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出軌死人賠170台幣,保險公司錯了嗎?_風聞
马前卒-马前卒工作室官方账号-万丈高楼平地起,NB社区在这里2018-12-08 11:26
上個月,台灣省普悠瑪列車翻覆,200餘人死傷,罹難者中有5名15歲以下兒童。雖然遇難家庭事先買了保旅行平安險,卻因為“保險法”的相關條款,家屬只能拿到退回的保費新台幣170元(相當於人民幣37.8元)。引發台灣網民的爭議和大陸網民的普遍嘲笑。
在台灣,未成年人的人身保險一直是個爭議問題,復興空難、台南大地震之後都有輿論關注。因此,數十年來,台灣“保險法”相關條款也屢次修訂,立場反覆。但這種反覆並不僅僅是個經濟問題,更是對社會規律認知深入和多方博弈的過程。而之所以問題到今天還在繼續引發爭論,核心問題是一個至今尚未解決的矛盾——商業保險到底應該突出金融產品屬性還是保障屬性。
**1、**台灣立法:從嚴苛到緩和到限制
大多數保險產品都是補償購買者的利益損失。但人身保險合同的利益結構不一樣,履行保險意味着是被保險人丟命,受益人拿錢。如不嚴厲限制人身保險的訂立和給付條件,會讓製造一個後果嚴重的"獲利"空間。
未成年人,行為能力欠缺,思考深度不夠,作為被保險人的道德風險更為突出。雖然常言 “虎毒不食子”,但現實生活中,“虎餓食子”案例也屢見不鮮。基於 “虎毒食子”的道德風險考量,世界各地均對於未成年人死亡給付保險合同特設了嚴厲條款。
1974 年,台立法機構增訂了“保險法”第107 條,規定: “以14歲以下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而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無效。”該條規定的增訂目的在於防止道德風險,保護未成年人及身心障礙者。
隨後的幾十年時間裏,台灣確實罕有發生為獲取保險賠付而惡意殺害未成年人的事件,於是1997年,台立法機構刪除了第107條的規定。但在保險實務中,主管機關仍然通過最高保險金額的方式來限制14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死亡保險金額。
2001年,“保險法”重新增訂第107條,規定: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未滿14四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規定之金額。”換句話説,無論你投保多少,一律只給一筆葬禮費用。
隨後台財政部門將喪葬費用金額提高到200萬新台幣。然而,保險公司實務中依然將喪葬費用按照定額給付,即不論實際支出多少,只要在200萬以內,保險公司均依照合同訂立的保險金額全額給付,而台灣兒童死亡的平均喪葬費用不超過20萬。
雖然政府小心翼翼,但200萬新台幣的數額依然激發了惡性案件。2004年,61歲的“殺人狂魔”陳瑞欽向警方自首,供認連續殺害兩任妻子、3個兒子詐領保險金高達4400萬新台幣的過程。他因嗜賭六合彩欠下大筆債務,隨後以謀殺親人詐取保險理賠。2007 年11 月,半個月內接連發生兩起意圖通過殺害親生子女謀取高額保險金的案件,事態嚴重。法學界對之前的保險條款提出質疑,紛紛動議修改。
2010年2月,第107 條再次修訂:
“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賬簿之賬户價值。”
這次修訂的考慮是,保險的目的是補償家庭損失,而兒童並非家庭的經濟支柱,身故後對家庭經濟並無巨大影響。同時為了避免殺子的道德風險,故不予身故理賠。但生病、受傷等風險依然在保障範圍內。
修法後兒童保單死亡給付生效年齡由滿14歲提高至15歲,與勞動保障投保年齡和義務教育截止年齡15歲相一致;取消了喪葬費用,改為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回保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的賬户價值。基於類似的理由,規定為精神障礙或其它心智缺陷不能辨識其行為者投保人壽保險,喪葬費用金額不得超過55.5萬新台幣。
2016年初台南維冠大樓地震後倒塌,30多名15歲以下兒童死亡,107條款再次引發廣泛探討。有“立委”提案修法,要求對天然災害所致未滿15歲之被保險人死亡,應給付身故理賠。但台灣“金管會”聲明,不支持全面開放以15歲以下未成年人的人壽保險業務。
“金管會”稱,為防止道德危險案件及確保兒童生存利益,兒童死亡保單應否存在問題,爭論已久,客觀上並無對錯。各國對於未成年人投保死亡保險,有些(美國、中國大陸、德國等)或地區採限額投保,也有法國、韓國、澳門等完全禁止未成年人投保之立法例。
