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和加拿大“鮭魚大戰” 緣起、博弈和締約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15332-2018-12-11 13:25
1985年3月18日,美國總統羅納德·里根和加拿大總理馬丁·穆羅尼 Martin Mulroney 在渥太華正式簽署了《加拿大與美國政府間關於太平洋鮭魚的條約》 Treaty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Canad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Concerning Pacific Salmon,下文簡稱《太平洋鮭魚條約》。條約內容不僅包括漁業資源保護、漁獲公平分配和漁業科學研究等重要問題,還涉及美加兩國西海岸地區的漁業管理和漁業從業者的切身利益。它的生效,結束了美加兩國長達 14 年的漁業談判,有效地緩解了近一個多世紀的美加“鮭魚大戰”所造成的漁業資源危機。
公平分配問題是美加“鮭魚大戰”的癥結所在。對此,漁業管理學界、國際法學界已經形成了非常豐富的研究成果。

鮭魚
不過,這些成果更多地集中在漁業政策分析和漁業法條解讀上,就事論事地討論了漁獲公平分配原則實施的可能性,鮮少提及國際法律制度之外的歷史,對“鮭魚大戰”的根本動因缺乏深入的探討。環境史學者另闢蹊徑,從鮭魚資源保護的角度,追蹤 20 世紀 30 年代前鮭魚危機的歷史樣貌,涉及了美加早期“鮭魚大戰”中各利益集團之間的博弈和鬥爭。
但他們對鮭魚漁業史中的公平問題,特別是二戰後因攔截捕撈而產生的漁獲公平分配問題着墨不多。本文從環境公平的理念出發追溯美加之間的“鮭魚大戰”,剖析追求公平的《太平洋鮭魚條約》無法從根本上終結“鮭魚大戰”的原因,進而對《太平洋鮭魚條約》的歷史地位進行客觀的評價。
一 、“ 鮭魚大戰”的歷史溯源
太平洋鮭魚是一種古老的溯河洄游魚種。千百年來,從阿拉斯加西部,穿過育空地區和不列顛 哥倫比亞,南到墨西哥的下加利福尼亞地區 Baja California ,人們都能看到北美太平洋鮭魚的身影。鮭魚的洄游行為具有很強的規律性,如紅鮭和粉鮭的洄游週期分別為 2 年和 4 年,因此,鮭魚漁獲量也呈現週期性波動變化。
多數太平洋鮭魚洄游集中在每年的 8 月中旬至 11 月上旬,因此,秋季就成為太平洋鮭魚漁民最為忙碌的季節,
漁民們要追逐着鮭魚洄游的“步調”律動性地開展漁業活動。捕撈期來臨,當數量龐大的鮭魚在短時間內密集地湧入各沿海河流河口處時,狹窄的河道成為天然的“集魚器”,美加漁民只需駕駛小船在河口附近“守株待兔”,就能得到豐富的漁獲。這些鮭魚被捕撈的地方,多為美加邊境水域。
19 世紀末,隨着鮭魚產業的迅速發展,北美洲太平洋沿岸的鮭魚資源衰退趨勢已經初露端倪。可是,多數漁業管理者仍然沉浸在“魚比水多,踩着魚背過河”的美夢中不願醒來。
比如,1896 年美加兩國政府間國際組織———國際聯合委員會 The Joint Commission 的一項權威性漁業資源調查報告認為,弗雷澤河紅鮭 Sockeye Salmon 資源狀況良好,並無衰退的可能性。然而,美加漁民在邊境水域的大肆鮭魚捕撈行為,卻是有目共睹的。
1908 年,在一些漁業科學家和資源保護人士的努力下,兩國代表簽訂了《美加水域漁業條約》 Fisheries in United States and Canadian Waters,又稱《內陸漁業條約》,Inland Fisheries Treaty。雖然這個條約涉及保護太平洋沿岸河口鮭魚資源的問題,但由於魚類數量下降的趨勢並不明顯,所以“保育魚類”的呼聲並不為公眾所廣泛接受,反而被更加強有力的“發展漁業經濟”的怒吼所吞沒。過度捕撈的趨勢並沒有得到有效遏制,《內陸漁業條約》也隨之流產。
