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邊州為何使用朝漢兩種語言文字?權威説法來了!_風聞
b卡b刷拉卡-2018-11-11 01:01
一、使用朝漢兩種語言文字的必要性

我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不僅是少數民族日常生產生活重要的交際工具,而且是民族文化的載體,是民族情感的紐帶,是國家寶貴的資源。延邊州是全國唯一的朝鮮族自治州和最大的朝鮮族聚居區,朝鮮語言文字是延邊州朝鮮族公民的主要交際工具,也是延邊州的通用語言文字之一,自治州成立以來,廣泛應用於全州政治、經濟、教育、新聞、司法、日常生活等領域,在傳承朝鮮族文化、促進我州對外開放、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維護民族團結和社會和諧、邊疆穩固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一)使用朝漢兩種語言文字是貫徹落實各項法律法規的需要。新中國成立以來,黨和政府高度重視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根據我國政治、經濟和文化發展的各個歷史時期的不同特點,制定和頒佈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規,有力地推動了我國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繁榮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總綱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十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2001年1月1日頒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和2010年國家民委制定出台的《關於做好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意見》(民委發﹝2010﹞53號)《關於進一步做好民族語文翻譯工作的指導意見》(民委發﹝2010﹞198號)也對保護、使用和發展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方面做了明確的規定。
多年來,延邊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視朝鮮語文工作,從維護朝鮮族根本利益和促進民族團結、邊疆穩固的高度,超前謀劃,科學部署,為打造朝鮮語言文字良好的發展環境奠定了牢固的政治和法律基礎。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自治州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通用朝、漢兩種語言文字,以朝鮮語言文字為主”;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自治州內的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公章、牌匾一律並用朝、漢兩種文字”。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朝鮮語言文字工作條例》第三條規定:“朝鮮語言文字是朝鮮族公民行使自治權利的主要語言文字工具。自治州自治機關在履行職務時,通用朝鮮語言文字、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兩種語言文字”;第十三條規定:“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工商户的公章、公告、獎狀、證件、牌匾、標語、廣告、標誌、路標等應當並用朝鮮語言文字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第二十條規定:“自治州自治機關重視以朝鮮語為主的廣播、電視及其他新興媒體,保障朝鮮語節目的製作,加強對影視片的朝鮮語譯製工作”。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朝鮮語言文字工作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凡在公共場所從事公共服務需在公章和牌匾、獎狀、證件、標語、公告、廣告、會標、標誌(以下簡稱市面用語物)以及公用設施上印寫文字內容的,均同時使用朝漢兩種文字”;第七條規定:“同時使用朝漢兩種文字時,應遵循下列原則:⒈字體規範,字號相等;⒉橫向排列時,朝文在前、漢文在後或朝文在上、漢文在下;⒊豎向排列時,朝文在右、漢文在左(面對面時);⒋環形排列時,從左向右朝文在外環、漢文在內環,或者朝文在左半環、漢文在右半環。”
(二)使用朝漢兩種語言文字是維護民族團結的政治需要。民族團結關係到社會穩定、國家統一、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大局。朝漢兩種語言文字是自治州法定的通用語言文字。因此構建雙語和諧的語言文字生活是民族團結、社會穩定的基本要素,也是人民羣眾的需要。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自治州自治機關教育和鼓勵各民族的幹部互相學習語言文字,漢族幹部要學習朝鮮語言文字,朝鮮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幹部在學習、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同時,也要學習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範漢字。自治州的國家工作人員能夠熟練使用朝、漢兩種語言文字的應該予以表揚和獎勵”。
2016年,國家民委等六部委聯合出台《關於推進民族地區幹部雙語學習工作的意見》,把民族地區幹部雙語學習提升到服務國家大局、鞏固和發展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高度。因此,各民族之間相互學習語言,不僅有利於增進感情,而且更有利於減少、化解、消除民族之間的各種矛盾,對於協調各民族關係,促進各民族團結合作,共同進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三)使用朝鮮語言文字是維護朝鮮族公民語言文字權利的需要。語言文字平等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少數民族公民的權利。改革開放以來,城市化的進程加快了各民族的交流和融合,催生了許多涉及不同民族的法律糾紛。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應當用朝、漢兩種語言文字審理和檢察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對於不通曉朝、漢兩種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法律文書應當根據實際需要使用朝、漢兩種文字或者其中一種”。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朝鮮語言文字工作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自治州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行政執法機關履行職務時,應當通用朝鮮語言文字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併合理配備通曉朝鮮語言文字的人員,保障朝鮮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對於不通曉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當事人,應當提供翻譯。法律文書應當根據實際需要使用朝鮮語言文字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或者其中一種”。因此,使用朝鮮語言文字是切實維護少數民族羣眾利益,保障少數民族公民語言文字權利的需要,也是維護少數民族公民人權的體現。
(四)做好朝鮮語文工作是繁榮發展中華民族文化的需要。文化作為民族凝聚力、創造力的源泉,作為綜合國力的重要因素,作為國家軟實力的重要性已越來越被人們所認識。民族語文翻譯對傳承、弘揚民族文化具有直接的基礎作用,是保護和發展民族文化的重要工具和手段。使用朝漢兩種語言文字可以向國家、向世界宣傳、展示中國朝鮮族優秀傳統文化,同時,還可以把世界各國、國內各民族優秀文化成果介紹宣傳到朝鮮族羣眾和朝鮮族聚居地區,只有通過使用朝漢兩種語言文字,才能使朝鮮族羣眾進一步開闊視野,不斷創新、豐富和發展本民族優秀文化。
(五)使用朝鮮語言文字是推動我州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朝鮮族鄉村大多數朝鮮族羣眾由於漢語水平較低,正確理解和領會黨的方針、政策,瞭解掌握現代農業科學技術以及與漢族羣眾溝通交流還存在一定的困難,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只有通過朝漢語言文字的翻譯,及時把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農民致富發展的項目,科技信息傳遞到朝鮮族羣眾手中,才能使朝鮮族羣眾對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學得懂、説得通、執行的好,才能更好地掌握致富本領,促進當地經濟穩定、健康、持續發展。
二、關於延邊州朝鮮語言文字的規範標準

