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的終結——“中國模式”之外的挑戰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52637-2018-12-06 08:42
一塊新礁石,被“法治號”豪華郵輪撞上了,名叫“知識產權無執行力”。本文指出,知識產權陷入歷史性的衝突而被克服,與其歸咎於那匹經常被人誤名誤解的替罪羊“中國模式”,不如指互聯網和業務外包這兩股全球化潮流為“罪魁禍首”。有鑑於此,通行的法律觀念和法律運用或許不得不做出重大修正,以接納新的普世主義信念。
一
知識產權正在消亡。至少,那一整套的由我們法學院傳授、靠國家機器強制推行的知識財產的各種權利形式(IPRs),那張由法定財產權與人格權編織的繁複的網絡,且依照世貿組織(WTO)等全球貿易共同體各成員簽署實施的一長串條約同國際協定,有權在一切“文明國度”接受官方敬意和保護——那一類知識產權,業已走到了盡頭。
事實無可否認。今天,日常工作也好,消遣時光也罷——運行一個電腦軟件、選擇一隻名牌手袋或者與網友分享一首歌曲——很少有人會昧着良心,知識產權的誡命一條不破。這現象並不是中國及新興經濟體獨有的,學者的研究和產業分析師的報告都已記錄在案,美國等發達國家也未能倖免。因此,知識產權在中國的遭遇,與這個遍佈網線的藍色星球上的其他地方相比,並無本質的不同。但是出於種種原因,中國一如西方,媒體總喜歡盯着知識產權,而忽略深層的社會經濟問題,例如“佔領華爾街”運動的誘因何在。
我記得,數月前英國廣播公司報道了一宗案件,發生在中國西南邊陲的雲南省昆明市。報案的是一名外國遊客,她發現,當地一家“蘋果專賣店”的陳設佈局和“簽名”特徵,像是被做了手腳。隨後,包括這家在內,共有二十二家假冒“蘋果店”被工商部門關停(BBC新聞,2011.8.12)。不過商業環境漫無約束,可以預見,很快,類似的非法銷售就會在該市或周邊城鎮死灰復燃,填補空缺。畢竟,消費市場有不小的需求。
是的,只要提供免費下載的站點依舊充斥互聯網,誰會出離譜的高價購買“正版”軟件——買一份律師起草、字體小得神秘兮兮的軟件許可協議?貪婪做不成正當理由,何況公開免費地獲取“盜版”,已是“我們每日的麪餅”(《馬太福音》6:11)。讓“正版”商品跟服務去做循規蹈矩的上流階級的奢侈享受,做有錢人的社會身份的象徵吧!其實,他們的態度也在變。在北京秀水街,那盜版的盛會,西方遊客加入中國白領,接踵摩肩,挑選他們中意的假冒國際品牌,從瑞士名錶到意大利皮鞋,再到法國時裝,不一而足。這是追逐時尚的消費者的節日,一場獻祭知識產權的狂歡。
相關產業本身也證實了知識產權的消亡。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ITC)統計,僅二〇〇九年一年,美國的版權和軟件產業就因中國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損失了480億美元,直接或間接造成210萬個工作崗位的流失;美國企業為應對侵權,額外支出了5億美元(SSTN 新聞,2011.3.19)。美國貿易團體、政客和大眾傳媒對中國的類似指控,人們在過去二十多年間,早已司空見慣了。
學界的研究,傾向於把上述主張看作貿易跟市場準入談判的籌碼,受國內政治或選情驅動,而非標記着任何有意義的趨勢的準確數據。畢竟,這些主張都基於一個荒謬的假設——中國(或任何發展中社會)的用户和消費者能夠並願意承受美國市場上的價格,購買軟件、電影、音樂、電子遊戲及其他版權資料。不過,籌碼歸籌碼,也不能説人家是空穴來風。知識產權侵權在中國確實普遍,一如在別的國家,東方西方一樣。我的意思是,假若這些無法核實的統計數字是真實的,那麼它們反而清楚地表明,無論在中國還是別處,加強保護知識產權的努力終不免是竹籃打水。
