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原巡視員陳姝萍:我所親歷的槍支管理工作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2018-11-04 13:56
來源:澎湃新聞網
原標題:我所親歷的槍支管理工作
口述| 陳姝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原巡視員)
訪談整理| 於洋

陳姝萍
我是學化工專業出身,1979年被分配到公安部消防局管化工防火,後來調到治安管理局管爆炸物品。1992年2月,我調到二處(槍支危險物品管理處),接手槍支管理工作。沒想到,這一干就是20多年。
虎穴犯險,暗查鋼珠槍
在沒接觸這部分工作之前,我對當時社會上非法槍支彈藥所帶來的重大危害認識既不直觀也不深刻,很快,現實就給我上了刻骨銘心的一課。接手工作不到一個月,國內就連續發生三起重大槍案:一是1992年3月發生在北京的西直門槍戰;二是同月廣東湛江的兩個經理因為生意上的糾紛開槍對射;三是廣東清遠的一名刑警被罪犯用槍擊成重傷。這三起槍案性質十分惡劣,影響也非常廣。
1993年4月,國內發生一起持槍劫機赴台的大案,其影響就更惡劣了。時任國務院副總理鄒家華作出批示,要求公安部徹查此案,尤其要查清作案工具是什麼槍、從哪兒來。經調查,涉案工具是鋼珠槍。局裏非常重視,由我牽頭成立了一個小組,專門負責調查鋼珠槍的有關情況。
根據羣眾舉報的線索,我和幾位同志暗暗摸到了鋼珠槍生產的源頭——南京。經偵查我們得知,鋼珠槍源自90年代初由當地一個單位研製的非殺傷性武器。不同於過去的常規武器,這種槍的原理是用電來擊發鋼珠。原本研製鋼珠槍的意圖是能夠制服但打不死人,結果並不太成功,成品仍具有很大的殺傷力,所以該單位並沒有投入使用。但沒想到,這項技術流失了出去,一部分鋼珠槍流入企業的保衞部門,還有一部分則悄無聲息地流向了社會。
在調查過程中我們發現,不法分子有組織地在當地的火車站、碼頭等地販賣鋼珠槍。為了查到其源頭,我們分成兩個小組喬裝出去買。我跟一位同事一組到火車站去,偽裝成來自河北的買家,假稱要給老闆買槍。不法分子很謹慎,一開始只拿着玩具槍在附近兜售,見我倆在那兒轉悠了好半天,有個人才上前搭話。
我們問:“有鋼(珠)槍嗎?”他答:“有,跟我來。”我們連忙跟着他走,到了一個修車點,他去跟修車工交代了幾句,就換成修車工帶路。最後快到一個小房子的時候,有人管我們要身份證。這下壞了,我們身份證號碼、地址都不是河北的,為了避免暴露身份,就推説沒帶。他們有點警覺了,這時從老遠跑來一個女人,用當地方言衝着他們大聲嚷了幾句,那些人就“譁”地一下都散沒影兒了。我倆聽不懂她講什麼,後來才知道那女人是來報信的,説不能賣他們槍,他們是公安。實際上我們把警車停得很遠,然後徒步過來的。可能他們實在太小心了,在我們沒注意的地方也一層層地布了人,結果我們還是暴露了。事後細想起來,當時的情況是非常危險的,不過那會兒我們光顧着興奮了,心想這麼一來就更能肯定鋼珠槍就是從這裏流出來的了。這下,鋼珠槍銷售的源頭就找到了。
接下來,我們幾人在那兒轉了十多天,拿到一個清單,鋼珠槍從哪兒銷售的、都銷售到哪兒去了,基本都查清了,這才跟當地公安部門聯繫。但有些人認為鋼珠槍是提供給保衞部門用的,只要正常使用就不會出現問題。為了慎重起見,我們將當地公安部門收繳上來的部分涉案鋼珠槍樣品帶回京,交有關部門認真作了試驗。結果顯示,十米之內,鋼珠槍依然能打傷人。更何況,持有、使用鋼珠槍本身就是非法的。所以,鋼珠槍絕對不能流向社會。
於是,我們立即以公安部的名義起草並下發通知,按照事先查明的銷售渠道以及銷售量,在全國範圍內大規模地收繳鋼珠槍,然後統一進行銷燬。我們還專門請來媒體,將部分鋼珠槍當場砸掉。這是在向全社會鄭重聲明:絕對不能生產、買賣、使用鋼珠槍。
收繳鋼珠槍的效果是很明顯的:截至1993年底,有9萬多支鋼珠槍被收繳並銷燬,國內鋼珠槍的生產源頭被查禁,銷售渠道也得以堵住。
標本兼治,起草“槍法”

