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國司法的公開透明,胡主編説了句外行話_風聞
风风笑笑生-2018-12-14 15:43
下文轉自微博網友@皇城根下刀筆吏
我看到@胡錫進 主編的一條微博,説中國司法體系和信息公開程度,遠遠不如西方的發達,感覺他説了一句行外話,嚴重誤導粉絲,忍不住説兩句。
中國的司法信息公開程度,其實已經基本追上甚至在某些領域超越了西方國家。朋友們別笑,如果你有興趣的話,可以上網搜中國庭審公開網,在這個任何人都可以登錄的網站,你可以看到各式各樣的庭審直播以及錄像。
這是非常了不起的。看看孟晚舟在加拿大法院的庭審情況,只有被允許進入法庭進行現場記錄的記者的報道,和幾張素描的畫像,根本沒有庭審直播。而且,只要你對西方國家的司法體制稍有了解,大多數英美國家根本就沒有無條件的庭審直播制度,如果記者想要進行庭審直播,必須要由個案的法官同意才可以,如果法官不允許,則就不能直播。
所以,英美國家的庭審直播非常少,通常就是幾張現場素描。根據幾張素描,你能看出啥來?
而中國到目前為止,已經基本建立了無條件的庭審直播制度,所有案件,除非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經法官同意不直播外,其他的都要在網上進行直播。
有的朋友可能會想,不是有三種例外情形嗎,所以估計也就是做做樣子的。如果你這麼想,我覺得真的想錯了。我最近有幾個案子,開庭時都申請法院不公開直播,全被法官當庭駁回了。當然,我以民商事領域的訴訟為主,因此,都是以涉及商業秘密為由,申請不予公開,但是法官均當場表態不同意。
補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直播錄播庭審活動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選擇公眾關注度較高、社會影響較大、具有法制宣傳教育意義的公開審理的案件進行庭審直播、錄播。但是,對四類案件不可以進行庭審直播、錄播:
(一)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未成年人犯罪等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
(二)檢察機關明確提出不進行庭審直播、錄播並有正當理由的刑事案件;
(三)當事人明確提出不進行庭審直播、錄播並有正當理由的民事、行政案件;
(四)其他不宜庭審直播、錄播的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公開三大平台建設的若干意見》,為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深化司法公開,依託現代信息技術,打造陽光司法工程,全面推進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執行信息公開三大平台建設,增進公眾對司法的瞭解、信賴和監督。
人民法院應當積極創新庭審公開的方式,以視頻、音頻、圖文、微博等方式適時公開庭審過程。人民法院的開庭公告、聽證公告,至遲應當於開庭、聽證三日前在審判流程公開平台公佈。
我不討論法官駁的對不對,但可以看出一個基本的司法傾向,即公開直播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而英美國家是反過來的,即不公開直播是原則,公開直播是例外。
所以,你為什麼會覺得,從整體上而言,中國的司法信息公開遠遠不如西方國家呢?
其實,我們之所以有這個觀念,是因為我們長久以來一直被灌輸一個思想,即我們不如人家,我們不如人家,我們不如人家。久而久之,即便當某一天,我們其實已經追上甚至超越了對方,我們還是會覺得,我們不如人家。
對於胡主編講到的保釋問題,根據我們國家的刑事訴訟法,我們沒有保釋制度,但類似的,我們有取保候審制度。但由於我們國家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在一個刑事案件中,先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然後由檢察院進行審查決定是否要提起公訴,再到法院階段進行審理,總共分為三個階段,而這三個階段是依次遞進,不能跳躍的,因此,像加拿大這樣在保釋階段提請法院裁決的情況,在我們國家的法律框架下,是沒法實現的。
