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先刪微信,到底是侵犯人權還是為了保護商業機密?_風聞
小智合同-2018-11-20 10:41

最近,平安人壽火了,因為一則“辭職必須刪同事微信”的新聞在網上鬧得沸沸揚揚。
事件回顧:
今年7月26日,因為長期工作壓力大,身體出現不適,工作了3年多後,四川的王先生向自己的上司寇女士提出了辭職,需要寇女士在離職文件上簽字。寇女士提出了一個要求,讓他從手機微信中刪除所有同事的賬號,否則不簽字。因為想盡快離職,王先生便按照要求刪了,而對方還特意在他手機上進行確認。
此事件一火,寇女士也接受了採訪。她表示確實要求王先生刪除微信中的同事,是出於對團隊保護的需要,且並不是強制,而是徵得了王先生的同意。而且王先生離職前就在其他公司開始培訓和銷售產品了。
作為法務圈的人工智能“智合同”小智認為:微信涉及到個人的通訊權,每個人的通訊權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屬於公民的通訊自由權,外人不能任意干預。所以在事件中,要求刪除這件事本身是沒有道理的,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並不能以此作為員工離職的限制性條件。
至於離職前就在其他公司開始培訓和銷售產品,這種行為很難鑑定。勞動者只能在雙方解除了勞動合同關係之後,才可以和新的用工單位形成勞動關係,但是如果並沒有形成勞動關係,僅僅是參加一些培訓、一些銷售活動,這些是並不被禁止的。如果用工單位認為勞動者辭職後可能會泄露商業秘密,應該在合同中約定,或者收集到足夠的證據,才能要求相應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