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知道的香港強積金_風聞
辽远点心-人有不为也,而后可以有为。请关注有所止。2018-12-02 22:01
香港長期以來以穩健而自由的經濟運行,是最少干預市場的政府。在香港實行低税收以保障經濟持續增長的同時,社會保障方面的低福利自然在所難免, 但是這種“低水平、廣覆蓋”的特點也造就了香港社會保障制度的成功。

壹、什麼是強積金
在 20世紀 90 年代以前,香港一直允許僱主自由運作退休計劃,越來越多的僱主私自設立退休計劃,因此,計劃管理不善經常發生,為此香港決定為職業退休計劃制訂完善的監管架構,並於1993年10月 15 日正式實施了《職業退休計劃條例》。 《職業退休計劃條例》並不強制顧主為僱員設立職業退休計劃,目的在於確保自願參加退休計劃的資金得到妥善管理以及具備充足資金。使僱員享有較大保障,使他們可在到期時獲得應得的退休計劃權益。
為了適應香港社會人口老齡化的趨勢,香港歷時5年於1999年正式通過《強制性公積金條例》,該條例也於2000年12月1日正式實施。
香港《強制性公積金條例》訂立了強制性公積金制度的架構,規定強積金是一個由私營機構管理,以就業為基礎,必須強制執行的公積金制度,為就業者積累資金安度退休生活。
香港強積金制度規定,以下三類必須參加強積金計劃:一是凡年齡介於 18歲到 64 歲,按一份僱用合約受聘用滿 60 日或以上的全職 和兼職僱員;二是某些高流動的行業(如飲食業及建築業),這些行業工作的臨時僱員,不論受僱時間長短都必須參加強積金計劃;三是65
歲以下的自僱人士,即沒有受僱於他人,而是通過自己提供服務或商品來賺取收入的人須自行加入註冊計劃和供款。其中可豁免的人士包括:所有在2000年12月1日年齡已滿64歲的僱員及自僱人士、受僱不足60日的僱員、家務僱傭等。
強積金計劃的法定供款是由僱主和僱員根據僱員收入分別供款5%,兩者相加便為 10%。強積金的供款設有上下限,如果僱員的收入少於4000元港幣(下限),僱員本人可以不供款, 但僱主必須按僱員收入的5%供款;如果僱員每月收入超過2萬元港幣(上限),則僱主和僱 員各需繳納僱員收入的最高上限2萬元的5%;對於超出部分,僱主和僱員可以選擇是否自願性繳費。所有由強制性供款所累積的權益必須保留至計劃成員達到退休年齡為止。僱員個人賬户中積累的養老金必須達到65歲法定退休年齡時,才可以一次性全數提取。
貳、香港強積金制度的監管
強積金作為一種社會保障體制,它是香港政府推行的強制性退休計劃,以協助香港的就業人士安度美好的退休生活。考慮到不同企業和行業的情況,強積金計劃又可以分為:集成信託計劃,僱主營辦計劃和行業計劃。
集成信託計劃的特點主要是把小型僱主單位的供款集合起來做管理和投資,以得到大規模運作所帶來的經濟效益。該計劃適合自僱人士或中小型公司的僱主和僱員參加;僱主營辦計劃是隻供受僱於同一名僱主及該僱主的有聯繫公司的有關僱員加入。由於對成員資格的限制,僱員人數必須龐大,才可以運作僱主營辦計劃的成本取得效益。其對象是受僱於單一僱主的僱員,但僱主享有比較大的自主權,並由公司內部管理,自行決定投資策略,通常適合於規模較大的公司。行業計劃是專為流動性比較高的行業而設計的,參加行業計劃後,即使員工日後轉工,只要員工不轉行,而他的新舊僱主都參加同一個行業計劃,他就可以不必改變強積金計劃。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條例》,積金局於 1998 年 9 月成立,以確保《強制性公積金條例》獲得遵守,並負責規範管理,監管及監察強積金制度運作。根據《強制性公積金條例》規定,積金局的職能如下:確保《強制性公積金條例》獲得遵守;為強積金計劃註冊;核准符合資格的人士及公司擔任註冊計劃的核準受託人;規定核准受託人的事務及活動,並在合理的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確保受託人審慎地管理所負責的註冊計劃;訂立規則或指引,以便有效的管理強積金計劃,等等。
叁、香港強積金制度的特點
香港的強積金制度在充分適應本地區的經濟背景之外,也充分順應了當今養老金制度的改革與發展的趨勢,吸收了新加坡、智利等國養老保險的成功的之處,其主要特點有:
(一)低水平、廣覆蓋、強制性
香港從本身的經濟背景、文化背景出發,讓強積金計劃總體上屬於一種低水平、廣覆蓋的制度。截止2007年11月30日止,全港有99.6%的僱主、98.9%的僱員以及75.2%的自僱人士都參加了強積金計劃,強積金的覆蓋面可謂讓人驚歎。強積金的繳費對個人和公司的經營成本影響很小,根據計算,強積金佔中小企業整體經營成本不足1%,而從業人員將來積累下來的養老金將來能否安享晚年,則視每個人繳費多寡、投資回報高低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要想高生活質量,還必須積極參加商業保險和個人儲蓄計劃。為了推行強積金計劃,政
府規定除了獲得豁免的單位之外所有的單位都必須強制參加,如僱主不安排僱員參加則屬違法。從法律上嚴格控制監管加入強積金計劃的成員。
(二)採用完全儲備積累的個人賬户制
香港的養老保障是實行現收現付還是完全積累模式,香港政府以及社會各界人士為此進行了長時間的爭論。早在20世紀90年代初,香港就曾提出一套以現收現付的養老計劃,但是這個計劃剛出來就遭到社會的廣泛批評,因為香港政府要為此項計劃背上沉重的財政負擔。香港立法局於1995年決定採取儲蓄積累制的個人公積金賬户制,一方面鼓勵人們自覺積累, 積累的越多個人將來領的越多,這樣就避免了道德風險;另一方面最大限度的減少了政府的財政負擔。同時,制度設計具有多樣性,易於員工轉移流動,積累的龐大資產對資本市場活躍也產生了積極的影響。
(三)基金完全交由私人機構運作,計劃多樣性目前國際上通行的個人賬户基金營運管理模式有兩種,一種是由政府部門直接負責社保基金的營運管理,這種模式以美國、新加坡為代表,其特點是管理簡單,管理、交易成本低,政策執行起來比較靈活。
另一種是由民營的基金管理公司負責社保基金的營運管理。這種模式以智利、 英國為代表, 其特點是基金管理引入競爭機制,基金委託多家民營基金管理公司按市場法則運作和投資。這種管理模式由於機制靈活效率較高,因此投資者可以在競爭中得到較高的回報和良好的服務。由於香港資本市場發達,金融工具豐富,政府經過權衡利弊,決定採取民營公積金模式, 把基金完全交由私人機構運作,起到了效益與監管並重,得到了世界各國的廣泛認同。
香港為不同行業和企業的工作人員設計出三種不同的的計劃,這樣就把覆蓋範圍擴展到不同的工作人羣中,讓更多的有機會參加強積金計劃,這一點在強積金計劃運行過程中也得到了強有力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