總的來説,台灣對未成年人死亡保險的態度是基本面否定,唯一認可的只是未成年人身故所帶來的喪葬費用,這是未成年人死亡保險在法律上成立的唯一理由。
2016年初台南地震維冠大樓倒塌
**2、**大陸立法:同樣要均衡道德風險和保障需求
大陸《保險法》第33 條和第34 條為以未成年人為的人壽保險預留了空間,但立法本旨,重點仍為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並將防控道德危險置於優先地位。
最高法的司法解釋雖然允許對未成年人履行監護職責的人經該未成年人父母同意後為其投保死亡保險,但此種對投保主體範圍放寬也是建立在能夠有效防範道德危險的基礎上。
1995 年《保險法》第54 條規定,:
“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但是死亡給付保險金額總和不得超過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限額。”
1999年3月,保監會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死亡保險金額總額不得超過5萬元。
2002年3月,保監會規定,在北上廣深四市投保的未成年人人身保險的死亡給付保險金額的上限提高到10 萬元。
2010年11月,保監會將未成年人死亡保險限額全國統一調整為10萬元;同時,有兩項可以不計算在限額之中:一是投保人已交保險費或被保險人死亡時合同的現金價值(賬户價值),二是航空意外死亡保險金額。
2015年9
月,保監會再次做出調整:第一,限額在10萬元基礎上進一步提高,且區分不滿和已滿10週歲兩種情形:被保險人不滿10週歲,不得超過20萬;被保險人已滿10週歲但未滿18週歲,不得超過50萬。第二,對限額可剔除項目,在2010
年兩項(投保人已交保險費或合同現金價值(賬户價值)、航空意外死亡保險金額)的基礎上新增一項,重大自然災害意外死亡保險金額也可以不計算在限額之中。
大陸的立法宗旨是基本認可“虎毒不食子”,但物質生活的豐富並未讓未成年人子女與父母的親情關係更為牢固,家庭內的虐童事件屢見不鮮,騙保殺子的案件也發生過幾次。在巨大的貧富差距下,不足50萬的投保限額也會引發惡性案件。
2009年8月,河南某縣公安局接到報警,報警人李甲稱其丈夫劉甲帶4歲兒子劉小甲去買羊肉串,回來時被面包車下來的3名男子打暈,劉小甲被搶走。但警方時並未發現符合案情描述的嫌疑人,卻在一機井內發現了劉小甲的屍體。最終劉甲供認了殺害兒子的全過程,他在案發前幾日為劉小甲購買過最高保額10萬元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015 年9 月,內蒙古某縣也發生騙保案件,張甲殺害兒子張小甲,目的是為了騙取保險事故以供養情人張丙,並偽裝成交通事故,稱“兒子張小甲在車輛行進過程中跌落”。最終警方在張甲前妻張乙墳地附近發現幾攤被人用土掩蓋過的血跡,還原了張小甲的遇害現場。案發前不久,張某曾為張小甲購買過多份以其子死亡為給付內容的人身保險。
**3、**別國案例
未成年人死亡給付保險問題,在全世界都有爭議。各國主要有三種做法,一種是開放,,一種是部分限制的。另一種則是全面禁止。
年齡限制
出於未成年人是否具有自我保護能力或者辨識能力,不同國家針對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規定不同。德國禁止7歲以下、澳大利亞禁止10歲以下、法國禁止12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投人壽保險,韓國禁止15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投保人壽保險,我國澳門地區則系禁止14 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投保人壽保險。
這從法規層面消除了未成年人死亡保險道德危險發生的可能,但也扼殺了該部分未成年人獲得死亡保險保障的需求。
保額限制
一種是直接限制保險金額,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國,紐約州保險法規定,以未滿14歲半以下的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者,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一定的限額。
