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弒母背後,法律有沒有改進的空間?_風聞
平骧-前央企法律顾问、前检察官、现律师2018-12-05 10:05
沅江市公安局今天通報一起案件:泗湖山鎮東安垸村發生一起命案。經查,受害人陳某被人殺死在自家卧室內,身上多處刀傷,嫌疑對象已鎖定為其子吳某康(男,沅江市泗湖山鎮人,六年級在校學生)。
經初步審訊,吳某康因不滿母親管教太嚴、被母親打後心生怨恨,於12月2日晚9時許持刀將母親殺死。親手弒母的小惡魔,今年六年級。除了殺人原因荒謬,手段極其殘忍外,他的年齡問題也值得我們關注,他可能會因為年齡太小而逍遙法外。
如果按照一般的入學年齡,一般七歲上學,六年級的話也就是13歲左右。如果他真的不滿14週歲,依照法律就不負刑事責任,即便已經被公安控制,最終的結果也只能是“不予立案。
如果真的出現這樣合法的“不公平”,恐怕粗糙的立法難辭其咎。根據我國《刑法》規定,不滿14週歲的人不負刑事責任。意思就是,只要沒到14歲,殺人放火多少次都不會被判刑。看似荒誕的規定,就這麼實實在在地寫在我們的刑法裏,而且也是一直被這樣遵從的。不得不説,這種“一刀切”的做法,方便了立法和執法,卻苦了深受其害的普羅大眾。
實際上,未成年人犯罪怎麼懲罰並不是個無解的話題。
英美法系中已有成熟的經驗可以借鑑。“惡意補足年齡” (malice supplies the age)規則是英美國家判定處於一定年齡段的低齡未成年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一套規則。大致的意思就是,雖然法律原則上規定一些年齡段以下的兒童不負刑事責任,但是如果能夠證明兒童已經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性,並且這些行為十分惡劣的情況下,就可以判定兒童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這樣的規定,很好地避免了“一刀切”的年齡畫線,畢竟早熟現象一直髮生,隔三岔五地修改刑法中的年齡線也不利於法律穩定。同時,也解決了法律對一些低領惡魔的“束手無策”的窘迫現狀。
都説立法、司法本質上也是服務大眾,那麼也真的希望有關部門能夠轉變服務思維。在立法、司法中多考慮如何精細、精準的解決社會問題,而不是單純從方便自己的工作出發。實際上,兒童有的時候才是最殘忍的。兒時回憶裏肢解螞蚱、解剖青蛙,用開水燙死螞蟻、虐待小貓這些事或多或少都有發生,但長大成人後,正常人都不會如此殘忍。這是因為缺少教化的情況下,兒童們不懂敬畏,一旦有了正向的指引,則大多數人都能健康的成長。
希望法律同樣也要給兒童提供正向指引,不要成為某些“低領惡魔”犯罪的藉口,也希望不久的將來這種無奈的“合法犯罪”能夠不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