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幫孩子,請媒體先不要敲鑼打鼓_風聞
周远方-观察者网编辑-太平世界,环球同此凉热!2018-10-30 14:57
週日(10月28日)晚間,突然在媒體上看到一則疑似“父親在高鐵列車上猥褻女兒”的新聞。
幾乎所有媒體,在報道這條新聞是,都選擇優先展示小女孩背部幾乎全部暴露的圖片。甚至有的媒體,用一張GIF反覆播放。
我身邊的不少人都感到不適,而作為一個新手父親,則感到憤怒和疑惑。
我知道,這是網絡監督的一部分。
但同時,一股更大的擔憂產生了。
對於這樣一件事,吸引大量“網絡圍觀”,真的好嗎?

近幾年,隨着互聯網使用程度和用户社會責任感成長,“網友曝光+媒體跟進+法制介入”成為一種輿論監督的模式。
而涉及少年兒童身心健康的新聞,更由於我們是一個“及人之幼”的社會,而格外受到重視。具體到這次,筆者認為,社會在這樣的問題上固然不應漠然和失聲,大量網友出於善意和同情,想要儘快看到結果的急切心情可以理解。
但我想追問的是,媒體第一時間,將這樣一件涉及女童的事情曝光,從幫助和保護孩子的初衷出發,真是正面的嗎?顯然在方式方法上,是應該商榷的。
首先,儘管媒體目前向大眾展示了一定的視頻和文字材料,但僅憑這些給這對疑似父女的行為下結論,顯然還很不夠。
許多網友表示,“在高鐵上都這樣,那平時他們在家裏會怎樣”;“這家人中的母親和外婆為何沒有反應”;“女孩簡直每時每刻都在危險之中”;雖然這些擔心可以説是合理的,但現在並沒有人通過進一步調查掌握確切的情況。
在這樣尚無結論的情況下,媒體報道和大量圍觀的行為本身,卻已經不可避免地對女童及其家庭產生很大影響。
這樣的影響是好是壞?
讓我們把所有可能性都考慮一遍。
一、先考慮最好的情況,假設在高鐵上拍下的這段視頻存在一定誤會,這對父女只是出於偶然在高鐵上“玩瘋”,在平時生活中不會如此。那麼現在的網絡輿論無疑給這個家庭施加了巨大而不合理的壓力,可能嚴重干擾他們的正常生活。
二、糟糕一些的情況是,視頻中的父親平時生活中確實對女兒有一些不當行為,但夠不上違法或犯罪(法律上的猥褻兒童有更嚴格的定義),那麼,網絡輿論壓力可能引起這家人的重視和思考這樣的問題,調整自己的行為,這是正面影響;網絡輿論壓力也可能導致這家人的名譽受到影響,孩子在幼兒園、學校,大人在工作、社交場合都很可能面臨議論。
我完全理解,出於對近幾年社會風氣的判斷,很多人習慣對當事人做“有罪推定”。那麼,就更需要了解我國的法律對潛在受害者的保護。
由此我們來討論第三種可能性。
三、最糟糕的情況可能是,視頻中的父親確實在現實生活中對女兒有法律意義上的“猥褻兒童”行為,那麼他將面臨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處罰,那麼,在警方對其展開調查、固定證據前,網絡輿論過早地驚動對方,一是可能導致對方湮滅證據(由於猥褻兒童罪的認定需要嚴格判斷主觀動機,在收集證據上本來就有相當難度),二是對方可能對孩子有進一步的傷害行為。這不但會大大增加調查的難度,也可能對保護孩子相當不利,甚至造成難以挽回的後果。
那媒體和社會輿論不該監督麼?當然不是。
我們再來關注這則最初的報道本身,筆者注意到,這則報道雖然有視頻、圖片和線索提供者的描述做支撐,非常有“眼球”,但新聞操作流程上,應該算比較“粗加工”的:
媒體在得到線索後,所做的查實工作可能只有詢問線索提供者,然後電話聯繫鐵路客服電話12306,繼而在對方建議下,向長沙警方報警。在事情進行到警方建議視頻拍攝者自行報案的這個環節,媒體選擇將事件向大眾報道。
然而,媒體這樣的“廣播”行為,反而不符合我國法律對偵辦(涉嫌)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要求:
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聯合發佈《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及典型案例。《意見》規定,對於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應當依法從嚴懲治。《意見》共34條,通篇體現**“最高限度保護”、“最低限度容忍”**的指導思想,着重從依法嚴懲性侵害犯罪、加大對未成年被害人的保護力度兩個主要方面做了規定,要求強化對未成年被害人隱私權利的保護。
《意見》第5條明確要求,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對於涉及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斷出其身份信息的資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細節等內容,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律師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應當予以保密。對外公開的訴訟文書,不得披露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斷出其身份信息的其他資料,對性侵害的事實注意以適當的方式敍述。
《意見》第13條還要求,辦案人員到未成年被害人及其親屬、未成年證人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調查取證的,應當避免駕駛警車、穿着制服或者採取其他可能暴露被害人身份、影響被害人名譽、隱私的方式。我們也希望新聞媒體在對性侵害案件進行報道時,注意切實保護好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的隱私。
即使不是涉未成年人性侵案件,為了調查和偵辦案件順利,我國在司法實務中也要求初查保密,做到線索交辦和批准審查保密,初查對象保密;初查內容與意圖保密。
(最高人民檢察院1996年12月31日《關於印發檢察機關貫徹刑訴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這樣看來,似乎在這件事上,我國法律的要求,反而比媒體的實際操作更周全,也更温情。
筆者認為,媒體同行這次有點操之過急。比較恰當的做法是,在警方建議當事人親自報案時,媒體可以勸説或協助當事人繼續報案,在這一過程中同步跟進事件,甚至開展一些深度的媒體調查,把整個事情瞭解得更加清楚一些,或許有機會還可以與警方多進行一些溝通合作,畢竟大家最終的目的都應該是搞清真相,幫助孩子。
如果能夠在這樣的過程中最終形成一則,或一系列深度報道,或許更能體現媒體的社會價值。
(當然也有可能因為事件不適合報道而有最終“白乾”的風險,這就考驗媒體在“流量”和“社會責任”之間的取捨了。)
最後,作為一個父親,還想探討一下“網絡圍觀”的問題。
當社會事件發生的時候,產生圍觀現象,是自然的。其社會效應正反兩方面都有,在此不舉例贅述。
而隨着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和智能手機的普及,大量視頻資料的出現使大眾能夠更加接近現場,往往也在第一時間迅速形成“要真相”的輿論壓力。
但“網絡現場”畢竟不是真實現場,就拿這件事為例,大家可以自己試驗一下:觀看反覆播放的無聲GIF(尤其圖上還打着馬賽克),與觀看無聲現場視頻,與觀看有聲現場視頻,與觀看有聲且配上拍攝者“解説”的現場視頻,在觀感上有很大的不同。在現實中圍觀現場尚且不可能每次都得知真相,也不一定每次都能成為“正能量”,何況離現場更遠,議論卻更嘈雜的“網絡圍觀”呢。
況且,有些事件本身就不適合圍觀。
我想,這也是在考驗互聯網賦權時代的每個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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