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中國放棄對日戰爭索賠權力的全過程_風聞
时代尖兵-2018-12-03 08:15
抗戰一結束,中國政府便着手向日本索取戰爭賠償,但最終決定放棄賠償要求,這讓許多人迷惑不解。事實上,中國棄賠絕非國家領導人一時衝動,而是基於國家利益做出的現實選擇,整個棄賠過程大致可分為“美國提議、蔣介石開頭、毛澤東承諾、鄧小平簽約”4個階段。
一、美國提議
《波茨坦公告》明確宣佈“日本可以保留維持其經濟運轉所必須的工業設備和實物,其餘的可以用來賠償”,因此,戰後初期,美國對日索賠相當積極,1947 年4月便開始將日本工業設備設施進行“先期拆遷”,但不久就發現,索賠會加重美國佔領日本的經濟負擔,而且隨着美蘇矛盾日益尖鋭,國民黨政府迅速垮台,美國認為有必要將日本建成反蘇反共基地,便積極扶持日本,不僅返回了部分從日本拆走的設備,還縱容其抵賴戰爭賠款。
朝鮮戰爭爆發後,美國加速對日媾和。在美國操縱下,包括日本在內的48個國家於1951年9月召開舊金山和會。會議期間,美國提議免除日本賠款,並説服蘇聯、英國、印度、荷蘭、澳大利亞等國放棄索賠權力。
由於大國棄賠,雖然日本戰後向13國支付賠款,但總金額僅為22.3億美元,而且沒有向任何社會主義國家支付。最後在蘇聯和蒙古的強烈要求下,才勉強同意以無償援助名義,向蒙古支付50億日元賠款。
二、蔣介石開頭
日本投降不久,致力於內戰的蔣介石為讓日本幫他爭奪天下,發表了“以德報怨”的著名講話,雖然該講話未提戰爭賠款一事,但已確立了中國對日“寬大處理”的方針。
蔣介石可能也想為國家爭取更多利益,無奈日本資源短缺,國庫已被掏空,設備設施被美國炸燬殆盡,而在索賠的美英中蘇諸國中,中國相對弱小,因此,雖然中國以“受害最久、犧牲最烈”為由據理力爭,堅持要求獲得日本賠償總額的40%,但由於美英等國對中國利益的漠視和國際時局的變化,各國僅同意中國獲得總額的30%。而且由於各方爭吵不休,問題久拖未決,中國實際所獲賠付微不足道。加上蔣介石忙於內戰,無心顧及賠款,使中國對日索賠“雷聲大雨點小”,處於停滯狀態。
1949年夏,菲律賓特使拜訪蔣介石,談起對日索賠,蔣介石覺得國民黨大勢已去,便説了句冠冕堂皇的話:“要對這次戰爭負責任的是日本軍閥,而不是日本人民。要求日本人民負擔戰爭賠償的作法是不公平的”,並提醒菲律賓特使:“80億美元的賠償加諸戰後日本國民,如同剝奪日本全體國民的生命,在赤色帝國主義虎視眈眈的時候削弱日本,決不是為了亞洲安定與和平的上策,必須在亞洲形成未來強有力的防共國家”。可見,蔣介石為了“反共”,致民族利益於不顧,已產生了棄賠念頭。
舊金山和會後,美國要求日台“建交”,蔣介石不敢不從,隨即在1952年4月與日本簽訂了“華日和平條約”,正式放棄對日賠償要求。蔣介石之所以這麼做,原因有三:一是蔣介石政府敗退台灣後,國際地位大降,迫切希望通過棄賠換取日本支持;二是美國政府提議,蔣介石不敢“忤逆”,且日台關係緊張,不利於蔣介石“反共”;三是即便蔣介石政府強行索賠,也榨不出多少油水,不如給日本送個順水人情。
不過,無論動機如何,日本對蔣介石率先棄賠都很感激,因為雖然他已不能代表中國政府,但畢竟開了“好”頭,這對日本將來與中國政府進行戰爭賠償談判極為有利。為表感謝,日本在愛知縣為他修建了中正神社。
三、毛澤東承諾
新中國成立後,中國政府曾執行“一邊倒”的外交政策,中日兩國沒有外交關係,對日索賠沒有進展,但中國政府多次聲明保留對日索賠的權力。然而,中國政府卻在1972年9月的《中日聯合聲明》中明確承諾:“放棄對日本國的戰爭賠償要求”。眾所周知,當時的中國經濟落後、資金短缺,日本賠款對中國推進現代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中國為什麼要放棄對日索賠呢?
