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屆白宮新聞秘書的水平令人頭疼_風聞
KiesHuang- 2018-12-02 21:33

日前,王毅宣佈,中美兩國達成共識,1月1日起不會新增關税。

這意味着歷時近3個月的中美貿易戰暫時告一段落,進入和平休戰,雙方都可以喘口氣。
大國間的博弈是長期的,貿易戰期間中國的各種反制措施讓美國意識到,殺敵一千自損八百,美方用貿易制裁牽制中國2025計劃的戰略手段收效甚微。
這次會晤達成共識其實在預料之中,談談打打,邊談邊打,就是為了各自國家的利益而迫使他國做出讓步的舉措,可以説是正常操作。事態發展到這一步,最高興的,想必是國際貿易行業和金融股民了。
在此,自知力所不逮,就不對本次會晤背後的國際政治關係大談特談了,我想從一個比較奇葩的角度來看一看本次會晤的白宮新聞稿。

以上,是白宮的新聞稿,可能讀完你會覺得沒啥感覺,但我卻從文中第二段看出了一絲尷尬。
文中第二段:“習大大…..同意將芬太尼指定為一種受控物質,意味着向美國出售芬太尼的人將受到中國法律的最高刑罰 ”

這位白宮新聞秘書是認真的嗎?這段話的每一個字背後,可都體現着滿滿的人治思維啊。
美方認為國家最高領導人的某一決定,將改變一國現行的法律制度和司法的工作原則。換句話説,國家最高領導人直接或間接地行使了國家立法權和司法權。
這難道不是人凌駕於法律之上的治理邏輯嗎?
怎麼和老師教我們的不太一樣?
先不説“芬太尼類”物質分別在13、15年列入《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目錄》、《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列管辦法》並受到我國《藥品管理法》、《禁毒法》嚴格規制。而對於有關“芬太尼類”物質的犯罪行為是否適用中國法律的最高刑罰——死刑,也應由司法機關根據法律和具體事實予以公正評價,而不是像美方所説的,一概地“受到中國法律的最高刑罰”。
或許有人會覺得我較真,但我認為,在作為代表美國最高行政機關話語的新聞稿中讀出這般匪夷所思的人治邏輯和對法律的極不尊重,實在讓人可笑、可悲。
可能美方認為大家都是傻子吧。

我想,在本次會晤後,中方將繼續加強對“芬太尼類”物質的管制、監督和涉及“芬太尼類”物質的毒品違法犯罪的打擊力度,進一步完善相關立法、嚴格執法,這恐怕才是大大的真實意思吧。
藉此呢,我想淺談一下“修改憲法和法律”這個問題。

其實大家應當正視修改憲法、法律這類的問題。
歷來法律是需要穩定、可預期的,不能隨意、頻繁地修改,只有在社會基本矛盾發生了變化以及社會某一方面出現了新的比較嚴重的問題或新事物,才能通過修憲、修法來予以規制和對權利進行保護。
合理、及時的修改是必要的,不頻繁、不隨意的修改也是必要的,這樣才能為公民提供行為的合理預期的指引,不至於人違法而不自知。但這個世界是馬不停蹄地不斷發展,立法又無法步步緊跟時代步伐,由此,這就產生了法理學上“法律與現實生活之間的矛盾”。
為了解決這一矛盾,“法律解釋”應運而生,對法律進行解釋來彌補立法缺陷,使法律相對能夠緊跟時代潮流。
我們經常能夠看到法院的判決、裁定中除了引用《XX法》,還會有《最高法、最高檢關於XXX的法律適用的解釋》來裁判,後者就是法律解釋中的“司法解釋”。
我國的對法律進行解釋的歷史可以追溯到公元650~655年,唐高宗永徽年間,長孫無忌在《貞觀律》的基礎上修訂了《永徽律疏》(史稱《唐律疏議》),並對全篇律文所作權威性的統一法律解釋,以至《舊唐書 刑法志》説當時的“斷獄者,皆引疏分析之”。


雖然早在唐朝就有法律解釋,但法律解釋是從2010年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建成才最終形成一種科學、嚴密的制度體系固定下來。
我國的現行法律解釋體系主要分為有權解釋和無權解釋,其中有權解釋主要有:
立法解釋
狹義來説,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最高立法機關)即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其制定的法律的含義以及所使用的概念、術語、定義所作的解釋。作出法律解釋的目的是為了更準確地理解和適用法律。
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立法解釋具有法律同等效力。
司法解釋
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過程中對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解釋,包括審判解釋和檢察解釋兩種。
審判解釋,指最高人民法院對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解釋。
檢察解釋,指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解釋。

行政解釋
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依法行使職權時,對非由其創制的有關法律、法規如何具體應用問題所作的解釋。

而無權解釋主要是:
學理解釋
國家宣傳機構、社會組織、教學科研單位或學者、專家、法律工作者、人民羣眾等主體對法律規範所作的闡明與解釋。
學理解釋沒有法律效力。
上述所有的法律解釋中內容最多、適用最頻繁的是司法解釋,同時這也是大陸法系國家特有的一種法律解釋制度,英美法系國家沒有司法解釋,通常是以在法庭上講道理、講學説等來代替司法解釋的作用。
正是因為有了法律解釋的體系化,彌補立法缺憾、統一對法律條文的理解,規範司法機關對法律適用的尺度統一,執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合理執法,使得法律可以更加相對緊跟時代,不至陷入合法卻不合理的窘境。
同時我們不得不承認的是,現行的法律解釋體系還仍有很大的改進空間,例如:憲法解釋和公佈憲法解釋的程序;對各種法律解釋與憲法、法律相牴觸、衝突的處置程序與責任追究機制等,仍有待進一步完善。
法治,永遠在路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