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雷 | “五十年不變”的三種面孔(下)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34942-2018-12-06 09:26
三、《基本法》的政治時間觀
每一部憲法都有自己的時間觀,《基本法》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文件,也不例外。閲讀《基本法》,序言開篇就是一段在時間維度上組織起來的歷史敍事:
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一八四零年鴉片戰爭以後被英國佔領。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兩國政府簽署了關於香港問題的《中英聯合聲明》,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從而實現了長期以來中國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願望。
短短兩句話,密集分佈着5個表示時間點或段的詞語,疊加在一起構成了開啓《基本法》的歷史敍事。正是有了這個從“自古以來……”到“一八四零年……以後……”再到“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的時光三部曲,一國兩制的憲制安排才能得到恰當的安放,也才能順理成章地引出《基本法》的規範體系。一旦為《基本法》所記取,那麼如“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這樣的時間點,就不再是流水帶走的光陰故事,而上升為歷史的和政治的時刻或階段。
前文已做提示,“五十年不變”要面對基於民主理據的正當性追問,不是説好要高度自治嗎,為什麼又講“五十年不變”呢?將某些制度和生活方式事前規定為長期不可變,難道不是對高度自治權的高度限制嗎?這種追問從民主邏輯的融貫出發,可以説是合理的,但如果説本文的討論至今為止表明了什麼,那就是在現實政治中,從來沒有哪股政治力量用民主的理論武器來批判“五十年不變”的承諾,甚至連逢中必反的“港獨”分子,也沒有嫌五十年太久,只爭朝夕,自覺也可能是不自覺地要把未來之變寄託在五十年之後,這難道不比任何學術論證更能説明問題嗎?
就此而言,僅從書齋裏的學術邏輯來論證“五十年不變”是或不是民主正當的,這種路數看似合理,卻不合乎情理,我們必須同時思考為什麼無人從民主理論上質疑並在現實政治中挑戰“五十年不變”,這種政治現象説明了什麼?站在憲法教義學的立場上,既然“高度自治”和“五十年不變”是同時寫入《基本法》的(第2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我們也不能無視文本規定,而僅憑概念邏輯來放大這個看似互搏的矛盾,而應該思考“高度自治”和“五十年不變”在基本法秩序內是如何在對立中統一的。
歸根到底,我們要從《基本法》的文本、結構和歷史出發,把握並表述出一種內在於這部憲制性文件以及一國兩制構架的政治時間觀。[67]要在這一思路上有所突破,就不應老調重彈:很多研究逗留在港人治港這個“誰的民主”的問題,但學術的越辯越明有時反而會製造現實政治的身份分歧,在《基本法》實施20週年後,我們的思考也許要從追問“誰的民主”演進至“何種民主”了,也即基於《基本法》文本和歷史,探索這部憲制文件為香港政治規定了什麼樣的民主架構。當然,本文的思考只是初步的,也是局部的,拋磚引玉絕非自謙的姿態,而是一種自我壯膽和打氣,“不是劃得漂亮,而是向前劃,水手們!”[68]
(一)《基本法》的時間框架
要以“五十年不變”為起點勾勒出《基本法》的時間框架,不妨設想兩種時間維度上的向量:“五十年不變”的“不變”代表着第一種時間向量,如《基本法》第5條所規定的,在這種時間向量內,政治所要求的是“保持原有的……”。如果某項制度被認為特別重要,就用基本法的形式將它們固定下來,使之不會因九七之後的政治變動而變動,這種要將某些制度固定下來的保守政治正是立憲主義的要旨。與之相反相成的是第二種時間向量,它規定的不是歷史對當下的控制,而是着眼當下的意志自治以及通過這種自治所達致的與時俱進。在這種時間向量上所展開的政治過程,在《基本法》文本中也多處有跡可覓,比如第45條和第68條,這兩條在規定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時,都提到要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致普選。根據《基本法》,我們可以勾勒出由“不變”與“變”的兩種力量交織而成的時間結構。
首先看規定“不變”的《基本法》條款。閲讀整部《基本法》,第5條之後,還有第8、18、19、40、65、81、86、87、91、94、103、108、122、124、129、136、141、142、144、145、160等諸條,都規定了一種“不變”的政治。在以上所列條文中,最常見的立法例是第8條“香港原有法律……予以保留”,還有第81條“原在香港實行的司法體制……予以保留”,以及第124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原在香港實行的航運經營和管理體制……”。本文沒有必要一一列舉,這些條款都好比“五十年不變”適用於各個領域的分則。無論是“原有……予以保留”還是“保持原在……”亦或其他文字表述,所指向的都是一種“不變”的政治,在這種政治過程中,時間彷彿在迴歸那一刻就凝固了,五星紅旗在香港升起,但天地並未因此更換,仍是“照買照賣樓花,處處有單位”,[69]某些被認為是資本主義所要求的制度和生活方式在歷史進程中被凍結了。
