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傷3名警察,法院從輕判決!原因竟然是民警的諒解!_風聞
水母真探社-水母真探社官方账号-警事时评微信公众号:水母真探社(SMZTS88)2018-12-08 13:15
案例來源自公眾號“一線動力”
陝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8)陝08刑終241號
原公訴機關神木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温志軍,男,1986年8月9日出生於陝西省神木市,漢族,初中文化,現住神木市大柳塔鎮神東小區。2018年4月17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務罪被神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現羈押於神木市看守所。
神木市人民法院審理神木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温志軍犯妨害公務罪一案,於2018年6月20日作出(2018)陝0881刑初269號刑事判決。宣判後,被告人温志軍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閲卷、訊問上訴人,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温志軍於2018年4月15日22時許駕駛大眾小轎車,行駛至神木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孫家岔交警中隊王軍平等人在大柳塔鎮後柳塔村設卡盤查車輛的設卡點時,有停車受檢意向,當民警準備上前檢查時,温志軍加速衝卡。在行駛至10米遠的三名執勤交警處時,温志軍用車頭將交警任某某撞傷,後強行駛離時車輛左前輪胎將交警楊某右腳壓傷,交警賈某某**胳膊拉傷,**之後駕車逃離現場。**次日,温志軍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實。**交警任某某被診斷為左小腿軟組織損傷,後於2018年4月20日經陝西榆林駝城法醫司法鑑定所鑑定為輕微傷。交警楊某被診斷為右足軟組織損傷、左膝軟組織損傷。交警賈某某被診斷為左肩、右前臂軟組織拉傷。另查明,該案民事部分已調解處理,被告人温志軍已取得三被害人的諒解。
據此,原審判決認為,**被告人温志軍駕駛機動車強行衝卡,以暴力方法阻礙公安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温志軍主動歸案後又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自願認罪,系自首,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其家屬又能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又可酌定從輕處罰。綜上,決定對被告人温志軍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温志軍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上訴人温志軍稱,原審量刑過重,請求二審依法改判。
經二審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温志軍犯妨害公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有經過原審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温志軍駕駛機動車強行衝卡,以暴力方法阻礙公安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上訴人温志軍能主動歸案並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上訴人温志軍家屬代為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並取得三被害人的諒解,可對其從輕處罰。上訴人温志軍上訴稱,原審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的理由,經查,上訴人温志軍有自首情節,且積極賠償被害人全部損失並取得被害人諒解,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故其上訴理由予以支持。原審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唯量刑有重,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神木市人民法院(2018)陝0881刑初269號刑事判決,**即,“被告人温志軍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二、上訴人温志軍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8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10月16日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白海濤
審 判 員 馬曉豔
審 判 員 沈國柱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任繼榮
書 記 員 張文成
對於本案,水母有兩點疑問。
第一點:法院認定這名襲警嫌疑人有“自首情節”。
而實際情況在判決書裏已經寫了,駕車襲警的嫌疑人在撞擊民警後,駕車逃逸。
然後在第二天,投案。
那麼這個情節,法院在考慮“主動投案”的同時,有沒有考慮到嫌疑人在前一天駕車逃逸?
第二點,其實也是最關鍵的一點,就是三位遭遇襲擊的民警,和襲擊嫌疑人達成了和解。
而這個和解,才是真正讓法官考慮輕判的核心原因。
而這個“和解”,也是大量襲警案件,最後讓嫌疑人得到輕判的根本原因。
和解與否,是民警的個人選擇,水母原本也不應該説什麼。
而且很多時候,“和解”的背後,除了經濟因素之外,還有大量的其他因素來左右,民警往往也身不由己。
但是水母希望的是,一旦有襲警案件發生,民警遭受到傷害之後,無論是輕微傷還是重傷,是否可以得到公安系統自身的有力保障。
讓民警能夠從咱們公安系統自己的渠道獲得足夠的醫療保障、生活保障和收入保障。
而不是從嫌疑人處獲得賠償的方式,來獲得補償。
水母在北京接觸過一位派出所的副所長,他曾經對水母説過這樣的話:“如果我的班組裏,有民警遭遇襲警傷害,我會一直跟進到法院的終審判決,我絕不同意我的民警與當事人達成和解,我必須要讓襲警的人知道,襲警會付出什麼樣的代價。”
水母也憧憬着有一天,每一位遭遇襲警的民警,都能有充足的底氣,對嫌疑人説出那8個字:
我不接受你的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