若非知識產權,山姆大叔(或任何霸權)會容忍其核心產業與就業市場慘遭如此重創?顯然不會。若非知識產權,哪來的那般耐心的談判、反反覆覆警告或威脅啓動“超級301條款”?何不痛快一點,出動隱形轟炸機發射巡航導彈,把侵權造假的罪犯列入國際恐怖分子的黑名單?事實上,美國拿不出什麼有效手段,來誘使或強迫中國和別的“惡名市場”歸降,自九十年代以來一直如此——恰好暴露了現行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的執行力匱乏。相關產業、政客同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都強烈地意識到了這一點:在知識產權問題上,對華全面貿易戰不是選項;否則遭殃的就不止是全球最大的兩個經濟體及美國消費者,國際敏感的地緣政治利益與合作也會受損。
還有一點,提起中國的侵權假冒,一大批歐美和日本外包業務的生產商、服務商及其供應商、分公司也脱不了干係。這些企業在“外包時代”把業務搬來中國無疑是理智的,它們利用了這兒走低的知識產權成本,我稱之為“低法治”(又名新法治)。外包縮小了雙方在技術、管理和營銷知識等方面的差距;結果是,價廉物美的仿製商品大行其道。而且還吸引來了所謂“風險投資”的國際資本及尾隨而至的一流法律服務,印證了那句真言:“哪裏有死屍,哪裏兀鷹聚集”(《馬太福音》24:28)。
二
因此我們必須追問:為什麼知識產權保護如此困難,為何法律總是停留在本本上,在現實生活裏卻得不到遵循?有幾種解釋,都針對着中國,彷彿執法不嚴為中國所獨有,故而值得略加考察。
知識產權保護是否取決於經濟轉型與發展?一些評論家對此深信不疑:有朝一日,中國建成較為成熟的、擁有先進技術的市場經濟,中國企業和產權所有人自然會要求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嚴格執法也就不難做到了。然而,這一樂觀的預期並無現實依據。今天,中國經濟同二十年前相比,市場化程度高多了吧?創業精神、技術革新、私有企業蒸蒸日上(國內生產總值的70%,現在是私企創造),但盜版與仿冒也空前繁盛。沒有跡象表明,此類活動會很快消失。事實上,如下文所述,市場對於侵犯知識產權似乎十分自得。這迫使企業家和總經理、作者和出版商、創新家跟產權所有人都做好準備,以應付並利用日益減少的知識產權壁壘與壟斷。
而且,這經濟轉型的假設是一循環論證,其前提是未經證明的:高水平的知識產權保護和先進的經濟發展之間存在“天然的”共生關係。由此出發,該假設給中國及新興經濟體下了一個大而無當的結論。故而不如把此種論調視為意識形態宣傳。作為宣傳,它支配着強大的力量,對於維繫中國政府及其批評者都擁抱着的主流法治意識形態,實屬至關重要。但是,它同市場競爭或技術進步的現實毫無關係。
另外一個經不起質疑的老生常談,是對照所謂“現代”(讀作西方或者美國)文化價值,認定中國的傳統價值——具體説,是華夏的政治文化——阻礙了知識產權的全面落實。這判斷像是一張便利的標籤,可以貼上任何一個非西方社會,只要它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被認為不符合世貿組織的規定(TRIPS協議)。無須諱言,中國自從八十年代“告別革命”,好些傳統價值跟舊風俗就死灰復燃了;比如,商人和官員羣體出現了事實上的一夫多妻——我這麼説,是因為這些人的“女性伴侶”並不侷限於婚外情(如同西方,婚外情在中國亦非罪名),而往往被接納為家庭一員,即儘管非法,卻有一定社會身份的所謂“二奶”,類似革命前的“妾”。而刑法也的確極少干預,恰好證實了某種復甦了的社會意識,勾連着傳統的家庭理想與婚姻制度。
中國知識產權體制的虛弱,能否歸結為一種頑固的文化態度呢?很難,雙重的難。首先,某些特定表達、名稱、品牌和創造發明的集體或國家所有,源頭在社會主義實踐,不在傳統價值。可是託名“現代化”,中國在經濟領域早已脱離社會主義,跟資本主義手牽手了;因而對抽象客體私有化的抵制,理應放鬆而非堅持或增強。其次,中國傳統價值和現代知識產權的扞格,在多大程度上屬於獨一無二,不太好説。歷史上,現代知識產權先是西方資本主義的果實,然後才隨着殖民征服、不平等條約和全球範圍的“自由貿易”,被移植到別處。換言之,我們可以籠統地講論,傳統社會同知識產權不相適應。具體到中國這樣一個日新月異發展中的社會,在這個後殖民時代,若無詳盡的數據資料,就難以探究,傳統價值和實踐是如何摸回老家,來抵禦知識產權。