但絕不是轉瞬之間全部凍結,在對“五十年不變”做語義解讀時,前文論證了“不變”不可能是完全不變。《基本法》不僅規定了“不變”的政治,也有多項指向因時而變的條款,不止前述第45條和第68條,還有第8、118、119、136、138、142、143、145、149、151等諸條。同樣從文本角度對上述條款的立法例做簡單分析,典型的表達,比如第119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制定適當政策,促進和協調製造業……等各行業的發展……”,第145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原有社會福利制度的基礎上,根據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自行制定其發展、改進的政策”。連同第45和68條的“循序漸進”,這些規定“自行制定……發展、改進”的條款都指向着“變”的政治,也就是説,香港迴歸後只保持現狀還是不夠的,社會和經濟發展好比逆水行舟,如要“香港明天更好”,就不能固步自封,而要求《基本法》所指向的“發展”和“改進”。在這種“變”的時間向量內,歷史當然不能停留也不可能終結在1997年。更進一步分析,“變”的規範大都以香港特別行政區為主語,授權特區政府“自行制定……”,由此可見,“變”的政治對應着高度自治的授權。
以上將《基本法》諸條款一分為二,標籤為“不變”和“變”的規範,這種做法是為了分析之便。事實上,就《基本法》對現實政治的規範而言,我們很難對香港社會一分為二:這邊是不可變的社會領域,那邊則是可變的社會領域。考諸前文出現的條款,其中多個同時落入了“不變”和“變”的類型之中,比如第145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原有社會福利制度的基礎上,根據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自行制定其發展、改進的政策。”將這一條單列出來,其最值得琢磨之處就在於它將“不變”和“變”辯證地融為一體,結合在一個條款內。“原有”的要予以保留,要以之為基礎,這講的是不變;在此基礎上,“自行制定”,講的是自治,自治要以“發展”和“改進”為導向,這講的是“變”,由是觀之,自治政治如何治,就是要以“不變”為基礎來促進“變”,或者説要寓“變”於“不變”之中。把這個問題講清楚,也就廓定了《基本法》的政治時間結構。
(二)從“誰的民主”到“何種民主”
任何追求長治久安的政治共同體,首先要從源頭處建章立制,現代國家在立國之初的通行選擇就是起草一部憲法,用根本法的形式把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規定下來,且在建政之後,以成文但也有可能不成文的憲法作為政治綱領和規矩,讓這些規範不只是寫在紙面上的條款,還鐫刻在公民和政治家的心裏。在守法的前提下,政治體也應當具有某種變法機制,要有因時而變並與時俱進的調適能力,因為變則通,通則久。缺少守法和變法的任何一方面,政治都不可能做到歷時而存續。
**談迴歸後的香港政治,“不變”是在三個層次上依次展開的。**最高級的層次是絕對的不變,天不變道亦不變。這個不變的政道只有一個,就是“一國”,它明文寫在《基本法》第1條,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下一級的層次才是本文關注的“五十年不變”。這個不變,從第5條所言,是指“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基於《基本法》的整體結構來解釋,則是指國家“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這層不變,在教義學上就是不可依照《基本法》規定的修改程序來修改之。第三個層次是不可輕易改變,反過來説就是,只可依據《基本法》第159條規定的修改程序加以依法修改。這個不變覆蓋了整部《基本法》,凡是寫入《基本法》的,某種意義上都是“死”的條款,落入了港人之不可自治的範圍,只有全國人大才可以依法而變。既然凡事要按照《基本法》來辦,港人基於本地民主過程所表達的意志就不可突破《基本法》的法度。**而上述的三重不變就對應着序言內的三個時間尺度:**絕對不變發生在《基本法》序言內所講的“自古以來”;五十年不變則對應着中英兩國簽署《中英聯合聲明》的1984年以來;而不可輕易改變則連接着中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的1997年以來。
**只有在確立這三重不變之後,我們才可能討論什麼是香港的自治政治。