此後的“地獄門峽谷事件” Hells Gate Landslide 再度激化了美加間的捕撈競爭問題。1913 年在加拿大境內弗雷澤河地獄門峽谷河段,施工方在修建太平洋鐵路時,因非法傾倒廢棄物引發了嚴重的山體滑坡事故,大量碎石土方阻塞了弗雷澤河鮭魚洄游通道,進而造成鮭魚洄游數量一落千丈,兩國漁業大幅減產。
這一事件瞬間點燃了“鮭魚大戰”的導火線,兩國漁民開始瘋狂的捕撈競爭。美國漁民的高強度捕撈行為,引發了加拿大漁民的強烈不滿。相關數據顯示,1913—1930 年,因漁獲分配不均,加拿大的弗雷澤河紅鮭製品的年均產量比美國的低了 51. 61%。
為了打破捕撈競爭中“美 多加少”的既定事實,加拿大漁業管理者想盡各種辦法擴大本國漁民的捕撈份額,他們甚至計劃阻塞 弗雷澤河部分支流,阻止大量紅鮭洄游至美國境內,但因該計劃實施難度較大而放棄。
為了減少本國漁業的損失,兩國不約而同地選擇加大捕撈力度來應對這場飛來橫禍,這無異於飲鴆止渴。最終, 鮭魚洄游量急劇下降,迫使兩國代表再次回到談判桌前共商對策。1937年,兩國代表簽署了《加拿大與美國保護、保存及延續弗雷澤河流域紅鮭漁業資源公約》 Canada-United States th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Preservation and Extension of the Sockeye Salmon Fisheries in the Fraser River System, 以下簡稱《弗雷澤河紅鮭保護公約》。該公約首次提出建立紅鮭資源保護制度和漁獲“均等分配” 制度,即在鮭魚資源不致衰退的條件下,保證公約水域內兩國平均分配紅鮭漁獲。
在該公約的執行機構———國際太平洋鮭魚漁業委員會 International Pacific Salmon Fisheries Commission 的努力之下,弗雷澤河紅鮭資源不斷恢復,“過度捕撈”和“捕撈競爭”問題暫時得以緩解。二戰後,日本在北太平洋公海水域“攔截捕撈” interception 北美鮭魚的行為打破了短暫的和
諧。
美加兩國同屬於北美鮭魚魚源國,自然不希望本國鮭魚資源被其他國家無償攫取,而日本漁船大規模的攔截捕撈作業不僅壓縮了美加漁民的可捕撈量,而且加大了鮭魚資源衰退的隱患,更激化 了三國之間漁獲分配不均的矛盾。1952 年《北太平洋公海漁業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High Seas Fisheries of the North Pacific Ocean 生效後,日本漁船的公海攔截捕撈活動並沒有得到有效遏制。
很多美加鮭魚加工從業者仍舊抱怨日本漁船頻繁“入侵”美加傳統漁場,造成了產品出口受阻、企業連年虧損、漁民生活愈加困苦的窘境。
為了扭轉這一形勢,1978 年,美、加、日三國代表共同簽署了《北太平洋公海漁業國際公約議定書》 Protocol Amending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High Seas Fisheries of the North Pacific Ocean ,嚴禁日本漁船在 175°E 以東的公海水域攔截捕撈北美鮭魚。
此舉只是暫時打擊了日漸猖獗的公海攔截捕撈行為,並未剷除攔截捕撈的根源,更不能真正解決因攔截捕撈所引發的分配問題。
在沿海近岸,美加兩國之間的攔截捕撈問題更加嚴重。在公約水域,由於粉鮭 Pink Salmon 並非《弗雷澤河紅鮭保護公約》的保護魚種,兩國漁民、特別是美國漁民逐漸加大了對粉鮭的捕撈量。
1945—1951 年,美國佔美加兩國粉鮭總漁獲量的 70% 以上,其中的 75% 都是美方依靠攔截捕撈這種方式獲得的。高強度的捕撈引起了加拿大漁民的強烈不滿,也造成了粉鮭種羣數量的迅速減少。
