常設武職高官,在這個拜爵制度體系裏是各自設置天花板的,人家不但起步比普通士卒高得多,同等功勞的酬功上限也要高得多。
另外一個奇怪的現象就是,對於不同級別的官、兵,有“勿過五大夫”、“勿過左庶長”的天花板。
“勿過五大夫”還好理解,因為處於“大夫爵”和“卿爵”的門檻,在《二年律令》中也有很多“五大夫以下”如何如何的記載,如:
賜棺享而欲受齎者,卿以上予棺錢級千、享級六百;五大夫以下棺錢級六百、享級三百;毋爵者棺錢三百。
賜予棺槨,只分了三個等級,即卿以上,五大夫以下和無爵者,這還只是個典型例子,類似的區分還有很多,不過多數屬於禮儀資格的界定,雖然重要,卻不“致命”。
但是“左庶長”卻完全不同於“五大夫”,屬於“卿爵”的起始,什麼樣的功勞能夠突破“大夫爵”和“卿爵”之間的“鋼板”,還一次可升2級?這個我們不得而知,卻可以確定一點就是至遲到西漢中晚期,“五大夫”到“左庶長”之間的“鴻溝”,已經搭了跳板,允許通過了。
五
解釋上述的現象,學術界很早就已經有學者(比如朱紹侯先生)提出漢代“民爵”和“吏爵”分化的問題,即給“民”的爵位和給“吏”的爵位分開,這個區分的爵級,就是“公乘”。
以結果論,《後漢書·明帝紀》記載的東漢明帝關於賜爵的詔書點名了當時的界限:
爵過公乘,得移與子若同產、同產子。
意思很簡單,爵位超過公乘,可以把多出的爵級給兒子、兄弟和侄子。
這一政策配合着東漢頻繁的“賜民爵”,導致的結果是,在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户籍簿》中,吏民普遍擁有“公乘”爵,且僅見“公乘”爵,也就是遍地都是“公乘”(見凌文超《漢初爵制結構的演變與官民爵的形成》,《中國史研究》2012年第1期),軍功爵的社會組織意義已經徹底消失。
但是,我們要注意的是,歷史是一步步發展的,不是寫好了劇本從A到B,東漢的劍沒法拿來斬西漢的人,甚至拿漢武帝時候的制度來倒推漢高祖時代的制度都往往充滿了謬誤。
我們需要尋找當時的材料,才能解答上文中提出的第二個問題。
據《漢書·高帝紀》記載:
(漢高帝八年)爵非公乘以上毋得冠劉氏冠。
非公乘以上,即公大夫(含)以下不得戴劉氏冠,實際上是一個身份限制,這個卡口,正與《二年律令·户律》中記錄的“授田宅”的數量級“躍升”對應:
公乘廿頃,公大夫九頃。
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
這兩條記載,以及《二年律令·徭律》中“自公大夫以上,勿以為徭”的律文,恰恰是現在已知的秦律所不未有論及的,“劉氏冠”的禮儀化,秦朝肯定沒有;高爵授田宅,秦朝也沒有,因為他們“食邑”;不更以上發徭,秦律也沒有提及。
也就是説,這些都是漢律在新時代條件下增加的,那麼,就必須考慮漢初特殊的背景,以及這些法律成型的時代。
“高帝五年詔”規定,從軍的軍吏卒,最低爵為“大夫”,此後的高帝十二年、惠帝元年、惠帝五年、高後元年,4次賜民爵,户一級,一般認為,《二年律令》的“二年”即高後二年,也就是説,在此律令編定之年,高帝五年在軍的60萬漢軍,全部都是“五大夫”爵。
“五大夫”爵後子為“公大夫”爵,二子為簪嫋,它子為上造。
結合起來看,就明白“公大夫”爵的特殊性了,等於是在“徭使”待遇上對漢軍老兵繼承人的一個定向優待,一個很現實的問題就是《二年律令·户律》中明確提到的“未受田宅者”要排隊,先按立户時間排,再按爵位高低排,也就是説,有不少人根本沒分到田宅,只能等待,叔叔輩的高爵還沒有分着,這些“爵二代”在父親去世前可不只能啃老?