朝鮮語言文字作為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重點推行的7種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之一,它根植於中國的政治、經濟、文化的大土壤中。
一方面帶有中國的政治、經濟及文化等方面的印記,受到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影響,出現了很多漢語式的朝鮮語詞彙及表現形式,在中國朝鮮語中已經根深蒂固;另一方面雖為跨境語言,但在用詞、隔寫法、拼寫法等諸多方面又與韓國的標準語、朝鮮的文化語存在一定的差異,尤其與韓國語之間的差異更大。因此,有必要發揮語言自主性,不斷地調整完善,使其符合中國國情的規範,才能持續保持和發展中國朝鮮語自己的特色。
針對這一問題,中國朝鮮語規範委員會本着“既保持中國特色,又便於國際交流”的規範原則,制定“朝鮮語四法規範標準”,廣泛開展中國朝鮮語規範工作。《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朝鮮語言文字工作條例》第十三條明確規定:“朝鮮文應當使用經中國朝鮮語規範委員會審定並公佈的規範化、標準化用語”。
三、關於中國朝鮮語言文字名稱的説明

建國以來,我國朝鮮族使用的本民族語言文字一直稱為“朝鮮語文”或“朝鮮語言文字”。
第一,該表述方式為國家對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通用用法。我國官方使用的7種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名稱均不加“族”字。我國制定的所有有關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標準,也都未加“族”字。
第二,該名稱長期以來作為官方會議通用用法。全國黨代會和兩會等官方應用時均稱為“朝鮮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官網在介紹朝鮮族時,明確表述我國朝鮮族現在使用的本民族語言文字均稱為“朝鮮語”和“朝鮮文”。
第三,該名稱是社會各界普遍使用的用法。我國從中央到地方與朝鮮語相關的機關、團體、報刊雜誌以及學校相關課本等,均稱為“朝鮮語”或者“朝鮮文”。比如,中小學語文教材名稱為“朝鮮語文”,機構名稱為東北三省朝鮮語文協作領導小組、中國朝鮮語廣播、延邊州朝鮮語文工作委員會等。
(延邊發佈 延邊州朝鮮語文工作委員會翻譯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