英美國家的刑事案件中,這三個階段有時是可以交互進行的。比如,警方逮到嫌犯後,是否保釋,將提交法官裁決,於是一下從偵查階段跳到了法院階段。當法官決定保釋後,又回到警方的偵查階段,由警方或檢方繼續調查取證。
而在我們國家,法律不是這樣規定的。如果嫌犯在警方的偵查階段被逮捕,則是否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決定,不會跳到法院去。當公安機關將案件移交到檢察院後,對嫌犯是否取保候審,則由檢察院決定。只有當案件移交到法院後,這時才輪到法官決定是否對在押的嫌犯進行取保候審。所以,這不是司法信息是否充分公開的問題,而是法律制度安排不一致導致的。
當然,實踐個案中,不同的人可能會遇到各種不同的問題,甚至遇到讓人感覺不太好的地方,畢竟,制度是人在操作和實施。但是,總體而言,我們的司法信息公開,進步是非常大的。
我之所以忍不住説上面幾句內容,是因為我覺得,在孟晚舟案件中,我們在很多方面是有理有據的。我們在司法領域的公開和進步,是很神速的,只是很多朋友由於屬於非業內人士,可能並不是很瞭解。我們並不是“技不如人”,所以我們沒必要用煽動情緒的方式,去“掩蓋”自己的“不足”。

上條微博寫完後,我知道肯定會有朋友表示不同意我的觀點。對此我非常理解,因為即便蛋糕畫的再美好,你在個案中,仍會遇到各種不同的問題。
產生個案體驗不佳的原因有很多,總結起來大概有以下三個:
第一,制度再好,也是人執行的。不同的執法者、司法者,脾氣秉性、性格特點、工作方式等,都有或多或少的差異,因此在現實中,你很難假設遇到的每一個人,都是和藹可親的。
第二,中國實在太大了,地區差異明顯。比如,你在上海打一個官司,和在新疆打一個官司,可能體驗是完全不同的。我不是説新疆的司法服務就不好,但是這種差異是客觀存在的。
而且,別説是上海和新疆的差異了,就連同在北京,有的法院建的晚,大堂、設施等明顯亮堂,有的建的早,格局很逼仄,安檢通道就一個,大冬天的大家要在寒風中排上幾十分鐘的隊伍,才能進法院,體驗明顯不佳。
有的律師為此還跟法官抱怨,説安檢通道為什麼不能多開幾個呢?法官的第一反應是,案子太多了,人也太多了,所以安檢才慢。你看,法官也在抱怨。
其實,這本質上還是個資源有限的問題,誰不知道安檢通道多開幾個呢。但是,法院的房子就那麼大,你想多開安檢通道,那隻能給法院擴地盤。但是,在北京這個寸土寸金的地方,你怎麼擴?難道把周邊房子拆了?到時大家又會説,法院為了擴地盤,強拆別人房子。
第三,司法的裁判本性決定了,無法讓所有人都滿意。一個案子,法院不是判原告贏,就是判被告贏,贏的一方當然高興,輸的一方則可能就要罵娘了。所以,這是一個總會得罪一方的工作。如果法院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則大家又會説,司法和稀泥,不按法律辦,所以,不論你怎麼做,總是可能會有人對你不滿意。
其實,對於個案體驗不佳的問題,常年做律師的人,辛酸淚更多,可以寫一本書。但是客觀的講,如果你縱向來看,你不能抹殺中國司法在整體上信息公開、司法透明方面的進步的。
對於英美司法來講,他們也不是十全十美,至少有兩個死穴,中國在這方面,是可以分分鐘秒殺他們的。
第一,司法成本問題。英美國家的律師,特別貴,都是按小時收費,像紐約地區的訴訟律師,一小時可能將近1000美金。這麼高昂的訴訟和司法成本,更像是為有錢人服務的。而中國在司法成本方面,不知道比他們便宜了多少倍。要知道,蛋糕畫的再好,如果你根本就吃不起,對你而言,有意義嗎?
第二,司法效率問題。中國的法律中是明確規定審限的,即普通民事案件,一審一般六個月就要結案,二審一般三個月結案,如果法官到期不能結案,則會影響考核。而英美國家基本沒有這個制度,全憑法官自覺。我在加拿大時跟過一個案子,一個非常簡單的離婚和撫養權糾紛案,夫妻雙方沒任何財產,就一個孩子,法院拖了兩年了還沒判。這種案子,在中國拖這麼長時間,是不可想象的。
説這麼多,我是想説,我們既有自己的不足,也有自己的進步。而號稱司法獨立的西方司法制度,也既有他們的長處,也有他們的短處。我們既不必自大,也不必自卑,冷靜看待即可。
獻給孟晚舟案件。