1956 年《弗雷澤河流域紅鮭漁業暨粉鮭保護、保存及延續公約議定書》 Protocol to th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Preservation and Extension of the Sockeye Salmon Fisheries in The Fraser River System,to Include Pink Salmon in the Fraser River System 生效,把粉鮭列入公約保護魚種,“漁業戰爭”的緊張氣氛隨之稍有緩解。
但是,在公約水域之外,美國非印第安人漁民和加拿大曳繩釣漁民,不斷加大對王鮭 Chinook Salmon 、銀鮭 Coho Salmon 的攔截捕撈力度。在他們看來,為了應對漁獲短缺危機, 即便冒着非法捕撈的風險,也要搶在其他漁民到來之前攔截捕撈對方國家的鮭魚 數據顯示,1971—1974 年,美加兩國攔截捕撈對方國家的鮭魚年均漁獲價值量分別為 135 萬美元和 120 萬美元。其中,相當一部分的漁獲都是在非公約水域內捕撈的。
持續的攔截捕撈和惡性捕撈競爭,最終釀成了無人管理之下“公地悲劇”的結局。在漁民們狂熱的攔截捕撈活動中,國際太平洋鮭魚漁業委員會對執行水域的管轄形同虛設。兩國政府甚至採取了某些違反公約的過激行動,如都曾單方面開放原公約水域中的禁捕區域,為本國漁民加大攔截捕撈作業大開方便之門,致使鮭魚資源急劇萎縮。美洲漁業學會American Fishery Society的科研人員發現,20 世紀 80 年代以後,雖然部分弗雷澤河紅鮭、粉鮭得到了恢復,但是 214 種野生鮭鱒魚類的生存面臨着不同程度的威脅,其中 101 個種羣陷入瀕危狀態,至少 106 個種羣已經滅絕。

此時,攔截捕撈問題已經成為橫亙在鮭魚資源保護之路上的主要障礙,它與鮭魚資源破壞和漁獲分配不均問題 糾纏在一起,使問題更加錯綜複雜,這遠非《弗雷澤河紅鮭保護公約》可以解決的。該條約所確立的“均等分配”原則,既沒有把加拿大在漁業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方面投入的成本考慮進去,又無力阻止雙方對非公約水域、非公約魚種擴大攔截捕撈的趨勢。舊有的公約體系已然不再適用,短期的 漁業協商也無法解決根本問題,構建新的國際漁業管理體系,成為美加兩國追求公平分配的共同目標。
二、美加雙方的談判與論戰
1970 年,為解決因此而產生的分配不公問題,美加兩國官員舉行了 12 次正式談判和若干次非正式會晤。在這一過程中,雙方就如何實現“公平分配”所達成的共識也經歷了數次變化。1971 年,兩國代表簽訂了一項《外交請示書》 Ad Referendum ,確立了以聯合管理為基礎的國際漁業合作框架。在阻止攔截捕撈方面,該請示書堅持“避免攔截捕撈”的核心要旨,在攔截捕撈無法避免的時候,它提出了“公平均衡” equitable balance 分配原則,即要保證攔截捕撈鮭魚數量和漁獲價值量大體相當。顯然,“公平均衡”要比《弗雷澤河紅鮭保護公約》僅強調漁獲量的“均等分配”更能體現漁獲分配的公平性。
然而,20 世紀 70 年代的攔截捕撈事實證明,“公平均衡”分配方案的實施並沒有遏止攔截捕撈惡化的趨勢。數據顯示,在胡安·德·富卡海峽 Juan de Fuca Strait 和温哥華島西側等漁業邊界水域內,美加兩國漁船的攔截捕撈漁獲量和漁獲價值量均呈現顯著的上升趨勢。“公平均衡”更像是一種理想化的分配方案,它至少需要比較齊備的漁業歷史數據、複雜而精準的分配核算體系以及嚴格 的聯合執法。不幸的是,這些條件在 20 世紀 70 年代的“鮭魚大戰”中難以兼備。既然追求“公平均衡”並不可行,雙方決定再做改變。