還是先算一筆賬:
漢高帝五年,授予60萬人“大夫”爵,每人5頃地,也就是3億畝。
漢高帝十二年:升為官大夫,4.2億畝;
漢惠帝元年:升為公大夫,5.4億畝;
漢惠帝五年:升為公乘,12億畝;
漢高後元年:升為五大夫,15億畝。
**西漢平帝時全國耕地總數才82705.3萬畝,冒尖了,**到了呂后時代,**60萬個“五大夫”爵就是15億畝,**比西漢末年的總耕地數還多一倍。
也就是説,在漢高帝五年定爵的時代,60萬“大夫”爵,**不考慮任何高爵部分,****需要3億畝授田,理論上還有可行性,而更高級別的軍吏則有“食邑”,也就是吃“税户”,**完美執行,其實就建構了一個理論上可執行的紙上模型。
但是,“漢高帝五年詔”也提到:
爵或人君,上所尊禮,久立吏前,曾不為決,其亡謂也。
也就是説,漢朝的軍功授爵制剛開始施行,“高爵人君”就分不到他們的合法權益了,只能一遍一遍地跑待遇申請。
為啥?
根子就是“高帝五年詔”裏提到的另一處:
民前或相聚保山澤,不書名數,今天下已定,令各歸其縣,復故爵田宅,吏以文法教訓辨告,勿笞辱。
百姓離籍,户口散失,哪兒有那麼多“税户”可封?哪怕是分封了“食邑”,高爵的經濟利益實現與“户”有關,在老兵普遍授予“大夫”爵的情況下,這些“被統治者”的户田能有多少?沒有田地的農户又能給“高爵人君”提供多少“田租税”?
萬幸,司馬遷老師在《史記·貨殖列傳》早就想在了前面:
今有無秩祿之奉,爵邑之入,而樂與之比者。命曰“素封”。封者食租税,歲率户二百。千户之君則二十萬,朝覲聘享出其中。庶民農工商賈,率亦歲萬息二千,百萬之家則二十萬,而更徭租賦出其中。衣食之慾,恣所好美矣。
起碼司馬遷看到的西漢封君,食租税的收入是1年1户200錢,那麼,不同爵級的封邑户數又是多少呢?
遺憾地是,西漢建國後,關內侯以下的食邑户數,不見於記載,我們只能用關內侯作為一個上限參考,而這個參考本身就很糾結,漢高帝獎賞劉敬,曾封關內侯、二千户,號為建信侯,看起來很多。
但是,西漢一朝已知的關內侯食邑户數一般就在“二百户”到“三千户”之間,據統計,載於《史記》、《漢書》的關內侯食邑數,平均只有645户。(見羅慶康:《西漢財政官制史稿》,河南大學出版社,1989年出版)
拿這個户數作為上限,還真是慘,一年收入不過12.9萬錢,相當於什麼呢?
六
相當於丞相2個月的俸錢(丞相月俸錢6萬),御史大夫3個月的俸錢(御史大夫月俸錢4萬)。
張家山漢墓竹簡《奏讞書》中記錄了漢初的奴婢價格:
(漢高帝)十一年八月甲申朔丙戌,江陵丞驁敢讞之。三月己巳大夫辭曰:六年二月中買婢媚士五(伍)點所,賈錢萬六千。
也就是説,一個女奴價格是16000錢,平均收入水平的關內侯一年“食租税”收入12.9萬錢,不吃不喝可以買8個女奴,像劉敬這種二千户的“富裕”關內侯,可以買25個女奴,而高後八年,呂后封“中宦者令”為關內侯,食邑五百,則只能買6個女奴。
《居延漢簡》中在記載漢元帝時肩水金關候長禮忠家產時,也提及了西北邊境的奴價:
小奴二人,直三萬。
大奴一人,二萬。
那麼,像李敢這樣在漢武帝元狩四年得封二百户的關內侯,一年的收入不吃不喝也就買2個大奴。
當然,楚漢之爭時,劉邦分封食邑非常大方,遠遠多於幾百,但是總有一個限度,正好,張家山漢墓竹簡《奏讞書》中的一個案子,或許可以給我們一些可能性。