具體又按被保險人的年齡大小區分為兩類:(1)被保險人的年齡為4歲半以下,其保險金額以不超過投保人保額的25%,如果這個25%的上限低於5萬美元,就以5萬為投保金額的上限。(2)被保險人的年齡超過4歲半但不到14歲半,其保險金額以不超過投保人保額的一半,同樣如果一半的上限低於5萬美元,就以5萬為限。
另一種則是保額金額原則限制於喪葬費範圍之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德國,其保險法規定:父或母為未成年子女訂立保險契約,且其保險金額超過一般喪葬費用者,需子女的同意。主管機關需要規定一般喪葬費用的最高金額(目前規定為8000 歐元)。
該法還有一項限制,規定若該死亡給付系出現於被保險的子女滿7歲以前,且該給付金額超過通常的喪葬費用數額,仍需取得子女書面同意,但這個書面同意交由法院為未滿7歲的未成年人指定臨時監護人,代為檢視該小孩的父母為其投保有否可能產生道德危險。
但無論採取何種限制方式,各國對未成年人死亡保險持小心謹慎態度,即使允許投保,也有相對合理的保額限制,或由保險業嚴格的財務核保,以防範道德風險。
但是既然是風險,意味着總有可能發生。日本的相關規定是未滿 15 歲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上限為 1000 萬日元。由於允許給低齡兒童投保,已經發生多起父母親族或友人殺害兒童騙保的案例。
相關文獻 金融廳『未成年者・成年者の死亡保険について』(關於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死亡保險)(日文)
http://www.fsa.go.jp/singi/singi_kinyu/dai2/siryou/20080703/01.pdf
**4、**保障不是隻有保險
具體到台灣這次事故中,負有賠償責任的機構不只是保險公司,還有政府賠償和企業賠償,用“退費170元”嘲笑台灣的大陸媒體,若非調查不足,就是別有用心了。
2016年初台南地震維冠大樓倒塌,造成115人死亡。受害者對建築承包商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連帶損害賠償共約62億7100餘萬元新台幣。台灣消基會另依照相關法規幫被害人與家屬提出團體訴訟,請求損害賠償25億320餘萬元新台幣。當然這個過程還未走完司法手續。
此次普悠瑪事故中,台鐵已經給出了賠償方案。依鐵路法,給予每位罹難者250萬賠償金與特別濟助金280萬,慰問金10萬,共540萬;10位重傷者將獲賠140萬、特別濟助金100萬及慰問金5000元,共240.5萬;而其他180傷者可獲40萬賠償、最高20萬的特別濟助金與慰問金5000元。傷者醫療部分,醫療費用若有非建保給付之部分負擔或自費部分,由交通部及台鐵支應。台鐵除了發放賠償、濟助金,亦提供善後關懷服務。另交通部將負責殯葬及運用費用,教育部亦提供學生死亡5萬、重傷2萬、輕傷1萬的學生慰問金、死亡及受傷均2萬的教師慰問金。
這兩次事故,都有相關居民都希望獲得“國家賠償”。台灣1981年起實施“國家賠償法”,2001年台灣“9·21大地震”中,台北東星大樓倒塌87人死亡、105人輕重傷,最終法院判決的“國家賠償”是給付144位受災民眾包括精神慰撫金、財物損害和房屋損害在內的賠償款項,合計新台幣4.82億。
此外,雖然法律規定只用退還保費,但普悠瑪事故中學生保險承保公司已快速理賠5名罹難孩童家屬每人100萬。此外幾家保險公司都在額外給付5名孩童家屬每人3萬到20萬元不等慰問金。
而應台灣“金管會”5日要求,台灣產險、壽險公會6日稱,希望對每名罹難孩童再提供每人10萬元慰問金,但台官方似乎希望能再提高金額。但這種於法無據的法外施恩也引發保險業者的抱怨。
台灣會不會再次修法,這是時下社會在關注的問題。回望台灣就未成年人死亡保險條款的博弈過程,我想起的卻是大陸礦難賠償的一樁往事。
2004年之前,全國各地的賠償額在2—5萬元。2004年年初國務院要求加大賠償力度。山西省隨即規定:“煤礦事故死亡礦工的賠償金不得低於20萬元人民幣”,許多省份跟進。
2006年5月,貴州畢節發生特大煤礦瓦斯爆炸事故,遇難礦工獲的賠償只是5000塊錢另加500斤糧食。畢節地區行政公署的有關領導説,畢節經濟比較落後,如果按照國家規定賠償20萬元,對於家庭年收入只有四五千塊錢的農民來説,可能會引發更多的意想不到的事故。
“你的意思是不是説,擔心礦工為了這20萬元賠償款會去主動送死?”和記者一起到現場的全國總工會勞動保護部部長張成富進一步逼問:“我在這裏拍40萬,有誰願意死!”
畢節領導話雖然難聽,道出的恐怕卻是部分實情。畢竟《盲井》是一部紀實電影。中產階級依據自己的“情理”覺得目前的保險金額不會引發什麼問題,但在貧富差距有天淵之別的社會。中產階級眼中的區區撫慰金也許正是底層社會的殺戮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