總之,堅持文化價值論,於知識產權的事業幫助不大。相反,它很容易唱成一曲文化例外論,給了中國或任何戴着“傳統”帽子的社會一個藉口,豁免知識產權規則。再説,既是“傳統”文化,我們又怎能期待它迅速轉向,改頭換面,跟上國際知識產權的步伐呢?如果説,法律面前文化平等,而且也沒有正當理由要求一社會改變其文化,以收容幾條知識產權規則,那麼在實踐中,法律就絕不可能保持其尊嚴了。
由此可見,西方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批評的主流,是一套含混雜糅的道德評判。這套觀點又常常頂一個“自由主義”的名頭,因為不用動腦筋,即可安全地批發給任何不夠“自由”的國家或經濟體,而無傷“政治正確”之雅。下面這段話引自敏鋭的中國法觀察家裴文睿(Randy Peerenboom)教授,他仔細彙總了此類自由主義批評對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中國法制改革的抱怨(裴文睿,頁72):
依法治國在中國,最大的障礙,來自體制與整個系統:立法混亂無序;司法權相對弱勢;法官和律師缺乏訓練;法治意識不高;行政法力度不夠;欠缺一個健壯的公民社會;家長制傳統的影響不衰,加上尊重政府權威的文化;腐敗猖獗;地區差異大;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帶來的衝擊,加劇了中央與地方的矛盾並導致了權威的分裂。
這麼看,中國知識產權的糟糕狀況只是更大的“系統性”問題的一小部分,即中國的法治沒有能夠達標,以西方的“高標準”衡量。按照這一“高法治”信條,達標之前,知識產權保護是不會成功的。然而,這份抱怨清單有點兒自相矛盾。“尊重政府權威的文化”被視為“依法治國”的障礙,但“權威的分裂”也算是一大失敗。立法體制“混亂無序”,司法權與行政法“力度不夠”,可是“家長制傳統的影響”依然強勁。此外,誰弄得明白,“依法治國”為什麼就必須消除“地區差異”——彷彿西方於此相反,業已實現了地區間的同一或劃一。再者,歷史上不乏例證,某些“失敗”恰是轟轟烈烈的法治工程的必然結果和副產品——我指的是官員腐敗、勞工騷亂、金融醜聞、色情和賣淫產業之類,當然還有知識產權侵權與假冒。這些“障礙”不會因為“依法治國”而消失;相反,看看中國的許多鄰邦就知道,這些現象託西方式法治的福,大多合法化了,得了保護。
因此,不妨引用聖保羅,做一個更到位的道德判斷:“從前沒有律法的時候,我活過。但誡命一來,罪即復甦,我卻死了”(《羅馬書》7:9-10)。知識產權的誡命來自一個復甦了罪惡累累的制度,名為資本主義——中國與全球。
三
官方説法(有時也上升到憲法的表述),知識產權立法是為了推動文藝與科學發展(著作權、專利等),光鮮一點,則還要促進市場的公平競爭(商標、商業秘密、反不正當競爭等)。但在現實世界,知識產權主要是用來做這件事的:“以財產形式使重要的抽象客體為私人所攫取”(德雷賀斯,頁1)。如此,它就同現代資本主義息息相關,併為後者提供正當性,以抗衡與之競爭的社會經濟制度。
這正是在中國建設現代知識產權制度的現實理由(raison d’être),也是八十年代初以降,引領“改革開放”的政策裏的一隻中心構件。一九八三年三月,商標註冊全國統一,商品和服務品牌不再由地區或部門確定,以便市場導向的新經濟開始運作。不久,一九八五年四月,三合一的專利制度(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落成,為拆除社會主義的工作單位,將其組織結構“簡化”為勞動和僱傭關係而助力,使單位工作人員的科研成果可以重新劃類,歸於“職務發明”。最後,一九九〇年六月,版權或著作權復活了,成為改寫現代中國歷史、告別革命的可靠手段。儘管教科書上寫着“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版權卻自動回溯,涵蓋了新的著作權制度實施之前的一切合格作品;關於這些作品的爭議及辯訴,就得遵從新法的教義規則。由於前版權時代文藝作品的創作過程,尤其是集體創作,往往反映了社會主義革命的理想與倫理,因而,版權糾紛一經媒體廣泛報道,版權的回溯適用便迫使人們去重新想象歷史,並接受私有產權在觀念、表達和勞動關係中的復活(詳見《中國知識產權》,頁69以下)。
