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曝幼兒園虐童案,法律可以做些什麼?_風聞
平骧-前央企法律顾问、前检察官、现律师2018-12-13 09:29
遼寧瀋陽,某幼兒園多名家長髮現自己孩子身上有紅點,孩子稱是幼兒園老師用牙籤扎的。家長稱,“孩子説不好好吃飯、睡覺,老師就扎我”,現在一提上幼兒園就哭。目前警方已經介入調查。
真相是否如此?是否只是牙籤扎人?涉事幼兒園還有沒有其他惡行?隨着警方的調查一定會水落石出,而且法律相應的制裁並不遙遠。
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之一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由於這些工作人員不是孩子的家庭成員,無法以虐待罪提告,而且傷勢如果達不到輕傷,也無法以故意傷害罪追究責任。
現在,根據刑法修正案九,幼師虐童行為已經不再處於法律空白,新聞中的老師或已涉嫌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且該罪屬於公訴罪名,也就是説接到報案後公安機關要主動進行偵查,由國家公訴機關提起公訴,一旦查明犯罪事實,涉案人員或將面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制裁。
類似幼師虐待兒童被判刑的情況,在國內也已有先例:
吉林省四平市某幼兒園教師王某、宋某,多次在幼兒園監控死角處用縫紉針等尖鋭物體對園內幼兒頭部、口腔、四肢進行扎刺,被傷害的孩子雖均未達到輕傷,但兩人仍然被以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
遼寧省建平縣某幼兒園的教師王某,因其看護的孩子吵鬧、蹦跳、不午休便多次用別針扎刺孩子的足心、背部,被傷害的孩子雖然未達到輕傷程度,但王某仍然被以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值得注意的是,在這個判例中,法院還判定“被告人王某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三年之內不得從事幼兒教育工作。”
家長如果發現自己的孩子在幼兒園、學校等場所可能被虐待,應當第一時間做好如下工作:
1.疏導孩子,瞭解情況。
2.根據瞭解到的情況,到學校、幼兒園調取監控錄像。
3.聯繫其他家長,瞭解彼此的孩子是否均受到虐待,交叉印證。
4.對孩子身上的傷痕、紅腫等地方進行拍照固定。
5.帶孩子就醫,記錄孩子因在校受虐待致傷並保存病例等。
6.攜帶上述證據及時到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對涉事情況進行調查。
當然,解決虐童問題,不能單純依靠嚴刑峻法進行事後的規制。最關鍵的還是要做好事前預防,在這一點上,美國的做法或許值得我們借鑑。
美國被稱為“愛打小報告”的國家。在新聞上經常看到一些美國家長因為把孩子一個人留在家中、鎖在車內或者大聲管教孩子而被周圍的鄰居或者路人舉報。難道美國人就天生愛管閒事、愛打小報告嗎?實則不然,美國的《兒童虐待預防法案(CAPTA)》中規定了嚴格的“強制報告制度”,即一些能夠接觸到兒童的人員,尤其是負有特定職責或者在特殊機構工作的人員,一旦發現兒童的權益可能遭受侵犯,就應馬上向有關機關舉報。如果沒有盡到舉報義務,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正是由於法律賦予的公民義務,使得普通民眾開始忌憚舉報不利的責任,開始重視虐待兒童的問題,從而形成良性循環,有效杜絕了大量處於萌芽狀態的虐童事件。
兒童作為弱勢羣體,需要有人監護、照看,但監護、照看的地點往往是公權力無法直接介入的私密環境,也正是由於這種環境的私密性,才讓這些看護者變得肆無忌憚。
所以,要想發現苗頭,杜絕虐童,除了立法不斷跟進完善外,作為最容易發現這些潛在罪惡的社會大眾,我們都不能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