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家暴被判不予離婚 法官:要給雙方冷靜期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32652-2018-11-25 18:00
董芳表示,自己的經歷,也代表着跟她有同樣遭遇的弱勢羣體的利益,她希望弱勢羣體的權益能夠得到合理的保護。
【MMPNews綜合報道】11月20日,董芳(化名)像記者爆料,因不堪忍受丈夫的家暴,她向法院提出離婚申訴,但是法院判決不離婚。

2017年6月27日,雙方因孩子填報志願一事產生強烈分歧,張明(化名)對妻女實行暴力。董芳稱,當時張明把孩子從頭到腳不分輕重的打了一頓。然後因為不解恨,他就把孩子像拎小雞一樣,拎到自己旁邊的地上,然後就用腳踩,用腳踹,把孩子打的手上都是血,手臂上也是血,前衣襟上也是血。董芳表述説,當時自己的頭髮散了,眼鏡掉在地下,耳朵也聽不見,眼前冒金星也看不清東西。
醫院的檢查報告顯示,在遭受家暴的過程中,女兒的左手受傷,董芳的左耳骨膜穿孔失聰。事後,董芳向成都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成功後,該事件成為成都自2016年實施《反家暴法》以來反家暴典型案例。

董芳在接受採訪時表示,家暴一事對她造成了很大的衝擊,她自己現在一直有心理障礙。董芳説,由於孩子他爸一直特別強勢,所以自己希望通過法律訴訟的手段離婚。
但是,2017年11月20日董芳向法院提出離婚申訴後,經過三次庭審,法院判決不離婚。
判決本次案件的張焱彬法官在接受採訪時表示,這類案件原則上是第一次起訴是不準離的。根據傳統的道德觀念“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要給雙方冷靜期,隔了六個月冷靜期過了之後,如果説還是沒有任何的起色,還是一如既往,這個時候機會就給完了,你不珍惜,再判離婚。
張法官説,雖然説我們的那個人身保護裏面,説了張明是家庭暴力,但是就自己個人來説的話,對這個定性自己是有保留意見的。張法官説,法律上界定什麼是家庭暴力是有分歧的,有一種觀點就認為,只要你長期實施,就可以構成家暴。張法官表示,因此他在判決書裏面就寫得很嚴謹,沒有提到家暴,他在判決書裏寫的是發生了肢體衝突。

張法官説,考慮到當事雙方都是外地人,大學期間自由戀愛,而且是老鄉,婚姻基礎是非常牢靠的。有證據顯示張明有悔改表現,他給他老婆跟女兒寫道歉信。張法官説,他們當時是考慮了很多的,比如説傳統觀念的因素,給男方機會的因素,暴力行為是否有持續性的因素,所以才做出暫時給男方機會的判決。
對於董芳上訴一事,張法官解釋稱,只要不服一審判決她便可以提起上訴,但自己個人而言,倒是覺得沒有太大的必要了。張法官説,其中中院二審要審,二審還不一定判離婚,但是你過了六個月再來,基本上判離婚的可能性就非常大了。
董芳稱,家暴不是家務事,是人權被侵害,是一個人的健康安全乃至生命,這些最基本的需求被侵害。董芳表示,相信在國家法制建設進程中,這些法律法條會越來越細化,越來越完善。
今年11月12日,向成都法院提交離婚二審上訴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