陳姝萍(右)和同事在工作中
由於當時國內槍支管理立法滯後,加之民用槍支管理相對鬆散,鋼珠槍的問題剛剛解決,又出現了新情況:1994年起,民用槍生產、銷售量激增,每次有槍出售幾乎都是一搶而空。僅1994年光是我們統計在冊的民用槍就有200餘萬支,這個數量是非常驚人的。並且,為了追求經濟利益,有的廠家不僅大量生產銷售槍支,還研發出火藥量、殺傷力都比較大的連發槍,過去獵槍每次只能打一發子彈,改進後可連發十發子彈。此外,長期以來民間就保存有一些土槍,少數民族及部分農村地區還有打獵的習慣,因而保留了一批獵槍、火藥槍,還有人將用於體育活動的發令槍改製為有殺傷力的槍支,等等。我們還了解到,國內竟形成了幾個“制槍專業村”、一批“專業户”非法私造槍支。比如青海某地,解放戰爭時期馬步芳部的造槍技術留在了當地,以致許多普通的老百姓都會造。他們找根幾十塊錢的水管就能組裝出一支槍,轉手到廣東每支能賣1000多塊錢,就靠這個“發家致富”。隨着這些情況而來的,則是槍案數量的大幅上升:僅1994年涉槍犯罪案件就有3600餘起,比1993年上升25.9%,1995年比1994年又上升19.5%,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團伙涉槍犯罪案件。我到哈爾濱去搞過調研,當地70%以上的涉槍案件都是利用獵槍等民用槍作案,甚至很多為正規、有持槍證的槍。
在此期間我們發現,若想根本解決槍支屢收不止、槍案不斷攀升等問題,就必須對《槍支管理辦法》中有關內容進行修訂,從立法保障入手,從嚴管理槍支,從重懲處涉槍違法犯罪分子。1994年,局裏成立“槍支管理法起草小組”,我擔任副組長,具體負責起草工作。同年6月1日,北京通縣(今通州區)北關環島發生犯罪分子持小口徑步槍搶劫出租汽車、殺死司機及民警案件。次日上午9時,局長向我傳達時任公安部部長陶駟駒所作的一個措辭極為嚴厲的批示,我頓感肩頭責任重於泰山。考慮到立法程序較為複雜,難解燃眉之急,根據部領導的指示,我們先擬定《槍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樣就可以直接經國務院批准頒佈。
我們先下發通知,廣泛徵求各級公安機關對《槍支管理辦法》的修改意見,同時深入海南、黑龍江等地,有針對性地搞調研。在起草小組成員們夜以繼日的不懈努力下,《條例》很快便提交國務院。與此同時,我們還起草了《關於在全國收繳槍支彈藥、嚴厲打擊涉槍犯罪活動的報告》,經任建新、羅幹兩位領導同志批准,以通知形式下發到各級公安機關。緊接着,新華社發佈有關《通告》。一次全國統一的大規模的槍支彈藥收繳行動由此拉開帷幕。此次行動針對的是包括鋼珠槍、民用槍在內的所有槍種,這也是為《條例》的推行作準備。據山東、北京、河北、江蘇等2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不完全統計,三個月內,共收繳各類非法槍支近22萬支,打掉非法制販槍彈窩點1505個,查處違法犯罪人員1.9萬人。同時,我們請16家中央級媒體記者在報刊顯要位置或電視台黃金時間進行報道,在全國形成了巨大的宣傳聲勢。港澳18家主要媒體也作了報道。新華社記者劉敬懷所撰寫的文章《槍支管理混亂涉槍犯罪劇增公安部門呼籲加快槍支立法》在《新華社國內動態清樣》上刊發,引起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的高度重視,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漢斌作了重要批示。部領導也指示起草小組,着手將《條例》“升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以下簡稱《槍支管理法》),令我們受到極大的鼓舞。
接下來我們將法條細化,並在繼續調研的同時請國務院法制局、全國人大法工委等部門的有關同志深入實際,讓他們切身體會槍支的殺傷力,熟悉使用槍支的具體流程,由此感受到立法的意圖和槍支管理的必要性。經過認真細緻的工作,立法工作推動得十分順利。