1980 年,經過反覆磋商談判,美加代表簽署了《林伍德協議》 The Lynnwood Accord ,為兩國構建新的國際漁業管理制度擬定了一份大綱和具體的時間表。在漁獲分配機制方面,該協議已 經具備“放棄攔截捕撈漁獲數量相同,僅追求攔截捕撈漁獲價值量相當”的分配理念。 這一原則是對“均等分配”原則的徹底背離,也是對 1971 年《外交請示書》“公平均衡”原則的適時調整。以“攔截捕撈漁獲價值量相當”為核心的分配機制,最有可能把“公平分配”的目標變成現實。
依照《林伍德協議》的基本精神,兩國代表趁熱打鐵,於 1982 年 12 月完成了《太平洋鮭魚條約草案》的起草工作,並於 1983 年初公之於眾、徵求意見。該草案完全吸收了“攔截捕撈漁獲價值量相當”的分配理念,並將其概括為“公平分配”的基本原則。同時,該草案又將“鮭魚漁業資源最大可持 續利用”視為其另一主要目標,即“資源保護”原則。至此,兩國政府的公平觀由追求漁獲數量相同的“均等分配”觀念,轉變為追求漁獲數量相同和漁獲價值量相當的“公平均衡”觀念,繼而又轉化為 追求漁獲價值量相當的“公平分配”觀念。在這個過程中,美加兩國對“公平”的理解更加清晰、務 實了。
對於《太平洋鮭魚條約草案》及其“公平分配”原則,美加國內不同利益集團反應不一。大多數
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漁業從業者與加拿大聯邦政府保持高度一致,紛紛表示支持該份草案,呼籲儘快 減少美方漁船的攔截捕撈現象,結束“鮭魚大戰。
但是,美國國內的漁業利益集團的態度大相徑庭。印第安人漁民對於美加之間的“鮭魚大戰”持觀望態度,他們更關注印第安人漁民與非印第安人 漁民能否享有同等的捕魚權利。
由於美國西北地區鮭魚資源衰退十分嚴重,華盛頓州、俄勒岡州漁業利益者高度支持該份草案,希望在保證美加兩國鮭魚資源公平分配的同時,立即採取措施,挽救和 恢復本地區岌岌可危的鮭魚種羣。但是,很多阿拉斯加漁民 特別是非印第安人漁民 提出反對意見,他們希望維持攔截捕撈現狀、享受不公平分配所帶來的既得利益。阿拉斯加州州長比爾•謝福爾德 Bill Sheffield 下令進行為期 60 天的民意調查,結果顯示 “在阿拉斯加,目前沒有任何一位漁民,一名行業代表,一個漁業組織支持這份草案。”謝福爾德的説法難免有誇大其詞之嫌,但從中可以看到草案遭到多數阿拉斯加漁民的強烈反對,這是不爭的事實。
持反對意見的阿拉斯加州瞬間成為眾矢之的,引起了太平洋沿岸其他地區漁業管理者和漁民的強烈不滿。他們紛紛口誅筆伐,譴責阿拉斯加州漁業者破壞和談、以鄰為壑的邪惡動機。加拿大漁業與海洋部官員韋恩•辛厄斯 Wayne Shinners 表示,如果阿拉斯加人執迷不悟,加拿大政府將不惜發動“鮭魚大戰”,鼓勵加拿大漁民擴大對美國鮭魚 特別是阿拉斯加鮭魚 的攔截捕撈力度。
數據顯示,1960—1966 年,加拿大曳繩釣漁船攔截捕撈美國西北地區的王鮭和銀鮭漁獲量是美國西北各州所有漁船攔截捕撈加拿大同類鮭魚漁獲量的 4. 24倍。
若阿拉斯加州政府拒不退讓,加拿大漁船擴大對美國瀕危王鮭、銀鮭的攔截捕撈規模,簡直易如反掌。面對猛烈的批評之聲和嚴峻的資源危 機,很多阿拉斯加州媒體置若罔聞、轉移矛盾。頗具影響力的阿拉斯加州漁業雜誌《白令海漁民》曾 開闢專欄,連篇累牘地指責日本漁船攔截捕撈美國鮭魚,卻對阿拉斯加漁民攔截捕撈加拿大鮭魚的 行徑絕口不提。
最終,強大的外部威脅和國內的敵意讓條約反對者腹背受敵,阿拉斯加州對鮭魚談判的態度和立場發生了變化。比如,最為激進的條約反對者———阿拉斯加曳繩釣漁民也轉而支持和談。
隨後,阿拉斯加印第安人漁民也給予反對方致命一擊 包括阿拉斯加印第安人部落在內的美國 24 個印第安人部落,聯名向美國聯邦政府提案 如果美國政府仍然選擇放任不理,那麼印第安人漁民則要求更大的漁場和更長的捕魚期,印第安人漁民與非印第安人漁民的漁獲配比必須達到 1 ∶1。
