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美團外賣騎手撞垃圾桶身亡:死哪訛哪,還是正當維權?_風聞
楚国公子海-律师,公众号: legalknow-all2018-11-19 13:51
2018年11月的這則新聞,將再次挑戰人們對法律、司法和公平的認知底線。

看起來確實很像按鬧分配,死哪訛哪,但與此同時,我們並不能否認死者家屬維權的基本權利。
這個案件的影響也非常壞,似乎壞人就有理了。
本案和一個正常人被侵權不一樣,死者屬於酒後,無證駕駛,無牌照摩托車。
如果判令村委會承擔30%的責任,無異於自毀“嚴厲打擊酒駕”的長城,這個案例將為酒駕者打開一個新的認知大門,原來還可以這樣操作。最壞的影響就是讓公民喪失對法律的信仰:
對於碰瓷者,具有指導意義,以後想碰瓷,去撞垃圾桶。
對於酒駕者,更具有指導意義,全體納税人將會為他的“自尋死路”和無知無畏買單。

就事論事,對於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我總結了一下,主要以下幾點:村委會是否承擔侵權責任?村委會承擔侵權責任的比例?我簡單分析如下:
1、村委會是否承擔侵權責任?
(1)村委會是否存在侵權行為?
垃圾桶放置在這個位置起碼10年以上了,而且沒有佔用路面,是放在人行道上的。
首先,可以明確的是這個不是一個垃圾桶,而是一個垃圾車,垃圾車上存在尖鋭物。
其次,垃圾車不應放置在人行道上。
再次,即使放置在人行道上,也存在安全隱患,容易對於普通的電動車、行人也將造成傷害。
初步判斷:村委會沒有對垃圾桶盡到管理義務。
(2)對此,《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一條,歸責原則是無過錯原則。
本案關鍵在於認定這個垃圾桶是否妨礙摩托車通行。如妨礙通行,村委會的責任肯定逃不掉。
(3)村委會對垃圾桶的管理行為,是否與李某的死亡存在因果關係?
本案醉酒男子的死亡原因有以下幾個:酒後,無證駕駛,無牌照摩托車(此案中尚未披露,醉酒男子是否戴了頭盔)。
死者對死亡這一損害結果具有嚴重過錯。而且死者的過錯佔死亡原因的比例至少是四分之三。
村委會放置的垃圾桶,屬於正常人能夠避免的因素,並不能必然導致醉駕男子的死亡,與損害後果之間無直接的必然的因果關係,但仍然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本案的情況符合多因一果的認定。綜上,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垃圾桶沒有超出行人道,但因垃圾桶存在長期安全隱患,仍然具有違法性;
(2)垃圾桶超出或者部分超出行人道,導致垃圾桶產生更加嚴重的安全隱患,具有違法性。
(3)垃圾桶的放置行為與受害者的死亡結果存在因果關係。
我的初步結論是:村委會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2、假如法院認定村委會承擔責任,擔責的比例如何?
(1)村委會僅該承擔與其過錯、致死原因相適應的責任。
村委會放置的垃圾桶,屬於正常人能夠避免的因素,並不能必然導致醉駕男子的死亡,一個正常的人,即使是限制民事行人能力人,也不會主動去撞上這個垃圾桶。
因此可以判斷,村委會的過錯並不是嚴重的過錯,而是一種輕微的過錯。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死者李某明顯具有無證駕駛、酒後駕駛重大過失,法院可依法適當減輕村委會的賠償責任比例。
(3)最後,無證駕駛、酒後駕駛,屬於相關法律法規,包括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嚴格規範和制裁的行為,這是一個成年人應當具備的常識。
如果判令村委會承擔30%的責任,無異於自毀“嚴厲打擊酒駕”的長城,讓公民喪失對法律的信仰,最壞的影響就是對碰瓷者更具有指導意義。
司法判決不僅僅要衡量受害者因素,考慮判決公平,還得權衡判決可能帶來的社會影響性。
(4)本案的中,除了鎮環境衞生管理中心,法院可能還需要追加公路管理部門、李某聚會時的勸酒人作為被告,可查明以下情況:
a、公路管理部門是否注意到垃圾桶產生的安全隱患,對於該垃圾桶是否疏於管理,對妨礙道路通行的垃圾桶未盡到及時清理義務?【案發道路是村級路,是否應由鄉鎮一級政府管理?】
b、勸酒者勸酒的情況。(詳見下一段分析)
只有查清上述情況,才能判斷出各方主體的擔責比例。
在受害者家屬只請求村委會承擔30%的責任,輿論大肆曝光的前提之下,我大膽預測一下:
本案主審法院可能會考慮判決引發的社會影響和指引效果,而偏向村委會,判決村委會承擔10—15%的責任。
3、本案中被忽略的情況——我幫村委會支招
新聞中報道:李某是一名美團外賣騎手,今年5月27日晚11時許,租住在昌平區某村的李某在聚餐回家的路上,駕駛摩托車徑直撞向了村口擺放的垃圾桶。事故導致李某胸椎粉碎性骨折,經搶救無效死亡。
我注意到,李某是聚餐回家的路上死亡的。參考一下以下裁判規則:
在酒駕肇事案件中,共同飲酒人負有勸阻駕駛員醉酒駕駛行為的義務,否則應對駕駛員因醉酒駕駛所遭受的人身傷害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共同飲酒後出現人身傷亡事件,如共同飲酒人沒有盡到提醒、勸阻、照顧、護送和通知義務,應對造成人身傷亡的飲酒人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也就是説,在李某聚餐的朋友中,也存在侵權者,死者家屬也可以請求索賠。在這裏村委會可得注意了(嘗試一下這個手段):儘快請求法院調查查明李某聚會時的勸酒情況,要求法院追加被告,可以爭取減免自己的責任。
村委會啊,能幫你的只能到這裏了。
4、
綜上,村委會確實存在一定過錯,但其承擔的賠償責任不宜過高。
實踐中,法官對類似本案的問題、認定村委會擔責比例,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法院往往不分性質情節的主次責任,都按照七、三比例判決侵權方承擔損害賠償,或者像“老人擅自爬樹摘楊梅墜亡,家屬怪樹太好爬、景區沒風險提示”一案中的隨意適用過錯責任。
這種做法,在司法界相當的普遍。如此判決之後,死者家屬自然歡天喜地,不再折騰shang訪,但司法和法律的權威最終為此付出血的代價。
司法向無理取鬧的三成責任妥協的同時,其撫平了家屬的情緒,卻換來大眾對司法的鄙夷,對法律充滿失落感。這無疑是一次又一次的失敗的判決。
有時候,如何去評價一個判決是否公平,這個問題很多人都説不清,也道不明。
但這個判決,至少要符合大眾心中的良知,對得起你我心中的一杆秤。
以上是法律分析,拋開上述立場,我最後説説個人觀點:
對於一個酒後,無證駕駛,無牌照摩托車的成年人,自己都不知道愛惜自己,自己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嚴重危害後果的人,這種人不值得法律保護。
這次你保護他了(假如他沒死),下次受害的就不是垃圾桶了,而是活生生的人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