攔截華為,美國的手為什麼可以伸得比想象更長_風聞
观察局Lee-一个才华横溢的美男子2018-12-10 18:29
作者 | Jay Huang
前幾天媒體報道:中國科技巨頭華為CFO,任正非長女孟晚舟在加拿大温哥華遭逮捕,此舉是加拿大當局應美國政府的要求而採取的行動,美國政府正在尋求引渡。逮捕事實目前已被證實。
我們先不管這件事情的是非曲直,只問一個法律問題:美國政府憑什麼對一個它認為涉嫌違反美國法律並且該人還不在美國領土的中國公民採取措施?這個事件對一些高淨值人士,特別是企業的法人代表,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有什麼啓示?
答案是美國憑的是美國法院的長臂管轄原則(long – arm jurisdiction)以及美國和加拿大之間的刑事司法協助條約或者協定。
首先來解釋一下什麼叫長臂管轄原則。

先看一下官方定義:
當被告住所不在法院所在州,但與該州有某種最低限度的聯繫,且所提權利要求的產生和此種聯繫有關的時候,就該項權利而言,該州對該被告有“屬人管轄權”(儘管該被告的住所不在該州),可在該州以外向被告發出傳票。
當長臂管轄權延伸至國外時,長臂管轄權的基礎是“效果原則”,即只要某個在國外發生的行為在本國境內產生了“效果”,無論行為人是否具有本國國籍或者住所,也無論該行為是否符合當地法律,只要此種效果的性質使美國法院行使管轄權並非完全不合理,美國法院便可對因為此種效果而產生的訴因行使管轄權。
用大白話説就是,不管你是誰,也不管你在世界哪個角落,當你在做美國認為的壞事時,只要牽涉到美國一點點,美國的法院就可以管你。
這個一點點也可稱為最小聯繫,包括了使用美國的電話系統或者郵件系統進行通訊,又或者通過美國的銀行系統進行轉賬。即使這些情況都沒有,但只要你和被美國製裁的國家或者企業做生意或有資金往來,它都有可能會認為你的行為對美國產生了不良效果,而對你實施長臂管轄權,這個法律可謂非常霸道。
至於美國為啥可以讓加拿大動手,這是因為美國和加拿大是特殊的夥伴關係,按照它們之間的刑事司法協助條約或者協定,美國有權利要求加方扣押孟晚舟。
那麼接下來一個問題就是哪些行為有可能會遭到美國的經濟制裁並被適用長臂管轄呢?我們這裏不討論那些明顯違反普遍價值觀的犯罪行為,比如像行賄,腐敗,性侵等等。
這些有風險的經濟行為主要分為兩大類,一種稱為被動被制裁,一種稱為主動被制裁。
被動被制裁主要指的是該個人或者該個人控制的企業並沒有做任何美國政府認為的壞事,但是由於某些政治原因,美國政府要打擊該國家的某個行業,而該人又不幸被躺槍。
比如説俄羅斯寡頭Viktor Vekselberg,他本人或者其企業並沒有從事美國政府認定的敵對行為,不幸的是美俄交惡,美國政府希望通過重點打擊俄羅斯的命脈能源業來讓俄羅斯讓步,而他就因為擁有的部分企業是屬於俄羅斯的能源業而不幸被被動制裁。
主動被制裁的情況指的是那些該個人或者個人控制的企業做了美國政府認定的敵對行為。
比如前幾年發生的美國製裁多家中國公司,制裁的理由是它們從朝鮮進口了7億多美元的煤炭,而朝鮮將會用該筆錢發展核武器。
一旦自然人被納入制裁黑名單,那麼不僅他個人在美國的資產將會被凍結,他任職的企業,特別是擔任高管的企業,也將會受到一定的限制。
比如2014年全球最大的石油公司埃克森美孚和俄羅斯石油公司簽訂石油和天然氣建設項目合同,由於當時俄羅斯石油公司並不在制裁名單上,而且上述建設項目也不屬於制裁範疇,所以埃克森美孚就放心大膽地簽了字,結果2017年美孚收到了美國政府開具的違反經濟制裁的200萬美元罰單,理由是合同的俄方簽字人,即俄羅斯石油公司總裁在制裁名單上,雖然美孚並不是和其本人,而只是和其就職高管的公司進行交易,但那也不行。
隨着中國一帶一路國家戰略的推進,越來越多的企業走出國門,伴隨而來是沿線國家的各種經貿,政治,法律風險。除此之外,由於美國掌控着“環球同業銀行金融電訊協會”(SWIFT),能夠通過SWIFT來監控全球200多個國家和地區近8000家金融機構的交易情況,因此你不知道什麼時候就被它盯上了。
因此,相關個人或者企業加強法律學習,尋找專業人士探討一下包括長臂管轄在內的法律風險就顯得非常重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