相較於《槍支管理辦法》,《槍支管理法》中比較重大的修改有以下幾處:首先是調整配槍範圍。在民用槍方面,尤其針對有關“非專業狩獵人員持有獵槍的,限十八歲以上公民,每人不得超過兩支”的規定作了修改。在開會研究時,關於這點出現了一點爭議。有的部門認為,獵槍像鋤頭、鎬頭一樣就是工具,只要好好管就不是問題,沒有必要如此興師動眾。我們對此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當時已經有將近300萬支民用槍,再這樣發展下去,後果不堪設想。經過認真細緻地做工作,大家一致同意,不應再允許非專業狩獵人員購買、持有、使用獵槍。
當然,槍支管理並不意味着全部禁槍,搞一刀切、一棍子打死,而是仍需尊重客觀實際。我們在調研中發現,部分地區仍有配槍的需要。比如,牧區常有野兔破壞草地、狼侵害羊羣的情況,牧民則需請有槍的人幫忙打;獵場也有配槍,但是歸集體保管,不允許個人持有。這些槍支數量都不大,且均為生產生活所必需。因此《槍支管理法》保留了獵民在獵區、牧民在牧區可申請配置獵槍的規定。同時規定,專門從事射擊競技體育運動的單位、營業性射擊場,可以配置射擊運動槍支;野生動物保護、飼養、科研單位可以配置獵槍、麻醉注射槍,等等。但這些單位均須經過相關主管部門批准。在公務用槍方面,不同於過去部分地區的黨政幹部等也可配槍的情況,《槍支管理法》規定公務用槍的配備範圍是:“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機關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擔負案件偵查任務的檢察人員,海關的緝私人員,在依法履行職責時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可以配備公務用槍。國家重要的軍工、金融、倉儲、科研等單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在執行守護、押運任務時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可以配備公務用槍。”這樣,一下子將配槍範圍大大縮小了。這是一個最為根本的舉措。
其次是對槍支生產廠家資質的要求。《槍支管理辦法》只籠統地規定:“各種槍支,除國家指定的工廠製造和修理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私自制造、修理或裝配。”《槍支管理法》對生產廠家、銷售單位要求不僅特別詳細,而且更為嚴格。比如,槍支的配售及製造實行特別許可制度,製造民用槍支的企業必須取得相關資質。此外,國家對製造、配售民用槍支的數量實行限額管理。這意味着廠家生產之前要進行計劃報批,生產後還要接受公安機關的定期檢查,並嚴格規定須配售給具體法定持有使用槍支資格的企業而不能出售給個人,等等。
再次是處罰條款。《槍支管理辦法》中所規定的處罰較輕,而且表述非常簡略,導致對一些違法行為的處理,公安部門無法同檢察院、法院達成一致。《槍支管理法》中的相關規定則十分詳盡具體,配套完整,確保上述規定能夠落到實處。
1996年7月5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全票通過《槍支管理法》。要知道,全票通過的法律是很少的,因此我們備受鼓舞,高興得不得了。隨後,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就嚴懲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爆炸物犯罪行為具體應用法律作出司法解釋。1997年3月,《刑法》進行了修訂,將《槍支管理法》中規定的涉槍犯罪行為定為嚴重違法犯罪,並根據不同情節從重處罰。