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出台治校園欺凌方案:給人起侮辱綽號屬欺凌,嚴重者開除_風聞
半听星冰乐-你怎么永远有这么多话可说2018-11-13 11:20

給人起侮辱性綽號也屬欺凌,在社交媒體上傳被欺凌者受欺凌圖像的屬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行為!學校對於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中的欺凌者,在進行批評的同時給予懲戒,嚴重者可以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
12日,廣東省教育廳官網掛出13部門聯合印發《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的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對校園欺凌的分類、預防、治理等問題做出明確規定。
《實施辦法》對不同性質的校園欺凌有不同的處理。學校對於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中的欺凌者,在進行批評的同時給予懲戒,嚴重者可以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
根據《實施辦法》,學校應根據本校實際成立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委員會,對學生欺凌事件進行認定和處置,高中階段教育的學校學生欺凌綜治委應吸納學生代表參加。學生之間發生的不涉及違法犯罪的欺凌事件的處置以學校為主。
學校一般應在學校學生欺凌綜治委啓動調查處理程序10日內完成調查,作出處理決定;學生欺凌事件情況複雜需要延長處理時間的,由學校學生欺凌綜治委負責人提出,經校長批准可以延長10日。
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和專家對轄區內學校的學生欺凌進行專項調查與評估活動,並支付費用。學校可以委託第三評估機構和專家對本校的學生欺凌情況進行專項調查和評估,可以委託社工、社會心理諮詢師等專業機構為欺凌事件發生後的中小學生及其家庭提供個案跟蹤服務,並支付費用。
《實施辦法》強調,政府部門職責落實不到位、學生欺凌問題突出的地區和單位,由本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約談、掛牌、督辦、實施一票否決權制等方式進行領導責任追究。
政府部門和學校相關工作人員在學生欺凌事件發生後的處置存在失職瀆職行為,因違紀違法應當承擔責任的,依法給予相關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將依法由其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會予以勸誡、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條例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
《實施辦法》規定,本辦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哪些屬於欺凌行為?
此次《實施辦法》,對學生欺凌事件的種類和適用做出了明確規定。
欺凌者恃強凌弱給被欺凌者身體和心理造成輕微痛苦,其行為沒有違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輕微的一般欺凌事件:
(一)給他人起侮辱性綽號的;
(二)侮辱其人格,程度較輕的;
(三)損壞他人財物,價值較低的;
(四)在社交媒體上發表貶低或者侮辱他人人格言論的
欺凌者恃強凌弱的行為尚未違法、對被欺凌者身體和心理造成明顯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比較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
(一)對被欺凌者拳打腳賜、掌摑拍打、推撞絆倒、拉扯頭髮等物理攻擊的;
(二)捏造事實誹謗被欺凌者的;
(三)在社交媒體用圖像貶低或者侮辱被款凌者人格的;
(四)強脱被欺凌者衣物的;
(五)強索被欺凌者財物的;
(六)其他情節比較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
第二十三條欺凌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凌事件:
(一)經過學校教育再次恃強凌顆的;
(二)在社交媒體上傳被欺凌者受欺凌圖像的;
(三)行為違反治安管理法規,但未滿十四周歲不予處
罰的;
(四)行為違反治安管理法規,但依法屬於不子處罰
(五)攜帶刀具等器械威脅或打被欺凌者的
(六)多次強脱被欺凌者衣物的
(七)多次強索被欺凌者財物的;
(八)其他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
欺凌者依法已達到法定責任年齡,欺凌行為已枃成違反治安管理或犯罪,且不屬於免予或者不予追究行政或者刑事責任的學生欺凌事件。
(羊城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