在《沒有“輕徭薄賦”,西漢為何沒有“二世而亡”?》一文中,我們曾經討論過“新郪信案”,其中的幾位主角很有意思,全都是高爵者,在審決腰斬之前,還升爵為“關內侯”。
其中,主犯“信”,職務是新郪縣令,卻是一個“老資格”,因為在楚漢戰爭中堅守滎陽有功,他從**“故右庶長”**被封“楚爵”——廣武君,秩六百石,而他的幾個同案犯,乾脆是一百二十石的小官,卻也曾經是“楚爵”的封君——蒼,壯平君;贅,威昌君;丙,五大夫。
按照楚爵制,卿、執帛、執珪都可以加“封君號”,而這些“楚君爵”到了漢軍改秦爵制,全部換成了秦味兒的“漢爵”,直躍“大庶長”。
這些“楚爵”封君,有沒有“食邑”?“信”的“秩六百石”表明,要麼沒有,要麼就是與“享受六百石同等待遇”。
據《居延漢簡》中《建武三年居延都尉吏奉例》記載:
居延都尉丞,奉谷卅石;居延令,奉谷卅石。
此二職位,秩為六百石,但卻是東漢的改用谷充官俸的新制,偏偏沒有西漢的記載,只有比六百石的“侯”,在《居延新簡》的《五鳳四年奉祿簿》中記作:
侯一人六千。
也就是比六百石官俸錢為6000錢/月,《二年律令》時代實無“比秩”官系統,但是可以拿這個俸錢數做一個待遇參考,本身爵也是“比”秩待遇的,一年也就是7.2萬錢,相當於“食租税**”360户。**
拿30石谷來算,也就是一年360石谷,在居延漢簡貫穿100多年的記載裏,也有不少粟價、大麥價、黍米價等等,最多者為粱米價200錢,最少者為豐收時的粟價35錢,一般情況為100—150錢/石,哪怕取最高值,一年****也不過5.4萬錢,相當於食租270户。
也就是説,楚漢之爭時,劉邦所給與“楚爵”封君的食邑,可能就是《商君書·境內篇》給予“高爵”——**公大夫、公乘、五大夫的食邑“起步價”,300户,**而且還不是人人都有,像“蒼”的“壯平君”和“贅”的“威昌君”連秩石數都沒寫,十有八九沒有。
當然,“新郪令信”本人的經歷也很奇特,由秦爵“右庶長”,跳到楚爵“廣武君”,這個封君位還帶着秩級,又繞回了秦爵“大庶長”,本身就展示了楚漢戰爭中漢軍爵制的詭異變化。
其實聯繫下《史記·淮陰侯列傳》中韓信的一段話,或可解開疑竇:
(項羽)至使人有功當封爵者,印刓敝,忍不能予……今大王(劉邦)誠能反其道:任天下武勇,何所不誅!以天下城邑封功臣,何所不服!
滎陽之戰,正是楚漢拉鋸的關鍵階段,“信”如果按照秦爵軍法授爵,不過也就是從“右庶長”爬到“左更”,距離裂土封侯還有7、8級,秦漢之際的豪傑,既好利,更好名,可謂名在利前,所以才有項羽的名句:“富貴不歸故鄉,如衣繡夜行,誰知之者!”
在軍事危急時刻,漢王國隨時朝不保夕,哪兒管那麼許多,先“封君”再説,有實職的軍吏“信”還能給個秩祿,沒有實職的,比如“蒼”、“贅”等小軍吏,乾脆給你個空頭“封君”名號讓你自己爽一下。
所以,我們基本可以確認的是,在楚漢戰爭懸而未決的時刻,劉邦所封的大批楚爵“封君”就是個急就章的安慰獎,全都積壓到戰爭勝利後,一併解決。
跟着才有了“高帝五年詔”對於郡縣長吏的喊話,潛台詞是,我只管封爵賞功,怎麼執行是你們的事兒,我不管,我不聽。
問題是,他的“公大夫”、“公乘”以上食邑,又弄了60萬“大夫”等候“授田”,有沒有操作的可能性?
肯定沒有啊,“大夫”爵已經佔去了3億畝的“授田”,這還是在不考慮劉邦明令的“復故爵田宅”的明令的情況下,即尊重秦朝的土地所有制的情況下,進行“新人”的授田,可如果秦王朝當年有多大3億畝的“公田”,或者説“荒地”,秦始皇何必搞什麼“黔首自實田”?
