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車墜橋事件引發的思考-立法與執法的目的和意義_風聞
老败-面壁十年图破壁,难酬蹈海亦英雄。2018-11-03 10:26
公交車墜橋事件引發的思考**-**立法與執法的目的和意義
老敗2018-11-3 於蘇州
聽了多少年公交乘客暴力攻擊司機的新聞。終於,大禍降臨,重慶一潑婦喪心病狂的惡行導致公交車從大橋上衝入長江。全車15人殞命!
盆友圈再一次甚囂塵上。可尼瑪刷屏的竟然是一篇指責全體乘客明哲保身,袖手旁觀的GP文章。SB作者痛心疾首,把“國人的劣根性”罵了個狗血噴頭。可憐他那顆芝麻大的腦仁兒把磚牆厚的腦殼想破了也沒法理解,都是幾萬年前從非洲走出來的智人後裔,中國人怎麼就能進化得如此狼心狗肺?!
這到底是為什麼?!思想實驗不應僅僅是愛因斯坦們的專利,咱凡夫俗子也是有點想象力的。設想一下,當時要是有位乘客挺身而出,上前制止那潑婦的歇斯底里,會是個什麼情景?被潑婦一耳光扇回來,長牙利爪撓出幾條血印子是啃腚的。那壯士心頭火氣,一腳把那潑婦踹翻,事態平息,全車人得救。然事後發現,潑婦三根肋骨骨折,司法鑑定為輕傷。於是乎見義勇為者鋃鐺入獄,首先是刑事拘留。然後以“打架鬥毆致受害人輕傷”的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賠償“受害人”醫療費、誤工費若干萬元。壯士不服上訴。一時間輿情譁然。二審認為一審裁定不當,撤銷原判,給予改判。新的判詞是:潑婦擾亂公共秩序。壯士上前制止,反被攻擊。在此情況下,壯士的反擊行為屬於正當防衞(此處應該有掌聲!)。但反擊過程中沒有恰當控制防衞力度,致受害人輕傷。本法庭判決如下,以防衞過當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賠償受害人醫療費、誤工費若干萬元。二審判決為終審判決。
尼瑪老敗絕非在這裏胡思亂想!類似這種讓正常人、善良人心碎、吐血、抓狂的惡例在中華大地上不説比比皆是,也絕非罕見。咱們的立法精神好像就似和稀泥!咱們的執法者全特麼似泥水匠!還是無腦泥水匠!在這羣無腦泥水匠的淫威之下,但凡有點正義感、有點血性、敢於挺身而出的草民露頭兒一個打一個!毫不手軟,絕不留情!剩下苟活的不是“明哲保身但求無過”的懦夫還能是啥?!這叫“適者生存”懂八懂?!
好吧,最近崑山“黑社會反殺事件”的司法結局算是打破黑暗的一絲曙光。不!頂多算是烏雲壓頂下的一線閃電而已。閃電過後烏雲貌似仍然嚴絲合縫!君不見,就在這公交車墜橋的警情通報裏,警方將司機在遭到無端暴力攻擊下本能的抵抗反應定性為與潑婦“互毆”。言下之意車輛墜橋責任由兩人共擔!
上述思想實驗中的法官們,公交墜橋案警情通報的作者,對被突然暴力攻擊的善良人有着無限高的責任要求。在被暴力侵害的電光火石之間,一介凡夫俗子不可以有本能的防衞、反擊反應。在劈頭蓋臉的暴力打擊下還必須頭腦冷靜,審時度勢,任何動作之前必須仔細、精確評估潛在後果,稍有偏差就得承擔刑事責任。嗚呼!這種非人的要求用腳後跟想想也能明白是不合理的吧?!人非聖賢,這種極端特殊情況下難免發生受迫性失誤,其不良後果,無論發生於侵害方、被侵害方、或是第三方,責任都應該由首先發起加害行為人的人來承擔。這個道理不難理解吧?當前的法律與執法連這點淺顯的道理與原則都無法體現。尼瑪老敗實在忍不住要問候某些人的祖先!
法律的意義,執法的目的到底是什麼?!請無視“無腦泥水匠”們的GP説辭。老敗在這裏告訴你,法律的意義,執法的目的只有一個:懲前毖後!什麼意思?懲,是懲戒。毖,是謹慎。懲罰,顯然是針對違法者的。(使)戒懼與(使)謹慎的對象可不僅限於違法者,更主要、更重要的是針對“旁觀者”。也就是説,法律與執法行為對違法者的懲罰只是手段,其目的與意義在於提供一個對人類行為方式的指導,通過法律條文和案例,告訴人們什麼事情不該做,什麼事情應該做,應該怎樣去做。
須知法律條文和案例都是外在之物,它們是要經過個體人的觀察、思考、推理、判斷之後在人的內心中發揮作用的。幾乎每個人的觀察、思考、推理、判斷都是以“利己”為出發點的。“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根據“政策”特點確定自己的行為“對策”以最大程度地自身獲利是人類行為的通常模式。這也是百萬年來人類進化中“適者生存”的自然法則使然,可以稱作“人性弱點”,是客觀現實。那麼,在立法和執法中就要以博弈論思維方式,充分考慮、利用這一“人性弱點”,實現對人類行為的良性引導,令人做好事,做善事,做有利於社會健康發展的事。並且勇於挺身而出,與壞人壞事做鬥爭。如何實現這一引導呢?很簡單,就是要讓“好人”得利,“壞人”吃虧,吃大虧,就可以。
人的本質沒有 好、壞之分。所謂 “好人”、“壞人”分別是指做出了好、壞行為的人。一個好的社會管理體系可以把“壞人”變成 “好人”。一個差的社會管理體系,出現了“逼上梁山”、“逆向淘汰”,就把 “好人”變成了“壞人”。大到立法治國,小到企業班組的管理,就這麼點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