所以這決不是偶然:在中國所有的部門法中,知識產權法是對國際公約的最好摹寫,是對西方標準的最佳鏡像,其“中國特色”也最不顯著——在本本上。這套立法複製術,就其現行制式與程序而言,主要是受中美貿易談判的驅動,包括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努力。但本質上,為使復興的資本主義市場及伴隨而來的社會關係正當化,從八十年代到九十年代初,知識產權甫一設立,便充當了中國法制與經濟改革的急先鋒。尤為意味深長的是,它走在了合同、侵權、物權和人格法的法典化之前——中國民法典至今仍有待編撰。
不幸的是,知識產權移植中國的進程,恰好趕上了互聯網的崛起和一場名為業務外包的宏大的產業運動——或者,從全球競爭的角度看,焉知非福。這兩股大潮合力,就引發了一系列深刻的社會變遷,不僅在中國,也在全世界,促成了知識產權的衰落。
不同於前述對“中國模式”的“自由主義”抱怨,互聯網和業務外包是影響了諸多經濟體的全球性力量,發達社會與發展中社會都在重塑之中。為了更好地認識現行國際知識產權制度所面臨的挑戰,真正把握全球資本主義競爭的現實,我想,別無出路,惟有放棄“中國模式”的聖盃與“高法治”迷思。
借用一句商學界的行話,互聯網和外包屬於一種範式突破,叫“攪局型創新”(disruptive innovation)。攪局型創新並不罕見,從會計、電腦、通訊到音樂、娛樂,各個行業都有。近期《哈佛雜誌》登了一篇文章,兩位作者把它描述為這樣一個方法過程,“可使原本十分昂貴、複雜、不便而高門檻,因而只有少數人能夠享用的產品與服務轉變形態,做成簡單易得、最終成本低廉的產品與服務”(Christensen & Horn,頁40以下)。
典型的攪局型創新,在起步階段很簡單,因為目標只是通過給那些別無選擇的人們,即現時的非消費者,提供簡裝產品或服務,來佔有市場;以舊標準衡量,未免顯得原始粗糙。但是不久,主流消費者也轉向了這些新產品新服務,因為他們也喜歡簡單易得、價廉物美的解決方案。於是不難預見,攪局型創新逐年改進,最後改變了整個世界。假以時日,一浪推一浪的攪局便重塑了市場。
如今輪到知識產權產業了。它們也無法逃脱攪局型創新,而且在這個數字時代,格外脆弱。這是因為,知識產權若是一種法律構建的無形財產形式,一組法律擬製的註冊制或國家認可的壟斷,它就只能存活於複製和模仿手段受到嚴格限制且成本高昂的社會;否則,在典型的資本主義經濟條件下,知識產權商品和服務就只能是“免費”的,任人獲取或假冒。
從前沒有複印機的時候,在我的美好記憶裏,複製一本書可真是艱鉅。常見的翻印方式是油印,但那得有熟練的技巧與極大的耐心。複製的高成本和低質量,使得附着於印刷品(書籍、報刊等)的知識產權成了名符其實的一束特權,壓抑競爭(包括未經授權的複製或盜版)便是少數商家間的逐利的勝算。然而,計算機網絡跟互聯網一來,數字技術改變了一切。今天,無論下載電影還是分享書籍,未經授權使用或複製版權資料,只需點一下手機、筆記本電腦或隨便什麼數字終端。違法侵權,成本如此之低,竟做了“我們每日的麪餅”,如先知所言——成了消費社會強加於人的一種生活方式,但凡老實人都要參加的一個儀式。
於是乎,假冒商品充斥了市場;成本極低,質量卻時而挺高。沒有任何成功的品牌或馳名商標,可以免遭侵權與淡化使用;一切有利可圖的專利、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都難逃被仿製的命運。原因很簡單:西方知識產權出口國和新興經濟體如“金磚五國”(巴西、俄羅斯、印度、中國與南非)在技術上的差距已明顯縮小,而且自九十年代末以來,大批歐美日本的人才也被外包到了新興經濟體:經驗豐富的經理人、華爾街分析師,連同做會計、電腦、汽車設計、藥品研發和前沿產業的專才,無所不有。