我們也再接再厲,先後起草與《槍支管理法》配套的一系列規定,如《公務用槍配備辦法》《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等,對配槍人員的管理也更加細化、更加嚴格。比如,並非所有警察都能持槍,要分崗位、有持槍證,並經過培訓才能使用槍支,並有專門配套的具體規定。過去持槍證的製作很簡單,很容易仿製。該法頒佈後全部由機器制證,持槍人所有信息都被登記在庫:什麼時間培訓的、得了多少分、換崗了沒有,全部可追蹤到,管理更加嚴格。此外,對於哪些情況能開槍也有詳盡的規定,警察開槍後必須及時提交報告説明具體情況,等等。
《槍支管理法》具備了強有力的震懾性及可執行性。從此,槍支管理工作有法可依,走上法治軌道。
持之以恆,槍支管理是個“持久戰”
《槍支管理法》出台後,我們對其宣傳的力度特別大。1996年全年,領導要求我們:“報紙天天見,電視上不能間斷。”全國各地向公安部報送新聞、宣傳片,經我們剪輯、審核後拿到各媒體上去播放。《法制日報》《公安報》等專業報紙就不用説了,新華社經常發通稿,每次發,各大報紙也都轉載。
同時,我們又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了一次大型的槍支收繳行動。大多數老百姓都踴躍支持,紛紛主動上交手裏的槍支,但也有個別地區不太理解、並不十分願意。對此,我們進行了認真細緻的工作。比如,四川甘孜地區部分黨政幹部的配槍遲遲沒交,我與部裏的幾位同事以及省裏的同志便一起去當地做工作。當時山裏還不太通路,很少有人到那兒去。路上,我們眼見前面的一輛車掉進了30多米深的山溝,非常危險。去之前,我們都有思想準備:當地少數民族有使用槍支的習俗,也許想不通,説説氣話、罵兩句都是有可能的。但去了發現當地黨政幹部是比較通情達理的。他們見我作為女同志,這麼老遠地來到地方,路又那麼艱險,從情感上就很受感動。並且,我們也十分注意工作方法。一方面,向他們講政策、講道理,宣傳《槍支管理法》以及各地的做法。另一方面,此次我們有記者同行,他們不好意思不配合。最重要的是,他們都明白法律是人人都必須遵守的,槍支早晚也得上交,萬一丟了還得承擔法律責任。在深入接觸後,他們的態度逐漸轉化,然後坦誠地提出了自己的顧慮:當地老百姓有槍,幹部們擔心自己的安全問題。尤其是搞政法的幹部,大多都處理過械鬥類案件,怕交槍後再執行公務會遭到報復。我們對他們講:老百姓的槍屬於非法持有的,也要全部收上去;此外也可請公安部門配合執行公務,公安幹警是配槍的。最終打消了他們的顧慮。如此多管齊下,當地的槍支收繳問題得以圓滿解決。
《槍支管理法》出台後所進行的這次收繳行動的成果相當喜人:三個月內全國收繳槍支120萬支,打掉非法生產銷售窩點800多個,懲處涉槍犯罪分子6000多人。
由於此次收繳槍支的情況不同,總量十分巨大,各地紛紛向公安部請示該如何處理。當時部裏考慮到各地的實際情況,批覆將大部分槍支予以銷燬,還有一部分具有重大歷史意義的槍支,如國外友人贈送的槍支、戰鬥英雄珍藏的槍支或者具有少數民族特色的槍支等,原持有人如生命般愛護、但是法律又不允許其繼續持有的,可交由各地專門的博物館存放展出。
我曾參加過槍支銷燬工作,其具體過程是:首先要將槍支逐一嚴格檢查,將殘存的彈藥清理乾淨——這個步驟尤為重要,必須認真細緻;然後將槍支外面的木質外殼用火燒掉,剩下的金屬部分送進鋼爐化成鋼水再利用。對彈藥的處理則更為複雜,事先要制訂方案並嚴格執行。我參加過北京公安部門的一次銷燬行動,彈藥由警方押運到一個特定地點進行銷燬。出於安全考慮,一輛車不能裝太多彈藥,所以那次行動出動了十幾輛大車,車開得還特別慢。現場事先要由專人負責清場,保證沒有無關人員進入。到現場後,待銷燬的彈藥要碼放整齊,再布好炸藥,待全體人員撤退到遠處的掩體後再予以引爆。每次銷燬彈藥都是一早去,很晚才回來,特別辛苦。