**長久以來,我們慣於重複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公式,把《基本法》所確立的香港政治框架講成了僅僅基於某種西方民主理論的政治教條,卻未能意識到:自治從來都不是原生性的,只有在某些事項已經由政治決斷下了既定結論後,自治才得以發生,甚至哪些事務應當屬於自治之範圍,哪些應排除在外,也都是由先在的政治決定劃分開來的。只要看《基本法》第2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就很清楚了,也許原本就不需如此複雜:首先,高度自治來自國家的授權,其次,高度自治必須依法實行,自治也要按照《基本法》。因此,不可能脱離《基本法》及其所構設的政治框架來談自治,高度自治不是完全的自治,而是由全國人大授權的依法自治。
前述“自古以來”、1984年以來、1997年以來這三種政治時間的套嵌,就構成了理解香港高度自治的政治時間觀。“五十年不變”起算於1997年7月1日,中國在這一刻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是為一變,“中國收回香港不就是一種變嗎?”[70]這一變,雖然開啓了政治新紀元,但並非政治時間的開天闢地,“恢復行使”當然是對原狀的一種迴歸,因此要在“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這個表述中的“自古以來”時間軸上來界定九七的。在這種座標系內,1997年香港迴歸,並不意味着香港在這一時刻向歷史告別,如果説有告別,那麼告別的只是百年殖民滄桑,一段中華民族的屈辱史,由此迴歸到“自古以來”的以大一統為基調的中華民族史。
那麼“五十年不變”會有終點嗎?小平同志當年沒有直接作答。但沒有什麼會永垂不朽,“不變”的憲制承諾以及整部《基本法》也不可能垂範千古,只要是人類設計的政治架構,都逃脱不了歷史週期律。但前文至少確證瞭如下觀點:“五十年不變”並非終結於2047年6月30日,在基本法的時間軸內,那一刻只不過是歷史進程中的普通節點而已,絕非構成某些別有用心的人士所鼓吹的“憲制時刻”——彷彿到了那一刻,《基本法》就可以懸置起來,港人進入無政治的自然狀態,就香港未來向何處去,有權進行一種基於城邦民主的決策。明天,只不過是又一個普通的一天。
簡言之,從1997年7月1日至2047年6月30日這50個年頭,它前有過去,後有未來,鑲嵌在“自古以來”的時間框架和歷史敍事內,而這五十年的香港政治,最根本的特徵就是內在於連續性政治框架的高度自治實踐。如何把握本文所反覆強調的連續性,一言以蔽之,就是要按照《基本法》辦,最終形成一種內在於前述歷史敍事的、以中國憲法以及基本法為憲制框架的、因此最終是有限度的高度自治。而香港政治之發展,歸根到底,不在於謀求某時某刻的革命式狂飆突進(那種通過切割歷史來謀求“獨立”的異端訴求,恐怕是連始作俑者自己都不相信的政治忽悠而已);而是要構建並最終走出一種“循序漸進”的民主政治發展道路,這裏的“序”既要按照《基本法》,同時又要考慮到歷史之進程。
四、結 語
“每當變幻時,便知時光去”,[71]當我們還在感慨一直以為十年前是1997年時,香港迴歸祖國已邁入第三個十年。在香港迴歸20週年的慶典大會上,習近平主席發表重要講話,特別指出中央貫徹一國兩制要堅持兩點,首先是“堅定不移,不會變、不動搖”,其次是“全面準確,確保‘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不走樣、不變形”。習主席在講話中還專門論述了《基本法》:
“基本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基本法律,規定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和政策,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法律化、制度化,為‘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提供了法律保障。”[72]本文對“五十年不變”的學術研討,呼應同時也印證了習主席對“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重要論斷。
“五十年不變”,形成於上世紀80年代初這個特定並且特殊的歷史時期,是一國兩制國家學説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文圍繞“五十年不變”做文章,從憲法規範、政治承諾和國家戰略三個層面,對《基本法》內的五個字進行了全面分析,不僅小題大做,更希望做到由小見大,**既然《基本法》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法律化和制度化,那麼憲法學者在研究《基本法》時,關鍵就是要從學理上將“一國兩制”這種國家憲制安排講清楚。**萬涓成水,終究匯流成河,如何從憲法理論上系統表達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是基本法研究在當下必須留住的根。
