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救濟法專家蒲凌塵: 違反美國出口管制和經濟制裁的後果及引渡風險提示_風聞
走出去智库-走出去智库官方账号-2018-12-10 17:22
走出去智庫觀察
“起訴華為高管是遏制中國的愚蠢方法”,《華盛頓郵報》8日刊文稱,針對華為高管的訴訟在美國或許是合法的,卻犯了一個可怕的政治錯誤。即便在一些案情更明確的案件中,也存在要不要起訴的判斷,國際訴訟中尤其如此。
走出去智庫(CGGT)特邀法律專家、中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蒲凌塵律師認為,美國的出口管制和經濟制裁法律體系最完善也最嚴苛,且其具有域外管轄效力,目前與美國簽訂引渡條約的國家和地區已有110個。針對違反美國出口管制法律法規行為的刑事處罰,行為人每次違法行為可能被處100萬美元罰款和/或最高20年監禁。
違反美國出口管制和經濟制裁會有哪些後果?今天,走出去智庫(CGGT)刊發中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蒲凌塵律師和高級法律顧問張國勳的分析文章,供關注海外合規風險的企業管理者參閲。
要點

**1、**從管轄範圍和制裁力度以及影響程度來看,美國的出口管制和經濟制裁法律體系最完善也最嚴苛,且由於其具有域外管轄效力,因此相關中國個人和實體應高度關注。
**2、**美國司法部近年來越來越注重對被認定為應對違規行為承擔責任的企業高管、員工的刑事處罰力度。
3、若違反美國出口管制及經濟制裁法律法規且涉及刑事處罰,則當其位於同美國簽訂引渡條約的國家或地區時,相關國家或地區的執法機構可對其進行逮捕並進一步將其引渡至美國。當前與美國簽訂引渡條約的國家和地區共有110個。
正文

文/蒲凌塵
走出去智庫特邀法律專家
中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張國勳
中倫律師事務所高級法律顧問
1、出口管制及經濟制裁概述
就出口管制和經濟制裁而言,出口管制是指一國針對特定貨物出口、技術出口和服務出口以及向特定國家或地區的出口採取的限制措施,主要包括禁止出口措施、出口許可措施。經濟制裁是指各國基於外交政策和國家安全目標管理和執行的,針對目標國家和政權,恐怖分子,國際麻醉品販運者,以及對國家安全,外交政策或經濟構成威脅的人施加的限制性措施,包括但不限於金融制裁,貿易制裁,旅行限制和民航限制。
在現行的國際貿易體系下,各國基於各種原因紛紛出台出口管制和經濟制裁法律法規,在一定條件下就受控商品、技術和服務限制該國人、企業與一些受控國別和實體進行交易。其中,從管轄範圍和制裁力度以及影響程度來看,美國的出口管制和經濟制裁法律體系最完善也最嚴苛,且由於其具有域外管轄效力,因此相關中國個人和實體應高度關注。
2、違反美國出口管制及經濟制裁法律後果
針對違反美國出口管制法律法規的行為,相關人員、實體可能被處以民事、刑事處罰,或被納入出口管制“黑名單”。其中,根據美國《出口管制改革法案》(ECRA)的規定,違法行為人每宗違法交易可能被處以300,000美元,或交易金額兩倍的罰款(取其較高者);而根據《國際武器貿易條例》(ITAR)的規定,違法行為人每次違法行為可能被處以100萬美元罰款。而刑事處罰,主要是指行為人每次違法行為可能被處100萬美元罰款和/或最高20年監禁。此外,若企業被納入出口管制“黑名單”,例如實體清單(Entity List),則針對《出口管制條例》(EAR)受控商品,軟件和技術的出口、再出口及國內轉讓,相關企業皆需要獲得許可證,同時BIS對其許可申請的審查適用推定拒絕且其不適用許可證豁免。
針對違反美國經濟制裁法律法規的行為,相關人員、實體可能被處以民事、刑事處罰或被納入制裁清單。被納入制裁清單,例如特別指定國民名單(SDN名單),會使企業當下及之後位於美國境內或為美國人擁有、控制的財產和財產權益被凍結,同時美國人被禁止與企業進行交易。
另外,我們需要關注的是,自然人被納入制裁名單,其可能被禁止入境美國;同時如其在企業中任職,特別是擔任高管,則其代表企業的行為將受到一定的限制。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管理辦公室(OFAC)在針對緬甸制裁的FAQ中就明確規定,美國人不得與SDN名單中的個人或實體簽署協議。而前述民事和刑事處罰,在1977年生效的《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案》(IEEPA)中就有明確規定,具體由美國財政部(負責民事處罰)和司法部(負責刑事處罰)執行。其中民事處罰可達25萬美元或所涉交易金額的兩倍,刑事處罰可達100萬美元和/或20年監禁。
針對此點需注意,**美國司法部近年來越來越注重對被認定為應對違規行為承擔責任的企業高管、員工的刑事處罰力度。**2016年9月,就有4位中國公民因被認定違反美國對朝鮮的經濟制裁政策而被美國司法部指控。
3、引渡風險提示
針對自然人,需注意的是,若其違反美國出口管制及經濟制裁法律法規且涉及刑事處罰,則當其位於同美國簽訂引渡條約的國家或地區時,相關國家或地區的執法機構可對其進行逮捕並進一步將其引渡至美國。
當前與美國簽訂引渡條約的國家和地區共有110個,它們包括:阿爾巴尼亞、安提瓜和巴布達、阿根廷、澳大利亞、奧地利、巴哈馬、巴巴多斯、比利時、伯利茲、玻利維亞、巴西、保加利亞、緬甸、加拿大、智利、哥倫比亞、剛果、哥斯達黎加、古巴、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國、丹麥、多米尼加、多米尼加共和國、厄瓜多爾、埃及、薩爾瓦多、愛沙尼亞、斐濟、芬蘭、法國、岡比亞、德國、加納、希臘、格林納達、危地馬拉、圭亞那、海地、洪都拉斯、香港地區、匈牙利、冰島、印度、伊拉克、愛爾蘭、以色列、意大利、牙買加、日本、約旦、肯尼亞、基里巴斯、韓國、拉脱維亞、萊索托、利比里亞、列支敦士登、立陶宛、盧森堡、馬拉維、馬來西亞、馬耳他、毛里求斯、墨西哥、摩納哥、瑙魯、荷蘭、新西蘭、尼加拉瓜、尼日利亞、挪威、巴基斯坦、巴拿馬、巴布亞新幾內亞、巴拉圭、秘魯、菲律賓、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聖基茨和尼維斯、聖盧西亞、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聖馬力諾、塞舌爾、塞拉利昂、新加坡、斯洛文尼亞、斯洛伐克共和國、所羅門羣島、南非、西班牙、斯里蘭卡、蘇里南、斯威士蘭、瑞典、瑞士、坦桑尼亞、泰國、湯加、特立尼達和多巴哥、土耳其、圖盧瓦、英國、烏拉圭、委內瑞拉、南斯拉夫、贊比亞、津巴布韋。
來源:中倫WTO與貿易救濟調查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