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酒後毆打行駛中的公交車司機,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2018-11-08 14:19
本地版“公交車事件”,被判危害公共安全!
“生命平安無小事”
每整體的生命都獨一一次
因而每集團都要愛惜本身和外人的生命
不得做出危害本人和他人生命安然的事情
然而在實踐生活中卻總有一些人
輕忽本人與別人的生命安全
本地版“公交車事件”,被判危害公共安全!
被告人莊某安酒後乘坐黃某周駕駛的閩CY2677號南安至水頭專線公交車,由南安市柳城街道杏蓮村路段沿南官公路往南安市汽車站。
行至南安郊區成功街工商銀行門口路段時,被告人莊某安頻繁申請司機黃某周違規泊車讓其下車,受到黃某周拒絕,兩人發作口角,被告人莊某安即借酒性用裝有一罐花生牛奶和幾件衣服的綠色布袋,連氣兒毆打正在持續駕駛公交車的黃某周頭、面部多下,致使公交車被強迫停車,幸無造成事項及職員傷亡。
案發後,被告人莊某安被動留在現場等候處置,後經申報踴躍向公安構造投案。公訴佈局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然罪”起訴至南安法院。
法院審理
原告人莊某安酒後無理對正在忙碌路段上駕駛公交車的駕駛員發展毆打,致駕駛員重傷且沒法正常駕駛車輛,使得車上乘客及地域行人車輛的人身、家當平安處於屠戮外形,其行為已形成以傷害辦法危害公眾平安罪。公訴組織的控告設立。被告人莊某安案發後經申報主動向公安組織投案,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立功事實,是自首,且尚無造成嚴重下場,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法院判決
本地版“公交車事件”,被判危害公共安全!
原告人莊某安犯以殺戮方法損害公共平安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本地版“公交車事件”,被判危害公共安全!本地版“公交車事件”,被判危害公共安全!
法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與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得病病原體等物資籠統以其他殺戮辦法損害民眾安然,尚無造成嚴重究竟的,處三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
案發時日為下戰書14時50分許,黃某周駕駛的公交車正行駛在市區較為貧賤路段,車流量及打胎量較多,被告人莊某安酒後無理毆打正在駕駛公交車的司機極有可能導致公交車得到牽制,危及車上及馬路上不特定大都人的生命康健和家制造保險,其舉動已構成以戕害法子損害羣眾保險罪。被告人莊某安案發後經講演主動向公安構造投案,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建功事實,是自首,可以從輕或加重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