中國棄賠純屬無奈之舉,一是經過戰後近30年的演變,大國棄賠已成國際共識和既定事實,中國單獨對日索賠既不合時宜,又無成功可能;二是蔣介石已開棄賠先河,使中國政府在對日索賠談判中處於不利地位;三是蘇聯在中蘇邊界陳兵百萬、咄咄逼人,中國需廣交朋友對付蘇聯,日本作為美國盟國和經濟大國,中日建交能極大改善中國的周邊環境,又能增加日本外交的獨立性,分化日美關係;四是在美國包庇下,日本賴賬想法由來已久,而且由於中國索賠數額巨大,日本不願賠付,僵持下去勢必不利。因此,毛澤東、周恩來決定棄賠是最現實的選擇。當然,如果沒有蘇聯威脅,中國在對日索賠談判中,將會更從容更主動。
不過,儘管中日兩國政府發表了聯合聲明,並於1972年9月建交,但兩國在台灣問題上依然分歧嚴重,其焦點是中國要求日本承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日本僅表示尊重和理解這一立場。由於兩國僵持不下,因此,直到毛澤東、周恩來逝世,兩國一直未締結和平條約。這同時説明《中日聯合聲明》是權宜之計,好在聯合聲明只是兩國政府間的意向書,沒有法律效力,因為我國憲法規定:“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須由全國人大批准,而《中日聯合聲明》未經全國人大批准,沒有國家法權效用,這就像商人談生意,縱有成交意向,但在簽訂合同前,是不能算數的。
總之,蘇聯威脅是毛澤東棄賠的主要原因,在國家面臨生死威脅的關鍵時刻,放棄戰爭賠款、與日本建交無疑是明智之舉。因此,雖然蔣介石、毛澤東都主張棄賠,但蔣介石為一黨私利,關注的是“反共”和政權的“正統”問題,毛澤東卻為民族安危,關注的是7億人的生死問題,二人棄賠的動機不同。另外,毛澤東僅發了份聲明,尚有迴旋餘地,蔣介石卻簽了條約,算是簽字畫押,二人棄賠的方式和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也不相同。
四、鄧小平簽約
毛澤東、周恩來逝世後,鄧小平於1977年7月“復出”,為推動改革開放,加速推進中日締結和平條約進程,如1977年九、十月間,連續會見河野洋平、二階堂進等3個訪華團,談論締約事宜。最終經美國督促和雙方努力,在鄧小平等中國領導人的見證下,《中日友好和平條約》於1978年8月12日簽訂,中國政府正式履行了毛澤東的棄賠承諾。
不過,由毛澤東承諾到鄧小平簽約,中間仍然存在變數,這種變數表現在,鄧小平可以變更承諾,也可以遵守承諾,這取決於他對國際時局的判斷和對國家利益的把握,而且國際間爾虞我詐,隨便找個藉口就可以把承諾推的一乾二淨。如美國曾在《八一七公報》中向中國政府承諾,逐步減少對台售武規模和層次,但後來為遏制和敲打中國,對台售武日趨頻繁,《八一七公報》淪為一紙空文。
因此,如果鄧小平覺得棄賠不符合國家利益,可以另起爐灶對日談判;而且即便遵守承諾,也可以在和平條約中,將日本應履行的義務,規定得更清楚更詳細。遺憾的是,《中日友好和平條約》僅延續了《中日聯合聲明》的提法,在條約中,中國放棄對日索賠權力的條款明確清晰,而日本應遵守的約定相當模糊,就連毛澤東生前很關心的台灣問題也被一筆帶過,以至於時至今日,日本僅承認只有一箇中國,卻不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反觀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美國對台灣地位的表述非常清晰,即“美利堅合眾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並承認中國的立場,即只有一箇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近年來,由於日本軍國主義思潮抬頭,中日關係持續緊張,人們對中國放棄日本戰爭賠款和《中日友好和平條約》的評價日趨複雜,在這種情況下,有人將中國棄賠的責任全都推到毛澤東身上,這既不符合歷史,也很不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