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12歲弒母男孩束手無策,這是對法制社會的羞辱_風聞
凯申日记本-凯申日记本官方账号-微信公众号【凯申日记本】2018-12-13 10:38
近日,湖南沅江12歲男孩吳某因抽煙被母親管教,持菜刀連砍20多刀將母親殺害引發關注。目前,男孩被釋放,其親屬表示想把他送回學校繼續接受教育,卻遭到了家長們的反對和擔心,“怕他又犯事”
家長的反對完全可以理解,換了是你,你的孩子天天和這樣一個冷血殺人魔王呆在一起,你放心嗎?
這個殺人魔王冷血到什麼程度呢?
警察帶這孩子回案發現場瞭解情況,他居然還在樓下笑。”鄰居林強(化名)回憶,“臉上沒有一點害怕的表情。”而且,據媒體報道,這個小畜生還經常偷錢,甚至不高興就打自己的母親。
被警察抓獲後,他還不知羞恥地叫囂:“我又沒殺別人,我殺的是我媽”。
案發現場更是慘烈:“屋裏到處是血,凳子都倒了,女兒渾身是血倒在地上,雙手被砍斷,手腕裏的骨頭露了出來,脖子上有一道很深的傷口,頭皮血肉模糊,身上至少二十多道傷口。”
而,諷刺的是,面對這樣一個兇惡殘暴、弒母且絲毫不知改悔的惡魔,我們的法律和社會居然對此完全束手無策。
因為不滿14歲,不到負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所以他直接被釋放了。
不但釋放了,他的家屬還想讓他繼續回到學校上學。而這毫無疑問遭到其他家長的強烈反對。
這個小畜生已經知道:哦,自己12歲,距離14歲還有兩年,而這兩年裏面,我做什麼都不會負刑事責任的。
那麼他會做什麼呢?他是已經殺過人的,他還有什麼不敢幹的?把這樣的人放到社會上,甚至學校裏,這是趕狼入羊圈嗎?
做個有點極端誇張的小學數學應用題:
2年是700多天(按700天算),吳某每天到大街上拿刀隨機殺掉2個人,然後立刻跑到警察局,警察局總得保護他吧?然後過幾天(假設週期為7天)放出來,再拿刀殺兩個人,這樣如此循環到14歲收手,已知泗湖山鎮人口總共6.2萬人。
(1)求解兩年內該鎮總共損失百分之幾的人口(要求精確到小數點後兩位)?
(2)吳某回到學校後,將14歲之前殺人沒事的案例現身説法,吸引了10名同齡混混與他一起做這件事取樂,假設殺人-釋放週期不變,由於組織力加成,每名混混每次殺人數量變為3人,求解兩年內該鎮將損失百分之幾的人口(要求精確到小數點後兩位)?
除了民間復仇、當場正當防衞之外,我們的社會似乎拿這些人基本上沒辦法。而普通良民只能生活在提心吊膽之中,祈求不要遇到這樣的小畜生,不要得罪了他們。
隨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營養提高,接觸的信息增多,更加早熟。很多人早早就具有了成年人的思維水平,而不再是懵懂孩童。更可怕的是,他們比成年人更“手裏沒數”,因此下手更狠,更不顧及後果。
送少管所?可惜少管所也得14歲之後才能送。
甚至連拘留都不行,因為按照法律不滿14歲的他不負任何刑事責任,連行政拘留和治安拘留也不可以,政府如果拘留他,反而是政府違法。
這還是普通刑事犯罪,如果萬一14歲以下的孩子被灌輸了某些宗教極端思想,到處殺人,殺了放放了殺,那將更加可怕。
當然,還有“收容教養”這一條,刑法規定:“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但現實中,怎麼算“必要”,這個非常模糊。不但如此,在1995年發佈的《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二十八條還明確規定:“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需要送勞動教養、收容教養的,應當從嚴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長負責管教的,一律不送。”
這條的本意可能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但現實中就極大的卡死了收容教養的適用範圍,按照這條,本案例中,小畜生吳某和他的幾個家長生活在一起,似乎也算“可以由其家長負責管教”的,所以自然不用送收容了。
繞了一圈,又回來了,我們的法制社會還是對這樣的小畜生完全束手無策。
這説明什麼?説明我們的立法已經嚴重滯後於青少年的快速成長了,現有的刑事責任年齡是1979版刑法制定的,都四十年了,那時候的中國是什麼樣子?這已經不再符合現實要求,而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如果不修改這一點,後續的所有懲罰措施都會有顧忌。
從世界範圍看,也有不少國家的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較低,如墨西哥為9歲,法國為13歲,蘇格蘭甚至只有8歲,而美國多個州則根本就沒有規定最低刑事年齡。
談到小畜生吳某,村裏人現在都有些害怕,甚至就連外公外婆都有些害怕自己的外孫:“不知道接下來會怎樣”。
犯罪分子逍遙法外猖狂之極,普通良民瑟瑟發抖,法律面對惡人束手無策。這是對法制社會的羞辱、對良知正義、社會秩序的羞辱,我們不應該允許這樣的羞辱繼續存在。
本文最後再次建議,對刑法做如下修改,括號內為修改內容: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週歲(十二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十週歲)****不滿十六週歲(十二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十週歲)不滿十八週歲(十四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十二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二十九條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十四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第四十九條 【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十四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第六十五條【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十四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十四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