“五十年不變”就言詞而言是在追求“不變”,而同時它又是為回應九七之“變”所做出的承諾,因此,如何妥當處理“不變”和“變”的關係,從基本法上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起草,到如今實施20週年整,始終是香港政治發展的關鍵所在。要從憲法學理上表述一國兩制之憲制安排,“五十年不變”也是一個極精微卻也至深遠的切入點,本文只是在這一問題意識下的初步探索。如何在憲制不變的前提下建設一種自治的進步政治,如何將變寓於不變之內,在一國兩制這個題目上,沒有人比鄧小平同志站得更高,想得更遠,講得更透徹。1984年12月20日,《中英聯合聲明》簽署次日,鄧小平會見香港的世界船王包玉剛,既然《中英聯合聲明》已經落定,小平同志特別談到了關於基本法起草的關鍵問題:這部法律是要搞得簡要些,還是詳細些。根據年譜記載,小平同志是這麼論述的:
現在香港人老要求基本法訂得細一些,越細越好。搞得越細,將來就非變不行。他們不是怕變嗎?搞得那麼細,規定得那麼死,情況發生變化後,哪能不變?[73]
這段表述,後來被提煉為“宜粗不宜細”的方針,指導着《香港基本法》五年的起草過程。立憲之道,如何構建並實踐一種長治久安的政治,道理正存乎其中。
注 釋
[1]“過去我曾經講過,基本法不宜太細”,載《鄧小平文選》(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20頁。
[2]“字斟句酌”,出自《姬鵬飛主任委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載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辦公室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文件彙編》,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202頁。
[3]鄧小平,見前注[1],第352頁。
[4]關於“港獨”及其法理主張,可參見王理萬:“‘港獨’思潮的演化趨勢與法理應對”,《港澳研究》2017年第1期,第13-25頁。
[5]參見鄧小平,見前注[1],第101-103頁。
[6]陳端洪教授將這一歷史性時刻稱為理解香港政治的“元點”,也即“締造時刻”, “元點的意義是不能通過歷史考證來發現的,而要藉助理論想象來詮釋”,參見陳端洪:“理解香港政治”,《中外法學》2016年第5期,第1127頁。
[7]“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針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之,並在五十年內不變。”參見《中英聯合聲明》第3條第12項。
[8]李後:《百年屈辱史的終結——香港問題始末》,中央文獻出版社1997年版,第70頁。
[9]鄧小平,見前注[1],第267頁。
[10]《紅豆》,林夕作詞,柳重言作曲,1998年。
[11]鄧小平,見前注[1],第221頁。
[12]鄧小平,見前注[1],第221頁。
[13]“井水不犯河水”,參見《江澤民文選》(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81頁。
[14]參見(美)理查德·波斯納:《並非自殺契約:國家緊急狀態時期的憲法》,蘇力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15]我國《憲法》第31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是《基本法》的規範依據。
[16]鄧小平,見前注[1],第101-103頁。
[17]鄧小平,見前注[1],第267頁。
[18]電影《大話西遊之大聖娶親》,劉鎮偉導演,周星馳等主演,1995年。
[19]Maccachusetts: See Jed Rubenfeld, Revolution by Judiciary: The Structure of American Constitutional Law,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20] Ibid., at 96-98.[
21]鄧小平,見前注[1],第58頁。
[22]鄧小平,見前注[1],第72-73頁。
[23]鄧小平,見前注[1],第102頁。
[24]鄧小平,見前注[1],第267頁。
[25]鄧小平,見前注[1],第73頁。
[26]《皇后大道東》,林夕作詞,羅大佑作曲,1991年
[27]例如參見Richard Hughes, Borrowed Place, Borrowed Time: Hong Kong and Its Many Faces, London: Andre Deutsch Ltd, 1968。
[28]《我的一九九七》,艾敬作詞作曲,1992年。
[29]鄧小平,見前注[1],第73頁。
[30]《今夜星光燦爛》,陳少琪作詞,劉以達作曲,1987年。
[31]關於麥理浩爵士訪問北京,可參見(美)傅高義:《鄧小平時代》,馮克利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13年版,第17頁。
[32]鄧小平,見前注[1],第12頁。
[33]Cass Sunstein, “Constitutionalism and Secession”,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Vol.58, 1991, p.641.