而“食邑”的落實,問題一樣,將官府治下的百姓租税轉交到“高爵人君”的手裏,天下凋敝,百姓離散,轉交完了,政府還有沒有收入來維持正常運行?
七
以漢初列侯為例,劉邦共封144個,其中有部分未記載封户數,平均封户數為2400左右,總數為333,600户,漢初的總户數也就是300萬—360萬之間,已經佔了10%。
當然,天下一共54個郡,漢郡佔15個,劉邦又先後封了113個關內侯,這部分“食邑”就在關中了,哪怕按照上文中的“平均水平”645户計算,漢郡還要拿出72885户的財政收入供應他們,佔關中漢郡可能户口(天下的三分之一)的7%左右。
而我們看到劉敬所封的食邑,足有2000户,而他還只是一個“團隊新人”,老人們總不至於太差吧?按照2000户來算,關中地區就要劃出22.6萬户的收入養活功臣,佔到漢郡可能户口數的20%,甚至更高。
這還不算完,還有“公大夫”、“公乘”以上12級“高爵”,60萬士兵都是“大夫”的漢軍,他們的長官會有多少?現在我們沒有充分的資料説明,只能假設。
哪怕是《賜律》中比****“六百石吏”的公乘起跳,收入比擬其**月俸錢**,因為不享受在職“顯大夫”的優免,日子也不如對方,見《漢書·惠帝紀》:
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與同居,及故吏甞佩將軍都尉印將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家唯給軍賦,他無有所與。
“六百石吏”不交税,在軍役上也是免除的,所以,300户左右規模的的“食邑”收入,實在很少。
可哪怕我們假設有1000個“高爵”有300户的“食邑”,也需要至少30萬户,**這又佔到了天下户口數的10%。**而從《奏讞書》的有限記錄來看,漢初縣級長吏多有“卿爵”,1000個“高爵”實在不算多,甚至可以説太少了。
根本不需要細算,我們就可以知道,如果按照秦律的標準讓“高爵食邑”,最終的結果就是新生的西漢王朝成為沒有財政收入的“窮光蛋”。
統治者必須尋求解決方案,一方面能夠讓國家機器維持下去,另一方面讓自己的基本盤不至於離心的辦法。
《二年律令·户律》告訴我們,漢朝的解決方案就是改“食邑”為“授田宅”。
這也是第三個問題的答案,就是為什麼僅僅十幾年間,劉邦的政治承諾就不作數了。
一個非常好玩的事實就是,300户的“食邑”收入只有6萬錢,在《沒有“輕徭薄賦”,西漢為何沒有“二世而亡”?》中,三解曾引用漢高帝七年醴陽令恢盜賣官米案的數字,醴陽在南郡境內,其盜賣米價為175錢/石。
也就是説,“食邑收入”相當於342.86石米,《漢書·食貨志》和《裏耶秦簡》都顯示當時畝產平均1.5石左右,即228.57畝土地一年的糧食產出,也就是2.28頃,比第三級“簪嫋”爵授田3頃還少一點。
當然,種地你得賣力氣,“食租税”就完全省力了,成本收益終歸還是“食邑”好些,但是,如果給你的是“公大夫”的9頃“授田”呢?也就是900畝,通過傭耕租佃的方式放出,以“五五分租”的方式,田主獲得675石,同樣的糧價,可得118,125錢,相當於600户的“食租税”。
在此條件下,以“土地收入”替換“食邑收入”,是一個雙贏的好買賣,也容易被“高爵”接受**。**
而這也正好可以解釋田宅授予為什麼會出現爵位的“躍升層”,而且是在“公大夫”到“公乘”之間,而非秦制中,“士爵”到“大夫爵”(“不更”到“大夫”)的“躍升層”。
事實上,漢朝法律完全繼承了秦朝這個“階級天花板”,見《二年律令·傅律》:
大夫以上〔年〕九十,不更九十一,簪嫋九十二,上造九十三,公士九十四,公卒、士五九十五以上者,稟米月一石。
大夫以上年七十,不更七十一,簪嫋七十二,上造七十三,公士七十四,公卒、士五七十五,皆受杖(仗)。
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嫋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以下六十六,皆為免老。