接下來,根據涉槍犯罪活動發展的變化,我們把工作重心轉向青海、貴州、河北等重點地區的區域性治理。我們在這幾個重點地區建立內保組織,使妄圖運輸槍支的不法分子一進入該地區就被發現,從此不敢再來;當地公安部門摸清情況,所有涉嫌非法生產販賣槍支的組織及個人全都被盯上,再也不敢輕舉妄動;公安部專門建立四支緝槍隊,將過去有案底的非法制販槍支窩點逐一予以排查,然後派有經驗的公安幹警將它們一舉打掉;最後依靠當地黨委、政府進行徹底治理,積極引導老百姓走上正當合法的脱貧致富之路。如青海某地,政府出面開展拉麪手藝的培訓,鼓勵當地壯勞力出去打工緻富等。公安部門則建立警務室、裝探頭,重點盯緊交通要道,並且還發動羣眾舉報,讓不法分子無所遁形。如此建立了長效機制,就管住了非法槍支的源頭。
實事求是地説,《槍支管理法》的出台對正規的槍支生產廠家的衝擊是非常大的。原來他們的銷量很大,該法頒佈後,國家對製造、配售民用槍支的數量實行配額管理,廠家的生產、銷售被大大降低。再加上這些廠家本身的庫存量就很大,而配槍範圍又大幅縮小,槍支市場便趨於飽和,根本沒有銷售空間,也就不可能繼續生產了。有的廠家改為製造防暴槍及出口氣槍,許多生產廠家則轉行了。
從整個國家的利益及社會安定的大方向來看,加強槍支管理工作是非常正確的,要保證經濟建設必須有良好的社會環境。不説別的,僅該法出台當年,全國殺人、搶劫、強姦三類案件中的涉槍案件就比1995年下降6.8%,1997年則比1996年下降了39.1%,此後逐年下降。

陳姝萍(右二)在日本槍支研究所參觀
從世界範圍內看,對於槍支的管理,日本是比較嚴格的,並且法律對持槍人開槍規定極為詳細。我國與日方在槍支管理方面有不少合作。比如,我們多次赴日本宣傳我國的法律,而日方也會提出請求,請我們協助調查非法流入日本的槍支的槍號、檔案等信息。而美國槍支氾濫,每年發生的槍案足有數萬起,槍支管理的形勢則較為嚴峻。究其原因,一是由於歷史原因,美國的槍文化根深蒂固;二是美國是世界上私人擁槍數量最多的國家,幾乎人均擁有一支槍;三是軍工利益集團對美國政治的影響力非同尋常。這些使得美國的槍支管理始終難以取得實質性進展。
相比之下,我國的槍支管理工作在國際上的評價是相當高的。我曾作為公安部派出的國家顧問,參加過幾次槍支管理工作的國際會議。會上,我每次都要介紹我國的工作經驗,包括宣傳《槍支管理法》及修訂後的《刑法》。與會國家代表都很贊同我們的做法。有意思的是,每次的會議餐我們基本都吃不成,各國代表紛紛來諮詢我國槍支管理的具體情況,尤其是其對野生動物的保護等方面的作用。

陳姝萍(前排左一)參加聯合國召開的槍支管理專題會議
儘管我國在槍支管理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這決不意味着一勞永逸。隨着時代的發展,社會上不斷出現一些新情況:比如仿真槍的流入。我國是禁止製造、銷售仿真槍的,但有的國家則認為它是“玩具”,所以相關規定沒那麼嚴格,有的仿真槍便從國外通過非法渠道流入我國。可能有的人對仿真槍沒有概念,認為“沒什麼大不了”。但根據我國的司法標準,槍口比動能小於等於0.16焦耳/平方釐米的為玩具槍,槍口比動能大於0.16焦耳/平方釐米、小於1.8焦耳/平方釐米的為仿真槍,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的為槍支。仿真槍已遠遠超出了玩具槍的範疇,並且具有一定的殺傷力了。仿真槍從國外流入到個別重點地區,有的被出售用於牟取經濟利益,有的則被不法分子直接改制成槍支從事刑事犯罪活動,其影響是相當惡劣的。在新形勢下像這樣的新情況層出不窮,因而槍支管理工作是一個“持久戰”,絲毫不能懈怠。
回想幾十年的工作,我國的槍支管理工作能夠步入法治軌道,得益於方方面面的支持與關心。槍支管理工作,既是為了人民的利益,也是我們的職責所在。我為我們國家在維護社會穩定、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方面所取得的成就而驕傲,也為自己是千百萬人民警察中的一員而無比自豪。
原載於《縱橫》2018年第1期
責任編輯:於洋
中國文史出版社旗下《縱橫》雜誌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