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機關才是杜絕冷漠圍觀惡性事件的關鍵_風聞
苗柔柔-2018-11-06 09:59
萬州公交墜江案引發了太多的爭論,視頻出來之後,毫無疑問女乘客無理毆打司機在先,司機未能及時剎車,還手導致車輛失控在後,兩個人都有責任。現在又出來第三種意見,指責乘客麻木不仁,坐視事件惡化,但在筆者看來,這種指責未免有些偏頗。
這裏存在着一個已知和未知惡果的預計選擇。如果乘客預計到車會墮江,毫無疑問他們會制止,但是這是極小的出乎人們預料的情況;反之,如果他們預計不會出現極端結果(或者沒有預見會有悲劇發生)的情況下,上前制止會發生什麼狀況?
按照這位女乘客的行為,制止人與她的身體衝突幾乎是不可避免的,很可能會造成損傷,而且萬一在制止過程中或者過程後,女乘客突發了心臟病腦溢血心肌梗死(不少先例告訴我們,損傷性結果不是絕對不會發生的),家屬極有可能告上法院,要求制止人賠償幾十萬幾百萬,而法院也極有可能判處制止人承擔責任,賠個幾萬乃至幾十萬。這是有許多先例的。
即使法院判處制止人不承擔責任,在漫長的訴訟過程中,家屬的糾纏以及輿論的騷擾也會讓他承擔巨大壓力,還有時間財務上的損失;金錢的損失還是小事,但是精神上的巨大壓力和折磨才是最傷害人的,壓抑、痛楚,而且漫長,不知道什麼時候才是盡頭。這些無形的受傷,制止人不能指望法院支持獲得賠償。無論是制止電梯吸煙案,還是福建追抓小偷身亡案,還有銀川抓賊悶死案,維護秩序者都吃了官司,經歷了短則一年、長則三年的訴訟過程,有些中間還有判決的反覆。即使最後的判決對他們有利,但是中間承受的長時間精神折磨,對審判結果的焦慮,出庭的時間和費用損失,這些維序者能夠從哪裏獲得補償?
在大多數情況下,一旦造成行惡者的人身傷害,被訴諸於法院的話,那麼維序者的利益受損幾乎是必然的結果。就算獲得了見義勇為的獎勵,都未必能全部彌補他的損失和被傷害。
在預計自己不會死(或者沒有預計到自己會死)的情況下,但是預計到了自己有可能會攤上一年兩年的官司,賠上幾萬幾十萬的金錢,to be or not to be, 多少人會選擇前者?
所以,制止這些惡行的首要責任,不在於旁觀者,而在於執法機關,再正義的法律也需要通過執法機關去正確實行。如果總是讓維護正當秩序者蒙受巨大損失的話,那麼以後這種事件還會持續不斷地發生。起訴是被傷害者家屬的權力,或是檢察官應當履行的職責,但是執法機關得先把立場站正了,維護守法者的合法權益,減少維序者所受的傷害,縮短審理時間,儘早給公眾一個合理的判決,才能引導人們今後做出正確的抉擇,從而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