不更年五十八,簪嫋年五十九,上造六十, 公士六十一,公卒、士五(伍)六十二, 皆為睆老。
民產子五人以上,男傅,女十二歲,以父為免□者。其父大夫也,以為免老。
不更以下子年廿歲,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歲,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歲,皆傅之。
在過往的文章中,三解已經解釋過,“傅”是男子可以去“服軍役”的年齡,而“免老”則是解除義務的年齡,睆老是將近“免老”的輕役優待期,上述這段律文中,最顯著的一點就是“大夫”爵以上享受統一待遇,而“大夫”爵以下的“士爵”四級+無爵一級,各有不同。
“大夫”爵以上者乾脆不需要“睆老”階段,因為他們的“免老”年齡只有58歲,直接等於“不更”爵的“睆老”年齡。
在這種年齡優待上,屬於“兩頭擠”,即大夫以上爵的子弟(小爵,即包括後子、它子等人,在未傅時依照父親爵位而得的不同爵位)一方面“傅”的時間晚2年、4年,另一方面,免老的年齡又統一縮減,比最低等的公卒要早8年,裏外裏是要少12年的負擔。
當然,為了鼓勵生育,漢律還“開了個掛”,規定百姓生子5個以上,男孩已經“傅籍”,女孩年滿十二歲(即婚齡),允許其父免老。如果生子5個以上,其父是大夫的,本人可以免老。
這裏又有對“大夫”爵的優待,《二年律令·徭律》中也提及了“大夫”爵:
發傳送,縣官車牛不足,令大夫以下有訾(貲)者以貲共出車牛及益,令其毋訾(貲)者與共出牛食、約、載具,吏及宦皇帝者不與給傳送。
節(即)載粟,乃發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以上者。補繕邑□,除道橋,穿波(陂)池,治溝渠,塹奴苑,自公大夫以下〔上〕,勿以為(徭)。
“大夫”以下,按照《二年律令》的書寫慣例,就是大夫(含)以下,即包含大夫爵,而下面律文中的“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以上者”其實説的是“公大夫”爵以下的兒子超過15歲卻沒有傅籍的那部分,而“公大夫”爵“後子”爵為“大夫”、“它子”爵為上造。
也就是説,“大夫”爵還要服運糧的徭使,而更廣泛的徭使,修城牆、修橋治河,這些營造性的活兒,自公大夫以上(整理小組認為是“上”)不需要參與,也就是説,官大夫、大夫,還要服這些徭使。
而嶽麓書院藏秦簡《徭律》中秦朝的規定卻是:
發䌛(徭),自不更以下䌛(徭)戍……
與秦不同,在《二年律令》中明確提及“不更”的“坎兒”的,只有《户律》中的一條:
令不更以下更宿門。
這是涉及到看大門的值夜班的安排,屬於社區服務,在同律中,邑門的開閉值守,明確寫為“募民”,也就是不屬於徭使,並不影響上述的結論。
也就是説,在漢惠帝、呂后時代,需要承擔一般意義上的“徭”的爵位,要比秦的規定高好幾級,蔓延到了秦制中的“貴族階層”起步門檻兒之上。
八
這種現象的出現原因,包含了諸多因素,在過往的文章中,三解已經討論過,秦律體系之中,“徭使”的對象,以隸臣妾、居貲等各式刑徒、債務奴為優先,而漢律體系之中,“徒”固然繼續存在,卻遠不如秦律之中多見,“徭使”任務的平民化勢在必行。
但是,在“徭使”對象的規範中,漢初軍功爵相對秦的軍功爵有明顯“貶值”,貴族不“貴”了。
甚至秦朝和西漢開國時的法定“食邑者”,比如“公大夫”的“後子”,父親如果死去,在秦制下,肯定還是“公大夫”,哪怕在漢朝其父因公殉職,依舊是“公大夫”爵,可在其父未死的情況下,他本人還要服“載粟”之徭,這個活兒,在秦朝可是明令由隸臣妾、居貲、鬼薪白粲、城旦舂優先的……
問題是,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