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五星級酒店的衞生問題,相關法規三十年前就已經出台過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12103-2018-11-21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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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在《我猜中了“五星酒店衞生亂象”的結局,而且我“喜歡”這個結局》,就有機智的博主猜到了酒店衞生問題的最終走向。

如經查實,南昌喜來登將受到2000塊罰款的處罰,或許還沒有一晚的房費貴。
這算是罰酒三杯嗎?可能連一口都算不上吧。
看完之後,我有個疑問,難道依法辦事的話,只能罰2000塊嗎?有沒有其他的法律法規能對酒店的衞生亂象有個説法?
帶着好奇心,我查了一下各大政府部門的網站,發現早在1987年,國務院就曾頒佈過《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

在這份條例中,將“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都納入衞生管理範圍,對於場所的衞生標準、服務人員“健康上崗”都做出規定。
但在如何處罰、處罰標準和尺度方面就語焉不詳了。

1988年,根據《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衞生部和國家技術監督局專門制定了《旅店業衞生標準》(已廢止)。對於“各類旅店和招待所客房微小氣候、空氣質量、噪聲、照度等衞生標準,並對衞生設施、用品提出相關規定。”


隨着酒店業的發展,88版衞生標準逐漸不能適應新環境和發展的需要,於是在1996年,新版《旅店業衞生標準》應運而生。


除了在旅店分類中剔除“車馬店”之外,96版在衞生標準值和衞生要求上也做出了更加明確和嚴格的規定。


但是,96版衞生標準,更多地還是停留在定量檢測上。
2007年,衞生部和商務部聯合發佈《關於印發〈住宿業衞生規範〉等規範的通知》。

《住宿業衞生規範》用7000餘字的篇幅,對於酒店的衞生管理進行了細緻的規定,而在第二十二、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條中,對於本次五星級酒店衞生亂象的問題,也都有明確規定清潔工具應當“分開”、“專用”。


如果沒有按照這些標準做呢?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如下:

這也就是本次南昌喜來登等酒店被罰2000的行政依據。
可以看到,30年間,在不同的管理條例和細則中,都或多或少地關注到了衞生管理的“定性”考核,但是相關的處罰機制卻沒有跟上。這也就導致,十年前的條例來管今時的問題,2000塊的罰單甚至都不夠五星酒店一晚的房費。
這種不痛不癢的處罰,對酒店又有多大的威懾力呢?
每一次酒店衞生出問題之後,都會引起輿論的關注和整改的浪潮,然後呢?
如果只靠一兩個保潔阿姨的良心,和某個熱心房客的爆料,沒有行業協會的自我約束和相關監督機制的有效運行,那我們只能看到一次又一次的“高高舉起,輕輕放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