叕一個“反殺案”:男子遭刺奪刀反殺 賠40萬獲刑6年?_風聞
楚国公子海-律师,公众号: legalknow-all2018-11-13 12:48
澎湃新聞10月11日發佈題為《黑龍江“反殺案”:男子遭刺奪刀反殺 賠40萬獲刑6年》的報道:
持刀刺人者,反被奪刀刺死。這樣的“反殺”情節,出現在了黑龍江佳木斯富錦市交警大隊事故中隊的走廊裏。
案發時,黃海龍和馮思鋮因各自親友的交通事故賠償問題發生口角,馮思鋮用隨身攜帶的尖刀將黃海龍腹部刺傷,黃海龍搶下尖刀,將馮思鋮刺傷,致其當場死亡。監控錄像顯示,從馮思鋮掏出刀具捅向黃海龍,到黃海龍刺傷馮思鋮後被人拉開,整個過程約16秒。
2018年4月,富錦市法院一審判決黃海龍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黃海龍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黃海龍反刺是否是正當防衞,成為6月11日二審庭審中控辯雙方爭論的焦點。黃的辯護律師認為黃有防衞意圖,他在毫無預料和準備的情況下,被死者捅了一刀,情急之下在死者肩膀部位由上往下劃了一下。黃的家屬認為,該案與備受關注的崑山“反殺案”有相似之處。
二審開庭時,公訴人則認為,被告人奪刀後,現場多人拉架,力量對比,被害人已不具備侵害能力。
1、
可以預見到,本案歷經輿論狂歡之後,正當防衞規則還會被束之高閣,繼續做一條完美的“殭屍條款”。
龍哥案,作為個案,改變不了正當防衞的認定規則。
我看了幾遍監控視頻,發現18時54分44秒之前,雙方名沒有明顯的互毆行為。馮思鋮率先發起了捅人危害行為。
監控錄像顯示,18時54分44秒,馮思鋮在於海身後拿着刀,通過於海右側,上前捅了黃海龍。54分54秒—57秒,黃海龍從上往下揮舞手臂,馮思鋮倒地。55分00秒,黃海龍被眾人拉開,走回走廊衞生間方向。這個過程約有16秒,從畫面看至少七人拉架。
新聞裏説黃海龍沒有犯罪前科,他需要在短短16秒內思索出這道送命題的答案。值得注意的是,與黃海龍對戰的還是一個江湖老手,曾經的癮君子,現在身懷寶刀的實戰派,有着一顆敢於帶刀猛闖“白虎堂”的熊心豹子膽。
富錦市法院一審採信了25份證據,證實被告人黃海龍無前科劣跡,馮思鋮因吸毒於2009年被強制隔離戒毒,因故意傷害罪於2014年8月被判刑。
案卷材料顯示,當日在場的交警大隊事故科當事輔警,事後接受富錦市公安局詢問時説,當日他看到馮思鋮從身後拿出來一把黑色尖刀衝向黃海龍。
到底是無限防衞,奮起反擊,還是做一個懦夫任人宰割,流血塗地?短短16秒,留給黃海龍的時間並不多。我們結合本案的案情,參考龍哥一案廣為傳播的正當防衞結果示意圖,幫忙預設以下可能發生的結果:
1、黃海龍奪下刀,砍死馮思鋮,黃海龍要麼無罪,要麼坐牢。
2、黃海龍奪下刀,砍傷馮思鋮,黃海龍要麼無罪,要麼坐牢。但他和他的家人面臨黑社會、吸毒人員的騷擾、威脅,一生不得安寧。
3、黃海龍沒有奪刀,最容易出現的情況就是被馮思鋮砍死,或者被羣毆。如果沒有被砍死,同樣會面臨黑社會、吸毒人員的騷擾、威脅,一生不得安寧。
這結果一目瞭然,面對砍人的危險行為,當然可以實施無限防衞。
但一審法官和公訴人要求:面對利刃捅刺腹部(黃海龍腹部之損傷構成輕傷二級)之痛,黃海龍不得施加傷害行為。他們理所當然地認為黃海龍的行為不屬於防衞過當。
法庭辯論部分,公訴人認為,黃奪下刀後,現場多人拉架,力量對比,被害人已不具備侵害能力。私力報復,不能不計後果,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他們這羣書呆子,可笑又可氣,他們甚至不可理喻地要求黃海龍在他人勸架的過程中不能施加防衞行為,而不顧可能繼續發生嚴重危險狀態。
相比之下,崑山警方的法學水平能高出一大截,至少他們明白這個道理:罪犯砍人之後,就算刀被奪去,砍人者的危害狀態還在繼續。
這幾位黑龍江的法官、檢察官將正當防衞的標準拔高到一個新的高度:
1、實施正當防衞之前,需要判斷對方的危險行為,會傷害到哪裏。
2、不能奪刀防衞,否則事情鬧大了;即使是奪刀防衞,也要精準防衞;
3、當你從砍人者體內拔出刀後,你得停止防衞,不能反擊;
4、在有人勸架的情況下,你還是不能反擊;
5、要像資深法官檢察官一樣,在幾秒鐘之內判斷對方是否具備繼續侵害的能力;
6、防衞時,需要精確計算自己防衞行為的傷害後果,關鍵不能有報復的私心。
這個標準真的很荒謬!
面對一把舉起的刀,我們不可能要求一個人進行冷靜的思考,更何況是16秒?若要真的冷靜思考,恐怕只有神能夠做得到。
顯而易見,正當防衞的的認定規則,就像靈鷲宮裏的高端武功秘籍一樣。普通人練習不得,一旦練習,稍有不慎,就反噬自身。
只有身懷絕技的武林高手,才能修煉正當防衞這本武功秘籍:武林高手可以做到以下幾點,精準定位實施正當防衞行為時的反擊位置,同時避開五臟六腑、腹部、避開腿腳手臂上的動脈、避開頭部、襠部。在實施正當防衞之後,一定要非常禮貌、冷靜地地收放自如,心平氣和且點到為止。
如果你不是武林高手,還得按照江蘇檢察院的“無奈”建議:別動手,你最正確的姿勢就是跑。
我曾經在另一個回答中解釋道:正當防衞淪為殭屍條款,歸根到底,正當防衞的技術性標準是有問題的。一個法律制度,按照其規定的標準,竟讓人們對自己的行為無法預測啊,而且還無法有效地指導他的公民實施正當防衞!
病態的認定規則衍生病態的司法正義,造就以下極度扭曲社會現象:
老實人啊,在正義女神的冷血劍下苟且偷生。
行兇者呢,似被正義女神追認光明正大的死。
最後,在新聞裏我還發現一段令人感動到哭的情節:
案發後,被告人共賠償被害方各種損失40萬元,富錦市公安局賠償被害方80萬元。獲賠後,被害人家屬出具了一份刑事諒解書,認為死者亦有過錯,黃海龍具備防衞情節。
可笑極了。
在被害者家屬都認為死者存在過錯且黃海龍具備防衞情節的情況之下,公安局竟甘願為所謂的故意傷害行為背鍋。
連司法界都沒有勇於認定正當防衞的底氣,更何況防衞者呢,他憑什麼敢正當防衞。
哀其不幸啊,怒其不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