隨着工商業外包的加劇,越來越多的知識產權產品與服務正在向中國、印度、巴西等國轉移。按照西方標準,這些新興經濟體一般都處於“低法治”狀態,知識產權保護不甚理想。故而,產品服務與人才的外包大潮必然意味着,新世紀的全球競爭將無須仰賴知識產權的嚴格執法,或普遍的“高法治”。中國的崛起,便是令人矚目的一個範例。
正是憑藉知識產權的執法不力與“低法治”,八十年代起,中國經濟才得以騰飛。大小企業的競爭優勢,都託福於“友好”的經商環境,包括規制空疏的市場,亦即執法不嚴,特別是對於知識產權。這就大大激勵了仿製與創新,不斷改進產品的品質和性價比。鑑於新興經濟體正在拓展市場、擴大生產,我們可以合理地期待,“高法治”國家即使不在別的法律部門做出讓步,至少得放鬆知識產權執法,以便在同等的效率、成本和質量水平上競爭。
於是,這一天終於到來,讓人警醒於玄學派詩人唐恩(John Donne, 1572~1631)的不朽名句:“永勿打聽喪鐘為誰敲響,它在為你敲響”——為你,知識產權。
四
如果知識產權(至少其高級形式)正阻礙着新世紀的全球競爭,若是這整套制度因為碰上了互聯網和業務外包等強大的“攪局型創新”而喪失效用,那麼,知識產權執法較松的國家,相對於那些被嚴格執法所拖累的經濟體,就自然取得了競爭優勢。換言之,現行國際知識產權跟它的吹鼓手所竭力捍衞、試圖稱義的那個社會經濟制度——全球資本主義發生了衝突。這衝突對於我們思考如下問題,頗有啓發的意義:“國際社會”如何批評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不力;眾多國際組織如何千方百計,在過去三十年間,幫助中國完善知識產權的立法、執法;而另一方面,“中國模式”的辯護者又如何一次次擋開或駁斥此類批評。如今,知識產權不復是“新新時代”資本主義的有用抓手了,也許可以坦言而不算褻瀆:知識產權在中國(及新興經濟體)的境遇,並非指向一特定的“中國模式”,而是通往全球資本主義的未來之路。
説到未來之路,不禁讓我想起另一條路來,是在遙遠的過去……
從前,在通往大馬士革的路上,有個猶太人撞見一樁異象。他是訓練有素的法利賽人,也是一位加利利先知的死敵。那先知名叫拿撒勒人耶穌,被羅馬總督判罪,在耶路撒冷釘上了十字架,但許多人相信他是上帝的受膏者(彌賽亞/基督)。那異象是突然降臨的:天上射下一道強光,法利賽人一下摔倒在地,只聽得一個聲音喚他的猶太名字:掃羅啊掃羅,你為何迫害我?主啊,他問,你是誰?我就是耶穌,你迫害的那一位,那聲音回答。你起來吧,進城去,有人會告訴你,該做什麼(《使徒行傳》9:3-6)。於是,掃羅竟皈依了基督,由死敵變為忠實的信徒;從此,他的羅馬名字在全世界叫響——保羅,或者按教會的傳統:聖保羅。
聖保羅對新興的基督教的最大貢獻,正是一次高度的“攪局型創新”,即對耶穌決意成全的摩西律法(torah)取一種靈活的詮釋。為了便於外族,一如守持律法的猶太人,領受天國的福音,這位“外族的使徒”願意做出妥協。為此,這聖徒不惜將“舊”的約規,如割禮、獻祭與潔食,掃在了一邊。出於那份向外族傳道、贏取“軟弱者”(歸信福音但遵循摩西律法的猶太人)的熱忱,他甚至當面頂撞耶穌的大弟子彼得(原名磯法),指其“偽善”,説彼得作為“耶路撒冷會眾的台柱”不夠堅定,“怕那幫奉割禮的”(《迦拉太書》2 : 11以下)。然而,從那妥協的精神裏,生出了一門新的信仰,一種“屬於人人,為了人人”的救恩。因此,其中又包含着新的法理,一部超越律法之法,誠如保羅在寫給自己創立的外族會眾的信中所述(《哥林多前書》9:19-23):
所以我雖然自由,不屬任何人,卻把自己給了眾人為奴,為的是多多贏取。對猶太人,我就如猶太人,以贏得猶太人;對律法下的,就如律法下的——儘管自己已不在律法之下——以贏得律法下的;對律法外的,就如律法外的——雖然我並無脱離上帝聖法,乃是受基督之法的管轄——以贏得法律外的;對軟弱的,我也軟弱,以贏得軟弱的。有什麼樣的人,我就如什麼樣,只求至少能救起一些。這一切,我做來都是為了福音,以與人分享他的[恩澤]。