[34]相關的論述,可參見田雷:“憲法穿越時間:為什麼?如何可能?”,《中外法學》2015年第2期,第398-399頁。
[35]鄧小平,見前注[1],第72頁;四年後,小平同志這樣講過,“我的最大願望是活到一九九七年,因為那時將收回香港,我還想去那裏看看。”鄧小平,見前注[1],第273頁。
[36]鄧小平,見前注[1],第72-73頁。
[37]“如果不收回,就意味着中國政府是晚清政府,中國領導人是李鴻章。”鄧小平,見前注[1],第12頁。
[38]更悠長的政治責任感往往並不來自選舉中的許諾,而根源於對歷史負責,偉大的政治家更追求歷史的評價,而未必那麼在乎一時的得失以及譽與謗。在這個問題上,古今中西皆然,“沒有哪個法庭在處理這樣的問題時不會深深感到到它的重要性,因此要敬畏其手握的決策責任”,這是馬歇爾在1819年美國銀行案中的判詞,McCullochv.Maryland, 17 U.S.(4 Wheat.)316(1819)。
[39]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毛澤東外交文選》,中央文獻出版社、世界知識出版社1994年版,第606頁。
[40]鄧小平,見前注[1],第87頁。
[41]《一生何求》,潘偉源作詞,王文清作曲,1989年。
[42]鄧小平,見前注[1],第60頁。
[43]鄧小平,見前注[1],第49頁。
[44]轉引自(美)麥克弗森:《林肯傳》,田雷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6年版,第28頁。
[45]鄧小平,見前注[1],第103頁。
[46]“我們提出‘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辦法來解決中國的統一問題,這也是一種和平共處”,鄧小平,見前注[1],第96-97頁。
[47]參見江澤民,見前注[13],第81頁。
[48]鄧小平,見前注[1],第63頁。
[49]鄧小平,見前注[1],第16-17頁。
[50]“這次我到深圳一看,給我的印象是一片興旺發達……深圳的蛇口工業區更快……他們的口號是‘時間就是金錢,效率就是生命’”,鄧小平,見前注[1],第51頁。
[51]鄧小平, 見前注[1], 第103頁。
[52]鄧小平,見前注[1],第67頁。
[53]傅高義,見前注[31],第17頁。
[54]鄧小平,見前注[1],第219頁。
[55]鄧小平,見前注[1],第84頁。
[56]參見冷溶、汪作玲主編:《鄧小平年譜(1975-1997)》,中央文獻出版社2004年版,第953-1022頁。
[57]同上注,第973頁。
[58]鄧小平,見前注[1],第267頁。
[59]鄧小平,見前注[1],第103頁。
[60]鄧小平,見前注[1],第103頁。
[61]鄧小平,見前注[1],第103頁。
[62]鄧小平,見前注[1],第267頁。
[63]中共中央統一戰線工作部、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周恩來統一戰線文選》,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53頁。
[64]鄧小平,見前注[1],第13-14頁。
[65]參見鄧小平,見前注[1],第74頁。
[66]江澤民:“在香港迴歸祖國一週年慶祝大會上的講話”,載《人民日報》1998年7月2日,第1版。
[67]關於這個問題,也可參見陳端洪,見前注[6],該文提出“遲延決斷”這個概念,由此指出香港政治的特點是立憲政治和常態政治的並存和纏繞,這一命題也是對《基本法》政治時間觀的討論,第1135頁。
[68]蘇力:《大國憲制:歷史中國的制度構成》,北京大學出版社2017年版,第6頁。
[69]《皇后大道東》,見前注[26]。
[70]鄧小平,見前注[1],第73頁。
[71]《每當變幻時》,盧國沾作詞,周藍萍作曲。香港迴歸10週年前夕,一部同名電影公映,羅永昌執導,2007年。
[72]習近平:“在慶祝香港迴歸祖國20週年大會暨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屆政府就職典禮上的講話,”載《人民日報》2017年7月2日,第2版。[73]冷溶等,見前注[56],第102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