對於人數眾多的阿拉斯加非印第安人漁民來説,這份提案一旦獲得通過,後果將比與加拿大訂立新條約更加嚴重。 由此,多數阿拉斯加鮭魚漁業者才做出讓步。隨後,談判的進程加快了。1985 年初,在美國國會組織的一次《太平洋鮭魚條約》聽證會上,各州與會代表討論的主題只有一個 如何快速通過國會立法程序,完成《太平洋鮭魚條約》的簽署工作。
1985 年 3 月,美加雙方正式簽署《太平洋鮭魚條約》,為北太平洋區域漁業合作帶來一線曙光。美方談判代表托馬斯•詹森 Thomas Jensen 興奮地説 “本條約就是終結‘鮭魚大戰’的那紙和平協定。”可惜,他的預計過於樂觀了。
三、《太平洋鮭魚條約》及其實施效果
除了對個別措辭和短期漁業規劃稍作調整之外,《太平洋鮭魚條約》幾乎原封不動地照搬了《太平洋鮭魚條約草案》文本,並突出“公平分配”和“資源保護”原則。為了更好地實現這些原則,該條 約規定 “成員國需要盡力減少攔截捕撈,盡力避免影響現存漁業的發展,以保證鮭魚資源數量上的豐富性和種類上的多樣性。”
其中,“減少攔截捕撈”和“避免影響現存漁業的發展”,分別限制了美國和加拿大的捕撈活動,從源頭上為實現公平創造了條件。“公平分配”原則在該條約的實施細則中隨處可見,其中有關弗雷澤河跨國漁業管理的條款最具典型性 這些條款嚴格而細緻地規定了1985—1992 年弗雷澤河流域紅鮭和粉鮭的年度總捕撈量,兩國的年均可捕撈量以及兩國在具體捕撈期內、具體捕撈水域內的具體捕撈上限。
在資源保護方面,雖然《太平洋鮭魚條約》提出了新的資源保護構想,但它存在着嚴重的設計缺陷。由於不同種羣的鮭魚具有完全不同的生長特點和洄游習性,該條約提出了以種羣為基礎的資源 管理制度,對各種羣鮭魚採取分區管理的辦法 科研人員將依據各區域內各種羣的資源狀況,提出不同的資源調查、資源恢復等方案。它還對兩國政府共同關心的“王鮭、銀鮭保護”問題做了一般性規定。但是,該條約並沒有為“以種羣為基礎的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方法做具體説明,更沒有為長期的鮭魚資源保護目標制定可行的實施方案。
儘管《太平洋鮭魚條約》具有“重分配、輕保護”的歷史侷限,但它還是提出了一整套極其大膽的國際漁業管理制度。在公平分配方面,它調節了各漁業利益集團之間的尖鋭矛盾。該條約執行後的幾年,兩國攔截捕撈現象有所減少,“鮭魚大戰”也隨之進入低谷期。在資源保護方面,它也初步搭建了科學合理的鮭魚資源保護框架,為日後的鮭魚恢復工作打下了基礎。在解決美加漁民近半個世 紀的漁獲分配不公以及漁業資源危機的問題上,《太平洋鮭魚條約》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
可是,由於“資源保護”不力,導致“公平分配”難以為繼,《太平洋鮭魚條約》不久就變成了一張 廢紙。鮭魚資源衰退的趨勢並未得到有效遏制,隨着棲息地的破壞,它們的生存狀況雪上加霜。
1994 年 11 月,美國海洋漁業局 National Marine Fisheries Service 已經把所有華盛頓州的野生銀鮭列為《瀕危物種法》 Endangered Species Act 的保護對象。由於美國西北地區王鮭、銀鮭種羣的急速衰退,不列顛哥倫比亞漁民的攔截捕撈量也隨之大幅下降。1992 年後,隨着阿拉斯加州攔截捕撈鮭魚數量的漲幅日漸增大,而且由於美國政府拒絕精確計算《太平洋鮭魚條約》執行以來美國的攔截捕撈明細情況,美加雙方就“攔截捕撈”問題再次產生分歧。《太平洋鮭魚條約》的執行機構———太平洋鮭魚委員會 Pacific Salmon Commission 對兩國漁船頻繁的攔截捕撈行為失去控制能力。
20 世紀 90 年代初,在資源衰退和分配不公的雙重影響下,美加兩國的“鮭魚大戰”戰火復燃。