法國哲學家巴丟(Alain Badiou)曾引用這段經文,分析保羅走“羣眾路線”動員信眾的策略,及其孕育的基督教普世主義。我以為,國際知識產權制度若是想在全球競爭中存活,這“羣眾路線”有着同等的價值——知識產權惟有既在“法律下”又在“法律外”(超越法律),既“自由”又“軟弱”,才可望達成一門新的普世主義。倘若沒有此種普世主義的抱負,我們的知識產權在法理上就得步步退讓,承認從各個國家與地區模式衍生出來的無窮盡的“高法治”的例外;當然,這也包括“中國模式”。
最後,讓我用以下兩點觀察做一回顧。首先,我們揭示了國際知識產權問題上的“自由主義”偏見。跟濫俗的批評與熱切的鄉愿相反,知識產權在中國和新興經濟體的執法不力,不能歸於法治事業的青澀表現或意外事故;它不是制度不成熟的表徵。毋寧説,知識產權的“弱保護”代表了一種強健而鮮活的競爭中的市場經濟;就互聯網時代全球資本主義的新潮流而言,“弱保護”展現的是法制的高度成熟。其次,這些成功的新興經濟體對知識產權“強保護”的斷然拒絕,乃是毫不含糊的見證:人們熟悉的舊知識產權在垂死掙扎。取而代之的“弱保護”知識產權,便需要建立自己的新法理了。正如聖保羅為含苞欲放的基督教所做的教義創新,這新法理也將是對舊法治信仰的深刻的修正。而這修正主義須依託一門新的普世主義,往前推進,以“屬於人人,為了人人”的理想更新使命。然而,現時法治信條下“自由主義”偏見所匱乏的,恰是這一真正的普世主義向度。
我們的知識產權制度是否走上了通往大馬士革之路?我想是的,雖然它還有待保羅式的皈依,也未曾聆受救恩之音。但是,未來已清晰可見。當全球知識產權走出耶路撒冷,向大流散中的子民傳佈之日,它能夠誇耀的就不再是舊的律法,而是新的信仰了。
二〇一一年九月
*本文是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在台灣新竹清華大學舉辦的“創新、競爭與規制”國際研討會(Conference on Innovation, Competition and Regulation)所做的主題發言。承新竹清華科技法律研究所彭心儀所長熱情安排,中研院法學所劉孔中教授鼎力支持,特別是蘇永欽大法官蒞會評議,在此一併致謝。
感謝李一達君譯自英文:“The End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ternational Critical Thought, Vol. 2, No. 1, March 2012。為收入本書,作者做了訂正和潤色。
巴丟(Alain Badiou):《聖保羅》(Saint Paul: The Foundation of Universalism),斯坦福大學出版社,2003。
克里森/郝恩(Clayton Christensen & Michael Horn):《大學陷於危機》,載《哈佛雜誌》(Harvard Magazine),7-8/2011。
德雷賀斯(Peter Drahos):《知識產權哲學》(A Philosoph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Dartmouth,1996。
馮象:《政法筆記》,增訂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
馮象:《中國知識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China),第二版,Sweet & Maxwell Asia,2003。
裴文睿(Randall Peerenboom):《中國邁向法治的長征》(China’s Long March toward Rule of Law),劍橋大學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