説説常識:公知們説的“人權”與普通民眾無關_風聞
吕建凤-批判批判者的批判者2018-11-14 20:53
賀衞方曾經在微博上就“人權”問題發表高論:【【常識】當我們説一個國家存在人權問題時,通常不是指這個國家裏發生了某些刑事案件,例如殺人、放火之類,因為沒有那個地方沒有這類案件。人權事項跟公權力密切關聯,指的是一國公民的政治權利如言論、結社以及信仰自由遭到侵犯,或者存在種族性別等歧視,還有國家司法不公,當事人得不到程序正義的保障等。犯罪人燃燒公交車、殺戮無辜人羣等,如果政府或警察盡到了最大限度防範和事發後追捕和公正懲罰義務,則不屬於人權問題。】、【民間暴力和殘殺畢竟是公民之間的衝突,而一國的司法機關錯判案件甚至錯殺無辜,那才是真正的人權問題。 】
網絡上已經有名為朱德泉的網友發微博批判道,【【怎麼洗?】美國是當今世界上唯一一個沒有批准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國家,也沒有批准聯合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和《殘疾人權利公約》。美國經常使用人權話語對其他國家指手畫腳,但自己卻又不加入國際人權公約,這些梗怎麼洗?】。
也就是説,就按照賀衞方的邏輯,美國的負面社會現象也與美國的【政府或警察】沒有盡到最大限度防範的義務有關——你連世界公認的人權條約都不批准,還好意思説盡了最大限度防範“人權”被侵犯的義務嗎?
當然從邏輯上,賀衞方還可以進一步辯解,那就是,美國政府不批准這些人權條約,是因為有它自身的特殊困難,而這個自身困難,來自於複雜的社會關係,雖然盡了努力,卻沒有能夠做到,所以【不屬於人權問題】。
之所以美國可以用這個理由辯解,而中國政府不能夠用這個理由為社會上不時會出現的司法錯誤辯解,是因為美國政府是被選民選出來的;中國政府沒有經過這樣的選舉。於是,美國人民遭受的侵犯,就是美國人民咎由自取——誰叫你們不選出一個有能力批准這些條約的政府出來的?
根據這個邏輯,其他發展中國家只要實行了西方這套——我稱之為“西式共和”的——政治制度,哪怕人民生活多麼艱難困苦,甚至於戰亂頻仍、屍橫遍野,那也與“人權”問題無關。因為要怪就怪人民沒有選舉出一個有能力解決問題的政府。
人民自己不好好運用“人權”,苦難和死亡就不能怪盡了努力,但實在沒有了辦法的政府。比如索馬里、剛果金、馬裏、海地等等國家的人民,雖然生活艱難,死亡威脅如影隨形,那也不是“人權”問題。
而中國雖然人民生活越來越好,社會和平穩定程度不斷提高,但是因為社會上不時地會出一些司法錯誤事件,就是缺乏“人權”的表現。
不顧絕社會大多數人的生活中的狀況,只以極少數人在特別情況下出現的,非正常司法關係狀況為標準,來衡量“人權”水平,就只是在替極少數人爭權利。
而人民大眾普遍需要的“免於匱乏的自由”、“免於恐懼的自由”,就與“人權”問題無關。
實際上我們通過事實與邏輯分析,都可以知道的是,如果政府沒有能力制止民間的暴力行為,普通民眾的“言論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也都會消失殆盡。
而按照賀衞方的邏輯——最妙的是,他還將之稱為【常識】,按照公知們的定義,所謂【常識】,就是不可質疑的絕對真理——羅斯福説的“言論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免於匱乏的自由”、“免於恐懼的自由”這些【人類享有的基本權利】,都不在“人權”要求範疇之內了。
至少,相對於【司法機關錯判案件甚至錯殺無辜】來説,這些因為【公民之間的衝突】而導致公民失去自由的問題,就不是【真正的人權問題】了。
這説明什麼?這説明賀衞方們要的“人權”,與人民大眾沒有關係。
因為絕大多數普通民眾是不會與司法部門發生衝突的。就算是其中有很少數人與司法部門發生了衝突,其中的大多數案例也是按照合理的法律程序處理的。
也就是説,即使在這部分與司法部門發生了衝突的人裏面,被侵犯了公民權利的也只是少數現象。在整個社會羣體中,這些人只是極少數部分。
當然我們不應該有意忽略這極少部分人的權利。但是社會的是否良好,首先應該看的,不應該是絕大多數人的權利狀況嗎?
之所以賀衞方們會把“人權”問題只限定於政府與公民的關係範圍內,是因為他們從社會精英的自由要求出發,要千方百計限制政府對於社會的管理能力,為的是讓他們的自由最大化,成為實至名歸的統治者。
而普通老百姓因為客觀上的能力差距決定了,他們根本就不具備享受精英們所能夠享受到的權利的能力。
在利益關係上,普通老百姓更加需要社會和平穩定,這與政府的利益要求是一致的。因此普通民眾從自身利益關係要求出發,不會願意限制政府的權力。
之所以公共輿論平台上限制政府權力的呼聲很高,其實是因為很多身居底層的民眾,被一些精英忽悠得以為自己就是精英,不知道自己的真正利益關係是什麼了。假如這些精英的圖謀得逞,伊拉克、利比亞、烏克蘭的局面就會在中國重現。
賀衞方們當然不是有意要讓中國老百姓過苦難生活——到了那樣的社會狀況,他們中的大部分也不會真正好過的。
不過為了他們特殊的利益要求,讓老百姓們過苦難深重的日子,也不是不可以。所以他會説出【民間暴力和殘殺畢竟是公民之間的衝突】,不是【真正的人權問題】。所以,公知們説的“人權”與普通民眾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