“馬拉斯皮納號”事件 The Malaspina 把這場“大戰”推向了最高潮。1997 年 7 月,由於鮭魚洄游數量的大幅減少,阿拉斯加州漁船在諾伊斯島 Noyes Island 加大了紅鮭的攔截捕撈強度,其漁獲量高達 32. 5 萬尾,遠遠高於《太平洋鮭魚條約》所規定的 12 萬尾限額,也比近 16 年來阿拉斯加漁民的紅鮭年均攔截捕撈量高了 9 倍。
7 月 19 日,憤怒至極的北不列顛哥倫比亞漁民集結了 150 餘艘漁船圍困美國渡船“馬拉斯皮納號”,將 300 餘名美國旅客扣留在魯珀特王子港 Prince Rupert 。他們希望藉此事件製造大新聞,引起媒體關注,迫使兩國重回漁業談判桌前。最後,這一事件得到了和平解 決,雙方並無人員傷亡。 雖然“馬拉斯皮納號”事件為美加關係染上了一抹極不和諧的陰影,但正如美國商務部部長威廉•達利 William Daley 所言 “這次衝突為兩國重新談判創造了契機。”
“馬拉斯皮納號”事件讓美加談判代表更加清醒地認識到,“分配不公”只是“鮭魚大戰”的表象,鮭魚資源的持續衰退才是根源所在。在 1998 年初的太平洋鮭魚委員會例會上,雙方圍繞如何構建 切實可行的鮭魚資源保護制度展開討論。
與 1983 年《太平洋鮭魚條約草案》後的大論戰不同,美國各漁業利益集團也認識到鮭魚資源衰退的嚴重性,願意在恢復漁業和談的基礎上對分配問題做出讓步。
1998 年,美加兩國政府分別邀請各自鮭魚產業者代表斯峻格威 D. W. Strangway 和拉克爾豪斯 W. D. Ruckelshaus 舉行舉談。會後,他們聯合遞交的報告不僅一針見血地指出了鮭魚資源衰退是導致雙方“鮭魚大戰”的根本原因,還提議雙方應立即淡化所謂的“分配不公”問題,建立“高效的漁業資源保護合作框架和長久的漁業管理制度”,將鮭魚資源保護工作落到實處。
在兩國談判代表、鮭魚漁業者的共同努力下,1999 年 6 月 30 日,美加政府正式簽訂了《太平洋鮭魚協定》 Pacific Salmon Agreement 。
該協定的所有條款,都是緊緊圍繞着《太平洋鮭魚條約》中“資源保護”原則而構建的。但與《太平洋鮭魚條約》相比,該協定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改進首先, 實行以資源量為基礎的漁獲分配機制 abundance-based allocation 。
此前的《太平洋鮭魚條約》實行以鮭魚產業漁獲需求量為基礎的、以設置捕撈限制為主要手段的配額制度。新協定製定了更為彈 性的配額機制 在每個捕撈期內,科研人員會依據實際的鮭魚洄游數量制定捕撈配額,力圖實現以資源保護為基礎的漁獲公平分配。其次,在以種羣為基礎的資源管理制度的基礎上,為所有鮭魚種羣 制定了 10 至 12 年的長期管理規劃。
最後,設立了基金和相關機構,更好地支持跨國漁業管理。美國政府出資設立 1. 4 億美元的基金,用於支持執行水域內鮭魚資源恢復和增殖放流工作。
可以説,《太平洋鮭魚協定》幫助《太平洋鮭魚條約》完成了由強調“公平分配”到重視“資源保 護”的管理方式的轉變。在資源保護方面,前者填補了後者的設計缺陷,讓國際漁業管理制度重新回到了資源保護的正軌。《太平洋鮭魚協定》生效後,因攔截捕撈所造成的漁業衝突問題大為緩解,鮭 魚資源保護工作也隨之緊鑼密鼓地開展起來。
近年來,依據《太平洋鮭魚協定》的基本精神,太平洋鮭魚委員會為瀕危的王鮭、銀鮭種羣實施了以“數據蒐集、資源評估、棲息地恢復”為核心的三位一體式保護方案,取得了顯著效果。
然而,積重難返。該協定的執行之路依然佈滿荊棘。數據顯示,2016 年弗雷澤河流域、阿拉斯加東南部河流的野生太平洋鮭魚洄游量又創歷史新低。可見,鮭魚資源恢復之路,兩國漁業管理者任重而道遠。
[本文作者陳林博,清華大學人文學院歷史系在站博士後。原載《世界歷史》2018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